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理解「集體行動困境」這一現象教育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生活中時常可見集體行動的困境現象:人人都能知道某件事情是好事,需要大家共同行動,但人人都不願意親自去做,結果人人都無法享受到集體行動的成果。
實例:某十字路口沒有交通信號燈,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周邊居民都盼望能盡快安裝交通信號燈。但有關部門對此事不太積極。居民們普遍認為「這不是哪一個人的事情,總會有人出來說話的。」於是,大家都在等待,希望有人能站出來,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又過了一段時間,這里連續發生數起嚴重交通事故,傷亡慘重。事故之後,信號燈終於修建起來。例二:某高檔小區物業公司收費昂貴,但服務低劣,經常和業主發生沖突。每次沖突發生,都會有幾個業主出來呼籲成立業委會,但絕大多數業主都抱著坐享其成的心理,不願意投入個人的時間、精力。例三:一家車站規定去往某城市的票價是60元。其中,車主得40元,車站提取管理費20元。為了逃避車站管理費,一些車主開始站外帶客,每張票賣50元。由於站外票價更便宜,且隨叫隨停,旅客們基本都在站外候車。由於車多客少,車主不得不競相降低促銷,於是站外的平均票價下降到後來的30元,只夠維持運輸成本。
從上述例子看,假如大家能採取集體行動,共同呼籲修建信號燈,共同發起成立業委會,共同抵制站外帶客,不僅符合他們的集體利益,也符合他們的個體利益。但問題在於雖然集體行動對每個人都有好處,但參與集體行動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其他人都積極參與集體行動,只有「我」一個人不參與,那麼集體行動照樣可以成功,「我」既可以享受集體行動的成果,又無須付出個人的代價。這豈不是符合個人利益的最佳「理性選擇」嗎?可是,上述事例表明,「我」所具有的「個人理性」,別人通常也都具有。於是就造成了集體行動的困境。
教育能夠做到的就是通過理念傳播、信仰培育來幫助人們走出集體行動困境。
2. 集體行動的概述
社會心理學中的群體行為(勒龐,1895),社會學的社會運動范疇(斯梅爾塞,1962;梯利,2004),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道格拉斯·諾斯,1981;埃莉諾·奧斯特羅姆,1993),以及公共管理學中公共物品(或集體物品)供給(奧爾森,1966;埃莉諾·奧斯特羅姆,1993)等有關集團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追求問題,都屬於集體行動的范疇。那麼,何謂集體行動呢?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趙鼎新教授將集體行動看作是與社會運動、革命同一范疇的三個概念。他認為,集體行動,就是有許多個體參加的、具有很大自發性的制度外政治行為;而社會運動就是有許多個體參加的、高度組織化的、尋求或反對特定社會變革的制度外政治行為;而革命,則是有大規模人群參與的、高度組織化的、旨在奪取政權並按照某種意識形態對社會進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為。從以上三個概念的界定中,我們發現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即它們都被看作是制度外的集體性政治行為,從而與選舉等制度內的政治集體行動相區別。[ 趙鼎新,社會與政治運動講義P2-4,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因此,它們都屬於查爾斯。梯利所說的「斗爭政治」范疇。
美國經濟學家曼庫爾。奧爾森以畢其一生的精力研究集體行動而著稱於世。他先後發表《集體行動的邏輯》、《國家的興衰》以及《權力與繁榮》三部著作來提出他集體行動的理論。其中《集體行動的邏輯》揭示了一個具有共同利益的集體並非必然產生集體行動的根源在於集團內廣泛存在的「搭便車」現象,正因為集團共同利益是一種公共物品,即使成員不付出成本也能坐享收益的物品,因而,一個理性的人是不會參與到集體行動中來的,因為這要花費私人的成本,而收益卻是集體共享。所以,為了克服這種「搭便車」困境,奧爾森設計了一種強制和「選擇性激勵」的組織策略,前者指依靠一種中央集權的方式來迫使集團成員參與集體行動,而後者指正面的獎勵與反面的懲罰相結合,對參與集體行動的成員實施獎勵,而不參與者進行懲罰。《國家的興衰》是奧爾森運用其集體行動理論解釋一個國家為何興衰的原因。核心觀點是大量存在的分利集團的成功集體行動阻礙了國家的進步和繁榮,而在一些重大的災難和變故之後,社會的分利集團被打碎,從而有效地阻礙了這些分利集團的集體行動,整個社會或國家因而獲得繁榮,如戰後的日本。《權力與繁榮》則分析了為什麼有些國家的政府能促進經濟的繁榮而有些國家政府卻阻礙了經濟的發展。還有,蘇聯經濟體制解體後,為何市場體制並沒有使它繁榮起來,反而陷入長久衰退的困境?等等。奧爾森認為,經濟繁榮的必要條件是:一方面,對所有的個人權利必須清晰明確地界定並使之具有安全性,合約能夠公正有效地執行;另一方面,不存在對私人權利的掠奪。