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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项目支出具有年度性

发布时间:2022-08-01 02:06:21

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❷ 国家预算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第一、公开性;第二、可靠性;第三、完整性;第四、统一性;第五、年度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❸ 我国的政府预算年度是如何设置的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管理意识薄弱,组织机构设置简单;人员配备不足,缺乏对预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由于一直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事业单位的预算体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前预算时代”,离现代公共预算尚有相当差距。特别是“长官意志”、非制度化、非公开化和公共责任的缺失等问题依然突出。一些部门和单位对部门预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得支出”和“安排打酱油的钱不能用于买盐”的预算管理理念,预算约束观念淡薄。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这一问题在事业单位中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单位预算工作质量的提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领导对于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单位的预算机构形同虚设,只是空有其表,单位在实际进行日常收支活动时,根本不按照编制的预算执行。传统的预算通常采用基数加因素调整的方法,部门经费完全由基期的相关数据决定,而不是根据部门项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来进行合理的安排,这样做只能使“贫富差距”加大,不能适应部门的发展需要。
其次,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存在不科学和不切实际的问题,简单地为获取预算结果而编制预算,而对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关注却较少,使得预算编制部门难以调动各个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预算,更没有条件对预算项目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这样的预算往往与实际有很大差异,使预算管理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预算编制时间短,方法简单;预算编制准备不充分:
首先,预算编制时间短,准备不足。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而预算编制作为整个预算管理的起点,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各部门和人员的积极参与,广泛地进行调研论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应该具有必要的严谨性和权威性。然而,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基本上是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时间不足2个月,时间紧,工作量大,财务人员无法调动各部门的参与积极性,对编制预算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和认证,闭门造车,编制的预算比较笼统,预算质量不高。
其次,预算编制方法简单,质量粗糙。尽管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已推行多年,即取消往年的基数,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结合财力可能,重新测算安排本单位和部门的预算。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零基预算仍难以落到实处。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还习惯于“上年基数+本年调整”的老方法,不以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来确定安排预算,凭既往经验和主观理解来进行编制,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难以将预算分解到各部门执行,导致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调工作交流整、追加预算的现象,影响预算执行必要的刚性。
再次,财务收支预算是单位综合预算中的一个部分,它以单位总体目标为前提,以经营预算、行政预算、事业预算为依据,牵涉的部门多,时间跨度长。因此,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应由相关部门组成预算编制小组,充分考虑宏观环境、现实任务等因素,分析预算实现的可能性和难度。但是目前编制财务预算通常仅仅就一个财务部门的工作,编制时间也不足两个月。这样,无法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预算,也无足够的时间对预算项目进行必要的调研,这样的预算只能依据上年数据编制,往往与实际相距甚远。
三、预算执行不力,随意现象严重:
首先,由于考核意识不强、考核指标不明确等原因,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项目结束之后,普遍缺乏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科学分析、控制、考核和评价,资金投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超预算支出等等问题得不到足够重视,对下一期预算的编制、执行没有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弱化了预算应有的职能。
其次,由于很多单位未实行预算执行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将预算执行情况与员工的绩效挂钩,预算执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浪费现象严重。虽然有些单位也具备相应的考核体系,但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大多只是走走形式,对预算执行未能形成真正的约束力。
再次,对资金的管理。一是职工借用公款没有及时催收形成呆账;二是对有偿资金不及时清算形成坏账。年终清理结算和财务结账。一是会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没有按有关规定,对各项物资进行清理盘点,致使盘盈、盘亏资产不能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调整财务,从而导致账实不符。二是没有按规定进行年终结账。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没有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收入支出账户的余额全部转入"结余"账户,而是仍沿用旧的账务处理方法,将本年度结余虚列支出转入存款,造成本年度内收支不实。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控制体系不健全: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预算管理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组织体系支持全面预算的实施。支出预算分配模式及管理体制仍停留在粗放型水平,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由此在支出管理上与监督考核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控制与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如何,也缺乏系统考核机制,从而增加了经费使用的随意性。
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缺乏预算管理的监督管理机构,对预算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虽然有些单位也设立了相应部门,但其对于整个预算过程的检查频率和深度不能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要求相适应,而且检查方式多为专项检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动态、连续的监督管理,使得监管效果大大下降。
其次,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性,需要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评价,保证其预算管理的公开公正,检验预算有无真正落到实处,防止滋生腐败。然而,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管理情况还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评价机制。另外,即使接受了外界的意见,也不能在第一时间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机制不够健全。

