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試用期被勸退,男子刪庫跑路被判刑十個月,判刑的依據是什麼
1. 試用期員工張某入職一家知名互聯網公司,負責網路購物平台的代碼開發。
2. 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由於工作表現未達標,張某被公司勸退。
3. 在離職當天,張某未經公司許可,私自刪除了即將上線的系統軟體代碼。
4. 公司因此不得不推遲系統軟體的上線,並花費數萬元聘請第三方數據公司進行數據恢復和員工重新編碼。
5. 楊浦區檢察院對此案進行調查,張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系統軟體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6. 此事件反映出公司的人事部門和項目管理存在問題,對於試用期的員工應有更嚴格的管理和許可權控制。
7. 同時,也提醒求職者在面對職場壓力時,應保持冷靜和理智,不要採取極端行為。
8. 行業內類似「刪庫跑路」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職業道德,也會對個人職業生涯造成重大影響。
9. 案例中提到的微盟程序員刪庫跑路事件,以及其他相關案例,都表明了許可權管理的重要性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
10. 公司在管理上應加強對員工許可權的控制,確保運營安全,同時也要關注員工的心理健康和職業發展。
11. 對於張某這樣的行為,雖然是出於一時的沖動,但其所產生的後果是嚴重的,不僅對公司造成了損失,也影響了自己的未來。
12. 事件的發生應引起所有公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加強內部管理,防範於未然。
②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試用期被開除,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
作為職場人,我們一定要多給自己留一個心眼兒,也多給自己留一條後路,畢竟工作只是謀生的一個方式,快樂生活才是最重要的。
③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試用期被開除,公司的這一行為合法嗎
程序員日均寫7行代碼試用期被開除,公司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犯罪。要知道公司認為員工的工作量不飽和,可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強度已經超出了預想。員工沒有將工作按時的完成,並不是自己一個原因,是因為公司的做法極其的不合理。據法律法規得知公司在開除員工的時候,不能因為個人出現的問題,並將所有的罪責都掛在自己的頭上。公司要根據實際的情況給員工一定的賠償,否則的話兩個人可能要法庭上相見。
總的來說作為一個職場人,平時一定要給自己多留一個心眼,要學會給己留有一席之地。工作只是謀生的一個方式,快快樂樂的生活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每個人都要以此事為例,要逐漸的適應工作當中的科學難度。不要在這上面能做一個傻白甜,那最終傷害的人便是自己。因為余情於理對方都應該對其相應的勞務進行支付,所以不要讓對方試圖凌駕於法律之上。
④ 程序員試用期離職,HR吐槽:這種員工最沒有職業素養
公司在招聘新員工時一般會設置三個月的試用期,有些公司崗位試用期更長,這段時間對於公司來說是用來考核員工是否勝任崗位,對於員工來說也是自己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來決定是否留下來工作。剛招進來的程序員試用期還沒過就主動離職了,一名HR發帖吐槽稱:想提醒各位HR一件事,試用期內突然請病假不來的員工,之後肯定會以各種理由辭職。這種員工是最沒有職業素養的,大家招人的時候如果是試用期主動離職的,一定不能要!這種人連最基本的坦誠都做不到,要來也沒啥用。
對於這名HR吐槽試用期主動離職的員工沒有誠信,網友表示:試用期,不就是雙方來判斷合不合適的嗎?試用期不合適員工主動離職走人多正常,要不要試用期幹嘛?這和誠信無關,作為員工當然可以選擇去留。試用期主動離職怎麼就是不坦誠的行為了?員工不滿意你們公司或者有更好的工作機會當然會走,你作為人事還是好好反思一下為什麼留不住人。
還有網友表示公司在員工試用期用各種理由裁員辭退員工的時候怎麼不見你為員工討要說法?裁人的時候沒見你這么義正言辭的,現在人家程序員在試用期主動離職你就心裡不舒服,用道德綁架來攻擊人家沒誠信,這是雙標對待啊!你有點逗了,說實話,辭職人家多拿你一分錢沒,請了病假多麼有素質,顧慮公司的面子,可你弄的有點人家給你臉你不要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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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⑤ 上海29歲程序員離職刪庫被判刑10個月,這件事給予我們什麼警示
員工要有職業道德,不要惡意刪除在職期間的數據,任何都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這名程序員在離職之前刪光了自己以往寫的代碼,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為了修補數據,公司不得不高價請第三方機構恢復。這是一項不必要的支出,該男子沒有考慮到後果,他被前東家提起公訴,等待他的即將是法律的審判。
因為一念之差,直接斷送了自己的職業生涯。等到出來後,估計也沒人敢錄用他了。大公司在員工入職之前都會背景調查,該男子犯的錯誤是原則性問題,繼續從事老本行的可能性很小。
1、職場如戰場,離職也要體面,不要給自己的簡歷留下污點。
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你做過的每件事都會留下痕跡,別人想調查你輕而易舉。程序員是一門技術活,公司爭著搶著聘用。員工離職不要和老東家撕破臉,對自己以後找工作非常不利。
你認可該男子的做法嗎?他應該刪光代碼嗎?
⑥ 京東到家程序員離職當天刪庫跑路,這位程序員的行為合法嗎
這位程序員的行為是明顯不合法的。
一、事件起因經過
一位29歲的程序員,在京東到家平台上做程序,由於試用期三個月到期之後未合格不能轉正,並且被公司勸退,在離職的當天,這位城市員私自上線,把京東到家平台系統的代碼全部。被公司告上法庭,因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而這個公司為了能夠讓系統正常運轉,又額外花費了3萬元請第三方公司來恢復資料庫,所以說公司與程序員之間都損失慘重。
⑦ 我是剛剛畢業的程序員,工作了大概實習期加試用期有6個月,關於試用期被辭退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