在此基礎上,奧爾森創立了一個全新的經濟學概念,即「市場擴展性政府」。它是指有足夠的權力來形成和保護私人產權、有效地執行合約、形成對掠奪個人權利的約束,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集體行動貫穿整個人類社會的始終,只要存在單個個體無法實現的公共物品的供給的合作問題,就存在集體行動的現象。作為一種理論,對集體行動的研究,貫穿社會科學的整個領域,只要存在克服合作中「搭便車」困境的問題,就需要利用集體行動的理論分析框架。諸如制度變遷、公司治理、社會運動等等領域都屬於為了達到一個組織的目標而進行集體行動的過程。而且還利於身體上的幫助。因此,對集體行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collective action
三、績效榮譽團隊匯聚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組織堅固的團隊,讓成員瞭解個人績效永遠是建築在團體績效之上,團隊有績效,個人才有績效,團隊成員應共同分工努力達成集體成...
短語
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
生存要求集體行動Survival Demands Collective Action
有組織集體行動Organized Collective Action
集體行動的邏輯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集體行動計劃CAP Collective Action Plans ; CAP
集體行動非常必要Teamwork is essential ; it gives the enemy other people to shoot at
而集體行動But Class Action
集體行動條款Collective Action Clauses
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更多收起網路短語 人性的移情的力量導致了集體行動、拯救生命、釋放犯人。
The power of human empathy , leading to collective action , saves lives , and frees prisoners .
要挖掘塊莖、看守大型哺乳動物的屍體並把肉切下,都必須集體行動、創造工具及籌劃策略;
To dig up tubers and defies and defend carcasses of large mammals , they had to work collectively and create tools and strategies .
很少的問題就能很有說服力地表明個人權利和集體行動以及無法忍受的不平等,這會影響數百萬沒過錯的人。
Very few issues speak as forcefully as this one about indivial rights and collective action and about the intolerable inequalities that affect millions through no fault of their ow
3. 復雜社會中如何有效開展集體行動
一、業主委員會治理中的「集體行動困境」
業主委員會在治理過程中的「集體行動困境」,集中表現為業主委員會的「缺位」「集體行動」中各角色主體的「錯位」以及「集體行動」中缺乏內外治理的有效互動。
1.業主委員會的「缺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住宅小區已交付使用並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應當在該居住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小區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機關指導下建立物業管理委員會,即業主委員會。但實際情況是,全國城市小區建設中,業主委員會發展速度已遠遠落後於物業公司。很多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得到及時組建,有的及時組建起來,但發揮職責不明顯,物業自治主體「缺位」現象非常突出。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及時建立與健全,其原因主要集中兩個方面:一是某些物業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商消極抵制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視之為自己的剋星,對成立業主委員會不甚熱心,或在成立的過程中設置種種障礙,使小區業主委員會得不到健康發展。二是廣大業主對成立業主委員會沒有自覺性,或存在較嚴重「搭便車」心理。業主委員會的「缺位」給物業管理與社區發展帶來諸多問題:(1)物業公司作為謀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小區內沒有組建業主委員會,等於小區沒有「主人」,物業公司既當「管家」又當「主人」,不受監督的物業公司就會做出有損業主利益的事情。