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知道恩格斯《論住宅》的一段原文我想找到他關於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居住權、財產權的對比分析
恩格斯論住宅問題(節選)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一個古老的文明國家像這樣從工場手工業和小生產向大工業過渡,並且這個過渡還由於情況極其順利而加速的時期,多半也就是「住房短缺」的時期。一方面,大批農村工人突然被吸引到發展為工業中心的大城市裡來;另一方面,這些老城市的布局已經不適合新的大工業的條件和與此相應的交通;街道在加寬,新的街道在開辟,鐵路穿過市內。正當工人成群湧入城市的時候,工人住房卻在大批拆除。於是就突然出現了工人以及以工人為主顧的小商人和小手工業者的住房短缺。在開初就作為工業中心而興起的城市中,這種住房短缺幾乎不存在。例如曼徹斯特、利茲、布拉德福德、巴門—埃爾伯費爾德就是這樣。相反,在倫敦、巴黎、柏林和維也納這些地方,住房短缺曾經具有急性發作的形式,而且現在多半還像慢性病似地繼續存在著。
正是標志著德國發生工業革命的這種急性發作的住房短缺,使當時的報刊上登滿了討論「住宅問題」的文章,各種社會庸醫乘機而出。
大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解決「住宅問題」的辦法的核心就是工人擁有自己住房的所有權。
1887 年1 月10 日於倫敦
載於1887 年1 月15 和22 日《社會民主黨人報》第3 和4 號,並載於1887 年在霍廷根—蘇黎世出版的《論住宅問題》一書
原文是德文 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372—382 頁
第一篇 蒲魯東怎樣解決住宅問題
住房短缺也是這樣。現代大城市的擴展,使城內某些地區特別是市中心的地皮價值人為地、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來。原先建築在這些地皮上的房屋,不但沒有這樣提高價值,反而降低了價值,因為這種房屋同改變了的環境已經不相稱;它們被拆毀,改建成別的房屋。市中心的工人住房首先就遇到這種情形,因為這些住房的房租,甚至在住戶擠得極滿的時候,也永遠不能超出或者最多也只能極緩慢地超出一定的最高額。這些住房被拆毀,在原地興建商店、貨棧或公共建築物。波拿巴政權曾通過歐斯曼在巴黎利用這種趨勢來大肆敲詐勒索,大發橫財。但是歐斯曼的幽靈也曾漫步倫敦、曼徹斯特和利物浦,而且在柏林和維也納似乎也感到親切如家鄉。結果工人從市中心被排擠到市郊;工人住房以及一般較小的住房都變得又少又貴,而且往往根本找不到,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建造昂貴住房為建築業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機場所,而建造工人住房只是一種例外。所以,這種租房難的現象對工人的打擊無疑要比對富裕階級的打擊厲害;但是這種情況正如小店主的欺騙一樣,不是一種僅僅傷害工人階級的禍害,並且因為它傷害了工人階級,所以發展到一定程度和經過一定時間以後,必然同樣會在經濟上受到某種抵銷。工人階級和其他階級特別是和小資產階級共同遭受的這種痛苦,是蒲魯東所屬的那個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尤其愛研究的問題。所以,我們德國的蒲魯東主義者首先抓住我們已經說過的決非只是工人問題的住宅問題,並且反過來又把住宅問題說成是一個十足的僅僅有關工人的問題,這決不是偶然的。
那麼怎樣解決住宅問題呢?在現代社會里,這個問題同其他一切社會問題的解決辦法是完全一樣的,這就是靠供求的逐漸的經濟上的均衡來加以解決。這樣解決了之後,問題又會不斷產生,所以也就等於沒有解決。社會革命將怎樣解決這個問題呢?這不僅要以當時的情況為轉移,而且也同一些意義深遠的問題有關,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消滅城鄉對立。既然我們不必為未來社會的組織臆造種種空想方案,探討這個問題也就是完全多餘的了。但有一點是肯定的,現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夠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決現實的「住房短缺」問題。當然,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剝奪現在的房主,或者讓沒有房子住或現在住得很擠的工人搬進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只要無產階級取得了政權,這種具有公共福利形式的措施就會像現代國家剝奪其他東西和徵用民宅供軍隊宿營那樣容易實現了。
關於在美國怎樣自然而然地形成這種把工人束縛在大城市或新興城市附近自己的「住房」上來解決住宅問題的辦法,愛琳娜•馬克思-艾威林1886 年11 月28 日的印第安納波利斯來信中一段話可以說明:「在堪薩斯城內,或者確切些說,是在城郊,我們看見一些可憐的小木房,每幢木房大致有3 個房間,小木房聽處地段還很荒僻;地皮價值600 美元,面積正好可以容一幢小房子;小房本身又值600 美元,所以為了獲得到處是爛泥的荒郊中離城裡一個鍾頭路程的一所倒霉的小房子,總共要費去4800 馬克。」這樣,工人就必須負起沉重的抵押債務,才能得到這種住房,於是他們就真正變成了自己主人的奴隸;他們被自己的房屋拴住了,不能離開,只好同意接受向他們提出的任何勞動條件。
1887 年1 月10 日於倫敦
載於1887 年1 月15 和22 日《社會民主黨人報》第3 和4 號,並載於1887 年在霍廷根—蘇黎世出版的《論住宅問題》一書
原文是德文 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 卷第372—382 頁
第二篇 資產階級怎樣解決住宅問題
無論如何,薩克斯先生現在已經把開始時提出來的問題解決了:工人因獲得自己的小屋子而「成為資本家」了。
資本就是對他人無酬勞動的支配。因此,只有當工人把自己的小屋子租給第三者,並以租金形式攫取第三者的一部分勞動產品時,他的小屋子才成為資本。由於工人自己居住在屋子裡,所以這屋子恰好就不會變成資本,正如我從裁縫那裡買來的衣服一穿上身就不再是資本一樣。擁有價值1000 塔勒的小屋子的工人,的確不再是無產者了,然而只有薩克斯先生這樣的人才能稱他是資本家。
我們的向導為了讓我們往山下邁出第一步,教導我們說,工人住房制度有兩種:一種是小宅子制,每個工人家庭都有自己的小屋子,而且可能還有一個小園圃,像在英國那樣;另一種是營房制,每所大房屋中都住有許多戶工人,像在巴黎、維也納等等地方那樣。介乎兩者之間的是德國北部流行的制度。誠然,小宅子制是唯一恰當的和唯一能使工人得到自己房屋所有權的制度;營房制對健康、道德和家庭寧靜來說確有很大的缺點,——但是可惜啊,可惜,正是在住房短缺的中心地點,在大城市裡,小宅子制因為地價昂貴而不能實行,所以,如果那裡不是修建大營房而能建造有4—6 套住宅的房屋,或者運用各種建築上的巧妙方法把營房制的最重大缺點消除,也就應該感到欣幸了(第71—92 頁)。
