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務預算的編制依據是什麼
一、固定預算
固定預算又稱靜態預算,是把企業預算期的業務量固定在某一預計水平上,以此為基礎來確定其他項目預計數的預算方法。也就是說,預算期內編制財務預算所依據的成本費用和利潤信息都只是在一個預定的業務量水平的基礎上確定的。顯然,以未來固定不變的業務水平所編制的預算賴以生存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預計業務量與實際業務量相一致(或相差很小),才比較適合。
固定預算的缺點:一是過於呆板,因為編制預算的業務量基礎是事先假定的某個業務量,所以在這種方法下,不論預算期內業務量水平實際可能發生哪些變動,都只能以事先確定的某一個業務量水平為編制預算的基礎;二是可比性差,當實際的業務量與編制預算所依據的業務量發生較大差異時,有關預算指標的實際數與預算數就會因業務量基礎不同而失去可比性。例如,編制財務預算時,預計業務量為生產能力的90%。其成本預算總額為40000元,而實際業務量為生產能力的100%,其成本實際總額為55000元,實際成本與預算相比,則超支很大,但是,實際成本脫離預算成本的差異包括了因業務量增長而增加的成本差異,而業務量差異對成本分析來說是無意義的。
二、彈性預算
彈性預算是按照成本(費用)習性分類的基礎上,根據量、本、利之間的依存關系,考慮到計劃期間業務量可能發生的變動,編制出一套適應多種業務量的費用預算,以便分別反映在各種業務量的情況下所應支的費用水平。在編制預算時,變動成本隨業務量的變動而予以增減,固定成本則在相關的業務量范圍內穩定不變。分別按一系列可能達到的預計業務量水平編制的能適應企業在預算期內任何生產經營水平的預算。由於這種預算是隨著業務量的變動作機動調整,適用面廣,具有彈性,故稱為彈性預算或變動預算。
彈性預算的優點:一是預算范圍寬;二是可比性強。彈性預算一般適用於與預算執行單位業務量有關的成本(費用)、利潤等預算項目。
彈性預算的編製程序為:
(1)確定某一相關范圍,定在正常生產能力的70%~110%之間。
(2)選擇業務量的計量單位。
(3)按照成本性態分析的方法,將企業的成本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兩大類,並確定成本函數(y=a bx)。
(4)確定預算期內各業務量水平的預算額。
三、增量預算
增量預算是指以基期成本費用水平為基礎,結合預算業務量水平及有關降低成本的措施,**調整原有費用項目而編制預算的方法。增量預算方法比較簡單,但它是以過去的水平為基礎實際上就是承認過去是合理的,無需改進。因為不加分析地保留或接受原有的成本項目,可能使原來不合理的費用繼續開支,而得不到控制,形成不必要開支合理化,造成預算上的浪費。
四、零基預算
零基預算,或稱零底預算,是指在編制預算時,對於所有的預算支出均以零點為基礎,不考慮其以往情況如何,從實際需要與可能出發,研究分析各項預算費用開支是否必要合理,進行綜合平衡,從而確定預算費用。
零基預算是區別於傳統的增量預算而設計的一種編制費用預算的方法,它在編制預算時,對所有的預算支出均以零為基底,從實際需要與可能出發,逐項審議各種費用開支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開支數額的大小,從而確定預算成本。其基本做法是:
(1)企業內部各有關部門,根據企業的總體目標和各該部門的具體任務,提出預算期內需要發生的各種業務活動及其費用開支的性質、目的和數額。
(2)對各項預算方案進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即對每一項業務活動的所費與所得進行對比,權衡得失,據以判斷各項費用開支的合理性及優先順序。
(3)根據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與一定期間資金供應的實際可能,在預算中對各個項目進行擇優安排,分配資金,落實預算。
(4)劃分不可延緩費用項目和可延緩費用項目,在編制預算時,應根據預算期內可供支配的資金數額在各費用之間進行分配。應優先安排不可延緩費用項目的支出。然後再根據需要和可能,按照費用項目的輕重緩急確定可延緩項的開支。
零基預算的優點是不受現有條條框框限制,對一切費用都以零為出發點,這樣不僅能壓縮資金開支,而且能切實做到把有限的資金,用在**需要的地方,從而調動各部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量力而行,合理使用資金,提高效益。
零基預算的工作量較大,編制預算需要較長的時間。為了克服這一不足,不需要每年都按零基預算的方法編制預算,只需每隔幾年按此方法編制一次預算。
五、定期預算
定期預算是指在編制預算時,以不變的會計期間(如日歷年度)作為預算期的一種編制預算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便於將實際數與預算數進行對比,也有利於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其缺點在於:**,盲目性。因為定期預算多在其執行年度開始前兩三個月進行,難以預測預算期後期情況,特別是在多變的市場下,許多數據資料只能估計,具有盲目性。第二,不變性。預算執行中,許多不測因素會妨礙預算的指導功能,甚至使之失去作用,而預算在實施過程中又往往不能進行調整。第三,間斷性。預算的連續性差,定期預算只考慮一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即使年中修訂的預算也只是針對剩餘的預算期,對下一個會計年度很少考慮形成人為的預算間斷。
六、滾動預算
滾動預算,又稱連續預算,是指在編制預算時,將預算期與會計期間脫離開,隨著預算的執行不斷地補充預算,逐期向後滾動,使預算期始終保持為12個月的一種預算方法。其特點在於將預算期與會計年度掛鉤,始終保持12個月,每過去1個月,就根據新的情況調整和修訂後幾個月的預算,並在原預算基礎上增補下1個月預算,從而逐期向後滾動,連續不斷地以預算形式規劃未來經營活動。
滾動預算的基本做法是使預算期始終保持12個月,每過1個月或1個季度,立即在期末增列1個月或1個季度的預算,因而在任何一個時期都使預算保持有12個月的時間幅度,故又叫連續預算。
滾動預算能使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對未來始終保持整整12個月時間的考慮和規劃,從而保證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能夠穩定而有秩序地進行。
滾動預算能克服傳統定期預算的盲目性、不變性和間斷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編制預算已不再僅僅是每年末才開展的工作了,而是與日常管理密切結合的一項措施。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財務法律制度一覽
一、會計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二、會計制度
1、企業會計制度
2、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3、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
4、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
5、醫院會計制度
6、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7、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8、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9、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10、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1、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13、中小學校會計制度
14、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15、測繪單位會計制度
16、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三、財務制度
1、企業財務通則
2、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3、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
4、證券公司財務制度
5、關於對《證券公司財務制度》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的通知
6、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7、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8、醫院財務制度
9、地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0、地質勘察單位財務制度