(2)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使物業管理自治內部缺乏對話機制,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紛爭不可能得到有效解決,容易導致矛盾升級,引發不理智的事件甚至暴力沖突。(3)影響物業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難於解聘,經營水平差的物業公司也就不可能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影響社區自治機制的成長。(4)妨礙社區合作和公民自治精神的培養。
2.「集體行動」中各角色主體的「錯位」。在全國各個城市的小區治理中存在各種利益沖突,有時甚至出現「流血事件」。其實質就是「集體行動」中各個行動主體的角色出現了「錯位」,即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政府等組織在小區治理時出現了角色混亂、功能模糊。業主對物業管理參與性較弱是「集體行動」的常見現象。其主要表現為部分業主缺乏物業管理常識,存在「搭便車」現象,身份轉換不適應,「等、靠、要」等依賴心理嚴重,仍然習慣於把自己當作「單位人」,而不是「社區人」。業主參與度低不僅影響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而且還影響成立後的業主委員會的有效治理以及住宅小區的公共利益的實現。
物業管理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其最大目標就是利潤最大化。它在供給物業管理時,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督、又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特別是當「委託人」缺位的情況下,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就會出現「集體行動」中的「逆向道德」問題,現實表現為物業管理價格高、物業管理供給不足,出現物業管理的「供給失靈」。
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權威性分配者,在小區治理中卻出現了責任缺失現象。作為住宅小區治理的最初推動者,其在實行政府服務社會化、政府職能市場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偏差,對保障業主權利、保護業主利益、規范市場行為、承擔必要的服務和管理方面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保障。同時政府某些部門和官員在對物業管理方面也仍然運用單一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方式,造成了政府部門在「集體行動」中的「不作為」或「亂作為」。
3.「集體行動」中缺乏內外治理的有效互動。目前,我國新建的城市住宅小區,在同一個居民群體中出現幾個並行的、功能重疊及所屬組織不同的居民組織,包括物業管理企業、社區服務中心、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等。這些組織由於缺乏必要的協作和溝通,造成社區內居民思想的混亂、行為上的沖突及有限資源的浪費,從而影響城市社區的健康發展及我國改革成果的進一步深化。這種矛盾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而日趨激烈,例如,以業主為中心的物業管理模式和以居委會為中心的社區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以財產關系、利益關系、親緣關系等為紐帶的居民自治組織(如業主委員會)和傳統的街道、居委會管理組織之間的矛盾;社區居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價值取向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價值取向之變化的矛盾等等①。
從實踐上看,不同組織在利益、許可權及活動領域存在矛盾、相互之間尚缺乏或者尚未發展出各自都能接受的協調機制,這既是我國多中心治理結構中政府、企業、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等組織面臨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問題,也是業主委員會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缺乏有效互動的現實表現。
二、業主委員會善治的基礎:物業管理的屬性分析
