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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困境算法

发布时间:2022-07-06 10:26:48

1. 怎样理解“集体行动困境”这一现象教育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生活中时常可见集体行动的困境现象:人人都能知道某件事情是好事,需要大家共同行动,但人人都不愿意亲自去做,结果人人都无法享受到集体行动的成果。
实例:某十字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周边居民都盼望能尽快安装交通信号灯。但有关部门对此事不太积极。居民们普遍认为“这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总会有人出来说话的。”于是,大家都在等待,希望有人能站出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又过了一段时间,这里连续发生数起严重交通事故,伤亡惨重。事故之后,信号灯终于修建起来。例二:某高档小区物业公司收费昂贵,但服务低劣,经常和业主发生冲突。每次冲突发生,都会有几个业主出来呼吁成立业委会,但绝大多数业主都抱着坐享其成的心理,不愿意投入个人的时间、精力。例三:一家车站规定去往某城市的票价是60元。其中,车主得40元,车站提取管理费20元。为了逃避车站管理费,一些车主开始站外带客,每张票卖50元。由于站外票价更便宜,且随叫随停,旅客们基本都在站外候车。由于车多客少,车主不得不竞相降低促销,于是站外的平均票价下降到后来的30元,只够维持运输成本。
从上述例子看,假如大家能采取集体行动,共同呼吁修建信号灯,共同发起成立业委会,共同抵制站外带客,不仅符合他们的集体利益,也符合他们的个体利益。但问题在于虽然集体行动对每个人都有好处,但参与集体行动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其他人都积极参与集体行动,只有“我”一个人不参与,那么集体行动照样可以成功,“我”既可以享受集体行动的成果,又无须付出个人的代价。这岂不是符合个人利益的最佳“理性选择”吗?可是,上述事例表明,“我”所具有的“个人理性”,别人通常也都具有。于是就造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
教育能够做到的就是通过理念传播、信仰培育来帮助人们走出集体行动困境。

2. 集体行动的概述

社会心理学中的群体行为(勒庞,1895),社会学的社会运动范畴(斯梅尔塞,1962;梯利,2004),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道格拉斯·诺斯,198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以及公共管理学中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供给(奥尔森,196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等有关集团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追求问题,都属于集体行动的范畴。那么,何谓集体行动呢?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赵鼎新教授将集体行动看作是与社会运动、革命同一范畴的三个概念。他认为,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从以上三个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都被看作是制度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从而与选举等制度内的政治集体行动相区别。[ 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P2-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因此,它们都属于查尔斯。梯利所说的“斗争政治”范畴。
美国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以毕其一生的精力研究集体行动而着称于世。他先后发表《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的兴衰》以及《权力与繁荣》三部着作来提出他集体行动的理论。其中《集体行动的逻辑》揭示了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集体并非必然产生集体行动的根源在于集团内广泛存在的“搭便车”现象,正因为集团共同利益是一种公共物品,即使成员不付出成本也能坐享收益的物品,因而,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的,因为这要花费私人的成本,而收益却是集体共享。所以,为了克服这种“搭便车”困境,奥尔森设计了一种强制和“选择性激励”的组织策略,前者指依靠一种中央集权的方式来迫使集团成员参与集体行动,而后者指正面的奖励与反面的惩罚相结合,对参与集体行动的成员实施奖励,而不参与者进行惩罚。《国家的兴衰》是奥尔森运用其集体行动理论解释一个国家为何兴衰的原因。核心观点是大量存在的分利集团的成功集体行动阻碍了国家的进步和繁荣,而在一些重大的灾难和变故之后,社会的分利集团被打碎,从而有效地阻碍了这些分利集团的集体行动,整个社会或国家因而获得繁荣,如战后的日本。《权力与繁荣》则分析了为什么有些国家的政府能促进经济的繁荣而有些国家政府却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还有,苏联经济体制解体后,为何市场体制并没有使它繁荣起来,反而陷入长久衰退的困境?等等。奥尔森认为,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是:一方面,对所有的个人权利必须清晰明确地界定并使之具有安全性,合约能够公正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不存在对私人权利的掠夺。在此基础上,奥尔森创立了一个全新的经济学概念,即“市场扩展性政府”。它是指有足够的权力来形成和保护私人产权、有效地执行合约、形成对掠夺个人权利的约束,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体行动贯穿整个人类社会的始终,只要存在单个个体无法实现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的合作问题,就存在集体行动的现象。作为一种理论,对集体行动的研究,贯穿社会科学的整个领域,只要存在克服合作中“搭便车”困境的问题,就需要利用集体行动的理论分析框架。诸如制度变迁、公司治理、社会运动等等领域都属于为了达到一个组织的目标而进行集体行动的过程。而且还利于身体上的帮助。因此,对集体行动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collective action
三、绩效荣誉团队汇聚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组织坚固的团队,让成员瞭解个人绩效永远是建筑在团体绩效之上,团队有绩效,个人才有绩效,团队成员应共同分工努力达成集体成...
短语
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
生存要求集体行动Survival Demands Collective Action
有组织集体行动Organized Collective Action
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集体行动计划CAP Collective Action Plans ; CAP
集体行动非常必要Teamwork is essential ; it gives the enemy other people to shoot at
而集体行动But Class Action
集体行动条款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
集体行动的问题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更多收起网络短语 人性的移情的力量导致了集体行动、拯救生命、释放犯人。
The power of human empathy , leading to collective action , saves lives , and frees prisoners .
要挖掘块茎、看守大型哺乳动物的尸体并把肉切下,都必须集体行动、创造工具及筹划策略;
To dig up tubers and defies and defend carcasses of large mammals , they had to work collectively and create tools and strategies .
很少的问题就能很有说服力地表明个人权利和集体行动以及无法忍受的不平等,这会影响数百万没过错的人。
Very few issues speak as forcefully as this one about indivial rights and collective action and about the intolerable inequalities that affect millions through no fault of their ow