11、工商行政管理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12、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3、關於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14、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5、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6、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7、農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8、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19、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20、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21、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22、測繪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物質儲備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四、會計准則
1、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關於深化企業會計核算的制度改革、實施會計准則的意見
4、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
6、企業會計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7、企業會計准則——收入
8、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
9、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
10、企業會計准則——投資
11、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
12、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
13、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
14、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
15、企業會計准則——借款費用
16、企業會計准則——租賃
17、企業會計准則——中期財務報告
18、企業會計准則——存貨
19、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
五、審計准則
1、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序言
2、獨立審計基本准則
3、獨立審計具體准則(27條)
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0條
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
2、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七、會計核算方法
1、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3、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
5、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6、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
7、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和離退休經費會計核算規定
8、物業管理企業會計核算補充規定
9、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補充規定
10、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11、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八、會計處理規定
1、關於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
2、關於將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轉為國家資本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3、關於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4、關於上市公司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5、郵電通信企業市話初裝基金會計處理規定
6、郵電通信企業郵電附加費會計處理的規定
7、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8、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
9、企業代國家儲備棉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10、企業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11、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
12、關於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通知
13、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會計處理辦法
14、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15、企業基建業務會計處理辦法
16、企業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17、地質勘查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
18、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19、就業機構就業經費會計處理規定
20、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
21、車輛購置稅會計處理規定
22、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
23、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
24、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會計處理規定
25、保險公司個人抵押貸款保險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26、關於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
27、關於下發民航國內航線客運收入聯營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28、關於改變應收款項壞賬准備計提比例和方法的會計處理規定
29、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30、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31、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暫行辦法
33、關於印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34、財政部關於印發《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
35、關於執行《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九、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1、《企業會計制度》實施范圍有關問題的規定
2、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准則問題解答
3、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問題解答
4、國有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程序及報送材料的規定
5、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
6、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十、其他會計制度
1、財政部關於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財政部關於修改事業單位事業支出核算內容的通知
3、財政部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投資連結產品等業務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4、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5、關於貫徹實施《會計法》加強會計監督的意見
6、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7、關於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
8、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