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的本質不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消費的非競爭性,二是消費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是從消費行為方面講的,即一個人對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費,並不排斥其他人對它的同時消費,並且每個人的消費對象都是該物品的供給總量,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影響到其他人的效用。非排他性則是從消費主體方面來講的,即不能根據某人是否付了費來決定他的消費資格,准或許可。因此,判斷一個物品是公共物品還是私人物品可以根據這兩個特點來判斷。
1.物業管理在非競爭性方面的特徵。非競爭性主要是從消費者主體數量和消費者獲得效用的數量上對公共產品進行界定的。從消費者主體數量上看,物業管理對消費主體的數量有一定的限制,或者說,物業管理存在著「容量」問題。在它的容量之內,對物業管理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增加一個消費者(業主)不會影響現有消費主體(業主)的消費效用,也不會增加物業管理的邊際成本。但一旦業主數量超過了容量限制,如某些開發商為了獲得超額利潤,不惜減少綠化面積、公共設施和公共設備,縮小樓棟之間的面積,違規增加樓層來增加消費者(業主);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利用公共設施違規出租給非業主(物業其他的使用人),則業主對物業管理這種產品的消費就會出現擁擠狀態,每個業主獲得的效用就開始減少。換句話說,物業管理產品的消費就開始產生競爭性。這是物業管理與純公共產品的一個明顯區別,或者說,是物業管理服務產品的第一個本質特徵,即局部擁擠性。從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獲得效用的數量來看,在一定時期內每個消費者(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的消費數量和獲得的效用數量是各不相同的。之所以會產生這種區別,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消費者對物業管理的需求數量有區別。這種需求數量區別可能由其收入水平和消費習慣等因素決定。例如經濟收入高的消費者,對物業管理的需求量就會大一些。二是物業管理在消費數量上是可以計量的。每個消費者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或一年內,使用物業管理的數量都可以計算的,它的表現形式是物業管理費,即我們可以從每個業主所擁有的物業面積的大小來衡量。當然這里不能排除存在有強烈的物業需求但因經濟狀況而不能對物業管理進行「消費」的情況,如以前的倒閉單位的職工住房,由於單位已不存在有的物業管理幾乎是沒有,很多的房屋由於經濟原因而年久失修,成了「危房」。由於這兩條原因,就產生了物業管理消費數量上的非均等性,即在一定時期內消費者對物業管理使用數量上的差異。應該說,消費數量上的不同是私人產品的特徵,但是由於它與准公共產品共同消費性同時並存,因此也成為我國物業管理的一個本質特徵。
2.我國物業管理在排他性方面的特徵。我們知道,純公共產品是完全不排他的,但物業管理由於具有擁擠性特徵,因此便具有局部排他性。(1)物業管理不能完全排他,否則它的消費主體數量就不會大於1,或者說就不具有共同消費性而變成私人產品。比如,住宅小區內物業管理的內容就是對業主的公用部分、公共設施和公共設備、綠化、安全、衛生等進行管理,在小區內的所有人包括業主、使用人、甚至外來人(如鄰近小區的人到這里來娛樂、休閑)就都可以享用物業管理的服務。(2)物業管理又不能完全不排他,面對現階段物業管理的相對短缺,那樣就會造成擁擠和消費上的競爭性。例如,物業小區內的衛生、綠化、安全等主要是由小區內的業主付費使用的,因為物業管理主要針對業主服務的。因此,物業管理具有局部排他性特徵。物業管理的局部排他性也有多種表現形式,它可能表現為不接納某些社會成員作為「俱樂部成員」(如通過付費只對該小區提供服務和生產),也可能表現為採用高價格使某些人退出消費行列或不能進入消費行列(如純商品房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產品更加高級、先進,採用電子監控系統等高科技手段進行管理,它的物業管理非就相應的高)等形式。
3.對我國物業管理的屬性的認識,除了傳統的研究方法之外,在事實維度之外還應加上空間維度,即必須對我國物業管理在各個地方的數量分配情況加以研究。因為對任何產品的消費都是相對於一個特殊的地理位置而言的,只有消費者在確定了某一位置之後,才能對所提供的產品的數量和類型進行選擇。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某些公益物品可能並不帶有空間的限制(例如從研究和開發獲得的受益);但對於其他公益物品來說,盡管新來的居民無形耗費更多的成本便可以獲得其收益,然而這種收益卻局限在一個社區中(可能會溢出某些利益到鄰近的社區)」②而物業管理正如前述,它僅僅只是針對某一住宅區域內提供服務。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是一種具有地方性質的准公共產品。相比之下,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前物業管理看成是純公共產品的觀點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公共產品應該由政府來提供這一主觀看法,屬於一種制度安排,而不是由於物業管理現實屬性決定的。鑒於此,我們對我國的物業管理屬性的認識一直存於悖論之中——從地方性的准公共產品到制度化的純公共產品。這種理論與現實的反差,現實與理想的錯位導致我國住房制度中物業管理供給的失靈,同時也是業主委員會在集體行動中產生困境的根源。