可見,資產階級解決住宅問題的辦法顯然遭到了失敗,由於碰到城鄉對立而遭到了失敗。在這里我們接觸到了問題的核心。住宅問題,只有當社會已經得到充分改造,從而可能著手消滅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里已達到極其尖銳程度的城鄉對立時,才能獲得解決。資本主義社會不能消滅這種對立,相反,它必然使這種對立日益尖銳化。對此,現代第一批空想社會主義者歐文和傅立葉已經有正確的認識。在他們的模範大樓中,城鄉對立已經不存在了。可見,這里的情形恰好與薩克斯先生所斷言的相反:並不是住宅問題的解決同時就會導致社會問題的解決,而只是由於社會問題的解決,即由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廢除,才同時使得解決住宅問題成為可能。想解決住宅問題又想把現代大城市保留下來,那是荒謬的。但是,現代大城市只有通過消滅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才能消除,而只要消滅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這件事一開始,那就不是給每個工人一所歸他所有的小屋子的問題,而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我們往下就可以看到,這種獲取所有權的方法在英國的互助性的建築協會里早就採用了,根本不必由阿爾薩斯的波拿巴分子來發明。為購買房屋而付出的加價房租同英國比起來是相當高的;例如,工人在15 年內累計付出4500 法郎以後,能取得一所在15 年前值3300 法郎的房屋。一個工人如果要搬到別的地方或者哪怕僅僅欠了一個月的房租(在這種場合,他就可以被趕出去),人家就按房屋原價的6 2/3%計算他的年租(例如,房屋價值是3000法郎,每月就是17 法郎),而把余數退還給他,但不付分文利息。顯而易見,在這種情形下,建築協會即使沒有「國家幫助」也會大發其財。同樣顯而易見,在這種條件下提供的住房,只因為位於城外半農村地區,才優於城內的舊的營房式的住房。
資本即使能夠辦到,也不願意消除住房短缺,這一點現在已經完全弄清了。於是只剩下其他兩個出路:工人自助和國家幫助。
薩克斯先生是一個自助辦法的熱烈崇拜者,在住宅問題方面也能說出自助所創造的一些奇跡。可惜他一開始就不得不承認,自助只是在已經實行或可能實行小宅子制的地方,即仍然只是在農村,才能起點作用;在大城市中,甚至在英國,只能產生極有限的作用。
十分明顯,現代的國家不能夠也不願意消除住房災難。國家無非是有財產者階級即土地所有者和資本家用來反對被剝削階級即農民和工人的有組織的總權力。個別資本家(這里與問題有關的只是資本家,因為參加這種事業的土地所有者首先也是以資本家資格出現的)不願意做的事情,他們的國家也不願意做。因此,如果說個別資本家對住房短缺雖然也感到遺憾,卻未必會勸說什麼人去從表面上掩飾由此產生的極其可怕的後果,那麼,總資本家,即國家,也並不會做出更多的事情。國家頂多也只是會設法在各地均衡地推行已經成為通例的表面掩飾工作。我們看到的情形正是如此。
這就是資產階級實際解決住宅問題的一個明顯的例子。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使我們的工人每夜都被圈在里邊的這些傳染病發源地、極惡劣的洞穴和地窟,並不是在被消滅,而只是在⋯⋯被遷移!同一個經濟必然性在一個地方產生了這些東西,在另一個地方也會再產生它們。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還存在的時候,企圖單獨解決住宅問題或其他任何同工人命運有關的社會問題都是愚蠢的。解決辦法在於消滅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由工人階級自己佔有全部生活資料和勞動資料。
第三篇 再論蒲魯東和住宅問題
(2)住宅問題有一個優點,即它並不僅僅是有關工人的問題,而是「同小資產階級有極大的利害關系」,因為「真正中間階級」由此所受的痛苦同無產階級「一樣厲害,也許還更厲害些」。誰要是宣稱小資產階級——哪怕僅僅在一個方面——所受的痛苦「比無產階級也許還更厲害些」,那麼當人家把他歸在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中間的時候,他就確實不能抱怨了。因此,當我說了下面這段話時,米爾柏格難道有理由感到不快:
「工人階級和其他階級特別是和小資產階級共同遭受的這種痛苦,是蒲魯東所屬的那個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尤其愛研究的問題。所以,我們德國的蒲魯東主義者首先抓住我們已經說過的決非只是工人問題的住宅問題,這決不是偶然的。」
消滅城鄉對立不是空想,不多不少正像消除資本家與雇傭工人的對立不是空想一樣。消滅這種對立日益成為工業生產和農業生產的實際要求。李比希在他論農業化學的著作中比任何人都更堅決地要求這樣做,他在這些著作中一貫堅持的第一個要求就是人應當把取自土地的東西還給土地,並證明說城市特別是大城市的存在只能阻礙這一點的實現。當你看到僅僅倫敦一地每日都要花很大費用,才能把比全薩克森王國所排出的還要多的糞便傾拋到海里去,當你看到必須有多麼龐大的設施才能使這些糞便不致毒害倫敦全城,那麼消滅城鄉對立的這個空想便有了值得注意的實際基礎。甚至較小的柏林在自己的穢氣中喘息至少也有30 年了。另一方面,像蒲魯東那樣想變革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而同時又保留農民本身,才真是十足的空想。只有使人口盡可能地平均分布於全國,只有使工業生產和農業生產發生緊密的聯系,並適應這一要求使交通工具也擴充起來——同時這要以廢除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為前提,——才能使農村人口從他們數千年來幾乎一成不變地在其中受煎熬的那種與世隔絕的和愚昧無知的狀態中掙脫出來。斷定人們只有在消除城鄉對立後才能從他們以往歷史所鑄造的枷鎖中完全解放出來,這完全不是空想;當有人硬要「從現有情況出發」預先規定一種據說可用來消除現存社會中這種或其他任何一種對立的形式時,那才是空想。
寫於1872 年5 月—1873 年1 月
載於1872 年6 月26 和29 日,7 月3 日,12 月25 和28 日《人民國家報》第51、52、53、103 和104 號;1873 年1 月4 和8 日,2 月8、12、19 和22日《人民國家報》第2、3、12、13、15 和16 號;並於1872—1873 年以3個分冊在萊比錫出版
原文是德文 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第233—321 頁
⑵ ()的權威