9、國務院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10、關於短期投資收益核算問題的復函
11、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暫收款等有關會計問題的復函。
(2)財務支出預演算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Ⅲ 企業財務管理的法規有哪些
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財政部/國家體改委 【頒布日期】 19920606 【實施日期】 19920101 【章名】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制試點企業的財務管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
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按照規定程序
,經批准設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
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及各地的實施辦法,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
,制定本企業的財務制度,並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條 企業應按財政部規定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審查
、驗證,出具報告,方可向外提供。 採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設立的企業,應按規定,公告由注冊會
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及必要的附註和說明。 第七條 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確保財產的完
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章名】 二、資金籌集的管理 第八條 企業設立時,股東可以以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
、機器設備或其它物料、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
幣形態的資產入股。 以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其所佔股份不得超過
企業股本總額的20%。特殊情況需高於20%的,應經企業審批部門批
准。 第九條 股東以非貨幣形態資產入股的,應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經注冊會計師簽證,作為入股各方計算股本或
投資比例的依據。 第十條 原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首先應自行清理財產、債權、
債務,然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由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
,界定原有企業凈資產的產權。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後均應轉給改
組後的企業。 國營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
、驗證、確認手續,界定國有資產產權。 第十一條 股東權益是指股東對企業凈資產的權利。企業的全部資產
減全部負債後的凈資產屬股東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
、職工集體福利基金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對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據實登記股份的種類、
發行股數、每股面值、認繳、實繳股本的數額,以及其它需要記錄的事項
。非因減少資本等特殊情況,不得收購本企業股票,也不得庫存本企業已
發行股票。企業需要增加股本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增資手續。 股東投入企業的股本,在企業存續期間不能抽回。 第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超面額發行股票,股東仍按票面金額享受權
益。超面額部分減除股票發行費用後的余額,作為資本公積,不得作為股
利分配。 第十四條 企業以各種方式借入的資金是企業的負債。償還期在一年
內的借款是企業的短期負債;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企業的長期負債
。 企業經批准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是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約定在一
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但不享有股利分配權的有價證券。具體發行辦法,按國
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企業不得用應交納國家的各種稅款歸還各項借款的本金和
利息。 第十六條 企業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中列支。其中
高於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納稅時應予以
調整。 企業購置、建造固定資產或者購入無形資產發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出
和外幣摺合差額,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計入該項資產原價;在
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後發生的,在企業財務費用中列支。 【章名】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標
准在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
、運輸工具和其他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企業只能在上述標准中選擇一
種作為固定資產的價值標准,報主管財稅機關備案。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為低值易耗品。 有些勞動資料,單位價值雖然低於規定標准,但屬於企業的主要勞動
資料,應列作固定資產。有些勞動資料,單位價值雖然超過規定標准,但
更換頻繁,易於損壞的,也可報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不列作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准。固定資產原價的確認
,按《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
中減除。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3%—5%確定。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提取
折舊的范圍、折舊方法、折舊率和單位折舊額的計算及折舊年限等,比照
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確定。企業由於特殊原
因需要加速折舊的,在加速30%幅度內,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稅
機關批准。 未經批准,改變折舊年限或採用其他方法計算折舊的,在納稅時要按
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仍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
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 當月增減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額在下一月份相應增減。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取折舊,不得沖減股本,也不另設折舊基金。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費用,可以採取預提或待攤辦法進行
核算,不另設大修理基金。 大修理費用採用預提辦法的,其提取數額按預計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和
大修理周期確定。實際發生的大修理費用,超過預提的大修理費用的部分
,可以計入成本、費用,少於預提的大修理費用的部分,沖減當年的成本
、費用。 採用待攤辦法的,其攤銷期限應與大修理周期相同。 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企業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應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
