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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稅率的演算法

發布時間:2022-07-05 16:58:52

⑴ 消費稅中復合稅率如何計算

消費稅採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計稅方法。

(一)以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採用從價定率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當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已定時,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關鍵取決於銷售額的確認。而銷售額的確認又因銷售額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現分述如下:

1.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稅銷售額的確認。納稅人對外銷售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其銷售額為依據計算納稅。這里的銷售額包括向購貨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採取價稅合並形式收取貨款的,在計算消費稅額時,應換算成不含增值稅額之後再行計算,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稅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這里所說的價外費用與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相同。

應納稅額的計算。當納稅人當期銷售額確認之後,即可按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用於連續生產,繼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例如,以自產的煙絲繼續加工成卷煙,只需就最終產品卷煙繳納消費稅,而作為中間產品的煙絲則不需繳稅。另一種則是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除生產以外的其他方面,這種情況就應在自產應稅消費品移送使用時計算繳納消費稅。計稅時,應以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可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這里「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應是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無銷售價格的情況應除外)。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的,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⑵ 復合計稅

呵呵,你最開始的公式是對的,後面就錯了。是這樣子的。
你再看看公式:
復合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額
復合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定額稅額+比例稅額
復合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復合組成計稅價格*定額稅率
復合組成計稅價格-復合組成計稅價格*定額稅率=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復合組成計稅價格(1-定額稅率)=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復合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定額稅率)
明白了吧

⑶ 我國消費稅的稅率為多少

消費稅共設置了14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置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征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

共有13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煙產品消費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至56%。另外,卷煙批發環節還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新政策從2009年5月1日起執行。

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比例稅率;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消費稅稅率形式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對象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單的定額稅率,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計量單位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煙、白酒、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等。

⑷ 復合計征消費稅有哪些

復合計征消費稅有白酒,卷煙等。復合計征消費稅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消費稅比例稅率+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進口環節復合計征消費稅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應稅消費品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應稅消費品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的復合計稅針對的是應稅消費品,而不是納稅環節,委託加工卷煙、白酒時,受託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樣實行復合計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徵收環節,依照本法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的稅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四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⑸ 消費稅的稅率怎麼計算

1.消費稅的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類。
(1)多數稅目適用比例稅率;
(2)成品油稅目和啤酒、黃酒適用定額稅率;
(3)卷煙和白酒同時適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即復合稅率。
【解釋1】成品油稅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
【解釋2】從量定額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解釋3】從價定率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4】復合計稅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額×消費稅比例稅率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⑹ 消費稅的徵收率,從價,從量和復合徵收率有什麼規律

消費稅稅率採取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以適應不同應稅消費品的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一種消費品只選擇一種稅率形式,但為了更好有效地促使消費稅稅基,對卷煙和白酒,則採取了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雙重徵收的形式。

如下圖中,14類應稅消費品中用百分比表示的是比例稅率,用單位金額表示的是定額稅率,同時標明兩種的是復合稅率。

消費稅採取列舉法按具體應稅消費品設置稅目稅率表,征稅界限清楚,一般不會發生錯用稅率的情況。特殊情況下的處理請參看錶後的說明。

⑺ 復合稅率是指

復合稅率是指同一種消費品同時適用比例稅率與定額稅率的一種特殊稅率形式。

⑻ 從價從量復合計征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或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一、《消費稅暫行條例》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規定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

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適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額。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是: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按組成計稅價格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可見,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計算企業應納消費稅額時,計稅依據是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額的組成計稅價格。
二、復合計稅方式下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關於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分別從2001年5月、6月起,對酒類產品和卷煙的消費稅計稅辦法進行調整,從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通知》對復合計稅方式下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的計稅依據進行了說明,同時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從量定額計算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分別為移送使用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量;自產自用、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計算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按《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即納稅人自產自用、委託加工和進口酒類和卷煙產品時,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消費稅額=應稅(移送使用、加工收回、進口)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通知》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如何確定,給稅收征納工作造成了不便。在實踐工作中,分別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發生變化,即組成計稅價格中不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第二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即: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第三種觀點是,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沿用《條例》原有的計算方法不變,而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是:由於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的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支持第三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是: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利潤是按全國平均利潤計算的,而全國平均利潤率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在1993年確定的,當時尚未對煙、酒產品採用復合稅率,而消費稅是價內稅,可以設想目前的消費稅定額稅部分在當時已經考慮包含在平均利潤率中,現在只是從利潤中分離出一部分成為定額消費稅,並且成本利潤率一直延續使用至今尚未進行變更。因此,在成本利潤率未重新計算以前,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不應加入定額消費稅。與之相對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由於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未涉及成本利潤率,則應該在組成計稅價格中考慮加入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不支持上述兩種觀點。首先,認為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而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在復合計稅方式下,從量計征消費稅定額稅的計算結果是應納消費稅額的組成部分之一,而消費稅是價內稅,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於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其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的利潤已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的觀點也是錯誤的。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的設計容易使用人誤解稅負的增長會減少當期利潤,即在價格因素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稅負增加會使用利潤減少相應的份額。但消費稅歸屬於流轉稅類,作為價內稅的同時也是間接稅,間接稅的一大特徵就是可以轉嫁稅負,在商品流轉的過程中價格是變化的因素,可以根據稅負的增長變化隨時通過調節價格因素來轉嫁稅收負擔,從理論上說,消費稅的最終承擔者是消費稅而不是企業。因此,只能是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而不能認為組成計稅價格中的利潤已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即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計征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價格均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消費稅價內稅的設計原理。價內稅的稅款是作為征稅對象的商品或勞務的價格的有機組成部分,組成計稅價格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的一種特殊形式,理應包含徵收的全部的消費稅額,而不僅是從價定率徵收的部分。二是有利於增強消費稅的宏觀經濟調控能力。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中加入應征的消費稅定額稅,使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稅基擴大,納稅人應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同時增加,並且稅負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進而影響部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起到調節我國消費結構、引導消費規模和方向、誘導消費行為的作用,更有利於增強消費稅的經濟調控能力和作用。三是統一了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口徑。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中已經明確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定額稅,即: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雖然目前尚未有相應的法律文件明確規定自產自用和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是否應加計消費稅定額稅,但「對進口產品不得徵收或間接徵收高於相同的本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是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精神,從這個角度來看,自產自用、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應與進口應稅消費品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確定上也應做到內外統一、口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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