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伙企业为什么仅是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主体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Ⅱ 为什么合伙制企业是会计主体,但却未必是法律主体
法人代表也叫法定代表人,是对企业法人的负责人的称呼。
要想区分是否为法律主体,就要了解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相对自然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项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当企业法人偿债能力不足需要破产的时候,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说白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的区别就是,企业法人破产了,出资人不需要用自己手里的钱去偿债,而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能偿债的时候,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企业法人中没有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也不是法律主体。合伙制企业只是相对独立的企业组织,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但不是法人。
全手打,不知看懂没有,看不懂的话买本公司法看看吧。
Ⅲ 为什么说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主体呢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有财务活动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具体的区别在下面细说: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也就是说只要在经济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法总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法律办理会计事务。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就可以成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范围较宽。
而法律主体的要求就比较严格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单位都能成为法律主体,只要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才能成为法人的主体,即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法律主体。具体的讲,首先要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组织的财产和其成员的财产要区分开来,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不能随便的变动,其次组织要能独立的承担责任,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成员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具备了这两条,才能成为法人,成为法律主体。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位,它的财产和它的组织者的财产是分不开的,也就是说,合伙人的财产就是合伙企业的财产(现在已有分离的趋势),独自企业的财产就是企业所有人的财产,而且责任也是分不开的,当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其所有者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这两种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但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又有自己的财务活动,因此就构成了会计法上的会计主体了。
Ⅳ 合伙企业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吗
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认定合伙企业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点:一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它突出的是单位和组织机构特征,并没有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刚才讲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这个解释的规定来讲,它并没有穷尽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特征。三是涉案的这个厂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经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取得了采矿的许可(这个单位是一个采矿厂),具有对外公示、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实也是基于企业利益从事的活动,所以最后对这样一个情况也是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这个判例的观点来分析的话,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它并不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的必要特征,只要在经营活动中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同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基于企业利益的,也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当中的“单位”。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企业类型中的一种,但是在司法解释上也有所争议,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有时也不能作为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是一个比较抽象组织概念,可以根据犯罪的主体的性质来判断是否属于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