毀損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批准
後,其凈值計入當年損益。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和固
定資產凈值後的差額,計入當年損益。 【章名】 四、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土
地使用權、商譽等。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股東投入的無形資產
,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購進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無形資產按直線法計算攤銷。有規定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攤銷期限不
得少於十年。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長期投資,是企業以廠房、建築物、機器設備、
其他物料、工業產權等向其他企業投資;向其他企業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貨幣資金;購入的在一年內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股票和債券。長
期投資分得的利潤、利息、股利,作為投資收益,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
份的當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企業的籌辦費用包括: 1.籌辦人員的工資、差旅費、職工培訓費等; 2.按面額發行股票企業的發行費用。 【章名】 五、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條 企業的商品、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
貨的計價,應當以成本價為准。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可以
在先進先出、移動平均、加權平均和後進先出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並在
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
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 低值易耗品在領用後,可以採取一次攤銷、五五攤銷或
分期攤銷等方法。具體核算辦法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並在財務情況
說明書中加以說明。 【章名】 六、成本、費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關生產、經營的各項耗費,都應該計入企業的成
本和費用。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
品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費、固
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和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按國家規定列入成
本、費用的職工工資和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以及為
組織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 下列各項,不得列為企業的成本、費用: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2.無形資產的購入支出; 3.歸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的本金和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借
款利息和外幣摺合差額; 4.在職工福利基金中開支的福利費; 5.對股東發放的股利; 6.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當本著「必需
、合理、節約」的原則,從嚴掌握,由董事會批准,按不高於以下限額,
在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 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
;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 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
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
務收入總額的5‰。 第三十六條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逐年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3‰
—5‰提取壞帳准備,計入管理費用。 當年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准備,已經確認的壞帳以後如果
收回,應計入壞帳准備。 第三十七條 企業的壞帳損失,是指下列應收而不能收回的款項: 1.因債務人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清償後,確實無法追還
的部分; 2.因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
收回的部分; 3.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 企業對於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報董事會批准後,
作為壞帳損失。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向主管財政、稅務機關報送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
額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按不超過當地全民所
有制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平均水平110%的范圍內,核定企業的計稅工資
標准。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其超過部分在繳
納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九條 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基金
,列入成本費用。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工會經費,在管理費
用中列支。工會經費由本企業的工會按照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
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
,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金,列入管理費用
。 第四十三條 企業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
用、財務費用以及商業企業的進貨費用,應單獨核算,不計入成本之內,
直接從營業收入中扣除。 管理費用包括:由企業統一負擔的經費支出(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
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
)、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費、咨詢費、訴訟費、
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
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開發費、提取的壞帳准備等。 銷售費用包括:在銷售商品、產品以及提供勞務中發生的應由企業負
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代銷手續費和廣告費,
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產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提取的職工
福利基金、業務費等。 財務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和銀行手續費等。 商業企業的進貨費用包括在進貨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由企業負擔的運輸
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