3. 复杂社会中如何有效开展集体行动

一、业主委员会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

业主委员会在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集中表现为业主委员会的“缺位”“集体行动”中各角色主体的“错位”以及“集体行动”中缺乏内外治理的有效互动。

1.业主委员会的“缺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即业主委员会。但实际情况是,全国城市小区建设中,业主委员会发展速度已远远落后于物业公司。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及时组建,有的及时组建起来,但发挥职责不明显,物业自治主体“缺位”现象非常突出。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及时建立与健全,其原因主要集中两个方面:一是某些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消极抵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视之为自己的克星,对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甚热心,或在成立的过程中设置种种障碍,使小区业主委员会得不到健康发展。二是广大业主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自觉性,或存在较严重“搭便车”心理。业主委员会的“缺位”给物业管理与社区发展带来诸多问题:(1)物业公司作为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小区内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等于小区没有“主人”,物业公司既当“管家”又当“主人”,不受监督的物业公司就会做出有损业主利益的事情。(2)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使物业管理自治内部缺乏对话机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纷争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引发不理智的事件甚至暴力冲突。(3)影响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难于解聘,经营水平差的物业公司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影响社区自治机制的成长。(4)妨碍社区合作和公民自治精神的培养。

2.“集体行动”中各角色主体的“错位”。在全国各个城市的小区治理中存在各种利益冲突,有时甚至出现“流血事件”。其实质就是“集体行动”中各个行动主体的角色出现了“错位”,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政府等组织在小区治理时出现了角色混乱、功能模糊。业主对物业管理参与性较弱是“集体行动”的常见现象。其主要表现为部分业主缺乏物业管理常识,存在“搭便车”现象,身份转换不适应,“等、靠、要”等依赖心理严重,仍然习惯于把自己当作“单位人”,而不是“社区人”。业主参与度低不仅影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而且还影响成立后的业主委员会的有效治理以及住宅小区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其最大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它在供给物业管理时,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又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特别是当“委托人”缺位的情况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出现“集体行动”中的“逆向道德”问题,现实表现为物业管理价格高、物业管理供给不足,出现物业管理的“供给失灵”。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者,在小区治理中却出现了责任缺失现象。作为住宅小区治理的最初推动者,其在实行政府服务社会化、政府职能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对保障业主权利、保护业主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承担必要的服务和管理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保障。同时政府某些部门和官员在对物业管理方面也仍然运用单一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方式,造成了政府部门在“集体行动”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

