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那里可以下载 红头文件云南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保障本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权益和待遇,现将《云南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州市统筹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2012年9月15日
云南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业务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省级参保单位、中央驻滇国家机关的工伤保险业务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经办。省财政负担的省级参保单位范围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单位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参保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0.5%执行,个人不缴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
各统筹地区根据上年度基金结余情况,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进行费率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历年划拨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医疗等相关费用结余资金,与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并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省财政负担的省级参保单位初次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省社会保险局商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财政厅按年将费用直接拨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分户。下一年度根据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由省社会保险局商省财政厅对资金予以安排。此项资金与非财政负担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分账核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款从财政专户拨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待遇支付。
参保单位被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伤残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所在单位缴费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
第六条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省级参保单位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由参保单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七条 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和辅助器具配置事宜向统筹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级参保单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八条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享受待遇,但与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退出岗位停发工资的,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二)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行单独建账的,再支付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三)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第九条 参保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参保缴费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解决,经费由原渠道支出。
第十条 参保单位纳入统筹前因公(工)受伤人员和部队伤残人员转入的,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并自次月起,因旧伤复发的,享受《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待遇。
工伤待遇中与民政抚恤待遇重复的丧葬补助金、残疾抚恤金、遗属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等流程。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⑵ 2015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从优秀村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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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录对象。全省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副主任及文书。
二、考录条件。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管理能力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3、密切联系群众,会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任职期间,本村(社区)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遵纪守法,本人未受过任何处分。
5、身体健康。
6、连续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或连续任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社区)副主任、文书3年以上,学历为高中(中专)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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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作为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具有社会道穗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首先, 职业道德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一个行业、一个职业的信誉,与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程度有关,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就依赖于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其次,职业道德可以促进本行业的发展。行业和职业的发展,有赖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第三,职业道德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主要内容,它既是 一个从业人员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的表现;又是一个职业和行 业全体人员的行为表现,如果每个行业、每个职业集体都具备优良的道德,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肯定会发挥重要作用。第四,职业道德有助于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的发展。职业生活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用以调节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主体部分,是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程度的突出标志,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的区别
职业道德是特定职业的从业者从事本职工作时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与道德准则。一般道德则是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与社会行为规范,包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的差异主要存在两方面。
一是职业道德规范适用于特定工作人员,一般道德规范适用于一般社会成员。
道德目标的差异。职业道德的目标必须与相关岗位的工作目标、岗位所在机构的组织目标,以及工作人员的价值目标相符合。一般道德规范的目标只需要符合一般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宏观期待。
道德环境的差异。职业道德适用于特定的组织环境。一般道德则适用于社会环境。尽管组织环境与社会环境有相似之处,在广义上社会环境还可以作为组织环境的外部因素来对组织发挥作用,但两者在规模、层次与特性上还是有所区别的。社会环境的规模要比组织环境更加宏大、更加复杂、层次更加丰富,因此一般道德目标的设定必须能够满足各个阶层社会成员的多样牲需求,以协调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与矛盾。而职业道德的目标设定则可以因地制宜地体现组织环境的独有特色。
道德内容的差异。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 诺、誓言、条例等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一般道德规范的内容就是对一般社会成员日常行为与价值判断的约束和引导。
道德动力的差异。职业道德的核心动力因素是事业成就感。事业成就感是由工作报酬、业绩和职业价值三方面综合决定的。当从业者在工作中获得较高的报酬、有令人满意的工作业绩,再加上责任感与使命感的支持,事业成就感就会油然而生。一般道德的动力因素是社会环境的改善。也就是说,当社会成员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能够使得社会变得更加美好时,会更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二是职业道德源自组织文化,一般道德社会文化。
组织文化是组织及其内部成员所持有的信念、价值观、思维与工作方式及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反映了组织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特质与风格。社会文化是社会在特定的发展阶段与历史时期所具有的思想、人文风俗、伦理道德、历史状态与观念形态的总和。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组织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差异使得职业 道德与一般道德也有许多不同。
道德信念的差异。信念作为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职业道德的价值观不会轻易随着环境的更迭而改变的。而一般道德信念则是社会精神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与社会的历史传统和发展特点密切相关。
