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剛剛畢業的程序員,工作了大概實習期加試用期有6個月,關於試用期被辭退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⑵ 公司沒開工資拿走自己編寫的程序源代碼合法嗎
拖欠工資是勞動合同問題,說明該程序員對公司享有債權,但不代表該程序員可以帶走公司資產,比如工資被拖欠,但該程序員不可以隨便拿走公司的列印機一樣。著作權歸誰所有,要看口頭協議的內容。口頭協議也是協議,和書面協議一樣都要履行。從你的上述內容來看,約定的是付該程序員工資,而開發的程序不歸該程序員。因此不論公司注冊沒有,著作權都不應歸該程序員。該程序員的糾紛應該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也不會涉及盜竊和商業詐騙的刑事問題。
⑶ 程序員面試應該如何發揮自己的優勢
相信大家在參加一些企業面試的時候應該發現了,有時候我們會遇到一些不容易回答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在遇到這些情況之下我們應該怎麼辦。
1、坦誠相對,說明你的擅長點,讓面試官給次機會
我遇到過個別候選人,他技術點知道一點,並非什麼都不知道,屬於可上可下的。比如項目是要SSM框架,但他在這方面只有學習經驗,沒商用項目經驗,但他JDK,資料庫可以,他就直說,SSM不行,但亮出他的長處,比如舉例說明他學習能力很強,或者很能吃苦,溝通能力可以,然後表達出強烈想入職的願望,我一般都會給出「技術可以(或技術勉強可以),能參加後繼面試」的評語。
大家在面試的時候,回答問題好壞自己能估計出來,如果太差,屬於一問三不知的,即使說這種話也沒用,但如果你感覺回答的時候並非一無是處,就可以找機會說出這種話。
2、通過展示你以前的亮點,讓面試官相信你的潛力和能力
如果你屬於工作經驗少於3年的,面試官其實對你不會要求太苛刻,其實更會關心你的學習能力,工作責任心,承受壓力的情況,責任心,穩定性,剛才提到的補救措施你一定要有證據說明,你得用事實講話,畢竟空口無憑。
下面java課程舉出一些我面試過程中聽到的別人說出的一些亮點,大家可以舉一反三靈活掌握。
1我雖然對您剛才說到的SSM技術了解不深入(事實上他是還是會在項目經理搭建好框架的基礎上開發,還能知道一點,如果一點也不知道,說了也沒用),但我對MVC框架了解過,我以前做過的項目是用Jsp+Servlet3.0+JDBC實現的,也單獨用過Spring的框架,所以我很快能上手。(我會適當問他JSP+servlet+JDBC里MVC的流程,如果他能說上來,我就會在評語上寫「了解基本的SSM,了解MVC框架,知道MVC的開發方式」,但如果他不額外說明,或許我就會寫,「只會在項目經理搭建好的基礎上了解SSM,不了解框架細節」,這樣即使他通過我的技術面試,後繼的項目經理看到評語也不會對他有太多的好感)
⑷ 程序員辭職後寫了一份與原公司一樣的代碼算是侵權嗎
程序員辭職後寫了一份與原公司一樣的代碼,是否算是侵權,要看原公司有沒有將該代碼申請知識產權,或者在與該程序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保密協議,如果有,則為侵權,如果沒有,則不侵權。
原公司如果將該代碼申請知識產權,那麼程序員辭職後寫了一份與原公司一樣的代碼,所以侵犯知識產權,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如果原公司與該程序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保密協議,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⑸ 怎麼看待「程序員是出軌率最高的群體
程序員是出軌率最高的群體。出軌率第二高的是金融男。遠遠高於其他群體。聽到這個調查報告,一大群人表示驚訝,尤其是年輕女人。程序員是互聯網世界有話語權的人,所以他們有足夠的話語權把自己的形象塑成木訥,老實,內向,不善勾搭,難以脫單,還喜歡以搬磚、碼農之類的矯情詞彙自稱。但是事實上,程序員是出軌率極高的群體。而且,程序員也是約炮率極高的群體。

為啥?因為運用書中關於證據效力的幾個章節所講的內容,讀完第一句話,你的頭腦里至少會提出以下問題,接著,你會發現作者對這些問題根本沒有也無意提供靠譜的答案,所以基本可以推論,這段文字是純度高達99.99%的扯淡文。
問題1、調查報告的來源是哪裡?研究機構是誰?原始的研究目的是什麼?
問題2、與程序員和金融男共同對比的其它群體有多少?具體是哪些?
問題3、從作者列舉的兩個群體程序員和金融男來看,兩個群體並不對等,因為後者有性別屬性而前者沒有,這就說明這個調查(如果存在)並不科學嚴謹,要麼調查機構不具備基本的科研常識,要麼調查機構有「程序員都是男人」的核板印象,要麼是作者自己的認知有這兩方面問題。

問題4、調查報告的采樣標準是什麼(比如年齡、性別、所在城市、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等)?群體之間采樣標准相同嗎?各群體的樣本足夠大足夠隨機嗎?能代表群體整體嗎?
問題5、出軌是道德敏感話題,在這個問題上參與者誠實作答的可能性比「早餐吃什麼」類問題要低很多,有人想無中生有顯示性吸引力,有人則想掩蓋事實維護良民形象,有人甚至純粹為了看熱鬧胡亂作答,所以這個調查報告是如何控制參與者答案真實度的?

批判性思維結論:這是一個空穴來風的「調查報告」,可信度無限接近0。以這個報告結果為前提的任何論述都是扯淡、瞎掰。除了營銷吸睛,毫無營養,也不能這么說,起碼可以營養那麼一點點批判性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