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那裡可以下載 紅頭文件雲南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 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1〕255號),保障本省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權益和待遇,現將《雲南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州市統籌地區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 南 省 財 政 廳
2012年9月15日
雲南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
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本省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獲得及時救治和補償,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自2012年1月1日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市)級統籌管理,工傷保險業務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省級參保單位、中央駐滇國家機關的工傷保險業務暫由省社會保險局經辦。省財政負擔的省級參保單位范圍由省財政廳進行審核確認。
第四條 各統籌地區參保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由單位按時足額向稅務部門繳納。
參保單位初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0.5%執行,個人不繳費。繳費數額為本單位工資總額乘以費率之積。
各統籌地區根據上年度基金結余情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進行費率調整。
各級財政部門歷年劃撥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公)傷醫療等相關費用結余資金,與參保單位按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統一並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省財政負擔的省級參保單位初次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省社會保險局商省財政廳核定後,由省財政廳按年將費用直接撥入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分戶。下一年度根據資金使用及結余情況,由省社會保險局商省財政廳對資金予以安排。此項資金與非財政負擔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基金分賬核算。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情況,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將款從財政專戶撥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確保待遇支付。
參保單位被認定或視同工傷情形的傷殘人員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從所在單位繳費次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待遇費用。
第六條 參保單位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省級參保單位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事項,由參保單位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七條 參保單位的工傷人員經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生活護理依賴程度等級鑒定和輔助器具配置事宜向統籌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省級參保單位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辦法和標准執行。
第八條 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標准和項目享受待遇,但與民政撫恤規定的項目不可重復享受。
(一)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後,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達到1-4級傷殘的工傷人員,退出崗位停發工資的,可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二)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後職工因工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實行單獨建賬的,再支付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
(三)參保單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時,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的,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第九條 參保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尚未參保繳費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解決,經費由原渠道支出。
第十條 參保單位納入統籌前因公(工)受傷人員和部隊傷殘人員轉入的,隨單位一並參保,不作費用清償,並自次月起,因舊傷復發的,享受《條例》和《辦法》規定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的待遇。
工傷待遇中與民政撫恤待遇重復的喪葬補助金、殘疾撫恤金、遺屬撫恤金、護理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等待遇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按照工傷保險經辦服務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執行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待遇審核等流程。
第十二條 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已享受撫恤待遇的工傷人員,參保後原待遇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新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否則由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⑵ 2015雲南省麗江市玉龍縣從優秀村幹部考錄鄉鎮公務員的條件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一、考錄對象。全省現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副主任及文書。
二、考錄條件。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素質好,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2、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管理能力強,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3、密切聯系群眾,會做群眾工作,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4、任職期間,本村(社區)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遵紀守法,本人未受過任何處分。
5、身體健康。
6、連續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或連續任村(社區)黨組織副書記、村委會(社區)副主任、文書3年以上,學歷為高中(中專)以上,年齡在40歲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後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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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作為社會道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具有社會道穗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首先, 職業道德有助於維護和提高本行業的信譽。一個行業、一個職業的信譽,與其所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在社會公眾中的信任程度有關,而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就依賴於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其次,職業道德可以促進本行業的發展。行業和職業的發展,有賴於從業人員的素質提升。第三,職業道德有助於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平。職業道德是整個社會道德的主要內容,它既是 一個從業人員的生活態度、價值觀念的表現;又是一個職業和行 業全體人員的行為表現,如果每個行業、每個職業集體都具備優良的道德,對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肯定會發揮重要作用。第四,職業道德有助於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的發展。職業生活是人類最基本的實踐活動,用以調節職業活動中各種關系的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體系的主體部分,是一個社會精神文明發展程度的突出標志,是社會道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職業道德與一般道德的區別
職業道德是特定職業的從業者從事本職工作時應當遵守的紀律要求與道德准則。一般道德則是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則與社會行為規范,包括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職業道德與一般道德的差異主要存在兩方面。
一是職業道德規范適用於特定工作人員,一般道德規范適用於一般社會成員。
道德目標的差異。職業道德的目標必須與相關崗位的工作目標、崗位所在機構的組織目標,以及工作人員的價值目標相符合。一般道德規范的目標只需要符合一般社會成員對社會的宏觀期待。
道德環境的差異。職業道德適用於特定的組織環境。一般道德則適用於社會環境。盡管組織環境與社會環境有相似之處,在廣義上社會環境還可以作為組織環境的外部因素來對組織發揮作用,但兩者在規模、層次與特性上還是有所區別的。社會環境的規模要比組織環境更加宏大、更加復雜、層次更加豐富,因此一般道德目標的設定必須能夠滿足各個階層社會成員的多樣牲需求,以協調社會內部的各種關系與矛盾。而職業道德的目標設定則可以因地制宜地體現組織環境的獨有特色。
