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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绩效

发布时间:2022-07-01 14:09:06

‘壹’ 什么是绩效预算

一、绩效预算是预算方法的创新

绩效预算是指由政府部门在明确需要履行的职能和需要消耗的资源的基础上确定绩效目标,编制绩效预算,并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业绩和完成工作的情况。绩效预算是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关注公共支出及其结果而出现的一个概念,其核心是通过制定公共支出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预算,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从注重资金投入向注重支出效果转变。
对于绩效审计,世界各国称谓有别,定义很多。称谓和定义的不同,反映了各国在绩效审计实践方面的侧重点不同。有的国家侧重效率性审计,有的侧重效果性审计,有是直接叫绩效审计,我国目前称之为效益审计。各国审计实践表明,绩效审计是一个大概念,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三E”、“五E” 或“七E”审计都是绩效审计的基本内容,虽然叫法不一样,侧重点不同,但审计的内容都属于绩效审计的范畴。

‘贰’ 新预算法的新预算法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新预算法的起草和审议,正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特别是今年6月中央又专门制定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新预算法在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的同时,对财政预算改革的顶层设计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留有法律空间。
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解决现在预算执行中片面追求预算平衡带来的“顺周期”问题:经济放缓时,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造成征收过头税,不利于经济回升;经济过热时,收入任务易于完成而出现“应收不收”,反而助长过热。
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审查重点从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转变的内容,同时将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明确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样规定,为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迎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刻变革。
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
三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附则中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明确要求。政府财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反映政府财务情况的存量“家底”,将和预算报告相互协调,共同反映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和资金绩效的情况。新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各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

‘叁’ 我国2014年修改的预算法的新规定包括

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
3、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限制主体、用途、规模、方式、风险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5、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肆’ 怎样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一、明确预算绩效评价的目的。

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对产出、产能的高效化。

二、充分掌握绩效管理内容和流程。

绩效管理内容有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评价实施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其流程有事前评价、事中评价(绩效跟踪)、事后评价和结果应用。

三、精准设计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最终都要突显在“效”字上来,指标体系的设计是站位要高,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职能职责有效设计,要既讲节约,又讲效果。指标的量化、细化要与项目内容相匹配且简明扼要、要做到尽可能的精炼、明晰,富有可操作性强。

四、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一应处理好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绩效管理观念,形成共识;

二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编制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自评表和评价报告;

三要加快建立制度体系、绩效管理指标体系,逐步实现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四是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拓展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推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深入。

五、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致力于推动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落脚点

预算绩效管理作用

在企业绩效预算管理的执行过程中,目标利润及由此分解的各个分预算目标是考核各部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及准绳,通过实际与预算的比较,便于对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

在绩效预算管理模式下,企业将奖金、利润分享及股票期权计划同业绩目标的实现相联系,而业绩目标正是来自于企业及部门预算中的数据。

绩效预算管理在为绩效考核提供参照值的同时,管理者还可以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去不断修正、优化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考核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伍’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预算法有何改变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主要变化如下: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柒’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有哪些重要性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迎来新的机遇与冲击,政府的管理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的困境,预算绩效就是以结果为前提的一种预算方法。我国的经济建设一大特色就是以五年为一个阶段的计划经济,这是从一五计划开始一直进行的发展模式,从上个世纪开始我国政府就在进行着预算方面的一些尝试,并从2003年开始在我国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而2015年正式公布了新预算法,正式以法律形式对预算绩效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以此项政策实行以来到现在的发展来看,依旧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绩效管理;对策
一、前言
其实绩效管理的概念首先是由其他国家提出的,上个世纪西方国家由于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过重,导致了各国的经济形势呈现出一片颓势,各国政府在财政管理上一时间陷入困境。迫于经济压力各国政府开始以改革财政管理的方法力求走出经济困境局面,这就是以结果为主要核心的预算绩效出现的背景,也是经过各国政府不断尝试后总结出的一条有效途径。新型的管理方式由于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逐渐成为各国财政管理的共同趋势。我国也在这种管理方法上不断摸索并全面推行。
二、预算绩效与传统财政管理的区别
1.传统预算管理方式的特