道德习惯的差异。职业道德的习惯主要由组织内部的思维方 式与工作方式综合决定。一般道德习惯则是社会风俗习惯长期影响的结果。一般道德比职业道德对大众更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但职业遒德习惯一经长期的刻意学习与培养获得,其影响力与一般道德不相上下,甚至有时会代替一般道德习惯的作用从而对职业行为产生决定性的约束与指引作用。
道德归属感的差异。道德归属感是人们对道德规范表示认同的情感与态度,道德归属感的强烈程度能够反映组织或者社会对其成员的凝聚力。人们更容易认同组织的道德规范,因为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所施加的压力更容易为人们所感受到。当职业道德与一般道德显示出基本一致性时,人们 认同职业道德实际上也就认同了一般道德;但当两者不具备显在相关性、出现矛盾甚至呈现出相悖的表象时,人们有可能迫于就 近的压力,对职业道德表现出更强烈的道德归属感。
总的说来,职业道德的精神与一般道德的实质是一致的,两 者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选择困境。
第二节 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与特征
一、 公务员的职业特殊性
“公务员”一词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中文也有译作 “文官”。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主要是通过 竞争性考试)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的工作人员”。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 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 利。因此,在我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行 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等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都 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
与众多从业者一样,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准 则与规范。由于公务员的职业不是一个普通的职业,是承担社会 公共责任、以实现和捍卫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公仆。因此,对公务 员的道德要求的确应比一般人更加严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首先以公众为服务对象,公务员应具备责任意识,诚信理 念与奉献精神。
强烈的责任意识。在我国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是受到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体系所指引的,即关注民众基本权利的实现、公平正义 的生活状态与社会环境。人们常把公务员比喻成人民的公仆,意 味着公务员就是要为民众尽心服务、排忧解难。因此公务员肩负着保障民众生活得安心满意的重大责任。新的公共行政治理理念 要求公务员不再只是对其所在职的公共机构负责、对行政组织的 上级权威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
主动建立“官民互信”的良性关系。公务员要以开诚布公 的执政理念换取公众对政府的充分信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 “官民互信”的良性关系。公务员要具备诚信的职业道德,能够 以诚信的态度面对公众,除了需要一种在被责问时的坦白表态, 一种信守承诺的严谨作风,还需要在信息博弈中主动向公众公开 必要的工作信息,保障公众对公务员决策与执行过程的知情权。
以奉献精神回应公众期待。公众对公务员有许多期待,希望 通过他们的努力能使民众对于公共生活的各种要求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满足。公务员必须具备能够坦然面对非议、不求回报的利他奉献精神,在公职岗位上踏实工作,认真处理好每一件事务就是对公众期待的最好回应。
其次,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公务员需要有秉持公平正义 的理念。
公共权力来源于民众,但是公务员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的权力 来支配社会公共事务。公务员在面对公共权力所带来的丰富资源 及其产生的复杂利益效应时,要能够秉持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 以规范指引自己的行政实践。
公平之下的公权公用。公共权力不是某个团体和个人的专有 物,因此公务员在运用公共权力时应充分考虑各方不同的需求’, 确保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目的,维护公共利益而 不偏袒特殊利益。要避免使公务员阶层成为凌驾于公众与社会之 上的特权阶层,避免使社会公平者蜕化为社会公平的破坏者。公 务员需要将“公平”的道德要求纳入自己与他人关系的行为规 范中,这样他才有足够的资格担当起公共权力的行使人、成为值 得公众信赖的社会公平的维护者。
以正义理念为弱势群体发声。在基本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公共管理者应该更多考虑社会弱势群体与边缘群体的处境与 利益。这就要求公务员秉持正义的理念,利用公共权力为边缘弱 势群体实现诉求,使公共资源的分配天平能够倾向于这些本身资 源非常有限的弱势群体。
再次,作为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和守护者,公务员需要廉洁自 律、爱岗敬业。
公私分明。公务员更需要区分清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明 确自己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而不是使用者的身份。这就要求公务 员要恪尽职守,不得对公众的、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动一丝 贪念,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廉洁自律,反腐避嫌。反对腐败主要是反对涉及公共利益的 贪污与贿赂。反对腐败首先要求公务员在道德上廉洁自律,划清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使贪欲受到道德修养的束缚。 形成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的“官德”。避嫌的目的是在于避免公 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其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的身份和地位 随意占用公共资源、直接或间接地谋取任何私利或者替他人谋取 特殊利益。反腐与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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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公务员行为规范》电子书下载
《新编公务员行为规范读本》
作者:王少华,吕建平编着 页数:365 出版社:中国人事 出版日期:2009.06
简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的组织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行为,通过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层面。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通过一定的体系和程序分解、传递到行政组织的各部门、各层级,最终落实到具体的职位上,并通过在不同具体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的履职行为去得以实现。因此,公务员履行职责、从事公务活动的行为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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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读本》
作者:李红星主编 页数:242 出版社: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简介:本书从公务员的实际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较全面地阐述了公务员各种行为规范的概念、意义、原则、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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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
作者:鄯爱红编着 页数:305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07
简介: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成人教育统编教材:公务员行为规范一书从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内涵与特征、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本质与原则、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核心与内容、公务员行为规范作用和功能、政治行为规范的涵义与特征、政治行为规范的功能与作用、政治行为规范的内容、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的内涵与作用、公务员道德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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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公务员行为规范概论》
作者:王少华,吕建平编着 页数:335 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05
简介:本书根据《公务员法》,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业性质、工作特点,从政治、廉政、业务等方面对公务员的行为与行为规范的内容作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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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与礼仪知识教程》
作者:陈劲松主编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04
简介:本书主要针对公务员的工作特点编写了行为规范和礼仪方面的基本知识,内容涉及面广,每个知识点都点到为止。可作为公务员提高个人修养和素质的教材,也可供希望提高自己的行为和礼仪规范水平的广大读者阅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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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培训教程》
作者:周小庆主编 页数:266 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
简介:本书包括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概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品行端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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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百问百答》