費等。 【章名】 七、利潤和利潤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的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投資收益加營業外收入
減營業外支出後的余額。 企業的營業利潤是企業的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和有關費
用後的余額。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
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罰款
凈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各項滯納
金和罰款支出、非常損失、職工勞動保險費支出等。其中滯納金和罰款支
出應在納稅時予以調整。 第四十五條 企業利潤總額小於零的,為虧損。 企業的虧損按國家稅法規定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潤在繳納所得稅前抵
補;超過用所得稅前利潤抵補年限仍未補足的虧損,用企業的稅後利潤彌
補;發生特大虧損,稅後利潤仍不足抵補的,經股東會批准,由企業的盈
余公積金抵補。 第四十六條 企業當年的利潤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超過本規定有
關列支標准在所得稅前列支的,在納稅時要予以調整。 第四十七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如下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八條 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1.盈餘公積金。分為以下兩種: (1)法定盈餘公積金。企業必須按當年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的
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當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
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取。 2.資本公積金。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 (1)股票超面額發行所得的凈溢價額; (2)接受贈予;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四十九條 公積金可用於下列各項: 1.彌補虧損,企業可使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企業經股東會決議,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可將公積金
轉為股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時
,以轉增後留存企業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五十條 公益金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 第五十一條 企業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
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二條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企業為維護股票
信譽,在已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
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
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放股利可採取下列形式: 1.現金; 2.在按法定程序辦理了增資手續後,可以發放股票。 【章名】 八、終止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營業期滿或按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及其
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
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
債務的處理辦法;按照董事會通過的清算方案,處理財產,向股東收取已
認未繳的股金,清算納稅,索回債權、清償債務,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 第五十六條 企業辦理清算發生的費用應從現有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然後再按規定順序進行清償。清算終了,清算收入減去清算費用和清算損
失,以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應當視同利潤,依照稅法規定,繳
納所得稅。 第五十七條 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下列規定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剩餘財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按投資各方的出
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的剩餘財產,先按優先股股份的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
,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仍有剩餘財產時,再按普通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
。 當剩餘財產不足償還優先股全部股金時,按各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
配。 第五十八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
查,方為有效。 【章名】 九、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執行。
Ⅳ 事業單位財政決算預算超支怎麼辦
年終決算事業單位超支先做超支轉出掛賬,在其他應收款-超支科目下核算,除了醫院外不允許出現財政補助結轉余額為負數。
(一)單位部門負責人應加強預演算法及其相關財經法規的學習,認真把好財務支出關,嚴格按預算支出項目執行,有多大的經濟財力,辦多大的事。
(二)單位財會人員作為單位的內當家,應正確為領導提供好本單位的經濟收支各項指標和財經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為領導當好參謀,杜絕部門預算超支行為。
(三)財政、審計及其他監督部門應加強對單位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一經發現違反預演算法的行為,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部門預算超支的原因
(一)單位負責人財經法紀觀念淡薄,缺乏厲行節約和控制預算支出的意識,認為單位銀行存款數就是本單位的可支配數,只要銀行賬面上有資金就隨意安排支出,控制不嚴、大手大腳,導致部門預算超支。
(二)在經費支出中列支未列入預算的支出,如臨時工的支出、會議費支出、零星基建支出、對下屬單位的補助等,導致部門預算超支。
(三)擅自提高人員經費定額標准,支付給職工的獎金、補助和福利,超出財政部門、人事部門核定的范圍和標准,如發放單位的創先爭優獎、目標責任獎、加班補助、節假日補助等存在亂發錢物問題,增大單位支出導致部門預算超支。
(四)差旅費、接待費、小車油修費超支,導致部門預算超支。縣財政年初預算對差旅費、小車油修費實行定額預算,接待費按公務費2%的標准進行預算,由於標准偏低,與實際發生額差距較大。加之單位對上述開支管理控制不嚴,以及個別單位違規將一些不便於列明的支出以餐飲發票進行報銷,增大了單位開支。
Ⅳ 陝西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實施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各級審計部門分別在省長、市長、縣(市、區)長和上一級審計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第四條審計部門每年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制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年度審計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五條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下達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的預算收支的變化情況;
(二)地方稅務部門稅收計劃的完成情況,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及各項稅收的提退情況,其他收入的執行情況;