法律究竟是怎樣產生的?這是法理學所要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馬克思主義對這個問題給予了科學的解釋。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分析和闡述也有一個逐漸深化和發展的過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針對蒲魯東主義者散布解決工人階級住宅問題的資產階級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寫了一組重要文章,先後發表在《人民國家報》上,而後以《論住宅問題》為題出版了單行本。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魯東主義者解決住宅問題的方案的理論基礎——「永恆公平」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住宅問題的解決總是有利於資產者,資產階級法律不可能解決住宅問題,並從正面科學地揭示了法、法學與社會經濟條件的內在聯系,對法律起源問題做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闡述,然而由於受科學資料和研究成果的歷史局限,恩格斯關於法律起源的論述中仍然包涵著若干沒有獲得解決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人類學研究的迅速進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爾根關於史前史研究的權威成果,才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觀條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爾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撰寫出來的一本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法的問題的傑出著作,是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定型之作。
《論住宅問題》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闡述與存疑《論住宅問題》是恩格斯同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和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尤其是蒲魯東主義者)論戰的產物。法律的起源是這場論戰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之一。
在恩格斯看來,與國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問題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兩種歷史觀根本對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他指出:「唯物史觀是以一定的歷史時期物質經濟生活條件來說明一切歷史事實和觀念,一切政治、哲學和宗教的。」(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但是,這個研究的基本點卻很容易被忽略,「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於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於動物一樣。」(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例如,拉薩爾在他的那本法學專著《既得權利體系》中給自己規定的任務,就是「要證明法權不是起源於經濟關系,而是起源於『僅以法哲學為發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頁。)至於蒲魯東主義者A·米爾伯格,更毫無掩飾地宣布法權為「永恆公平」或「永恆正義」的產物。諸如此類的觀點,正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嚴厲駁斥的「法學家幻想」的典型表現。
華裔人類學家張光直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認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兩種類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會的演進以突破性方式為特徵,另一種是非西方式的,社會的演化進程是連續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國文明最具典型。比較中西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國國家的形成並不是如同古希、羅馬那樣以氏族組織的瓦解為代價,也不是表現為調和舊貴族與平民的沖突,它有自己的發展道路。隨著原先部落社會的平等原則被打破,社會出現了「分層」,男子的勞動在農業、手工業、畜牧業等主要生產部門中占據主導地位,少數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資料、資源,這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權,在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中,位於頂端,是最高的權力中心和主宰,所謂「帝,天神也」,「執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1]《說文》中也說「帝、諦,王天下之號也」,可見,中國國家前的這種組織結構明顯與以「民主」、「平等」為組織原則的西方部落聯盟不同,它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機關可以與之抗衡,由於國家的產生沒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與國、政權與族權混然一體,融為一爐。這種獨特的國家演進模式,對中國法律有重大影響,致使中國法律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統治,具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此外,戰爭對中國法律的產生也有重要影響。我國史前的「五帝」時期,社會極不平靜,不同血緣、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間的沖突、戰爭經常發生,為了爭取勝利,調整在戰爭中所發生的長官與士兵、士兵與士兵、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在戰爭中往往要頒布一些誓詞、軍紀、軍令,《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國《說文》解說中,法的古體為「 」,古法音廢,廢、法往往通義,廢有廢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為伐,具有攻擊、懲罰的意思。「刑始於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
