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是如何規范支付結算的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與特徵
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支付結算的特徵
1. 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託人的意志
銀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進行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檢驗個人有效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銀行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管理和監督全國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間的支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支行負責組織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協調、處理本轄區銀行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4.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所謂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照一定形式進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為保證支付結算的准確、安全和及時,使其業務正常進行,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格式有統一的要求外,還對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做出了基本規定。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當事人必須依法進行支付結算活動。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
三、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有:
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根據該原則,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交易往來,產生支付結算行為時,結算當事人必須依照雙方約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內容,依法承擔義務和行使權利,嚴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義務,特別是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進行支付。結算雙方辦理款項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覺自願、相互信用的基礎上。
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根據該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這一原則主要在於維護存款人對存款資金的所有權,保證其對資金支配的自主權。
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這一原則主要在於劃清銀行資金與存款人資金的界限,保護銀行資金的所有權和安全,有利於促使單位和個人直接對自己的債權債務負責。
上述三個原則既可以單獨發揮作用,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分別從不同角度強調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銀行在結算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切實保障了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Ⅱ 經濟法基礎備考,應該著重從哪些知識點下手
在復習《經濟法基礎》時,我們考生經常會問到一個問題:是看書為主還是做題為主?我們來看看這兩種比較極端的情況:第一,是否可以通讀教材不做題目?如果考生能確信自己通過學習教材能透析全部考點,考生可以只看教材,在考前寫上幾套模擬題,這樣的做法其實並無不妥,畢竟已經做了大量的准備工作,何懼考場無用武之地。第二,是否可以進行大量習題不學習教材?有的考生把全部注意力集中於做題,搞
「題海戰術」,這樣做的風險極大,在我們的考試中會有很多相似的混淆項,光寫題無異於舍近求遠。
因此,看書與做題的有效結合,復習效果自然會事半功倍。考生應拿出40%的時間腳踏實地地把講義看一遍,對重點難點至少應認真看兩遍,對一些重要考點至少應反復背上三遍。那2020年《經濟法基礎》又有哪些必須掌握的知識點呢?
第一章 總論
法律關系要素、法律事實、法的形式、仲裁、民事訴訟管轄、民事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律責任的種類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核算、會計檔案管理、會計監督、會計崗位的設置、會計職業道德、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時效、票據行為之背書、票據追索、商業匯票、支票、國內信用證、預付卡
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增值稅稅收優惠、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稅目、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
第五章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偶然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規定、收入的確定、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房產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資源稅、關稅
第七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發票管理、涉稅專業服務、稅款徵收方式、稅款徵收措施、稅務行政復議必經復議
第八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勞務派遣、勞動爭議的解決、基本養老保險、醫療期期間、工傷保險
以上便是《經濟法基礎》必備知識點,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只要每天堅持學習一些,通過考試自然是指日可待呀。
Ⅲ 最新財經法規重點11111111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1)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2)會計行政法規:包括《總會計師條例》、《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准則》
(3)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規章》《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辦法》
會計規范性的文件是指:《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4)地方性會計法規:包括《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簡稱《會計條例》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許可權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三、會計核算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
(1)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互相可比
(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僅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該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3)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 <謹慎性> 原則的要求。
(4)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那個遵循 <重要性> 原則的要求。在不影響真實和不誤導報告使用者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四、會計監督
《會計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三位 指會計監督體系的結構包括三個層次:即單位內部的會計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一體 指各層次監督之間的相互關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內部監督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規章,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完善會計監督體系的重要措施。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的基本結構:1、控制環境 2、會計系統 3、控製程序
不相容職務 控制的核心是:「內部牽制」。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財政部門是《會計法》的執行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劵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可以對有關單位的 會計資料 實施監督檢查。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對象是: 會計行為。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的范圍: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1、合夥: 兩名以上合夥人,
2、有限責任:五名以上股東,不少於30萬注冊資本
股東或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三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取得注冊證後連續五年審計業務經歷。在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得少於三年。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第一層次要求
二、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第二層次要求。
三、不具備會計機構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90日內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超過六個月
(3)調轉登記。 90日內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二是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三是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
辦公室核發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 三 年有效。
會計中級報考條件:
1.取得大專,從事會計滿5年 2、取得本科,從事會計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兩年 4、取得碩士,滿一年
5.取得博士
(六)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七)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2.交接的程序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對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據《刑法》對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機密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前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4)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無效。
二、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開立:並與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尊款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天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
2.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撤銷: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內辦理其他結算賬戶撤銷。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1.企業法人2.非法人企業3.機關、事業單位;4.團體5.社會團體;6.民辦非企業組織7.異地常設機構;8.外國駐華機構;9.個體工商戶;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12.其他組織。
(四)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的概念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人都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根據規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都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且沒有數量限制。
