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還是法律事件
張文顯編的《法理學》將法律事實以是否以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分為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亡的客觀事實。
法律行為是指人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的效應、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命令顯然是由享有行政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這里的行政機關是上述法律行為概念中所指的人的范疇,而顯然行政命令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並且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所以我認為行政命令是法律行為。
以上論斷是我根據張文顯老師編的《法理學》作出的,如果與其它文獻由出入,請諒解。
㈡ 行政命令不能違法的原則是什麼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是國家頒布的,兩者的效力范圍不同,法律一般在全國對所有的人都有效,行政命令根據行政機關的不同,效力范圍不同。兩者關系: (1)從原則上看:法律優越,法律在命令之上,違反法律則無效。法律保留,某些事項,僅能以法律規定,不能以命令規定;法律主位,法律為主,命令為輔。 (2)從細目看:補充規定,行政命令是法律的補充規定;解釋規定,是對法律的解釋規定;程序規定,是對法律實施的程序性規定;例外規定,是對法律原則規定的例外規定。
㈢ 行政命令是否可訴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命令是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行政命令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