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打開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但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指導思想影響,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重罪名,重刑罰,重打擊的格局。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當數先秦法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3] 法家「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是「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種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範,所謂「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行」[4]秦統一中國,第一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制,圍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統一的法律調整,改法為律,從此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等。漢初,倡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統治者採用,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儒家思想開始占統治地位,法律下降到從屬的次要地位。歷史進入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達到了興盛時期,法制趨於完備,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5]這標志著禮法結合以法典的形式穩定下來,封建法制趨於完備。在宋時,隨著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嚴重,統治階級全面強化專制主義集權,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編敕成了最經常、最重要的活動。到元時,大多法規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構鬆散。明時,法律出現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的立法,如制定了鹽法、茶法、稅法等門類。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諭令是最主要最經常的法律,單行條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關後,隨著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現了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加強,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於君主專制主義日益發展,導致法律成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漸漸走向它的盡頭。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產階級「法治」(Rule by law)理論被介紹到中國。 特別是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輸入大陸法系以來,中國傳統的法律開始解體,中國法制的發展開始與世界法制的發展連結起來。法律中才出現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的分類。在此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圍繞中西法文化的「體」「用」問題,有過激烈的爭論,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極力宣傳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認為中國貧窮、落後、軟弱的根源是歷代統治者長期推行封建專制主義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則日密,政權則日夷,君權則日尊,國威則日損。」[6]「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7].孫中山以西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民主共和等先進思想為武器,對封建政治制度和傳統的法律學說也進行了徹底的清算。他認為中國的出路在於推行民主法治,他大聲疾呼:「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先例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說我們要承認「歐美近一百年來的文化雄飛突進,一日千里,種種文明,都是比中國進步得多」[9]應該「取歐美之民主以為模範,同時仍取數千年舊有文化而融貫之」。但由於資產階級先天的軟弱性、妥協性以及封建專制主義的頑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擔最終還是落到無產階級的肩上。——海天教育 竭誠為您服務
⑶ 為什麼恩格斯認為蒲魯東主義者解決住宅問題的辦法是不可取的
樓主您好!