道德內容的差異。職業道德往往比較具體、靈活、多樣。它是從本職業的交流活動的實際出發,採用制度、守則、公約、承 諾、誓言、條例等形式,這些靈活的形式既易於為從業人員所接受和實行,而且易於形成一種職業的道德習慣。一般道德規范的內容就是對一般社會成員日常行為與價值判斷的約束和引導。
道德動力的差異。職業道德的核心動力因素是事業成就感。事業成就感是由工作報酬、業績和職業價值三方面綜合決定的。當從業者在工作中獲得較高的報酬、有令人滿意的工作業績,再加上責任感與使命感的支持,事業成就感就會油然而生。一般道德的動力因素是社會環境的改善。也就是說,當社會成員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能夠使得社會變得更加美好時,會更加遵守社會道德規范。
二是職業道德源自組織文化,一般道德社會文化。
組織文化是組織及其內部成員所持有的信念、價值觀、思維與工作方式及行為規范的總和,它反映了組織在長期發展中形成的特質與風格。社會文化是社會在特定的發展階段與歷史時期所具有的思想、人文風俗、倫理道德、歷史狀態與觀念形態的總和。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組織文化與社會文化的差異使得職業 道德與一般道德也有許多不同。
道德信念的差異。信念作為職業道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決定了職業道德的價值觀不會輕易隨著環境的更迭而改變的。而一般道德信念則是社會精神與民族精神的集中體現,與社會的歷史傳統和發展特點密切相關。
道德習慣的差異。職業道德的習慣主要由組織內部的思維方 式與工作方式綜合決定。一般道德習慣則是社會風俗習慣長期影響的結果。一般道德比職業道德對大眾更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但職業遒德習慣一經長期的刻意學習與培養獲得,其影響力與一般道德不相上下,甚至有時會代替一般道德習慣的作用從而對職業行為產生決定性的約束與指引作用。
道德歸屬感的差異。道德歸屬感是人們對道德規范表示認同的情感與態度,道德歸屬感的強烈程度能夠反映組織或者社會對其成員的凝聚力。人們更容易認同組織的道德規范,因為它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直接相關,職業道德規范所施加的壓力更容易為人們所感受到。當職業道德與一般道德顯示出基本一致性時,人們 認同職業道德實際上也就認同了一般道德;但當兩者不具備顯在相關性、出現矛盾甚至呈現出相悖的表象時,人們有可能迫於就 近的壓力,對職業道德表現出更強烈的道德歸屬感。
總的說來,職業道德的精神與一般道德的實質是一致的,兩 者並不存在理論上的選擇困境。
第二節 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內涵與特徵
一、 公務員的職業特殊性
「公務員」一詞譯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中文也有譯作 「文官」。西方國家的公務員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序(主要是通過 競爭性考試)而被任命擔任政府公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 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的工作人員」。首次明確了列入公務員范圍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 件: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 利。因此,在我國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黨委、人大、行 政、政協、審判、檢察、民主黨派機關等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都 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與眾多從業者一樣,公務員在工作期間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准 則與規范。由於公務員的職業不是一個普通的職業,是承擔社會 公共責任、以實現和捍衛公共利益為己任的公僕。因此,對公務 員的道德要求的確應比一般人更加嚴格。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 面。
首先以公眾為服務對象,公務員應具備責任意識,誠信理 念與奉獻精神。
強烈的責任意識。在我國公務員的責任意識是受到社會主義 核心價值體系所指引的,即關注民眾基本權利的實現、公平正義 的生活狀態與社會環境。人們常把公務員比喻成人民的公僕,意 味著公務員就是要為民眾盡心服務、排憂解難。因此公務員肩負著保障民眾生活得安心滿意的重大責任。新的公共行政治理理念 要求公務員不再只是對其所在職的公共機構負責、對行政組織的 上級權威負責,更要對公眾負責。
主動建立「官民互信」的良性關系。公務員要以開誠布公 的執政理念換取公眾對政府的充分信任,並以此為基礎建立起 「官民互信」的良性關系。公務員要具備誠信的職業道德,能夠 以誠信的態度面對公眾,除了需要一種在被責問時的坦白表態, 一種信守承諾的嚴謹作風,還需要在信息博弈中主動向公眾公開 必要的工作信息,保障公眾對公務員決策與執行過程的知情權。
以奉獻精神回應公眾期待。公眾對公務員有許多期待,希望 通過他們的努力能使民眾對於公共生活的各種要求得到及時而有效的滿足。公務員必須具備能夠坦然面對非議、不求回報的利他奉獻精神,在公職崗位上踏實工作,認真處理好每一件事務就是對公眾期待的最好回應。
其次,作為公共權力的執行者,公務員需要有秉持公平正義 的理念。
公共權力來源於民眾,但是公務員比一般人擁有更多的權力 來支配社會公共事務。公務員在面對公共權力所帶來的豐富資源 及其產生的復雜利益效應時,要能夠秉持公平正義的道德理念, 以規范指引自己的行政實踐。
公平之下的公權公用。公共權力不是某個團體和個人的專有 物,因此公務員在運用公共權力時應充分考慮各方不同的需求』, 確保公共權力服務於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目的,維護公共利益而 不偏袒特殊利益。要避免使公務員階層成為凌駕於公眾與社會之 上的特權階層,避免使社會公平者蛻化為社會公平的破壞者。公 務員需要將「公平」的道德要求納入自己與他人關系的行為規 范中,這樣他才有足夠的資格擔當起公共權力的行使人、成為值 得公眾信賴的社會公平的維護者。
以正義理念為弱勢群體發聲。在基本實現社會公平的前提下,公共管理者應該更多考慮社會弱勢群體與邊緣群體的處境與 利益。這就要求公務員秉持正義的理念,利用公共權力為邊緣弱 勢群體實現訴求,使公共資源的分配天平能夠傾向於這些本身資 源非常有限的弱勢群體。
再次,作為公共利益的實現者和守護者,公務員需要廉潔自 律、愛崗敬業。
公私分明。公務員更需要區分清楚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明 確自己作為公共利益守護者而不是使用者的身份。這就要求公務 員要恪盡職守,不得對公眾的、社會的、國家的公共利益動一絲 貪念,以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
廉潔自律,反腐避嫌。反對腐敗主要是反對涉及公共利益的 貪污與賄賂。反對腐敗首先要求公務員在道德上廉潔自律,劃清 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界限,使貪欲受到道德修養的束縛。 形成潔身自好、清廉自守的「官德」。避嫌的目的是在於避免公 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利用其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的身份和地位 隨意佔用公共資源、直接或間接地謀取任何私利或者替他人謀取 特殊利益。反腐與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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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務員行為規范》電子書下載
《新編公務員行為規范讀本》
作者:王少華,呂建平編著 頁數:365 出版社:中國人事 出版日期:2009.06
簡介: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的組織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能的行為,通過多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和作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層面。 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通過一定的體系和程序分解、傳遞到行政組織的各部門、各層級,最終落實到具體的職位上,並通過在不同具體職位上任職的公務員的履職行為去得以實現。因此,公務員履行職責、從事公務活動的行為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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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為規范讀本》
作者:李紅星主編 頁數:242 出版社:東北林業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簡介:本書從公務員的實際出發,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基本原則,較全面地闡述了公務員各種行為規范的概念、意義、原則、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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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為規范》
作者:鄯愛紅編著 頁數:305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07
簡介:中共北京市委黨校成人教育統編教材:公務員行為規范一書從公務員行為規范的內涵與特徵、公務員行為規范的本質與原則、公務員行為規范的核心與內容、公務員行為規范作用和功能、政治行為規范的涵義與特徵、政治行為規范的功能與作用、政治行為規范的內容、公務員道德行為規范的內涵與作用、公務員道德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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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公務員行為規范概論》
作者:王少華,呂建平編著 頁數:335 出版社:中國人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05
簡介:本書根據《公務員法》,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職業性質、工作特點,從政治、廉政、業務等方面對公務員的行為與行為規范的內容作了詳細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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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為規范與禮儀知識教程》
作者:陳勁松主編 出版社: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04
簡介:本書主要針對公務員的工作特點編寫了行為規范和禮儀方面的基本知識,內容涉及面廣,每個知識點都點到為止。可作為公務員提高個人修養和素質的教材,也可供希望提高自己的行為和禮儀規范水平的廣大讀者閱讀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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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培訓教程》