三、多元協作治理:業主委員會善治的路徑選擇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曼瑟?奧爾森認為,集體行動是由理性人組成的集團通過集體選擇的方式供給公共物品的過程。集體行動失敗被認為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人們無法通過價格機制分配公共物品的供給成本和分享公共物品帶來的受益。但是通過建立配套的激勵制度,能夠在
4. 舉一個集體行動困境的案例,並分析走出困境的辦法
天好天壞我等他……
從系留之處松解,
並且注意到我對猴子的裝扮、尖叫聲和鑼鼓聲
它們夢見夕陽西下……
那寬闊的瞪視所呈現的光明,辛苦,
一個將為以醒哈哈
5. 集體行動 名詞解釋
集體行動理論是奧爾森提出的關於集體的經典表述,奧爾森認為如果一個集團中的所有個人在實現樂集團目標以後都能獲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們會採取行動以實現那一目標,即使他們都是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實際上,除非一個集團中人數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一些特殊手段以使個人按照他們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則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採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換句話說,即使一個大集團中的所有個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尋求自我利益的,而且是作為一個集團,他們採取行動實現共同的利益或目標後都能獲益,他們仍然不會自願地採取行動以實現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認為個人組成的集團會採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這一想法遠非一個集團中的個人會有理性地增進他們的個人利益這一假設的邏輯推論。
奧爾森論證集體行動的基本邏輯是,在其他條件相同時,集團中個體數量越多,個體所得受益就越小,所以集團中個體數量越大,離最優水平越遠。因此,成員數目多的集團的效率一般要低於成員數目少的集團。
奧爾森為了更好的幫助我們了解,提出一個假設,某一組織所代表的工人或企業的收入佔gdp的1%,這一組織要使全社會經濟活動效率提高,它必須負擔為此而付出的全部費用,然而該組織大體上只能獲得由此增加的社會總效益的1%。因此,只有在社會總收益的提高比促成這一目標所付出的代價的100倍時,該組織才會得到凈收益,否則該組織不會為集體產品而行動(原因在於經濟人假設),個體組織與國家的關系是如此,個體成員與集團的關系也是如此。在這里我們不妨把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的邏輯稱為集體行動的倒數規則。
評價:對於一次性博弈中,奧爾森可能是正確的,但是,社會和經濟發展是多次博弈的均衡,在多次博弈中,情況遠遠復雜的多,很難說就只有搭便車一種策略。奧爾森的假設完全無視制度和道德之於人的行為的作用,好像經濟人完全生活在霍布斯主義的叢林法則之中。此外,這與西方國家的現實情況不符合,因此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沒有多少意義。
6. 奧爾森困境的理論定義
奧爾森所揭示的「集體行動邏輯」,實際上是在說明「集體行動的困境」,文章稱之為「奧爾森困境」。在集體選擇過程中,在許多情況下,多數人未必能戰勝少數人。「奧爾森困境」並不能由個人從集體收益中分享的份額的大小來說明。「奧爾森困境」並不像奧爾森教授表述得那麼嚴重;奧爾森的表達方式忽視了太多的有效變數,從而削弱了他的理論的嚴謹性。
所謂奧爾森困境表達的是一種集體行動的悖論,即「由理性個體組成的大集團,卻不會為集體利益行事」,公共服務的供給和管理關系的維持將建立在持續的迭演博弈上,公共政策的質量水平、鄉鎮政府的博弈技術、領導個體的執政藝術、普通民眾的順服狀況等若干變數共同建構了地方治理秩序的函數。
奧爾森認為,不管小團體的還是大團體的成員,他們每時每刻都在理性地追求最大的個人利益。但是,在大團體中,團體成員追求最大個人利益的結果卻不會促進公共利益。他從團體成員之間的利益矛盾、公共利益本身的性質以及大團體的組織成本這三個方面對此作出了詳盡的分析。