作者:本书编写组编 页数:190 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12
简介:本书从公务员的实际出发,较全面地阐述了公务员各种行为规范的概念、意义、原则、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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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教程》
作者:主编毛昭晖 页数:297 出版社:研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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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湖南省2009年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的报名时间
2009年湖南省定向招录培养政法干警832名8月1日起报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政法委等部委《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南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湖南省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09年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经政法院校学历教育培养合格后,定向分配到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并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培养计划
根据中央统一安排,今年湖南省计划招录培养1146名,其中面向高校毕业生832名,面向退役士兵314名;培养方向为法院系统90名,检察系统52名,公安系统900名,司法行政系统104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15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49名,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128名,专科生969名。具体计划详见附件1。
整个招录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与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公示、录取等程序进行,并在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红星网、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教育网、湖南人事考试网及各市州组织、人事、教育等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情况。
二、招录培养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培养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1983年7月15日以后出生),符合报考条件,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省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30周岁以下(1978年7月15日以后出生)的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名截止前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不得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8月1日至8月10日,截止时间为8月10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陆湖南人事编制网(http://www.hnrst.gov.cn)或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的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必须与资格复审时提供的原件一致。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司法厅、各市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组织,各单位按照省人事考试院提供的方式进入网上考试资格审查系统,依据本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查,在考生报名后的24小时之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在网上按时反馈给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届时即可上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名期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可以再改报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名截止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省人事考试院将定期公布各职位报考信息。
资格初审时间为:8月1日至8月11日16:00。
(三)交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交纳考务费,每人每科为50元。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即开始网上交费。交费时间截止为8月12日16:00。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考务费。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8月9、10日带上述凭证和网上打印的本人报名信息表及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院(地址:长沙市湘府路168号湖南人才市场二楼大厅,咨询电话:0731-84688383)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四)打印准考证
完成交费的考生于8月24日至28日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与招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
公务员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报考专科的考生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为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为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公务员考试科目由省人事考试院命题。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见附件3)为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8月29日至30日,共两天。
①高中起点大专层次的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论
2009年8月30日9:00-11:30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②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层次的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论
2009年8月30日9:00-11:30民法学
③硕士研究生层次的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2009年8月29日14:00-16:30申论
2009年8月30日9:00-12:00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2009年8月30日14:00-17:00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考生可自行选择参加笔试的市州,具体考场安排于考生自行下载准考证时注明。
3、笔试最低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5。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数和单位实际需要进行合并或核减。招录计划调整公告于8月12日在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4、笔试加分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予以加分:
①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总成绩加10分。
②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总成绩加5分。
③报考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和国家扶贫重点县,户籍在当地的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乡所在县(市、区),户籍在民族乡的考生,教育考试总成绩加3分。高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确定。
不累计加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填写《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报名登记表》的同时填写加分栏目,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公布笔试成绩之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加分的,予以加分。
5、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6、笔试成绩的公布
9月中旬,在湖南人事编制网、湖南人事考试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考生在3天内可以向笔试所在市州人事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
(二)面试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安排在9月下旬。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参加面试的人员比例为1:3。按照管理权限,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如有考生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可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对未达到面试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面试对象可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合格最低分数线为60分。
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试题针对基层政法工作特点,侧重对应试者的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进行测试。
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三)体检
