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法律分析:法人清算程序有: 1.成立清算組。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餘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知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貳』 法人的清算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組織在法人終止時,依據職權清理並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的程序。清算的形式有二:一是依破產程序進行清算;二是非按破產程序,而是依民法、民訴法等有關規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終止時進行,但在法人負債過重時,經法人機關決定,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自動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法人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責令法人清算。清算的任務是:清查法人財產,核實債權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依法或章程向有關部門移交財產,依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清償債務等。法人清算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擔任清算人,並在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監督下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一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叄』 什麼叫法人清算 怎麼計算
法人的清算是:在法人解散事由出現之日其十五日內依法進行清算。清算順序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費用,優於其他所欠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優於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肆』 法人清算程序
法律分析: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發生終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結的事務,使法人歸於消滅的程序。法人發生終止原因時,即要停止實現目的事業的積極活動,開始進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之分,破產清算依破產法進行,非破產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相關法律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伍』 法人清算的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組織在法人終止時,依據職權清理並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的程序。清算的形式有二:一是依破產程序進行清算;二是非按破產程序,而是依民法、民訴法等有關規定清算。清算一般在法人終止時進行,但在法人負債過重時,經法人機關決定,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自動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法人的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責令法人清算。清算的任務是:清查法人財產,核實債權債務,編制資產負債表,依法或章程向有關部門移交財產,依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清償債務等。法人清算必須由主管機關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擔任清算人,並在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監督下進行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