首先,同一團體的成員雖然抱著共同的目標,有著一致的利益,但是,他們之間同時存在著深刻的利益沖突。在大團體之中,這種利益沖突往往大於利益的一致,從而嚴重妨礙集體的公共利益的實現。
其次,公共利益本身的性質也使得大團體極難有真正的集體利益。奧爾森指出,「經濟學家通常把政府所提供的共同利益或集體利益稱之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公共財政研究中最古老的和最重要的觀念之一。在此,我把共同的、集體的或公共的利益定義為這樣一種利益:在一個由X1…、Xi…Xn組成的團體中,如果其中的Xi享用它,那麼該團體中的任何其他成員也不可能不享用它。」換言之,公共利益就是那種沒有為它付出代價的人也能享用的利益(非排他性)。公共利益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大團體中任何個人的努力「對其所在組織的狀況的影響都微不足道,不管他是否對其組織作出了貢獻,他都能夠享受由他人的努力而實現的利益。」這就鼓勵了大團體成員「搭便車」的分配性努力。因而,大團體就不可能自發地實現集體利益。
最後,大團體的組織成本也阻礙其難以增進他們自身的利益。奧爾森認為,必須經過組織才能獲得集體物品的任一集團會發現,不管它獲得的集體物品數是多少,它都必須滿足某一最低程度的組織成本。集團的數量越大,這些最低成本就會越高。
奧爾森這樣論證道:
第一,集團越大,增進集團利益的人獲得的集團總收益的份額就越小,有利於集團的行動得到的報酬就越少,這樣即使集團能夠獲得一定量的集體物品,其數量也是遠遠低於最優水平的。
第二,由於集團越大,任一個體,或集團中成員的任何(絕對)小子集能獲得的總收益的份額就越小,他們從集體物品獲得的收益就越不足以抵消他們提供哪怕是很小數量的集體物品所支出的成本。
第三,集團成員的數量越大,組織成本就越高,這樣在獲得任何集體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礙就越大。
由於這些原因,集團越大,它就越不可能提供最優水平的集體物品,而且很大的集團在沒有強制或獨立的外界激勵的條件下,一般不會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數量的物品。
對於小團體,奧爾森也同樣不寄希望。他認為,雖然小團體可能有集體利益,但小團體內部是不平等的,在小團體中不僅同樣難以取得最大限度的集體利益,而且還存在著「少數『剝削』多數的令人驚訝的傾向。」
因此,奧爾森所揭示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實際上是在說明「集體行動的困境」。將其命名為「奧爾森困境」(Olson's dilemma)。「奧爾森困境」在奧爾森(1982)的《國家興衰探源》一書中還得到過更簡明的表述。
奧爾森特別強調了集團成員獲得集團總收益份額(Fi)在「奧爾森困境」的作用。他用下述形式進行了說明:
設集體利益的成本C為提供該利益的水平T的函數,即C=f(T)。
對某一集團的利益總價值Vg不僅取決於水平T,而且還取決於集團規模Sg,從而取決於該集團內個體的數目與其對該利益的貢獻,即Vg=TSg。
集團中每一個體所分享的利益為Vi,而其所佔總利益的份額為Fi=Vi/Vg,故Vi=FiTSg。
將C看成個體參與集團行動的成本,T則是個體參與的努力程度。於是個體從集體利益中所獲得的凈收益為Ai=Vi-C。顯然,Ai隨T的變化而變化。因此:
dAi/dT=dVi/dT-dC/dT
當Ai為極大時,dAi/dT=0
由於Vi=FiVg
且dVi/dT=Fi(dVg/dT)
故Fi(dVg/dT)=dC/dT
可見,當集體的獲利率(dVg/dT)大於成本的增加率(dC/dT),且其倍數等於集體的獲利與個人的獲利之比時(1/Fi=Vg/Vi),個人所分享的公共福利為最大值。由此,奧爾森認為,Fi愈小,則個人獲利也愈小;在其他所有條件相同時,當加入該集團的個人愈多,則Fi必定減少。
此外,奧爾森還從兩個方面強化了「奧爾森困境」。
第一,集團成員越多,從而以相同的比例正確地分攤關於集體物品的收益與成本的可能性越小,搭便車的可能性越大,因而離上述最優化水平就越遠。
第二,集團規模越大,參與關於開展集體行動進行討價還價的人數越多,從而討價還價的成本會隨集團規模的擴大而增加。
由此,大集團比小集團更難於為集體利益採取行動。
7. 奧爾森困境的介紹
著名經濟學家奧爾森(1965)在其《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得出一個驚人卻頗有影響的結論:在集體選擇過程中,在許多情況下,多數人未必能戰勝少數人。與傳統的利益理論家一樣,奧爾森教授也從個人的利益與理性出發來解釋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問題,但他卻得出了與傳統理論完全相反的結論:個人從自己的私利出發,常常不是致力於集體的公共利益,個人的理性不會促進集體的公共利益。奧爾森所揭示的「集體行動的邏輯」,實際上是在說明「集體行動的困境」,將其稱之為「奧爾森困境」。
8. 如何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
您好,對於你的遇到的問題,我很高興能為你提供幫助,
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觀看,如有幫助請採納,祝生活愉快!謝謝!