(三)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征繳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其他預算收入的情況,國有企業計劃虧損的補貼退庫情況,有預算收入的部門和單位收入上繳情況;
(四)財政部門按照年度預算、預算級次、預算程序、用款單位實際用款計劃和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的情況,預算結余結轉下年的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使用、管理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下級財政上解資金和上解上級財政資金、補助下級財政資金等轉移支付的情況,以及辦理結算的情況;
(六)本級各預算執行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執行年度支出預算、財政財務政策及制度的情況,管理、使用各種專項資金、基金、周轉金的情況;
(七)各預算執行部門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方面法律、法規的情況,部門相關內部制定製度的健全和有效情況;
(八)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繳、退庫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政府采購預算的執行情況。第六條審計部門對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第七條審計部門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管理、使用其他資金的情況,可以定期進行專項審計。第八條審計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審計程序,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九條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在接受審計時,必須按照審計部門的要求,及時、真實、完整地提供審計資料。第十條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部門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年度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調整的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下達的預算,財政、稅務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預算外資金收支以及財政專項資金、基金和有償使用財政資金收支的月報、季報和年度決算報表;地方稅務部門稅收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報、季報和年度決算;
(三)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制定的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文件,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年度工作總結等綜合性資料,財政部門辦理上下級結算的政策依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和決算。
實行電算化管理的部門,應當同時向審計部門提供電子計算機信息資料。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國家稅務部門應當按月向所在地的審計部門提供共享稅的征管情況和有關資料。
審計部門發現地方各級國家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工作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收政策的行為或者其他重大問題的,上級審計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Ⅵ 編制基本支出預算應遵循哪些原則
基本支出預算是一個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其中,人員經費主要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和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日常公用經費包括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和購買辦公設備、專用設備及交通工具的其他資本性支出。
單位在編制基本支出預算時要遵循三項原則:一是綜合預算,即單位要將所有預算內、外收入全部納人預算中,統籌考慮、合理安排;二是優先保障,即首先保障單位的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維持單位日常工作正常運轉,在此基礎上,本著「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原則,安排各項事業發展所需的項目支出;三是定額管理原則,即對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實行以定員定額為主的管理方式,同時結合部門資產佔有狀況,通過建立實物費用定額標准,實現資產管理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定員,是國家機構編制主管部門依據中央部門的性質、職能、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所下達的人員配置標准。定額,是財政部依據中央部門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的合理需要,結合財力的可能,對基本支出的各項內容所規定的指標額度。該「定額」是預算分配定額,是用於公開、透明、規范地分配預算,而不是預算執行定額;財政部下達的定員定額是綜合定額,而不是單項定額,但具體定額標準的制定是按單項定額分因素測算的。
Ⅶ 事業單位支出管理應當遵循的哪些規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2月7日 財政部令第68號)有規定: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Ⅷ 中國人民銀行財務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財務預算工作,切實加強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財務預算管理的指導思想是:勤儉辦行、增收節支,嚴格管理,做好分析、加強監控。第三條財務預算實行全額預算、收支掛鉤、明確職權、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
全額預算是指財務收支的所有項目都要編制預算,由上級行核定下達,全面考核。
收支掛鉤是指費用核批要與實現收入和盈虧掛鉤,超收或增盈減虧給予獎勵,減收或減盈增虧予以處罰。
明確職權是指明確劃分各級行財務預算管理的職責和許可權,總行對省級分行監督、管理,省級分行對二級分行及縣支行的財務預算進行監督、管理。
分級負責是指各級行對本身財務收支的真實必、完整性、合法性負責,下級行對上級行負責。上級行要對下級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檢查。第四條財務預算管理內容包括預算的編制、核批、執行、考核和財務決算、財務檢查、財務分析以及資金與財產多缺的處理。第五條各級行的財務預算工作在行長領導下,由會計部門統一管理,計劃部門負責提供資產、負債計劃,隨時通報各項資金狀況及重大貨幣政策變化情況。人事、行政、稽核等其他各部門應與會計部門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第二章財務預算的編制第六條財務預算的編制按照收入到位、支出合理、增收節支、實事求是的要求編制。第七條財務預算編制的范圍包括利息收入、業務收入、利息支出、業務支出、管理費、專項支出、其他支出計劃以及利潤(虧損)計劃。第八條財務預算編制以下列事項為基本依據:
(一)中央銀行年度資產負債計劃;
(二)業務發展的正常需要:包括實施貨幣政策、發行貨幣、加強金融監管、改善金融服務、加強安全保衛以及推動科技進步的資金需要;
(三)上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機構、人員的增減變化情況及其他可預見的特殊因素。第九條利息收入計劃的編制遵循下列原則:
(一)再貸款、再貼現利息收入計劃根據再貸款、再貼現上年末余額和本年增減計劃,分別匡算全年平均余額後按規定利率計算編制;
(二)郵政匯兌利息收入計劃根據郵政匯兌資金往來的上年平均借方余額,參照歷年增減變化情況,預計本年增減數,匡算全年平均余額後按規定利率計算編制。
(三)專項貸款利息收入計劃包括當年利息收入計劃和應收未收利息收回計劃。當年利息收入計劃根據專項貸款上年末余額和本年預計到期收回數,按照全年平均余額、規定利率和預計的收息率計算編制;應收未收利息收回計劃根據上年末余額,按照預計的清收比例計算編制。第十條業務收入計劃按照業務收入各項目,分別根據上年實際數,參照歷年增減變化情況,考慮本年增減變化因素後編制。第十一條利息支出計劃的編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金融機構利息支出計劃根據金融機構准備金、備付金存款、匯出匯款上年末余額和本年增減計劃,匡算全年平均余額後,按規定利率計算編制;
