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委会拒不执行上级部门意见,不与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怎么办
这种情况你们可以继续往上一级部门去反映,让上一级部门出面帮你们调解一下,并且上村委会给你们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2. 村委会是行政机关吗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而言,村委会在如下方面不同于行政机构:
1.行政机构是通过法律、法规、命令、决定等国家强制力 形式,来行使职权;而村委会不能通过强制的方式来运行,而是通 过说服、说理、动员和教育的方式,并且其执行的村民会议或村委 会的决议、规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2.管辖事项不同。行政机构管辖的事项是其管辖区内政治、 经济、文化等全部事项;而村委会只是对本村群众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的管理。
3.行政机构有一套自上而下严密的组织系统,而村委会没 有。村委会接受上级乡镇政府的指导,但并不是行政机构那样的上 下隶属的组织领导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 村委会的上级机关是什么
村委会的上一级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他是村民的自治机构。
4. 村委会书记不执行上级下达命令这样的人能选为人大代表吗
首先必须党员村党支部书记职责 1、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集支部委员议支部党员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路线、针、政策级指示、决议党支部工作重问题及提交支部委员支部党员讨论 2、认真抓党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改善党领导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努力提高党民群众威信密切联系群众关群众维护家集体利益组织全体党员习党章律规按召民主民主评议代表党支部本村重问题向村委提意见建议支持村委工作 3、发全体党员积极完工作、产、习等任务;教育党员充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检查落实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及向支部党员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掌握党员思想态检查工作习情况发现问题及解决 5、坚决严治党抓廉政建设端党纪党风促进社风气根本转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工作支部书记公外或请假由支部副书记主持党支部工
5. 村委会不作为,可以找什么部门
村委会不作为,可以找镇上的人民政府反映相关问题。
个人建议:
每个村都有村委会,如果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之中,感觉处理结果有失偏颇的话,也可以选择向上级领导部门进行报备,只要保证合理合法就可以确保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村干部违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当地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只有人人做好监督职能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社会和谐,需要注意的是越权举报很有可能会影响你的生活,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流程来进行。如果无法解决的话,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5)村委会执行上级命令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将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意见》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6.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中国农村最基层的政权,镇政府管理和指导其建设。
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的层级为省--县--乡三级,乡级单位包括民族乡和镇是我国的基层组织.在我国各级民政部门中设有基层政权建设司、处、科、股,就是专门负责乡级政权建设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管理、指导村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
所以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指导建设的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由此决定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
乡镇政府不得任命、委派、撤换村委会干部,不得命令村委会干这干那、下达硬性指标,不得随意撤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因为不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就对村委会的工作撒手不管、不闻不问,而应当积极主动地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制定指导村委会工作的条例或规则,使指导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真正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
(3)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进行自治的同时,还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尤其是要协助政府完成村民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如农业税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等任务,决不能因为不是领导关系而不积极组织、动员村民群众完成任务。
(6)村委会执行上级命令扩展阅读:
《村委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 有没有一个网站或者QQ群什么的能掌握和了解村里的动态或者上级对村里下达的命令,并且还可以向上级村里
你得要他们加入你的群里
8. 村居委的上级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构。我国 镇、乡、街办为最低行政区划。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9. 有关村委会和党委会工作分配的问题
1、“有关村委会和党委会工作分配的问题”:
(1)按规定,党委会只管全村的党务工作,包括党员的管理、党组织活动的落实等,不能干涉村委会的工作。
(2)村委会负责全村的日常管理工作,但要接受党委的“领导”。
2、“今年我们村只进行了村委会的选举,当时没有选党支部书记和委员”:这没有什么不当:村委会成员应由村民选举;但党委成员却不能由村民选举、而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由党员来选举。
3、“在选举过后不久,党支部书记就主持召开了党支部会议,安排村委和党委成员的具体工作,把原来由村委们干的工作,(例如,会计主任等)换成党委的人(据说是支书的亲信)干,这样做合法么?”:
(1)当然不合法,村委会成员是村民依法选举产生,在没有要过村民大全或是村民代表大会的罢免之前,党委是无权更换村委会成员的。党委书记这样做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
(2)村民代表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也可以找一级党委或是党的纪检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4、相关依据:
(1)《党章》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党章》第29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10. 村委会(居委会)接受政府的管理是否符合法理
您好楼主:
看起来你不是大学生村官也一定是村委会成员,你很关心村委会工作,对村委会的理解很确切,从法律角度看应该是你所说,也就是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服务的关系。
但是,《村委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实施23年来,在一些地方传统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多数乡镇干部放不下官架子,总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派村委会完成政府的指令性工作,致使村委会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进而产生抱怨。
然而,从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不难看出,“指导”具有“导”的成分和意思,也就是指导包含于领导之中,这样的解释应该可以理解乡镇放不下官架子的原因。
村委会的工作从实践中看,离不开乡镇的领导与指导,连续几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都是通过乡镇一级的具体工作,才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农民中去,可想,离开乡镇这个层面的村级组织会是怎样?
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这是不允许改变的一党专制,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必须加强。党的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村委会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这是法律规定的,各级党委是本辖区内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从这点来说,村委会服从乡镇党委领导、接受政府工作指导是完全必要的。
村委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益,村委会的一切行为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村委会的自治是有条件的,不是放任的,一切抛开法律范围的自治都是无效的。比如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村委会必须执行,也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县、乡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检查,绝不能以自治名义干扰破坏检查。
最后,村委会协助政府工作是职责范围的事。当然,对于一些不且实际的摊派、行政干预直接影响村民利益的事,村委会要策略的予以抵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04]1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村级事务管理好,让村民得实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在认识村委会组织方面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