作者:周小慶主編 頁數:266 出版社: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
簡介:本書包括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概述、政治堅定、忠於國家、勤政為民、依法行政、務實創新、清正廉潔、品行端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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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為規范百問百答》
作者:本書編寫組編 頁數:190 出版社: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12
簡介:本書從公務員的實際出發,較全面地闡述了公務員各種行為規范的概念、意義、原則、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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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行為規范教程》
作者:主編毛昭暉 頁數:297 出版社:研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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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湖南省2009年定向招錄培養政法幹警的報名時間
2009年湖南省定向招錄培養政法幹警832名8月1日起報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央政法委等部委《2009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省委政法委、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等部門《湖南省2009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及湖南省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2009年採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並統考的方式,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經政法院校學歷教育培養合格後,定向分配到縣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工作,並辦理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錄培養計劃
根據中央統一安排,今年湖南省計劃招錄培養1146名,其中面向高校畢業生832名,面向退役士兵314名;培養方向為法院系統90名,檢察系統52名,公安系統900名,司法行政系統104名。承擔培養任務的院校為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等15所院校,共招收碩士研究生49名,本科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128名,專科生969名。具體計劃詳見附件1。
整個招錄工作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與資格初審、筆試、面試與資格復審、體檢、考察、公示、錄取等程序進行,並在湖南領導人才網、湖南紅星網、湖南人事編制網、湖南教育網、湖南人事考試網及各市州組織、人事、教育等網站及時公布有關情況。
二、招錄培養對象及報考條件
(一)招錄培養對象
1、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25周歲以下(1983年7月15日以後出生),符合報考條件,公告發布之日戶籍在本省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30周歲以下(1978年7月15日以後出生)的應屆畢業生(含2007年和2008年畢業,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按照國家規定視為應屆畢業生的人員)。報名截止前未取得學歷證書的不得報考。
(二)招錄基本條件
1、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
2、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
3、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4、具備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學位。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的,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公開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舞弊行為的人員,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均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規定應當迴避情形的職位。
三、報名與資格初審
本次招錄工作全部實行網上報名、網上資格初審、網上查詢、網上交費、網上列印准考證。
(一)報名
網上報名時間統一定於8月1日至8月10日,截止時間為8月10日24時。報考人員請登陸湖南人事編制網(http://www.hnrst.gov.cn)或湖南人事考試網(http://www.hunanpta.com)的網上報名系統,填寫《湖南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培養報名登記表》(見附件2)、上傳本人近期免冠證件電子照片(JPG格式,大小為10-20KB,像素高寬為170×130)。
每名報考人員限報一個職位。報考人員填寫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有效,必須與資格復審時提供的原件一致。報名與參加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
(二)資格初審
資格初審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由省司法廳、各市州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組織,各單位按照省人事考試院提供的方式進入網上考試資格審查系統,依據本公告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在網上對報考人員進行審查,在考生報名後的24小時之內提出是否同意報考的意見。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得拒絕報考,不同意報考的要簡要說明理由,並在網上按時反饋給報考人員。報考人員屆時即可上網查詢資格初審結果。
報名期間,未通過資格初審的報考人員,可以再改報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其他職位。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報名截止後,不能再改報其他職位。省人事考試院將定期公布各職位報考信息。
資格初審時間為:8月1日至8月11日16:00。
(三)交費
通過資格初審的報考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交納考務費,每人每科為50元。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即開始網上交費。交費時間截止為8月12日16:00。
對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和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考生,可減免考務費。屬城鎮家庭的憑《低保證》,屬農村家庭的憑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於8月9、10日帶上述憑證和網上列印的本人報名信息表及身份證原件,到省人事考試院(地址:長沙市湘府路168號湖南人才市場二樓大廳,咨詢電話:0731-84688383)辦理減免費用手續。
(四)列印准考證
完成交費的考生於8月24日至28日自行從網上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考生按照準考證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四、考試與招錄
(一)筆試
1、筆試內容: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以下簡稱公務員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教育考試)。
公務員考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考試科目:報考專科的考生為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為民法學;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為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II(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
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命題,公務員考試科目由省人事考試院命題。考試范圍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制定的《考試大綱》(見附件3)為准。具體考務工作由省人事考試院負責。
2、筆試時間和地點
筆試時間為8月29日至30日,共兩天。
①高中起點大專層次的筆試時間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試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論
2009年8月30日9:00-11:30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考試
②專升本及第二學士學位層次的筆試時間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試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論
2009年8月30日9:00-11:30民法學
③碩士研究生層次的筆試時間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職業能力測試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論
2009年8月30日9:00-12:00專業綜合Ⅰ(刑法學、民法學)
2009年8月30日14:00-17:00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
筆試地點設在各市州,考生可自行選擇參加筆試的市州,具體考場安排於考生自行下載准考證時註明。
3、筆試最低開考比例
參加筆試的人員比例不低於1:5。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職位,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報考人數和單位實際需要進行合並或核減。招錄計劃調整公告於8月12日在湖南人事編制網、湖南人事考試網上公布。
4、筆試加分政策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以下幾種情形予以加分:
①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的,教育考試總成績加10分。
②對在服役期間獲得個人三等功獎勵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試總成績加3分;對在服役期間獲得個人二等功及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試總成績加5分。
③報考湘西自治州所轄縣(市)、民族自治縣和國家扶貧重點縣,戶籍在當地的考生,報考少數民族鄉所在縣(市、區),戶籍在民族鄉的考生,教育考試總成績加3分。高校應屆畢業生根據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確定。
不累計加分。
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在網上填寫《湖南省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培養報名登記表》的同時填寫加分欄目,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於公布筆試成績之前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加分的,予以加分。
5、筆試成績計算公式
筆試總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2×50%+(教育考試總成績÷教育考試總分×100)×50%
6、筆試成績的公布
9月中旬,在湖南人事編制網、湖南人事考試網上公布考生筆試成績。考生在3天內可以向筆試所在市州人事考試中心提出查分申請。
(二)面試和資格復審
面試時間安排在9月下旬。面試人選在報考該職位的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筆試總成績相同的,以公務員考試成績確定排名順序;公務員考試成績相同的,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確定排名順序。
參加面試的人員比例為1:3。按照管理許可權,省、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對面試考生進行資格復審。如有考生放棄或資格復審不合格,可按筆試總成績依次遞補。對未達到面試比例又無遞補對象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面試對象可按實際人數確定。面試合格最低分數線為60分。
面試方式為結構化面試,面試試題針對基層政法工作特點,側重對應試者的能力素質和個性特徵等進行測試。
考試綜合成績計算公式:
考試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70%+面試成績×30%
(三)體檢
體檢對象一般根據招錄計劃按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其中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按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相同的,按筆試總成績確定排名順序。
體檢工作按照省人事廳、省衛生廳《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的通知》(湘人發[2005]31號)的規定組織實施。法院業務、檢察院業務、司法行政、監獄管理職位的體檢標准,按湘人發[2005]31號文件實行。其中法院業務、檢察院業務、監獄管理職位還要求肢體健全,無色盲、斜視、內斜視。監獄管理職位須參照公安機關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進行測評,還要求身高男性不低於168cm,女性不低於158cm;兩眼裸視力之和≥1.0且單眼裸視力≥0.4;體重男性不低於47kg,女性不低於43kg,體重指數<28〔體重指數=體重(kg)/身高2(㎡)〕;乙肝「大三陽」不合格。公安業務和法院司法警務職位的體檢標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人發[2001]74號)實施。其中身高男性不低於168cm,女性不低於158cm;體重男性不低於46kg,女性不低於42kg。(體檢標准詳見附件4)
如有體檢不合格者,按考試綜合成績排名依次遞補一次。
(四)考察
體檢合格人選確定為考察對象。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省、市(州)、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成考察組進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試綜合成績,依次遞補一次。
(五)公示和錄取
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按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推薦給招錄院校,由招錄院校按職位進行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報考其他職位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選,並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又無遞補人選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進行調劑。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公示結果不影響錄取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將錄取名單通知相關院校和省教育招生部門,由相關院校按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並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錄取手續的辦理時間為10月上旬。10月中旬,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學校報到、入學。
五、關於學生培養、管理與畢業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省級政法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的退役士兵,由省民政廳統一明確相關優撫政策。被錄取的人員,戶口應遷入錄取學校。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
專科班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班學制兩年,其中到基層政法機關實習不少於半年,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和授予學士學位;研究生班學制兩年,在校期間安排一年的理論教學,一年的實踐教學,其中半年時間到實務部門實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課程考試合格且論文答辯通過者,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並授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按照財政部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對於合格畢業的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呈報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補助費(包括學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六、其他事宜
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復慣用書,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對於本公告中公務員錄用方面的政策問題,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有關考務方面的問題,由省人事考試院負責解釋;有關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方面的問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有關退役士兵的政策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有關單位咨詢電話: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0731-82219970
省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辦公室0731-82217822
省人事廳公務員管理處0731-8221937282219276
省人事考試院0731-82216500
省教育廳計劃處0731-84720540
省民政廳安置處0731-84502233
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0731-82206383
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0731-84732644
省公安廳政治部0731-8459035084590621
省司法廳政治部0731-84586425
各市州相關部門電話號碼表見附件5。
附件:
1、湖南省2009年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培養計劃表.xls
2、湖南省招錄培養基層政法幹警報名登記表.doc
3、考試大綱
行政職業能力和申論考試大綱.doc
文化綜合考試大綱.pdf
民法學考試大綱.pdf
專業綜合Ⅰ考試大綱.pdf
專業綜合Ⅱ考試大綱.pdf
4、體檢項目及標准
《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的通知.doc》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doc》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doc》
5、各市州相關部門電話號碼表.doc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
湖南省人事廳湖南省教育廳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本文轉自[華圖教育]轉載請註明出處原文鏈接:http://www.htexam.com/Official/ArticleShow.asp?ArticleID=30509
⑻ 社會組織年檢沒有收入也需財務審計報告嗎
一、基本信息
1.「名稱」「業務主管單位」「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金」等事項,應與《法人登記證書》登載內容完全一致。若社會組織正在辦理上述某項的變更手續,民政部門已批准變更,變更內容自動生成最新事項;若已上報,但是民政部門尚未批准,自動生成原證書事項。
2.「行業分類」根據社會組織的主要業務范圍填寫,主要包括:
科技研究(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研究的組織,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生態環境(從事動、植物保護,環境保護以及環境治理的組織)
教育(從事各種教育活動的組織)
衛生(從事各種醫療、衛生、保健服務的組織)
社會服務(從事社會福利、救災救助、社會保障及社會事務的組織)
文化(從事文學、藝術、娛樂、收藏、新聞、媒體、出版等方面的組織)
體育(從事各種體育活動、健身活動的組織)
法律(從事各項法律研究、咨詢、援助、代理的組織)
工商業服務(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濟類組織,包括商會)
宗教(各類宗教及宗教交流組織)
農業及農村發展(直接為農業及農村發展服務的組織)