3.“集体行动”中缺乏内外治理的有效互动。目前,我国新建的城市住宅小区,在同一个居民群体中出现几个并行的、功能重叠及所属组织不同的居民组织,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这些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协作和沟通,造成社区内居民思想的混乱、行为上的冲突及有限资源的浪费,从而影响城市社区的健康发展及我国改革成果的进一步深化。这种矛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而日趋激烈,例如,以业主为中心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以居委会为中心的社区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以财产关系、利益关系、亲缘关系等为纽带的居民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和传统的街道、居委会管理组织之间的矛盾;社区居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值取向之变化的矛盾等等①。

从实践上看,不同组织在利益、权限及活动领域存在矛盾、相互之间尚缺乏或者尚未发展出各自都能接受的协调机制,这既是我国多中心治理结构中政府、企业、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也是业主委员会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缺乏有效互动的现实表现。

二、业主委员会善治的基础:物业管理的属性分析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本质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二是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从消费行为方面讲的,即一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排斥其他人对它的同时消费,并且每个人的消费对象都是该物品的供给总量,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效用。非排他性则是从消费主体方面来讲的,即不能根据某人是否付了费来决定他的消费资格,准或许可。因此,判断一个物品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可以根据这两个特点来判断。

1.物业管理在非竞争性方面的特征。非竞争性主要是从消费者主体数量和消费者获得效用的数量上对公共产品进行界定的。从消费者主体数量上看,物业管理对消费主体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或者说,物业管理存在着“容量”问题。在它的容量之内,对物业管理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业主)不会影响现有消费主体(业主)的消费效用,也不会增加物业管理的边际成本。但一旦业主数量超过了容量限制,如某些开发商为了获得超额利润,不惜减少绿化面积、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缩小楼栋之间的面积,违规增加楼层来增加消费者(业主);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公共设施违规出租给非业主(物业其他的使用人),则业主对物业管理这种产品的消费就会出现拥挤状态,每个业主获得的效用就开始减少。换句话说,物业管理产品的消费就开始产生竞争性。这是物业管理与纯公共产品的一个明显区别,或者说,是物业管理服务产品的第一个本质特征,即局部拥挤性。从消费者对公共产品获得效用的数量来看,在一定时期内每个消费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消费数量和获得的效用数量是各不相同的。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区别,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数量有区别。这种需求数量区别可能由其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等因素决定。例如经济收入高的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需求量就会大一些。二是物业管理在消费数量上是可以计量的。每个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或一年内,使用物业管理的数量都可以计算的,它的表现形式是物业管理费,即我们可以从每个业主所拥有的物业面积的大小来衡量。当然这里不能排除存在有强烈的物业需求但因经济状况而不能对物业管理进行“消费”的情况,如以前的倒闭单位的职工住房,由于单位已不存在有的物业管理几乎是没有,很多的房屋由于经济原因而年久失修,成了“危房”。由于这两条原因,就产生了物业管理消费数量上的非均等性,即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对物业管理使用数量上的差异。应该说,消费数量上的不同是私人产品的特征,但是由于它与准公共产品共同消费性同时并存,因此也成为我国物业管理的一个本质特征。

2.我国物业管理在排他性方面的特征。我们知道,纯公共产品是完全不排他的,但物业管理由于具有拥挤性特征,因此便具有局部排他性。(1)物业管理不能完全排他,否则它的消费主体数量就不会大于1,或者说就不具有共同消费性而变成私人产品。比如,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内容就是对业主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绿化、安全、卫生等进行管理,在小区内的所有人包括业主、使用人、甚至外来人(如邻近小区的人到这里来娱乐、休闲)就都可以享用物业管理的服务。(2)物业管理又不能完全不排他,面对现阶段物业管理的相对短缺,那样就会造成拥挤和消费上的竞争性。例如,物业小区内的卫生、绿化、安全等主要是由小区内的业主付费使用的,因为物业管理主要针对业主服务的。因此,物业管理具有局部排他性特征。物业管理的局部排他性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它可能表现为不接纳某些社会成员作为“俱乐部成员”(如通过付费只对该小区提供服务和生产),也可能表现为采用高价格使某些人退出消费行列或不能进入消费行列(如纯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产品更加高级、先进,采用电子监控系统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它的物业管理非就相应的高)等形式。

