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有哪些職能或權力
一.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界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責與義務。國家主席的主要權力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 公布權。即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許可權。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後,由國家主席予以頒布施行。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等。
2. 任免權。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正式人選後,由國家主席宣布其任職;在相反的情況下,宣布其免職。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即駐外使節。
3. 外交權。國家主席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也即主持遞交國書儀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4. 榮典權。包括授予榮譽權和受到非常禮遇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總理領導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即中央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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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職責和許可權有區別嗎
職責是指崗位所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是工作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許可權,又稱職權,是為了確保職責的有效執行或提升組織整體業績,崗位被賦予的指揮或命令權力。職責與許可權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強制性:職責是必須履行的,不履行職責可能導致失去工作。而許可權則是可選的,不使用許可權並不意味著工作不到位。
2. 普遍性:所有崗位都有職責,但並非所有崗位都具備許可權。許可權通常只授予特定崗位或具有一定級別的職位,而基層操作人員和普通文職員工通常不享有此權力。
3. 頻率影響:職責的履行頻率越高,表明員工對工作越投入、越負責。許可權的使用則相反,頻繁使用許可權可能導致團隊凝聚力下降,上下級關系緊張。適度運用許可權可以提升工作質量,但過度使用則會使自己孤立。
在不同的崗位和文化背景下,職責和許可權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某些職能部門中,監督可能被視為一種權力,而在督察部門則是一種職責。在倡導人性化和民主管理的企業中,許多崗位可能被賦予「建議權」,而在等級嚴格、命令式管理的企業中,這種權力可能不存在。
明確職責與許可權有助於了解哪些工作是必須完成的,哪些是不可進行的,以及哪些可以自主決定。這不僅關繫到領導層的認可和下屬的支持,還影響信任的建立。在職場中,應避免將職責誤認為是許可權。
來源: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