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部隊戰時三等功指的是什麼情況
一般來說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上述情況下榮立的三等功,按「戰時三等功」認定。
武警部隊明確說明「處突」(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等同戰時。
但是對於抗洪救災、抗震救災、地區維穩並沒有明確說明,但是在以往的解釋中,很多是按照低於二等功,高於普通三等功來看待的。這里的抗洪救災、抗震救災、地區維穩特指影響很大的災情或者事件,例如西藏的3.14,新疆的7.15,汶川地震,舟曲地震,98抗洪等,而不是某個小地區的行動。
B. 縣級公安機關能用嘉獎命令
您好!縣級公安機關可以有條件地(詳見第十六條)發布嘉獎令。法律依據如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第十三條公安部的批准許可權:
(一)全國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獎勵,其中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稱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公安部審批;
(二)省級公安機關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獎勵;
(三)公安部機關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集體和個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獎勵。
第十四條省級公安機關的批准許可權:
(一)公安部批准許可權以外的本地區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
(二)市(地)級公安機關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三)省級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集體和個人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第十五條市(地)級公安機關批准上級公安機關批准許可權以外的本地區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第十六條經公安部批准,省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個人記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級公安機關辦理;經市(地)級公安機關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及其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集體和個人嘉獎,可以由所在縣級公安機關辦理。
C. 當武警或者陸軍怎麼立三等功或者二等功
(一)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聯系實際回答和解決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戰斗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戰斗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科目的比賽中,獲得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軍區級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二)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三)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養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於同私藏、破壞、盜竊武器、彈葯、裝備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的監造、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五)預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或者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手,多年安全無事故,並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敵特的竊密、滲透活動作斗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七)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多次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一等功;
(十八)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在體育比賽中,個人或者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在全國、全軍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三等功;在世界級或者亞洲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在奧運會等重大世界級運動會上奪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紀錄的,可以記一等功;對取得上述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
(二十一)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鑽研業務,艱苦奮斗、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干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為首長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等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二)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的,被評為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或者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主官,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條單位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一)完成作戰任務,戰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戰備、訓練工作落實,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完成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周密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全面落實條令、條例,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規,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案件和等級責任事故,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加強基層全面建設,成績突出,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工作和部隊建設、國防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條個人或者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級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D. 公安民警榮立個人二等功有什麼待遇
獎勵批准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統一按照下列標准頒發獎金:
集體嘉獎五千元,集體三等功一萬元,集體二等功兩萬元,集體一等功三萬元,集體榮譽稱號五萬元。
個人嘉獎兩千元,個人三等功五千元,個人二等功一萬元,個人一等功兩萬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五萬元,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八萬元。
集體獎勵的獎金一般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個人發放。
年度個人嘉獎和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獎勵的比例,分別不高於當年實有在編在職人民警察總數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萬分之三。根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給予的個人嘉獎、記三等功獎勵,不受年度獎勵比例限制。
(4)民警三等功命令擴展閱讀:
獲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二級英雄模範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的子女,符合條件的,可以保送進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學習。
1、獲得記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前晉升警銜。
2、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含追記、追授的)的個人死亡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獲得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二級英雄模範稱號的個人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弔唁。
4、獲得獎勵的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其他待遇。
獲得獎勵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其獎勵:
1、偽造事跡或者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問題,騙取獎勵的;
2、嚴重違反規定獎勵程序的;
3、獲得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集體發生違法違紀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4、獲得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受到開除處分、刑事處罰,或者犯有其他嚴重錯誤,喪失模範作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
撤銷獎勵,由原獎勵申報機關按照程序報請原獎勵批准機關審批。必要時,原獎勵批准機關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E. 三等功享受那些待遇
戰時實行三等功安置和工作安排政策。三等退休金附加5%的一次性退休基金。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2、現役期間,平時被授予二級以上、戰時被授予三級以上的;
3、因戰爭致殘被列為五至八級致殘者;