以下是面對困境的方法:
1.靜心,越大的困境越要靜心
2.不要沉溺在糟糕的情緒中,跳出來
3.以第三人稱看待問題和自己
4.勇敢的踏出第一步
5.好好睡覺。讓自己不去再往絕望這台路上走,睡好以後更清醒更理智。建議在睡醒以後,拿紙筆找個安靜地方,仔細的把所有的情緒困撓寫下來並且理性的分析,和自己對話,明確下一步要怎麼走。
6.堅持運動。 跑步或者快走等,讓自己走出情緒的困境。運動可以產生Runner's high, 讓你情緒更好,人更積極正面。 重要的是,你運動的時候會讓你不會去想那些讓你心煩的事情,運動完成後,會更自信。
7.該怎樣還怎樣。 給自己定個時間限制允許自己不上班不見任何人等,但是過了這個時間段一定是該怎樣還怎樣,即使覺得自己很怪很難堪,一定要走出去,轉移自己的注意力。
8.找到新的生活目標。開始你想了很久但一直沒有做的事情,比如說畫畫,比如旅行,比如運動等,總之通過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這個新目標上,你就沒有時間去想那些讓人煩心的往事了。
9.相信時間的力量。 時間會沖掉一切,所有的高興痛苦悲哀都會隨時間而去。
10.相信自己的未來會更好。 相信人品守恆定律,相信這段時間只是攢人品階段,相信自己會有更好的。
困境中,如果能吸取經驗,讓自己成長,這是最好的結果。
如果被困境打倒,自暴自棄,這一定是最糟糕的結局。
9. 奧爾森困境的主要特徵
表面看來,奧爾森的邏輯似乎很有邏輯性。然而,「奧爾森困境」本身也存在若干困境。正如諾斯(1981)所說,大團隊在沒有明顯收益補償個人參與付出的大筆費用時確實在行動。
1.選擇性激勵
奧爾森在論證集體行動的困境時,依賴於一個基本的假設,即「不採用選擇性激勵」。不存在選擇性激勵,即意味著集團不存在組織制度安排。從新制度經濟學那裡我們可以明白,組織制度正是因為參與合作的人們為了分享合作的剩餘而產生的。制度決定了集團的激勵結構,它通過提供激勵與約束,界定參與者的行為選擇空間及各參與者之間的關系,從而約束機會主義行為,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費用。
事實上,只要不存在選擇性激勵或者說不存在制度安排,不要說大規模的集團行動,就連小規模的集團行動也不可能有效。因此,只要是一個集團組織,就會有組織制度存在,就會存在選擇性激勵,不存在沒有選擇性激勵的集團組織。因此,「奧爾森困境」所依賴的假設前提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事實上放棄這一假設,奧爾森就不得不承認,選擇性激勵驅使潛在集團中的理性個體採取有利於集團的行動(《集體行動的邏輯》中文版,P41)。
2.隱性激勵
盡管奧爾森注意到了集體行動中的意識形態因素,但他過於偏激地認為「光憑意識形態的動力並不足以使人民大眾進行不懈的努力」(P46注[19])。事實上,奧爾森並沒有打算用道德力量或激勵來解釋集團行動的任何事例(P77注[17])。
奧爾森就他拋棄意識形態因素的分析提出了三點理由。可以想見,這三點理由都不充足。關於三點理由,奧爾森寫道:首先,不可能得到個人行為背後的動機的經驗性證明;在某些特定的例子中,不可能確切地說某一個人的行為是出於道德原因還是其他原因。這樣用道德因素來解釋就會使理論站不住腳。第二,不需要這樣的解釋;因為其他因素就足以用來解釋所有的集團行動。第三,多數有組織的壓力集團總是明確地為自身利益奮斗,而不是為其他集團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把集團行動歸因於道德准則就不是很合理。因此,討論集團行動的道德動機或激勵並不是為了解釋某些集團行動的事例,而是為了表明其存在並沒有與這里提出的理論相矛盾,只是更證明了它的正確性。 