職業及從業者組織(職業協會、專門行業所有事者組織)
國際及涉外組織(國際性組織、外國商會、境外組織駐華機構等)
其他(校友會、友好協會及其他未列明的組織)
3.「成立時間」,是民政部門批復同意成立的時間(最初成立登記的時間)。(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不能更改)
4.「法定代表人」中「社團職務(如: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指法定代表人在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中擔任的負責人職務。(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不能更改)
5.合署辦公是指兩個不同的機構在同一處所聯合辦公,在職能上相互依賴,業務上密不可分,人員上交叉任職。此處的合署辦公分三種情況:與黨政機關合署、與企業合署、與事業單位合署。
6.「網站地址」,填寫社會組織建立的用於發布本組織各類信息的網站地址。
7.「辦公電話」「傳真」,填寫社會組織秘書處(辦公室)的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填寫用於社會組織對外電子信件聯絡的秘書處(辦公室)或者有關負責人員的電子郵箱。年度報告書中的通郵、通訊方式須確保可送達和聯系,否則將影響信用記錄。
8.「單位會員數」「個人會員數」,按照社會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正式履行入會手續的單位會員(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個人會員數量。(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9.「最高權力機構」,按照社會團體章程分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中會員數量超過100人時,可選擇會員代表大會。
10.「理事會及負責人」,主要反映社會組織理事會結構、人員組成等情況。(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11.社會團體中的「負責人數」是指會長(理事長、主席等)、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主席等)、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等)、秘書長的總人數,不包括名譽職務、顧問、常務理事、理事、副秘書長。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行政負責人」是指校長(院長、所長、主任等)(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12.「70歲以上負責人數」,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負責人中年齡超過70周歲的總人數。(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13.社會團體中「理事長(會長)」「任職日期」,是指以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時間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黨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群眾。(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14.「理事長(會長)」中「工作單位及職務」,是指理事長(會長)工作關系所在單位和所任職務;如已退休,則填寫原工作單位及職務。(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15.「秘書長」中「是否專職」,主要了解社會團體秘書長的專、兼職情況。秘書長專職,是指專門從事秘書長工作,與是否有其他身份無關,但國家機關實職領導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一把手領導除外。「產生方式」(選舉或聘任),是指秘書長選任的程序,即理事會選舉產生或者未經選舉直接聘任。
16.「秘書長」中的「任職日期」,是指首次擔任社會團體秘書長職務的具體時間,以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時間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黨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群眾。(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17.「現職公務員兼任負責人」,反映國家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主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的情況。「現職公務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行公務員管理,或者依法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包括現已退出領導崗位,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范圍主要是以下七類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
18.「離退休領導幹部擔任負責人」,反映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領導幹部擔任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的情況。(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領導幹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執行。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人員,參照執行。
此處只填寫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
19.「離退休領導幹部擔任理事」,反映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領導幹部擔任社會團體的理事的情況。(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20.「工作人員」,主要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數量、年齡、性別、知識水平、黨員等構成情況。「專職工作人員」是指專門從事社會團體工作,由社會團體以自有資金解決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沒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員,不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工作人員中的「黨員人數」:包括「全體工作人員中的黨員人數」和「從業人員中的黨員人數」。(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從業人員中的黨員人數」,是指社會組織以自有資金解決其工資、保險、補貼和福利待遇的人員,和擔任社會組織的獨立法人、會長、專職秘書長的負責人員數;(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兼職人員中的黨員人數」,是指在社會組織沒有工資、保險、補貼和福利待遇的兼職人員,和在社會組織兼任榮譽會長、秘書長、及顧問職務的人員數;(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21.「事業編制數」指社會團體使用的經編辦批準的事業編制數量。(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22.「工作人員」中的「高級社會工作師」是指根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通過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師」是指根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通過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社會工作者。「助理社會工作師」是指根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通過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社會工作者。(信息從人員信息系統中提取自動生成, 更改需從人員信息系統中修改)
23.年檢填報人,指社會組織具體負責填寫年檢報告人。
24.「黨建工作情況中」的「黨組織」包括:黨委、黨總支、黨支部;「黨員總人數」:是指在社會組織中的從業人員、兼職人員,及會員中的黨員人數。(黨員數自動生成,黨組織需自行填寫)
25.「志願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會團體從事志願勞動,不領取薪酬的人員(可以領取補貼)。「志願勞動時間」是指本年度志願者為社會團體志願勞動的累計時間(以小時計算)。
26.「機構設置」,反映社會團體設置的分支機構(其中包括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等情況。(填寫的數量應與(二)內部建設情況4.機構設置情況填寫的內容保持一致)
① 「分支機構」,是指社會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② 「代表機構」,是指社會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辦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③ 「辦事機構」,是指社會團體內部設立的承辦社會團體日常事務的機構,具體是指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會員部等工作部門。
④ 「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是指社會團體設立的,專門管理社會團體利用政府部門資助、國內外社會組織及個人定向捐贈、社會團體自有資金設立的,專門用於資助符合社會團體宗旨、業務范圍的某一項事業的基金的管理機構。
⑤ 「實體機構」,是指社會團體因自身業務活動和與其宗旨相適應的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注冊登記,舉辦的事業性實體、經濟實體(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非法人的經營機構)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
27.「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規定的職能」,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規定的社會團體的職能。(填寫的數量應與(四)業務活動情況填寫的內容保持一致)
28.「行政機關委託授權的事項」,社會團體承接的行政機關委託、授權的事項。(填寫的數量應與(四)業務活動情況填寫的內容保持一致)
29.「舉辦公益活動」「公益活動支出」「舉辦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活動」「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活動」「按照國評組發〔2012〕2號文規定,經批准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培訓、職稱評審、認證、鑒定等活動」,反映社會團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上述相關活動的情況。(填寫的數量應與(四)業務活動情況填寫的內容保持一致)
