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算法软件可以登记软件着作权吗
算法是数学方法,在软件开发中,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实现的算法,其表达形式受到版权保护,可以进行登记。
Ⅱ 算法软件可以登记软着吗
软着申请范围:网站、APP、接口系统、办公系统等各类软件、源代码、游戏、小程序等
好处:可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明确作品归属,打击抄袭盗版软件,维权有据;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增加企业无形资产,可用于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可用作企业申报高企及双软认定,可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资金扶持等各类优惠政策
申请流程:
1,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就是自己准备好资料,然后通过微信预约后,按约定时间,自行前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场申请登记。
2,邮寄资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这种方式主要适用对软件着作权申请资料相当熟悉的着作权人,在全国任何地方的都可以,优点为不花费任何费用。不足的是,办理时间过长,如果出现补正可能出现申请不下来的情况。)
3,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办事处申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设立了三个分中心,分别是:a,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西南版权登记大厅;b,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东版权登记大厅;c,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粤港澳版权登记大厅;)
4,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申请。(目前有不少单位比如阿里云等都有此项服务。优点是方便、快,不足是需要支付费用。各个软件着作权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申请。)
Ⅲ 软件着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软件着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呢?
一、软件着作权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无论是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均受法规保护。一项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法规保护。计算机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受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着作权法规所保护的是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则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的着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软件着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二、软件着作权保护范围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三、软件着作权保护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着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Ⅳ 软件着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思想、算法和技术方案吗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Ⅳ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哪些不受保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着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因此,上题中设计思想和流程图都是不受保护的
Ⅵ 维正做软件着作权登记专业吗算法软件可以登记吗
当然了!维正集团是专业做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司,成立已经十几年了,光是分公司在全国开了就有几十家,不少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都在十年以上,非常专业。算法软件可以登记,这是规定好了的。在软件开发中,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实现的算法,其表达形式受到版权保护,可以进行登记。
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四)软件着作权人:指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五)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着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着作权的各项权利。第五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展,均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七条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第八条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第九条软件着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第十条软件着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着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着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着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第十二条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的约定,其着作权属于受委托者。第十三条由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着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第十四条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
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同时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Ⅷ 软件着作权可以保护软件的思想、算法和技术方案吗软件相似是不是就视为侵权
简单的说,软件着作权保护的是你的代码,代码就像文字一样,别人抄袭你的文章就是侵权。
Ⅸ 软件 算法 可以申请专利吗
不能。
现能申请专利的软件只有两种情况:
1、你的软件可以解决问题生产工艺上的某些技术问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你的软件有硬件作为载体,即可做发明也可做实用。
但如果是纯算法,专利法的定义是智力活动,专利是不保护的,可以考虑申请软件着作权。
(9)软件采用的算法受保护么扩展阅读:
软件专利和软件着作权的区别
软件着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也可以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效力。就是说,不登记理论上你也拥有该软件的着作权。
着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盗版。
但是,你的竞争对手往往并不是卖盗版的小商小贩,他们可能也是软件开发人员,如果他们研究了你的软件,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编写软件,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着作权。
例如,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编写,就完全可以回避你的着作权。但是,无疑,他们偷窃了软件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软件的构思。总之,软件着作权无力保护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
Ⅹ 软件着作权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条件:软件着作权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独立创作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着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着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二)可被感知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三)逻辑合理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着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对待如何界定着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上,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仍存在许多争议。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计算机软件的表达与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概念、处理过程等部分,仍旧是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