19世紀六、七十年代,歐洲的大城市裡出現了住宅短缺問題,這種短缺是指本來就很惡劣的工人的居住條件因為人口突然涌進大城市而特別尖銳化;房租大幅度提高,每一所房屋裡的住戶愈加擁擠,有些人簡直無法找到住所。這種短缺給一般工人階級帶來住房惡劣、擁擠、有害健康等痛苦。恩格斯認為這種痛苦是一切時代的一切被壓迫階級幾乎同等地遭受過的一種痛苦。要消除這種痛苦、消除住房短缺,只有一個辦法:消滅統治階級對勞動階級的一切剝削和壓迫。這種短缺也影響到了小資產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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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恩格斯說的住宅問題,是出在那篇著作
恩格斯的《論住宅問題》
講道理,恩格斯的想法沒錯,但是問題是那個時候的經濟學從來沒有考慮過人的感受問題,也就是心理學那個時候還沒有介入其中,心理學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作為專門的學科從哲學范圍內獨立出來。
因為心理學研究的深入,經濟學的理論裡面一直難以解釋的一部分現象被補充了。過往經濟學認為的沒有價值的東西,在心理學的范圍內被證明了其價值,以及對人的作用。人本主義的需求理論很大程度上的改變了人的價值觀。其中指出人不僅僅需要滿足生理上和安全上的需求,還存在社交、尊重、以及自我價值實現的需求。
其中,房屋問題、奢侈品這些問題就可以和尊重這個需求掛鉤,過往經濟學中認為是不明智的投資,現在看來是滿足人類需求的合理消費行為。之後,又出現了健康心理學,開始強調心理狀態和人的身體健康有著聯系,由此某些被認為沒有必要的消費甚至可能是和個體的健康也存在聯系。
所以,你要問一百多年前的理論到底還能不能適用,答案是在經濟學范圍是可以的。但是,科學在發展,人觀察事物的角度也在逐漸多元化,如果考慮到心理學的因素,那麼這個觀點恐怕就有待商榷了。就好像馬克思在《資本論》裡面描述資本主義最後會怎麼樣土崩瓦解,結果呢?全球化、反壟斷法、國際貿易組織,這些新的解決方案正在一點一點試圖粉碎馬克思的預言。人類社會的科學發展是加速進行的,可能幾百年前偉人的預言確實可以實現,但是之後隨著各種學科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那些預言實現的可能性也就越來越低了。
⑸ 恩格斯如何論述法的發展問題的
恩 格 斯在《論住宅問題》中作出著名論述:
「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 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 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 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 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
⑹ 如何評價恩格斯對於房貸的看法
馬克思主義是近代最復雜和精深的學說之一。馬克思學說的范圍包括了政治、哲學、經濟、社會等廣泛的領域。而馬克思主義的發展也是任何其他主義所不能及的,也因為如此,這世界上存在著許多不一樣版本的解釋和陳述。就如美國近代馬克思主義學家達拉普(Hal Draper)所講「在人類歷史上,少有學說像馬克思思想一樣,被不一般的人為嚴重扭曲」。除了馬列主義以外,許多派別的學說都認為自派學說為馬克思的正統繼承。如今,其中比較有影響力和主要的陣營包括:托洛茨基主義、斯大林主義、西方馬克思主義等等。
弗里德里希·馮·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1820年11月28日-1895年8月5日)德國思想家、哲學家、革命家、教育家,全世界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偉大導師,馬克思主義創始人之一。恩格斯是卡爾·馬克思的摯友,被譽為「第二提琴手」,他為馬克思從事學術研究提供大量經濟支持。馬克思逝世後,將馬克思遺留下的大量手稿、遺著整理出版,並眾望所歸地成為國際工人運動的領袖。「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個完全不能低估的功績是他們把我們從哲學行話中解放出來,這種哲學行話曾盛極一時,但在(一些)馬克思主義者(指教條主義者)的著作中就顯得是完全陳腐的東西了——那就會完全像海涅在歌德之後用高特舍特的語言寫詩一樣。」
⑺ 關於恩格斯的一本著作,高手進
你說的那本手稿我沒聽說過。恩格斯的著作很多。我推薦:
《反杜林論》
《論住宅問題》
《英國工人階級狀況》
《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
《自然辯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