公益活動,是指在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確定的以下公益事業領域開展的業務活動,具體范圍包括:
①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②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③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④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二、內部建設情況
「本年度登記、備案事項變更情況」,根據社會團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名稱、活動地域、業務范圍、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章程等方面發生變更的情況,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情況,如實進行選擇、填寫。「批准時間」是指經民政部門批復的時間。(無需手動填寫,可通過登記系統自動提取)
「本年度會議及換屆情況」,對照社會團體章程的規定,按照社會團體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進行會員(代表)大會換屆的實際情況,如實進行填寫。
如社會團體未按章程規定的時間、次數或方式進行換屆或開會的,請在「五、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中說明理由。
「會議召開方式」,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會議方式、通訊方式。2020年度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開方式為現場會議的,按現場會議方式填報。
30.「內部制度情況」,對照社會團體內部制度建設和實際管理情況進行如實填寫。
31.「機構設置情況」中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情況表」,反映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含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代表機構的情況。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實際數量,每個機構分別填寫一張表格。
①名稱、業務范圍、設立方式、設立時間、負責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②「機構類型」,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三個選項中進行選擇,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屬於分支機構的一種,在本欄中選擇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③「設立方式」,在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指取消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前經民政部門登記且發了《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的情形)、理事會討論通過、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個選項中進行選擇。如果不屬於以上三個選項,在「其他」一欄中填寫具體設立方式,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
④「負責人」中相關信息,按照負責人的實際自然情況如實填寫。負責人任職程序包括社會團體選舉產生,社會團體指派或任命,社會團體聘用,自主選舉,自主聘用。
⑤「財務管理」,反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財務活動情況。
⑥「財務核算」,反映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財務收支的核算情況,包括有財務收支,納入社會團體核算;有財務收支,納入其他單位核算;有財務收支,獨立核算;無財務收支。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收支匯入社會團體財務報表的,屬於「有財務收支,納入社會團體核算」。
⑦「專項基金」,是指專項基金管理機構設立時的專項基金數額和2019年末的余額,除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以外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無須填寫。
32.「機構設置情況」中的「辦事機構情況表」反映社會團體設立辦事機構的情況。
33.「機構設置情況」中的「實體機構情況表」反映社會團體設立實體機構的情況。「持股比例」,是指社會團體所持有的該實體機構的股份比例。
34.黨組織建設情況:包括黨組織情況、黨組織書記情況、黨員隊伍情況、明確黨建聯絡員、建立工青婦群團組織情況、選派明確黨建指導員和黨建聯絡員等事項。
①黨組織情況中「黨組織名稱」:是指申報年檢單位的社會組織名稱、或與其它社會組織聯合組建的共同名稱;
②黨組織情況中「黨組織成立時間」:是指本社會組織黨組織成立批復文件中的最後落實日期;
③黨組織情況中「黨組織隸屬關系」:是指本社會組織黨組織成立批准機關的批復文件最後落款名稱;
④黨組織情況中「黨組織類型」:是指黨委、黨總支、黨支部;
⑤黨組織情況中「黨組織組建形式」:是指社會組織單獨建、聯合組建;
⑥黨員隊伍情況中「已轉入組織關系的黨員數」:是指黨員所在社會組織經批准成立黨組織的,黨員組織關系轉入所在社會組織黨組織內的黨員人數;
⑦黨員隊伍情況中「未轉入組織關系的黨員數」:是指專兼職黨員所在社會組織已建立黨組織,其黨員組織關系未入所在社會組織黨組織名下的黨員人數;
⑧明確黨建聯絡員:是指已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明確1名黨員為黨建聯絡員,按相應內容填報;
⑨建立工青婦群團組織情況中「未建黨組織原因」:包括符合單獨建立條件未建立、有黨員但不符合單獨建立條件也無法聯合組建、無黨員;
「流動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情況」,是指社會組織中有黨員,但未建立黨組織或建立黨組織後,黨員組織關系未轉入本社會組織黨組織的黨員,參加其他黨組織的組織生活情況;
⑩未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選派明確黨建指導員和黨建聯絡員:「選派明確黨建指導員」,是指從業人員中有黨員,未達到建立條件,選派明確1名黨員為黨建指導員;「選派明確黨建聯絡員」,是指從業人員中無黨員,兼職人員中有黨員,未達到建立條件,選派明確1名黨員為黨建聯絡員,按相應內容填報。
35.黨建工作情況:包括落實黨建經費、落實活動場所、開展黨建活動、未建黨組織的黨建指導員(聯絡員)工作開展情況、無中共黨員的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①落實黨建經費中「活動經費來源」:包括上級組織劃撥、黨費結余、社會組織行政經費列支。
②落實活動場所:包括「達到六有標准」、「黨建規范建設」等內容;
③開展黨建活動:包括「年度黨建工作計劃、黨建工作總結」,分別按提示上傳500字以內;
④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建指導員(聯絡員)工作開展情況:是指黨建指導員和黨建聯絡員積極參加所在黨組織活動,或在社會組織中引導黨員、群眾開展黨建學習宣傳、教育管理、報告黨員信息等工作照片、簡訊PDF上傳;
⑤無中共黨員的社會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情況,是指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黨建指導員,負責監管、組織社會組織中的群眾開展黨建學習宣傳情況。
36.黨建工作情況中「上級同意成立黨組織批復文件」:是指社會組織選填已建立黨組織的,報送提供成立黨組織的上級黨組織批復文件(掃描件);
37.黨建工作情況中「開展黨建學習宣傳」、「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分別按提示上傳照片、簡訊PDF。
38.提供核查社會組織章程:是指各社會組織提供上傳本社會組織章程的電子版(word2007版),核查各社會組織的「黨建入章」事項。
三、財務會計報告
39.「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三個報表,根據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設置。具體項目的界定,請參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
40. 財務會計報告,請社會團體財務人員依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尚未按規定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請在「五、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中說明理由,並提出整改措施。
41.按要求需提交審計報告的社會團體,財務會計報告中數據,應與審計報告中報表數據保持一致。
42.在提交的紙質材料中,「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三個報表需要社會團體財務負責人審核並簽字確認。
「資產負債表」中年初數由去年年檢所報年末數自動生成,更改需向社管局作財務審核說明。
四、業務活動情況
43.「本年度業務活動總體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主要是簡要總結社會團體在2020年度開展的主要業務活動情況,以及2021年度業務活動的計劃。
44.「相關收支、職能和本年度舉辦重大業務活動的情況」,反映社會團體會費、公益活動和公益活動支出情況、具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規定的職能、承接的行政機關委託授權的事項,以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舉辦的重大業務活動的情況。
(1)「會費」,「制定或修改會費標准情況」的「會議名稱」是指最近一次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的會議名稱。「表決方式」包括舉手錶決,無記名投票表決,其他。
①「原會費情況」是指未按發改經體〔2017〕1999號文件修改之前的會費情況。
②「調整後的會費標准情況」,主要反映的社會團體按照發改經體〔2017〕1999號文件要求調整會費的情況
i、「調整後會費標准與原會費標准比較情況」,「提高」是指調整後會費標準的一檔或者幾檔比原標准高,「降低」是指調整後會費標準的每一檔都比原會費標准低,或者其中幾檔比原標准低(或取消)、其餘檔次與原標准一致,「不變」是指調整後會費標準的每一檔都與原會費標准一致。
ii、「召開會議的名稱、時間及表決方式」是指社會團體修改會費標準的會議名稱、時間。表決方式包括舉手錶決、無記名投票表決、其他。
③「規范調整以產銷量、企業規范為基數收取會費的情況」,如社會團體不是以這種方式收取會費的,可直接選擇「不涉及此項」。
i、「已調整會費計征方式」是指調整後,社會團體不以產銷量、企業規模為基數收取會費,而以別的方式收取會費。
ii、「按產銷量、企業規范等方式確定會費檔次,規定每一檔次會費金額」是指,調整後社會團體仍以產銷量、企業規模為基數收取會費,但會費標准不超過4檔,且明確規定每一檔次會費的金額,同一檔次按明確金額收取。
④「取消分支(代表)機構單獨制定會費標准情況」,如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沒有單獨制定會費標准,可直接選擇「不涉及此項」。
⑤「調整會費檔次情況」,如社會團體沒有調整會費檔次數,可直接選擇「不涉及此項」。
⑥「會費基本服務項目情況」是指社會團體調整後的會費標准中,是否明確了會費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
