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企业的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损失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4、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利息支出;计税工资;捐赠;业务招待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财产、运输保险费;固定资产租赁费;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国债利息收入;亏损弥补。
5、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等。
(1)会计企业税算法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的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⑵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以下是我分享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举例说明,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所得税计算举例说明
某企业(内资)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4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50万元,销售费用中共列支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若企业当年共实现利润总额48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某居民企业2008年度取得境内所得400万元,从韩国取得所得200万元,韩国税率35%,已纳所得税70万元,从美国取得所得100万元,美国税率20%,已纳所得税20万元,计算企业2008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 采用利润调节法
该题的考点就是怎样调整业务招待费 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调整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的60%,但是不能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五,所以50*0.6=30万,(2400+400)*5/1000=14万,所以所得税前关于业务招待费应该扣除12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万(50-1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费用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2400+400)*0.15=420万,大于题目中的320万(广告费)+40万(业务宣传费),所以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该部分费用不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480万(调整前的利润)+36万=516万
所得税=516*25%=129万
附注:上楼对于本题的回答,虽然结果一致,但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对于业务招待费 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的计算基础都应该是2400+400=2800万,而不是前者用2800万,后者用2400万,2800万整体属于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题目中没有明确说明其他业务收入是包含哪些收入,对于这样模糊不清的题目CPA考试是不可能出现的。
2、本题考的就是境外收入如何补缴税款的问题。
在韩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该交200*0.25=50万,也就是说在国外多交了20万(70-50),回国后不用再交,而且这多交的20万要在以后5个年度里留抵其在韩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美国的收入回国内的话,应交100*0.25=25万,也就是应该补缴5万(25-20)
综上,该企业今年境外收入应纳所得税为5万,境内收入应纳所得税=400*0.25=100万 合计为105万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⑶ 企业所得税公式算法
一、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纳税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还应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企业要根据情况要求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⑷ 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不同企业类型的税率也是有差别的,以下一税通通过以下两个例子教大家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25%)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80人,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10%)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怎么算?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⑸ 企业所交税的计算方法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所得率*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⑹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是我分享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二)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四)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 企业所得税
(五)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本年利润
(六)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
贷:所得税
(七)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 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八)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⑺ 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例如——
某企业为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2014年度该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全年产品销售成本3680万元
(3)全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9万元,其中,上缴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消费税附加14.67万元
(4)全年产品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用115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14年利润总额
(2)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解答:
(1)利润总额=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万元
(2)计算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调减120万元;
2、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6800*15%=1020万元,小于本期发生额1150,所以调增130万元,这13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84*60%=50.4万元,6800*0.5%=34万元,因为34<50.4,所以本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34万元,应调增84-34=50万元;
新产品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150*50%=75万元,应调减75万元;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4.1-120+130+50-75+5+10.8+8=412.9
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412.9*25%=103.225≈103.23万元。
(7)会计企业税算法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⑻ 如何计算企业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举例如下: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 你公司2005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25%=7000元 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25%-7000=1400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 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159400*25%=39850元。前三季度已预缴:2100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39850-21000=18850元。 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所以年收入20万元无所计算出应纳多少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25%。对于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按15%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到税务部门咨询一下,或者自己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7)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8)企业依法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费。 (6)保险基金。 (7)保险费用。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准备金。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贷款担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25%。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教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的10%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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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一般都是按利润的25%缴纳
现在有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只缴纳利润的10%或者减半征收
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期末无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