3.对我国物业管理的属性的认识,除了传统的研究方法之外,在事实维度之外还应加上空间维度,即必须对我国物业管理在各个地方的数量分配情况加以研究。因为对任何产品的消费都是相对于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而言的,只有消费者在确定了某一位置之后,才能对所提供的产品的数量和类型进行选择。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某些公益物品可能并不带有空间的限制(例如从研究和开发获得的受益);但对于其他公益物品来说,尽管新来的居民无形耗费更多的成本便可以获得其收益,然而这种收益却局限在一个社区中(可能会溢出某些利益到邻近的社区)”②而物业管理正如前述,它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住宅区域内提供服务。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地方性质的准公共产品。相比之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前物业管理看成是纯公共产品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这一主观看法,属于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由于物业管理现实属性决定的。鉴于此,我们对我国的物业管理属性的认识一直存于悖论之中——从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到制度化的纯公共产品。这种理论与现实的反差,现实与理想的错位导致我国住房制度中物业管理供给的失灵,同时也是业主委员会在集体行动中产生困境的根源。

三、多元协作治理:业主委员会善治的路径选择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是由理性人组成的集团通过集体选择的方式供给公共物品的过程。集体行动失败被认为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人们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分配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和分享公共物品带来的受益。但是通过建立配套的激励制度,能够在

4. 举一个集体行动困境的案例,并分析走出困境的办法

天好天坏我等他……
从系留之处松解,
并且注意到我对猴子的装扮、尖叫声和锣鼓声
它们梦见夕阳西下……
那宽阔的瞪视所呈现的光明,辛苦,
一个将为以醒哈哈

5. 集体行动 名词解释

集体行动理论是奥尔森提出的关于集体的经典表述,奥尔森认为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所有个人在实现乐集团目标以后都能获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们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即使他们都是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一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是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认为个人组成的集团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这一想法远非一个集团中的个人会有理性地增进他们的个人利益这一假设的逻辑推论。
奥尔森论证集体行动的基本逻辑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集团中个体数量越多,个体所得受益就越小,所以集团中个体数量越大,离最优水平越远。因此,成员数目多的集团的效率一般要低于成员数目少的集团。
奥尔森为了更好的帮助我们了解,提出一个假设,某一组织所代表的工人或企业的收入占gdp的1%,这一组织要使全社会经济活动效率提高,它必须负担为此而付出的全部费用,然而该组织大体上只能获得由此增加的社会总效益的1%。因此,只有在社会总收益的提高比促成这一目标所付出的代价的100倍时,该组织才会得到净收益,否则该组织不会为集体产品而行动(原因在于经济人假设),个体组织与国家的关系是如此,个体成员与集团的关系也是如此。在这里我们不妨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称为集体行动的倒数规则。
评价:对于一次性博弈中,奥尔森可能是正确的,但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是多次博弈的均衡,在多次博弈中,情况远远复杂的多,很难说就只有搭便车一种策略。奥尔森的假设完全无视制度和道德之于人的行为的作用,好像经济人完全生活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法则之中。此外,这与西方国家的现实情况不符合,因此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没有多少意义。