4、是烈士的兒女。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條退役士兵自行就業的,按照其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休撫恤金。不滿六個月的,按六個月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退役士兵,軍隊按照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待遇:
1、獲得中央軍委榮譽稱號、軍區軍級單位和一等功的單位增加15%;
2、對於二等股,增發10%;
3、對於三等作品,增發5%。
對多次獲得榮譽稱號和立功的退役士兵,軍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附加獎勵的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基金數額。
(5)民警三等功命令擴展閱讀:
三等功評選要求:
1、那些勇敢和頑強的戰斗中,堅決執行命令,樹立一個榜樣在觀察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或已經開始覆蓋和營救他們的戰友,事跡突出,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可以平庸的優點;有突出貢獻或者重要貢獻的,可以記入二類立功記錄;有突出貢獻或者重大貢獻的,可以列為一等功;
2、勇於克服戰斗困難,主動採取行動,快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和其他作戰保障,為完成作戰任務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給予三級獎勵;有突出貢獻或者重要貢獻的,可以記入二類立功記錄;有突出貢獻或者重大貢獻的,可以列為一等功;
3、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調,在組織指揮完成戰斗任務中,做出突出成績和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有突出貢獻或者重要貢獻的,可以記入二類立功記錄;有突出貢獻或者重大貢獻的,可以列為一等功;
4、在完成重大科學研究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演習等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可以給予三等功。有突出貢獻或者重要貢獻的,可以記入二類立功記錄;有突出貢獻或者重大貢獻的,可以列為一等功;
5、 在戰備執勤和執勤過程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確保任務的完成或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可授予三等功;有突出貢獻或者重要貢獻的,可以記入二類立功記錄;有突出貢獻或者重大貢獻的,可以列為優秀人才。
F. 《警察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第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第十二條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第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第二十一條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第二十四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第二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第二十六條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四)身體健康;(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第二十七條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第二十八條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第二十九條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第三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第三十一條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第三十八條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三十九條國家加強人民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第四十條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條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第四十五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的迴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迴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第五十二條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G. 武警部隊戰時三等功怎麼認定
1、戰斗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2、戰斗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3、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
4、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科目的比賽中,獲得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
(7)民警三等功命令擴展閱讀:
丁曉兵同志入伍20多年來,牢記使命,獻身國防,以傷殘之軀續寫人生輝煌篇章,先後被人事部和中國殘聯授予「全國自強模範」稱號,被武警部隊評為第八屆「中國武警十大忠誠衛士」,被中組部授予「全國優秀共產黨員」榮譽稱號,榮立一等功1次、三等功2次。
他自強不息,爭創一流業績,任指導員期間,所在連隊被軍區評為基層建設先進連,榮立集體一等功1次、三等功2次;任營教導員和團政治處主任期間,所在單位年年被評為先進。
他刻苦鑽研,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帶兵特點規律,總結歸納出「心理自我調節12法」、「群眾性教育20法」等105條帶兵經驗,被上級推廣。他關愛部屬,以情帶兵,先後捐款5萬多元救助67名家庭困難的幹部戰士。在他的教育幫助下,28名後進戰士被轉化,30多名戰士考上軍校,17名戰士直接提干。
丁曉兵同志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楷模,是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典範。
國務院、中央軍委號召全體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全軍指戰員向丁曉兵同志學習,學習他愛黨愛國、永葆黨和人民忠誠衛士本色的崇高品質,堅決聽黨話,始終跟黨走;學習他戰時捨身、平時忘我的崇高思想境界,努力實踐我軍宗旨,自覺為祖國和人民的利益不懈奮斗;
學習他心系基層、情注士兵的高尚情操,堅持為基層官兵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學習他自強不息、奮發有為的進取精神,立足本職崗位爭先創優、建功立業。
廣大官兵要以丁曉兵同志為榜樣,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好地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而努力奮斗!
H. 警察個人三等功含金量是什麼
法律分析:警察個人三等功可以將獎勵命令、審批表和其他有關材料存入公安機關文書檔案,個人獎勵審批表同時存入本人檔案,個人嘉獎兩千元,個人三等功五千元。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第二十五條 對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實施後,獎勵命令、審批表和其他有關材料存入公安機關文書檔案,個人獎勵審批表同時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獎勵批准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匾或者獎狀;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嘉獎獎勵的個人頒發證書。
第三十二條 獎匾、獎狀、獎章、證書由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妥善保存。獲得獎勵的個人在參加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時可以將獎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四條 獎勵批准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統一按照下列標准頒發獎金:
集體嘉獎五千元,集體三等功一萬元,集體二等功兩萬元,集體一等功三萬元,集體榮譽稱號五萬元。
個人嘉獎兩千元,個人三等功五千元,個人二等功一萬元,個人一等功兩萬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五萬元,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八萬元。
集體獎勵的獎金一般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個人發放。
I. 警察立三等功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1)榮譽獎勵:針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個人,頒發獎狀、獎章或證書,立功表可以裝入個人檔案,同時獎勵命令等有關材料計入公安機關檔案中。(2)物質獎勵:獎金獎勵五千元。倘若記三等功的個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對其親屬增發一次性的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第二十五條 對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實施後,獎勵命令、審批表和其他有關材料存入公安機關文書檔案,個人獎勵審批表同時存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獎勵批准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匾或者獎狀;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嘉獎獎勵的個人頒發證書。
第三十二條 獎匾、獎狀、獎章、證書由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妥善保存。獲得獎勵的個人在參加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時可以將獎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四條 獎勵批准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統一按照下列標准頒發獎金:
個人三等功五千元
第三十七條 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含追記、追授的)的個人死亡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三十八條 獲得獎勵的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