❹ 项目预算有什么特点么

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支出预算除具备部门预算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性:项目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以完成部门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为目标。
2、鲜明性:由于各部门职能不同,每个项目有区别于其他项目的特点和内容。
3、时限性:每个项目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项目支出预算中,项目分为经常性项目、跨年度项目和一次性项目,跨年度项目和一次性项目都有明确的项目实施时限,经常性项目虽然是持续性项目,但一旦项目预算单位的职能和目标发生变化,那么经常性项目也将随之结束。
4、专业性:项目预算是单位职能的体现,从编制、评审、执行和后期监督考评,都是以业务部门为主体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5、专一性:项目预算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风险性:项目的实施受很多外界因素影响,不同的项目在预算期间都可能面临着各种风险和不利因素,存在风险性。
7、择优性: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进行排序。
8、规范性:项目支出预算必须遵循一定的管理程序,相对于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经历编制、评审、执行、控制、评价等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制定。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共计八章七十九条。

❻ 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确定的年度事业发展项目,并依据具体工作内容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又分成建设性专项和发展性专项。

2、内容不同

基本预算支出其内容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项目支出是本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专款安排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3、保障原则不同

基本支出是日常所需的必要支出, 预算资金的安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一列为基本支出的就不容易变动。项目支出是计划性支出,具有可变性,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行安排,在财政资金支出紧缩时,可以暂停、暂缓列支等。

4、立项角度不同

项目支出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先有有关部门审查立项,然后才能列入财政资金预算;基本支出一般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初时上报部门单位预算,财政部门审后就可列支,一般不需要立项。

❼ 国家预算的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并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资料确定,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

第三,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不得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第四,统一性:尽管各级政府都设有各级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但这些预算都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所有地方政府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度计算和填列。

第五,年度性:任何一个国家预算的编制和实现,都要有时间上的界定,即所谓预算年度。它是指预算收支的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


国家预算的现实意义:

预算管理对政府财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算管理对政府财政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促使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规范政府整体的财政收支行为,其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中期财政政策,研究编制三年财政规划,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评价办法,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提高财政政策的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持续性。中期预算则能解决这个问题,避免预算年度之间的脱节,使得预算与宏观经济政策相衔接。对比而言,三年财政规划是宏观性的、方向性的,年度财政预算是操作性的、执行性的。

预算不只是简单的技术或工具的问题,而是塑造某种特定的现代经济、社会文化与价值、廉政政府机构和活化社会机能的利器,时时在塑造着每个国家的公民。预算是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控制、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深深影响着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选择。

预算界定着公资源与私资源的界限,也决定着私资源公共化的程度和比例。例如,个人所得税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和其自身结构,决定着个人在工作与闲暇之间的精力分配,这就是所谓的拉弗曲线效应。同时,人们通过预算过程参与公共决策进而改变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公共预算的产生基于社会契约,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社会公众为此支付报偿、负担税收。基于各种原因,如政府债务增加和合法性等问题,各国政府均试图通过提高公共预算透明度来增加民众对政府政策的支持率。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国家预算原则

❽ 中国的《预算法》有几部,分别在什么时候颁布并实行的

1、中国预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实行预算公开制度等成为亮点。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点修改内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3)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6)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http://www.kuaiji.com/news/1751900_4
4、新预算法的修订,给我国政府的启示:

(1)坚持对人们负责,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

❾ 预算会计中的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的区别

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支出。

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指生活的基本支出,例如衣食住行。这也是人类最基本的行为,按照定员定额进行测算。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护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办公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从财政的角度来讲,基本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9)预算法项目支出具有年度性扩展阅读:

项目支出的管理环节

应包括:

(一)项目支出的预算环节。包括将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预算,获得财政拨款;对未纳入预算的突发项目通过追加申请的方式争取项目支出;

(二)项目支出的使用环节。包括资金授权审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

(三)项目完成后的项目决算。包括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支出使用情况分析等。

基本支出包括三个内容:

(一)工资福利支出(在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各类社会保险)

(二)商品服务支出(即日常的办公费、水电费、旅差费、工会费、福利费……)

(三)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抚恤金、学校的奖学金、对职工个人工作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❿ 新预算法的内容

法律分析:1.中央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本级政府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本级预算收人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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