⑦「通過調節會費標准,預計2020年可減輕企業負擔數」,社會團體可根據會費標准調整情況,自行測算2020年減輕企業負擔金額。
⑧「調整後的會費標准(含會費提供的基本服務項目)」,社會團體需詳細列出調整後每一檔次會費標准,以及會費提供的基本服務。
(2)「公益活動和公益活動支出情況」,主要反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社會團體開展公益活動情況、公益活動支出明細以及社會團體近4年的公益活動支出情況。
①「公益活動」是指是指在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確定的以下公益事業領域開展的業務活動,具體范圍包括:
i、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i、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iii、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vi、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②公益活動「主要服務方式」包括資金資助,技術,信息,專家人才,培訓,生產銷售,咨詢,其他。
公益活動「主要服務領域」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扶助某領域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③「公益活動支出」是指社會團體開展以上公益活動產生的支出。不得將會議、訪問、評比表彰、有償服務等活動的支出計入公益活動支出,不得將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計入公益活動的運行費用。
④2019年度公益活動支出不低於2019年度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達到2020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會團體,已經獲得以及有意向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3)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規定的職能
①「職能」,描述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規定由本社會團體承擔的職能。
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准確名稱。
③「實施中與行政機關關系」,描述履行職能過程中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例如:某事項由本會具體操作,某行政機關制定規則、進行監督。
(4)行政機關委託授權的事項
①「事項」,描述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本社會團體承擔的各類事項。
②「依據」,具體的政策文件、合同等名稱。
③「實施中與行政機關關系」,描述承擔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過程中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例如:某行政機關委託本社會團體承擔某項資質審核事項,先由社會團體進行初審,由行政機關最終確定,並以行政機關名義發證。
⑼ 跪求山東省13年公務員招考簡章及職位查詢
您好,現在山東省13年的公務員招考簡章已經發布,您可以登陸下面的鏈接進行詳細查詢http://sd.offcn.com/html/2013/03/35644.html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的統一部署,按照《關於2013年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3〕5號)要求,現將我市2013年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下同),以及從在我省基層工作的選調生中考選部分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東常住戶口的大學專科畢業生(含山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應屆專科畢業生);
(五)年齡為18周歲至35周歲之間(1977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間出生), 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為40周歲以下(1972年3月15日以後出生);
(六)招錄機關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公安系統招考的資格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另行通知。
報考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迴避親屬關系公務員所在的同一單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紀律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在讀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能報考。在讀非應屆畢業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學歷作為條件報考。
在我省縣(市、區)及以下機關(含省垂管部門縣以下單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或工作滿2年並獲得過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市、區)及以下機關公務員可以報考上級機關公務員職位,其他公務員不能報考。
由我省統一組織招募和選派(續聘)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滿2年、考核合格、3年內(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選派和續聘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的,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定向考錄職位。已享受優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再享受定向考錄公務員政策。
市直機關從選調生中考選補充工作人員的選調生職位報考條件為:思想政治素質好,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扎實,肯於吃苦,甘於奉獻,工作創新意識強,幹事創業,實績突出。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清正廉潔,作風正派,群眾威信高。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0年3月15日以後出生),2010年(含)以前選調到基層,現在縣(市、區)以下機關單位工作,經縣(市、區)委組織部推薦、市委組織部審定,且符合報考職位專業條件(其中,參與公開選拔領導幹部,職務得到提拔,在試用期內的,不得報考)或具有職位所在部門工作經歷,身體健康。
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的報考條件為:(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齡為23周歲至40周歲之間(1972年3月15日至1990年3月15日期間出生);(四)身體健康、五官端正;(五)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證或B證)。對具備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並已經通過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和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可以視為已經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具有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符合上述條件的已具有公務員身份的科級以下幹部,經所在單位推薦、黨委組織部門同意,滿最低服務期限的,可以報考。已經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員)的,不得報考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報名與資格審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名
為方便報考人員報考,全市各級機關面向社會招考和從在我省基層工作選調生中考選工作人員的報名工作,採取統一時間、網上報名、網上收費的方式進行。
從選調生中考選工作人員的報名工作,堅持個人申請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縣(市、區)委組織部根據選調生在基層工作表現,擇優推薦人選。人選確定後,各縣(市、區)委組織部根據選調生專業和工作經歷,組織選調生參加網上報名,直接填報選調生職位。
報名時間:2013年3月15日9:00-3月19日16:00。
查詢時間:2013年3月16日9:00-3月20日16:00。
報名網址:http://taks.tars.gov.cn(泰安人事考試網)。
具體辦法是:
1、個人報名:報考人員登陸泰安人事考試網,如實填寫、提交相關個人報考信息資料。每人限報一個職位。報考人員在資格初審前多次登陸填交報考信息的,後一次填報自動替換前一次填報信息。報名資格一經用人部門初審通過,不能更改。報考人員必須使用二代身份證進行報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一經查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2、單位初審:招錄機關負責資格初審工作,在報名期間(含節假日)及時查看本單位的網上報名情況,根據報考人員提交的信息資料,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初審,並在網上公布初審結果。
3、網上繳費。報考人員在網上提交報考信息後,可在第二天至查詢時間截止之日前登陸網站,查詢報名資格初審結果。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要於2013年3月16日9:00-3月21日16:00登陸泰安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網上繳費,逾期不辦理網上繳費手續的,視作放棄其資格。繳費成功後,務必下載列印《錄用公務員報名登記表》、《報考公務員誠信承諾書》(資格審查時使用),並於2013年4月9日9:00-4月12日16:00登陸該網站下載、列印准考證。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定向考錄職位,網上提交報考信息後,由招錄機關進行初審,並核對名單。根據招錄機關審核要求,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下載填寫的《定向考錄職位考生資格審查登記表》,於報名期內到相關市直招考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現場辦理資格審查手續(具體地址見招考職位表),現場資格審查通過後進行網上繳費。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手續時,除出具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二代身份證和畢業當年就業主管機構簽發的報到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外,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的人員出具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考核認定的證明材料;參加「三支一扶」計劃項目的人員出具山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調管理辦公室簽發的《招募通知書》和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考核材料;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人員要出具共青團山東省委考核認定的證明材料、共青團中央統一製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委託他人辦理的,被委託人要出具個人二代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對最終確定的報考人數達不到計劃錄用人數3倍的招考職位,計劃錄用l人的,原則上取消錄用計劃;計劃錄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應核減錄用計劃。報考取消錄用計劃職位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可在規定時間內改報我市各類機關(含省垂直管理部門)的其他職位。