6. 奥尔森困境的理论定义

奥尔森所揭示的“集体行动逻辑”,实际上是在说明“集体行动的困境”,文章称之为“奥尔森困境”。在集体选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人未必能战胜少数人。“奥尔森困境”并不能由个人从集体收益中分享的份额的大小来说明。“奥尔森困境”并不像奥尔森教授表述得那么严重;奥尔森的表达方式忽视了太多的有效变量,从而削弱了他的理论的严谨性。
所谓奥尔森困境表达的是一种集体行动的悖论,即“由理性个体组成的大集团,却不会为集体利益行事”,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管理关系的维持将建立在持续的迭演博弈上,公共政策的质量水平、乡镇政府的博弈技术、领导个体的执政艺术、普通民众的顺服状况等若干变量共同建构了地方治理秩序的函数。
奥尔森认为,不管小团体的还是大团体的成员,他们每时每刻都在理性地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但是,在大团体中,团体成员追求最大个人利益的结果却不会促进公共利益。他从团体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公共利益本身的性质以及大团体的组织成本这三个方面对此作出了详尽的分析。
首先,同一团体的成员虽然抱着共同的目标,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他们之间同时存在着深刻的利益冲突。在大团体之中,这种利益冲突往往大于利益的一致,从而严重妨碍集体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其次,公共利益本身的性质也使得大团体极难有真正的集体利益。奥尔森指出,“经济学家通常把政府所提供的共同利益或集体利益称之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公共财政研究中最古老的和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在此,我把共同的、集体的或公共的利益定义为这样一种利益:在一个由X1…、Xi…Xn组成的团体中,如果其中的Xi享用它,那么该团体中的任何其他成员也不可能不享用它。”换言之,公共利益就是那种没有为它付出代价的人也能享用的利益(非排他性)。公共利益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大团体中任何个人的努力“对其所在组织的状况的影响都微不足道,不管他是否对其组织作出了贡献,他都能够享受由他人的努力而实现的利益。”这就鼓励了大团体成员“搭便车”的分配性努力。因而,大团体就不可能自发地实现集体利益。
最后,大团体的组织成本也阻碍其难以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奥尔森认为,必须经过组织才能获得集体物品的任一集团会发现,不管它获得的集体物品数是多少,它都必须满足某一最低程度的组织成本。集团的数量越大,这些最低成本就会越高。
奥尔森这样论证道:
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这样即使集团能够获得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
第二,由于集团越大,任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他们从集体物品获得的收益就越不足以抵消他们提供哪怕是很小数量的集体物品所支出的成本。
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这样在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
由于这些原因,集团越大,它就越不可能提供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而且很大的集团在没有强制或独立的外界激励的条件下,一般不会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数量的物品。
对于小团体,奥尔森也同样不寄希望。他认为,虽然小团体可能有集体利益,但小团体内部是不平等的,在小团体中不仅同样难以取得最大限度的集体利益,而且还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令人惊讶的倾向。”
因此,奥尔森所揭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是在说明“集体行动的困境”。将其命名为“奥尔森困境”(Olson's dilemma)。“奥尔森困境”在奥尔森(1982)的《国家兴衰探源》一书中还得到过更简明的表述。
奥尔森特别强调了集团成员获得集团总收益份额(Fi)在“奥尔森困境”的作用。他用下述形式进行了说明:
设集体利益的成本C为提供该利益的水平T的函数,即C=f(T)。
对某一集团的利益总价值Vg不仅取决于水平T,而且还取决于集团规模Sg,从而取决于该集团内个体的数目与其对该利益的贡献,即Vg=TSg。
集团中每一个体所分享的利益为Vi,而其所占总利益的份额为Fi=Vi/Vg,故Vi=FiTSg。
将C看成个体参与集团行动的成本,T则是个体参与的努力程度。于是个体从集体利益中所获得的净收益为Ai=Vi-C。显然,Ai随T的变化而变化。因此:
dAi/dT=dVi/dT-dC/dT
当Ai为极大时,dAi/dT=0
由于Vi=FiVg
且dVi/dT=Fi(dVg/dT)
故Fi(dVg/dT)=dC/dT
可见,当集体的获利率(dVg/dT)大于成本的增加率(dC/dT),且其倍数等于集体的获利与个人的获利之比时(1/Fi=Vg/Vi),个人所分享的公共福利为最大值。由此,奥尔森认为,Fi愈小,则个人获利也愈小;在其他所有条件相同时,当加入该集团的个人愈多,则Fi必定减少。
此外,奥尔森还从两个方面强化了“奥尔森困境”。
第一,集团成员越多,从而以相同的比例正确地分摊关于集体物品的收益与成本的可能性越小,搭便车的可能性越大,因而离上述最优化水平就越远。
第二,集团规模越大,参与关于开展集体行动进行讨价还价的人数越多,从而讨价还价的成本会随集团规模的扩大而增加。
由此,大集团比小集团更难于为集体利益采取行动。

