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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理学导论(第二版)
作者:舒国滢 主编
豆瓣评分:7.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2-1-1
页数:319
内容简介: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ISBN:9787301198063,作者:舒国滢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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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第三版)》(舒国滢 主编)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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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理学导论(第三版)
作者:舒国滢 主编
豆瓣评分:6.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9-9-1
❸ 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 魏德士
在法律科学中,法理学是基石,是最为主要的理论法学,构成了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统领着法学的教学,既构成了法学阶梯的入门课程,又高于部门法学,成为法学的理论集大成学科。所以法理学是一定要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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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pdf电子版是一本高校法学教材,该书系统阐述了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实践对理论知识作出了深入地剖析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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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法学专业法理学类推荐书目(国外的)
艾伦·德肖维茨《致年轻律师的信》,单波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约翰·赞恩《法律的故事》,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
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约翰·梅利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6年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
哈特《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支振峰译
哈特《惩罚与责任》
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英]
【英】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
【美】萨伯《洞穴奇案》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 2009年
❼ 求魏德士《法理学》pdf
艾伦·德肖维茨《致年轻律师的信》,单波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约翰·赞恩《法律的故事》,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伯恩·魏德士《法理学》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约翰·梅利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罗斯科·庞德《法理学》,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6年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8年哈特《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支振峰译哈特《惩罚与责任》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英] 【英】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美】萨伯《洞穴奇案》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 2009年
❽ 这段话能讲的通俗明白些吗
这是德国魏德士在《法理学》一书的话,09年司法考试教材卷一中有引述。其实就是一个论述,我稍微解释下,如果你看不懂也没关系,重点是司法考试后边那个结论。我贴上了。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去读下魏德士的书,我看过,比较难懂,但是看过几遍就知道其实分解下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这段话本身是有解释的。“在已存有相应的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实际上,再简单来说的话,就是在决定适用法律原则排除既有的法律规则时,应该考虑的几个方面?这是问题。结论是:第一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形式是确定性和权威性)。第二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 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注:法律规则有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种形式)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在适用原则时需要比适用现有规则更强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上诉话就是用来解释和阐述司法考试用书后边这段话的一个论述。 法律原则适用条件和方式;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在通常情况下, 法律 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 法律 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③“更强理由”。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 法律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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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美)博登海默编写,邓正来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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