報考公安系統人民警察的,報名辦法另行通知。
根據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報考人員應繳納考務費每人每科40元。
擬享受減免有關考務費用的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不實行網上繳費,報考人員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於3月16日上午9:00至3月21日上午11:00到泰安市市政大樓C701會議室辦理現場確認和減免手續。提供的證明材料見《2013年泰安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附件3)。
(二)資格審查
對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整個考錄工作的全過程。進入面試的報考人員,在面試人員名單確定之後,需向招錄機關提交本人相關證明材料(材料內容見附件3)。
報考定向考錄職位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進入面試的,應出具現場審核時要求的材料。
凡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影響資格審查結果的,招錄機關有權取消該報考人員參加面試的資格。
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在面試前5天仍未向招錄機關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棄權。經審查不具備報考條件的人員,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後,取消其面試資格。因棄權或取消資格出現的職位上的人員空缺,按筆試成績依次遞補。
三、考試內容和方法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
(一)筆試
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所有報考者均須參加全部考試,其成績方可有效。各職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使用同一試題,申論考試試題按報考職位工作性質進行分類,其中:在機關中履行司法、行政執法、法制工作職責,以及為社會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務的職位,申論考試使用A類試卷;履行財務管理、審計、經濟管理等工作職責的職位,申論考試使用B類試卷;除上述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申論考試使用C類試卷。
全省統一筆試時間為4月13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下午14:00-16:30 申論
筆試結束後,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各佔50%的比例,採用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的筆試成績。面試人員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報考人員中,根據錄用計劃和報考職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面試人數按以下比例確定:相同職位錄用計劃在10人以下的為1:3;10人(含)以上的為1:2(其中錄用計劃為10-13人的,進入面試人員統一確定為28人)。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職位,取消錄用計劃;達不到計劃錄用比例的,按實有合格人數確定進入面試人員。
(二)面試
面試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面試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面試採用百分制計分。每個報考人員的面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鍾。面試成績由考官當場評判,採取每個測評要素去掉一個最高分、一個最低分後綜合計算平均成績的辦法,確定報考人員面試成績。面試成績在本場面試結束後統一向面試人員宣布。
根據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面試人員應繳納考務費70元。
面試結束後,按筆試、面試成績各佔50%的比例,以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尾數四捨五入。根據考試總成績排名,分用人部門或職位,按1:1的比例等額確定體檢考察人員。擬確定為體檢考察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於60分,其中面試人員形不成競爭的職位,擬確定為體檢考察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於我市同級機關體檢考察人員的面試最低成績。面試人員考試總成績按規定程序向社會公布。
四、體檢和考察
體檢考察人員確定後,根據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體檢,並會同招錄機關進行考察。如用人部門同一個錄用職位出現應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則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考察人選;如筆試成績也相同,則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確定。因放棄體檢考察資格或體檢考察不合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不再遞補。凡考生無故放棄體檢考察資格、公示後自動放棄錄用資格的,將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全省公務員考錄誠信檔案資料庫。
體檢按照原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原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錄用;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取消錄用資格,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除特殊情況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外,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考察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准,遵循注重實績、突出能力、綜合擇優的導向,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並對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准確等進行復審。
五、錄用審批
經體檢、考察合格,擬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省垂直管理部門市以下機關的擬錄用人員,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經批准錄用的人員,填寫《錄用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憑審批機關簽發的《錄用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進行管理。
市直機關及直屬單位從選調生中考選的被錄取人員的試用期為半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職務;不合格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六、招考公務員錄用計劃及招考職位
具體計劃及招考職位見附件1和附件2。
七、其他
本次考試,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均不指定或出版考試教材和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授權或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規定,從事命題、閱卷等工作的人員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考試輔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務員管理機構、公務員考試命題組等名義舉辦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出版物、上網卡等。否則,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追究責任。對社會非法培訓機構舉辦的、以營利為目的各類公務員考錄培訓班,一旦發現有干擾公務員正常招錄工作違規行為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會同公安、工商、物價、稅務、新聞出版等部門堅決予以查處。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於2013年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簡章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泰安市公務員考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咨詢電話:0538-6992955。
1、2013年泰安市各級機關及直屬單位錄用計劃及招考職位表.xls
2、2013年泰安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計劃及招考職位表.xls
3、2013年泰安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pdf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注釋本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法電子版,可以到網路文庫 網路等知識平台查找一下,每次的公務員考試招錄公告中也會有公務員法的電子版提供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