‘捌’ 在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时会遇到什么问题

预算绩效管理是以财政支出结果为导向,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全过程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强化的是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理念,强调的是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简言之,就是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和高效。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高效透明政府的迫切需要。近几年,笔者所在的审计机关密切关注并持续跟踪了本区预算绩效管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总体来看,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的时间不长,政府及财政部门积极探索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大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践,成效是显着的;当前正处于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的提升阶段,预算绩效管理在制度推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还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一、当前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绩效观念不深入,思想认识有误区。湖北省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2012年正式启动,至今只有五年时间,加之正在陆续出台一些配套措施和正在不断细化操作规范,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论是财政,还是预算单位,都在经历着从认知到实践的磨合期。调查时发现,相当一部分预算单位对这项管理制度的认知不是十分到位。主要存在三种倾向。一是“两轻两重”惯性思维。部分单位“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认为预算申报的项目能落实到位和预算安排的资金能用出去就不会有大的问题,没有站在全局高度考虑是不是达到了效益最大化。二是视野不宽狭隘思想。少数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认为实施绩效管理增大了工作量,开展评价是在刻意找麻烦挑毛病。三是消极应付只求过关。有部分单位在年初绩效目标申报和年终绩效自评工作中做不到准确科学规范操作,质量难以保证,开展自评时报喜不报忧和扬长避短。
2、绩效管理专业人员匮乏,规范管理有盲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覆盖面广、专业性强,不论预算单位在开展日常管理,还是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的人力资源。一方面,部门从事预算管理工作人员素质整体不高。县级政府所辖的一些人员编制少、管理职能比较单一部门的财务人员大多是兼职工作人员,即使是专职财务人员,推进绩效管理既缺乏工作经验也缺乏专业技能,难以做到程序规范、管理科学和绩效显着。另一方面,预算绩效管理机构专业人才匮乏。近年来,县级政府支持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管理人员,但是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同时,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又缺乏专业性很强的技能储备,只能是边工作、边学习、边积累,短期内很多工作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推进。
3、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实际操作有难度。尽管财政部制定出台了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省级财政也在陆续推出细化的评价指标和落实措施,但是对指标具体设置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没有针对性较强的个性评价指标体系可供借鉴。近几年,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围绕细化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做了大量的探索工作,归纳总结了一些符合本地实际和适用的具体事项的评价指标,但是,县级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在逐年扩大、建设发展的投入在逐年增加、新政策新情况时有出现,已经形成的评价标准不能与之完全匹配。同时,既有的评价指标存在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的弊端,导致出现单位职能不同、支出事项有差别等情况时,针对性不是很强,指标难以量化,评价缺乏依据,直接影响绩效评价的质量。
4、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推动作用有局限。广泛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既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措施。现阶段,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很不充分,通过评价结果运用促进强化绩效管理的推动作用不是很明显。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县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只是停留在反映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等较低层面,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绩效管理与年度预算编制结合得不够紧密,部分单位落实问题整改意见不是很到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追责问效机制还不完善、预算绩效结果的透明度不太高、绩效评价结果不能更快更多地转化成管理措施。同时,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正对性不强、质量不是很高也是制约高效利用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绩效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修订的《预算法》也对预算绩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快建立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也是推进法治型、服务型、节约型政府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一方面,要采取召开会议、出台规范性文件、专题培训、分类指导等多种形式,组织预算单位和工作人员学习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让绩效理念深入人心、让绩效管理人员熟知政策、知行合一。另一方面,要通过专题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工作简报等方式,积极向县级党政机关和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让主要领导及时掌握预算绩效管理的推进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及时作出决策,支持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思路。
2、完善指标体系,规范评价标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准确把握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规定、深入研究符合区情推进措施、积极探索适用于不同单位、不同项目的绩效指标,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量化、便于考核的统一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覆盖全部预算支出结果绩效评价的规范标准,尽快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3、强化运行监管,突出结果导向。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一经批复,相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执行并加强管理,财政及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动态掌握情况并监督实施。在运行监管过程中,切实做好四点。一是确定监控重点。按照“有申报就有监控、有执行就要跟进”的要求,重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工程、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推进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二是明确监管内容。要把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三是强化整改措施。绩效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绩效评价时指出的问题,要问责问效;管理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要标本兼治。四是突出结果导向。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落实措施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对由于认识不到位、管理措施不力或重大过失等原因,导致出现建设项目决策失误、财政资金配置失当、实际执行效益低下等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公开工作,让单位在过往事项中总结经验和研究措施。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针对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专业队伍缺乏和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不强的现状,一方面,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拓宽引入专业人才参与绩效管理的渠道。整合多方力量、引入第三方参与进来、集中业务骨干充实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强化专业培训、学习考察、工作调研、业务交流等措施,帮助和促进现有人员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另一方面,适时组织预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时为单位开展绩效管理提供政策理论和专业操作技术指导,促进各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整体上台阶。另外,注重做好聘请的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和技术交流,真正发挥“专家”的专长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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