(二)郵政儲蓄利息支出計劃根據郵政儲蓄轉存款上年末余額,參照歷年增減趨勢,預計本年增減變化情況,匡算全年平均余額後,按照規定利率計算編制;
(三)郵政儲蓄保值貼息計劃根據郵政儲蓄3年期以上長期存款到期余額、保值期限和預計的貼補率匡算後編制;
(四)特種存款利息支出計劃根據本年到期的金融機構特種存款余額和規定的期限、利率計算編制;
(五)郵政匯兌利息支出計劃根據郵政匯兌資金往來的上年平均貸方余額,參照歷年增減情況,預計本年增減變化,匡算全年平均余額後按規定利率計算編制;
(六)機關團體利息支出計劃根據機關團體部隊存款上年末余額和歷年計息比例,預計本年增減變化情況,匡算全年平均余額後,按計息比例和規定利率計算編制;
(七)債券利息支出計劃根據本年到期的債券余額,按規定的期限和利率計算編制;
(八)貼息支出計劃由總行根據國家規定的貼息項目和貼息貸款的增減變化情況計算本年貼息數編制。第十二條業務支出計劃的編制遵循下列要求:
(一)貨幣發行費計劃參照歷年貨幣發行、回籠業務的開支情況,根據本年貨幣調運、保管、銷毀任務以及反假等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合理編制;
(二)鈔幣印製費計劃由總行根據年度鈔幣印製計劃編制;
(三)安全防衛費計劃根據安全保衛的現狀和「三防一保」工作的要求,考慮改善和加強發行庫安全防衛條件的合理需要編制;
(四)郵電費計劃參照上年實際數,考慮本年通訊設施的變化情況及業務發展的合理需要編制;
(五)電子設備運轉費計劃根據電子設備數量及保證其正常運轉的合理需要編制;
(六)印刷費計劃根據本年度開展各項業務需印製的各種憑證、帳簿和規章制度的合理需要編制;
(七)租賃費計劃根據目前業務發展的需要和辦公營業用房的現狀,確需向外租用營業辦公用房和有關機具設備預計所需支付的租金編制;
(八)修理費計劃根據現有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和維修計劃編制;
(九)業務宣傳費計劃根據宣傳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金融法規、新的金融業務需支付的宣傳費、廣告費,以及購置宣傳用品等合理編制;
(十)手續費支出計劃根據上年實際數,考慮本年金融機構代理業務量的增減變化因素編制;
(十一)調研信息費、金銀業務支出、證券業務支出、咨詢費、其他業務支出計劃根據本年預計的合理需要編制。
Ⅸ 國家預算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預算管理,強化國家預算的分配、調控和監督職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等,下同),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國家預算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
國家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條國家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第五條國家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第六條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第七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第八條單位預算是指實行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經費預算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務收支計劃中與預算有關的部分。第九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第十條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是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消本級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預算方面的不適當的決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
各級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具體組織和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編報本級政府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十四條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部門預算具體執行辦法;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第十五條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編制本單位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嚴格執行本單位的經費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第三章預算收支范圍第十六條預算的內容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一)稅收收入;
(二)企業上繳利潤收入;
(三)基金收入;
(四)專款收入;
(五)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
(一)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支出;
(三)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四)國防支出;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第十七條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國家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地方預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國家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地方預算支出、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支出。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收支范圍的劃分,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在保證中央宏觀調控和監督的前提下,賦予地方相應的財政自主權。第十八條地方預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給地方的預算收入,大於地方預算支出的,上解中央;小於地方預算支出的,由中央給予補助。第十九條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具體劃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對地方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在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前,可以繼續實行不同形式的財政包干辦法。第二十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與下一級總預算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具體劃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Ⅹ 中國的《預演算法》有幾部,分別在什麼時候頒布並實行的
1、中國預演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5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預演算法的決定,修改後的預演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納入預算」、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債權、實行預算公開制度等成為亮點。法律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點修改內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3)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4)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6)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http://www.kuaiji.com/news/1751900_4
4、新預演算法的修訂,給我國政府的啟示:
(1)堅持對人們負責,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內部監督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