7. 奥尔森困境的介绍

着名经济学家奥尔森(1965)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得出一个惊人却颇有影响的结论:在集体选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多数人未必能战胜少数人。与传统的利益理论家一样,奥尔森教授也从个人的利益与理性出发来解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但他却得出了与传统理论完全相反的结论:个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常常不是致力于集体的公共利益,个人的理性不会促进集体的公共利益。奥尔森所揭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是在说明“集体行动的困境”,将其称之为“奥尔森困境”。

8. 如何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

您好,对于你的遇到的问题,我很高兴能为你提供帮助,
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以下是面对困境的方法:
1.静心,越大的困境越要静心
2.不要沉溺在糟糕的情绪中,跳出来
3.以第三人称看待问题和自己
4.勇敢的踏出第一步
5.好好睡觉。让自己不去再往绝望这台路上走,睡好以后更清醒更理智。建议在睡醒以后,拿纸笔找个安静地方,仔细的把所有的情绪困挠写下来并且理性的分析,和自己对话,明确下一步要怎么走。
6.坚持运动。 跑步或者快走等,让自己走出情绪的困境。运动可以产生Runner's high, 让你情绪更好,人更积极正面。 重要的是,你运动的时候会让你不会去想那些让你心烦的事情,运动完成后,会更自信。
7.该怎样还怎样。 给自己定个时间限制允许自己不上班不见任何人等,但是过了这个时间段一定是该怎样还怎样,即使觉得自己很怪很难堪,一定要走出去,转移自己的注意力。
8.找到新的生活目标。开始你想了很久但一直没有做的事情,比如说画画,比如旅行,比如运动等,总之通过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这个新目标上,你就没有时间去想那些让人烦心的往事了。
9.相信时间的力量。 时间会冲掉一切,所有的高兴痛苦悲哀都会随时间而去。
10.相信自己的未来会更好。 相信人品守恒定律,相信这段时间只是攒人品阶段,相信自己会有更好的。
困境中,如果能吸取经验,让自己成长,这是最好的结果。
如果被困境打倒,自暴自弃,这一定是最糟糕的结局。