2.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4.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5.存款人銀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范圍:1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劵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六)臨時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三、票據結算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
1 銀行匯票:即期票據,同城 異地使用 可以轉賬 ( 提示付款 1個月 )
2 商業匯票:遠期票據,最長期限六個月 (可以背書)
3 銀行本票:即期票據,同城使用,可轉讓,1個月,非現金銀行本票(不可以背書),
4 支票 :即期票據,同城使用 ( 提示付款 10天 )(現金支票不可以背書)
(二)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使用范圍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簽發空頭支票,則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2%的賠償金
五•票據喪失:可採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第三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開業或變更登記:先工商後稅務30日稅務機關收到後30日內審核並發登記證件
注銷登記 :先稅務後工商15日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范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結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
(3)專業發票。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2.納稅申報的方式
包括:
(1)直接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申報,
二、稅款徵收
(一)稅款徵收方式
(1)查賬徵收, 對 已建立賬冊且 會計記錄完整
(2)查定徵收, 對 生產部固定 賬冊不健全
(3)查驗徵收, 對 零星 分散的高稅率產品
(4)定期定額徵收, 對 批准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建賬的小型納稅人
(5)代扣代繳, 對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6)代收代繳, 對 受託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 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委託代征, 對 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 (萬分之五)
對偷稅的 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
第四章 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徵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准則和規范。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 是會計人員干好本職工作的基礎和條件,是其應具備的基本道德素質
(2)誠實守信。 是做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民道德規范主要內容
(3)廉潔自律。 是會計職業的前提,既是會計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也是會計職業聲譽的『試金石』
(4)客觀公正。 是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追求的目標
(5)堅持准則。
(6)提高技能。 是練就高超的專業技術和過硬本領的唯一途徑
(7)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朱鎔基在2001年視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時題詞『誠信為本,抄手為重,堅持准則,不做假賬。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作用范圍不同。
(3)實現形式不同。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
一、法律責任:違返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後法律後果,也就是對違法者制裁。
1、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
3)一事不二罰(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
4)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後果,或者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或者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
6)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應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范所應承一種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
3、兩者共同之處:
同屬行政行為、同為懲戒措施、同為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兩者不同之處:制裁原因不同、對象不同、范圍形式不同、制裁權來源和根據不同、行為屬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責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區別:追究違法行為不同、機關不同、承擔責任的後果不同。
5、違返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賬簿的行為
2)、私設賬簿的行為
3)、取得原始憑證不合法行為
4)、登記賬簿不合法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行為
6)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規定保管會計資料
9)未按規定使用單位內部監督
10)任用會計人員不合法的行為
上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單位:3000—50000,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3)吊銷從業資格證
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偷稅額占應納稅額10%—30%且偷稅額在1萬—10萬或因偷稅給予二次行政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偷稅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額在10萬以上的,處3—7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額1——5倍罰金。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2—20萬罰金
2)行政責任:通報、罰款:單位(5000—100000,直接責任人員:3000—50000)行政處分、吊銷從業資格證
7、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2萬—20萬罰金。其餘的同上。
2)行政責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其它人員違反上述行為
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的財政部門對違法人員處5000—50000罰款
9、對犯有打擊報復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罪的單位負責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會計法》 1999年10月31日制定 2000.7.1實施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2005.1.22發布 2005.3.1執行
《總會計師條例》 1990.12.31制定 並發布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6.21發布 2001.1.1實施
《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 2002.10.18發布 2003.1.1實施
《票據法》 1995.5.10發布 1996.01.01實施
Ⅳ 你好 可以把2011經濟法基礎---郭守傑---第七章 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講義 發給我嗎[email protected] 感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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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11第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第一節概述①種子下載地址有么
11第二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第一節概述①種子下載地址:
Ⅵ 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網上支付
【導讀】網上支付、銀行卡收單業務是初級經濟師的重要考點,是《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演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當然初級經濟師考點有很多,所以需要我們不斷進行基礎考點的總結,然後再進行不斷篩選,把不重要的考點剔除,只留下重要的考點,對於2021年考生,現在還是要根據教材進行基礎考點的復習,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網上支付,一起來學習一下。
1. 網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網上銀行和第三方支付。
2. 網上銀行的主要業務功能
(1)企業網上銀行的主要業務功能
①賬戶信息查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網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2)個人網上銀行的主要業務功能
①賬戶信息查詢;
②人民幣轉賬業務;
③銀證轉賬業務;
④外匯買賣業務;
⑤賬戶管理業務;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網上支付。
3. 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路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2)第三方支付的開戶要求
①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賬戶。
②支付機構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依法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自主或者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客戶身份,或者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3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單位基本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
③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3)第三方支付的種類
①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線上支付方式(例如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實現的互聯網在線支付)和線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機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終端支付、電話支付、手機近端支付等)。
②行業分類
(4)第三方平台結算支付模式的資金劃撥是在平台內部進行的,此時劃撥的是虛擬的資金,真正的實體資金還需要通過實際支付層來完成。
以上就是2021年初級經濟師支付結算考點:網上支付,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當然初級經濟師考試優勢是非常明顯的,考試難度也不大,所以只要大家通過認真復習,是一定能通過考試的,趕緊進行考試復習吧,加油!
Ⅶ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支付結算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等。
支付結算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支付結算作為一種要式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徵。
支付結算需要遵守的原則有: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託,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
3、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結算辦法》第八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後,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Ⅷ 支付結演算法的概述
為了規范支付結算工作,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證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
Ⅸ 支付結演算法的介紹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託收款,信用證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為了規范支付結算工作,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