關於第一點,盡管不能確切地說一個人的行為是出於道德原因還是其他原因,但並不能由此否定道德因素在事實上發揮的行為影響作用。我們不能因為難以計量一個因素的作用大小,就否認這一因素的作用的存在。關於第二點,排除道德因素(廣義地講是意識形態因素),對集團行動(或人的行為)的解釋就不可能完全。這或許是諾斯教授為什麼將意識形態理論看作為其制度變遷理論的三大基石的原因。關於第三點,一個人之所以參與一個集團而不是另一個集團,這不僅與一般的利益及其限制空間相關,也與個人偏好、意識形態人力資本及價值取向有關。其中,組織文化發揮重要作用。
有學者認為:(1)成功的意識形態及組織文化,有利於人們提高對誠實、依賴、忠誠等的效用評價,從而減少集團成員搭便車機會主義的分配性努力行為;(2)意識形態及組織文化可以降低達成共識的討價還價費用;(3)人的群體性意識與歸屬感可以激勵個人參與集體行動的生產性努力程度,從而降低集團的激勵成本與監督成本;(4)集團成員間的反復博弈與學習機制,可以產生和積累「聲譽效應」,從而形成對「搭便車」行為的威懾與「擠出懲罰」(一個有損集團利益的參與者,在多次博弈的條件下,可能被開除出局)。因此,意識形態與組織文化所構成的隱性激勵,可以有效約束或減緩「奧爾森困境」。
3.關於Fi
一個集團的參與人數越多,個人從集體收益中分享的份額Fi越小。這是顯而易見的。但是不是象奧爾森教授所說,Fi越小,個人獲利Ai就越小呢?這是不一定的。這可從兩個方面提出疑問。
先從集團行動的收益來看。第一,當存在規模經濟性、范圍經濟性及壟斷利潤時,集團越大,人均獲利也越多。第二,規模越大,集團行動中的分工與專業化水平就越高,由此效率的提高會使集體收益較規模水平以更快速度增加。
再從集團行動的成本來看。首先,正如奧爾森所說,任何一個集團組織的形成,都存在一個初始的組建成本,它帶有固定成本的性質。顯然,在存在范圍經濟的條件下,參與集團的人數越多,從而所分攤的初始成本就越小;其次,集團規模越大,它所節省的外部交易費用就越多;第三,集團規模越大,組織管理越有可能專業化,在有效發揮企業家的人力資本作用後,管理成本往往不會象規模擴張的速率上升,從而人均管理成本會有所下降(尤其在組織機制設計有效-激勵相容-的前提下)。
另外,設個人i從集體收益S中獲得的收益為Si,則分享份額為Fi=Si/S;個人付出努力的成本為Ci,占集體行動總成本C為份額為Fi'=Ci/C。
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形,即Fi<Fi',表明某個人i在集體行動中多付出了努力,相對較少地分享了收益。此時個人i是否會退出集體行動(意味著行動失敗),答案還不是肯定的。
又設個人i單獨行動的收益為Si',成本為Ci'。當
①Si-Ci>Si'-Ci'②Si/Ci>Si'/Ci'時,
即使存在Fi<Fi'的情形,個人i仍能通過參與集團行動實現收益最大化。這顯然與Fi本身的大小沒有絕對關系。
上述分析表明,「奧爾森困境」並不能由Fi的大小來說明。
4.關於:「大集團」與「小集團」的界定。
應該說奧爾森關於集團大小的分類,是缺乏嚴密性的。奧爾森理論中的所有關於「大集團」與「小集團」的分類說明,都具有性質的不穩定性。因為「小集團」相對於更小的集團來講可視為大集團;而「大集團」相對於更大的集團來說又可視為小集團。
不過,有學者依然承認「奧爾森困境」(在考核能力或監督能力低下的組織中尤其如此-人民公社組織即是證明)的存在,但有兩點必須指出:(1):「奧爾森困境」並不象奧爾森教授所表述的那樣嚴重;(2)不太贊同奧爾森的表述方式,他忽視了太多的有效變數,從而削弱了他的理論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