9. 奥尔森困境的主要特征

表面看来,奥尔森的逻辑似乎很有逻辑性。然而,“奥尔森困境”本身也存在若干困境。正如诺斯(1981)所说,大团队在没有明显收益补偿个人参与付出的大笔费用时确实在行动。
1.选择性激励
奥尔森在论证集体行动的困境时,依赖于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不采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选择性激励,即意味着集团不存在组织制度安排。从新制度经济学那里我们可以明白,组织制度正是因为参与合作的人们为了分享合作的剩余而产生的。制度决定了集团的激励结构,它通过提供激励与约束,界定参与者的行为选择空间及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
事实上,只要不存在选择性激励或者说不存在制度安排,不要说大规模的集团行动,就连小规模的集团行动也不可能有效。因此,只要是一个集团组织,就会有组织制度存在,就会存在选择性激励,不存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集团组织。因此,“奥尔森困境”所依赖的假设前提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事实上放弃这一假设,奥尔森就不得不承认,选择性激励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文版,P41)。
2.隐性激励
尽管奥尔森注意到了集体行动中的意识形态因素,但他过于偏激地认为“光凭意识形态的动力并不足以使人民大众进行不懈的努力”(P46注[19])。事实上,奥尔森并没有打算用道德力量或激励来解释集团行动的任何事例(P77注[17])。
奥尔森就他抛弃意识形态因素的分析提出了三点理由。可以想见,这三点理由都不充足。关于三点理由,奥尔森写道:首先,不可能得到个人行为背后的动机的经验性证明;在某些特定的例子中,不可能确切地说某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道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这样用道德因素来解释就会使理论站不住脚。第二,不需要这样的解释;因为其他因素就足以用来解释所有的集团行动。第三,多数有组织的压力集团总是明确地为自身利益奋斗,而不是为其他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把集团行动归因于道德准则就不是很合理。因此,讨论集团行动的道德动机或激励并不是为了解释某些集团行动的事例,而是为了表明其存在并没有与这里提出的理论相矛盾,只是更证明了它的正确性。 关于第一点,尽管不能确切地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道德原因还是其他原因,但并不能由此否定道德因素在事实上发挥的行为影响作用。我们不能因为难以计量一个因素的作用大小,就否认这一因素的作用的存在。关于第二点,排除道德因素(广义地讲是意识形态因素),对集团行动(或人的行为)的解释就不可能完全。这或许是诺斯教授为什么将意识形态理论看作为其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的原因。关于第三点,一个人之所以参与一个集团而不是另一个集团,这不仅与一般的利益及其限制空间相关,也与个人偏好、意识形态人力资本及价值取向有关。其中,组织文化发挥重要作用。
有学者认为:(1)成功的意识形态及组织文化,有利于人们提高对诚实、依赖、忠诚等的效用评价,从而减少集团成员搭便车机会主义的分配性努力行为;(2)意识形态及组织文化可以降低达成共识的讨价还价费用;(3)人的群体性意识与归属感可以激励个人参与集体行动的生产性努力程度,从而降低集团的激励成本与监督成本;(4)集团成员间的反复博弈与学习机制,可以产生和积累“声誉效应”,从而形成对“搭便车”行为的威慑与“挤出惩罚”(一个有损集团利益的参与者,在多次博弈的条件下,可能被开除出局)。因此,意识形态与组织文化所构成的隐性激励,可以有效约束或减缓“奥尔森困境”。
3.关于Fi
一个集团的参与人数越多,个人从集体收益中分享的份额Fi越小。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不是象奥尔森教授所说,Fi越小,个人获利Ai就越小呢?这是不一定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提出疑问。
先从集团行动的收益来看。第一,当存在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及垄断利润时,集团越大,人均获利也越多。第二,规模越大,集团行动中的分工与专业化水平就越高,由此效率的提高会使集体收益较规模水平以更快速度增加。
再从集团行动的成本来看。首先,正如奥尔森所说,任何一个集团组织的形成,都存在一个初始的组建成本,它带有固定成本的性质。显然,在存在范围经济的条件下,参与集团的人数越多,从而所分摊的初始成本就越小;其次,集团规模越大,它所节省的外部交易费用就越多;第三,集团规模越大,组织管理越有可能专业化,在有效发挥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作用后,管理成本往往不会象规模扩张的速率上升,从而人均管理成本会有所下降(尤其在组织机制设计有效-激励相容-的前提下)。
另外,设个人i从集体收益S中获得的收益为Si,则分享份额为Fi=Si/S;个人付出努力的成本为Ci,占集体行动总成本C为份额为Fi'=Ci/C。
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Fi<Fi',表明某个人i在集体行动中多付出了努力,相对较少地分享了收益。此时个人i是否会退出集体行动(意味着行动失败),答案还不是肯定的。
又设个人i单独行动的收益为Si',成本为Ci'。当
①Si-Ci>Si'-Ci'②Si/Ci>Si'/Ci'时,
即使存在Fi<Fi'的情形,个人i仍能通过参与集团行动实现收益最大化。这显然与Fi本身的大小没有绝对关系。
上述分析表明,“奥尔森困境”并不能由Fi的大小来说明。
4.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界定。
应该说奥尔森关于集团大小的分类,是缺乏严密性的。奥尔森理论中的所有关于“大集团”与“小集团”的分类说明,都具有性质的不稳定性。因为“小集团”相对于更小的集团来讲可视为大集团;而“大集团”相对于更大的集团来说又可视为小集团。
不过,有学者依然承认“奥尔森困境”(在考核能力或监督能力低下的组织中尤其如此-人民公社组织即是证明)的存在,但有两点必须指出:(1):“奥尔森困境”并不象奥尔森教授所表述的那样严重;(2)不太赞同奥尔森的表述方式,他忽视了太多的有效变量,从而削弱了他的理论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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