体检对象一般根据招录计划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体检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司法行政、监狱管理职位的体检标准,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实行。其中法院业务、检察院业务、监狱管理职位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监狱管理职位须参照公安机关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测评,还要求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且单眼裸视力≥0.4;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乙肝“大三阳”不合格。公安业务和法院司法警务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实施。其中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体重男性不低于46kg,女性不低于42kg。(体检标准详见附件4)
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一次。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一次。
(五)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又无递补人选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调剂。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录取手续的办理时间为10月上旬。10月中旬,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入学。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省民政厅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人员,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专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班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对于本公告中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政策问题,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有关考务方面的问题,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解释;有关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有关退役士兵的政策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有关单位咨询电话: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0731-82219970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731-82217822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731-8221937282219276
省人事考试院0731-82216500
省教育厅计划处0731-84720540
省民政厅安置处0731-84502233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731-82206383
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731-84732644
省公安厅政治部0731-8459035084590621
省司法厅政治部0731-84586425
各市州相关部门电话号码表见附件5。
附件:
1、湖南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计划表.xls
2、湖南省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报名登记表.doc
3、考试大纲
行政职业能力和申论考试大纲.doc
文化综合考试大纲.pdf
民法学考试大纲.pdf
专业综合Ⅰ考试大纲.pdf
专业综合Ⅱ考试大纲.pdf
4、体检项目及标准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doc》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5、各市州相关部门电话号码表.doc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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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社会组织年检没有收入也需财务审计报告吗
一、基本信息
1.“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等事项,应与《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若社会组织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变更内容自动生成最新事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门尚未批准,自动生成原证书事项。
2.“行业分类”根据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
科技研究(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生态环境(从事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治理的组织)
教育(从事各种教育活动的组织)
卫生(从事各种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组织)
社会服务(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组织)
文化(从事文学、艺术、娱乐、收藏、新闻、媒体、出版等方面的组织)
体育(从事各种体育活动、健身活动的组织)
法律(从事各项法律研究、咨询、援助、代理的组织)
工商业服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组织,包括商会)
宗教(各类宗教及宗教交流组织)
农业及农村发展(直接为农业及农村发展服务的组织)
职业及从业者组织(职业协会、专门行业所有事者组织)
国际及涉外组织(国际性组织、外国商会、境外组织驻华机构等)
其他(校友会、友好协会及其他未列明的组织)
3.“成立时间”,是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最初成立登记的时间)。(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4.“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指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5.合署办公是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此处的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
6.“网站地址”,填写社会组织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组织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7.“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组织秘书处(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写用于社会组织对外电子信件联络的秘书处(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
8.“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数量。(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9.“最高权力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中会员数量超过100人时,可选择会员代表大会。
10.“理事会及负责人”,主要反映社会组织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1.社会团体中的“负责人数”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等)、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行政负责人”是指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2.“70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总人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3.社会团体中“理事长(会长)”“任职日期”,是指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4.“理事长(会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会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5.“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产生方式”(选举或聘任),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经选举直接聘任。
16.“秘书长”中的“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17.“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18.“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此处只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9.“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理事”,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理事的情况。(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0.“工作人员”,主要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知识水平、党员等构成情况。“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包括“全体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和“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人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人数”,是指社会组织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补贴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和担任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会长、专职秘书长的负责人员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兼职人员中的党员人数”,是指在社会组织没有工资、保险、补贴和福利待遇的兼职人员,和在社会组织兼任荣誉会长、秘书长、及顾问职务的人员数;(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1.“事业编制数”指社会团体使用的经编办批准的事业编制数量。(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2.“工作人员”中的“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信息从人员信息系统中提取自动生成, 更改需从人员信息系统中修改)
23.年检填报人,指社会组织具体负责填写年检报告人。
24.“党建工作情况中”的“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总人数”:是指在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及会员中的党员人数。(党员数自动生成,党组织需自行填写)
25.“志愿者”是指本年度曾在社会团体从事志愿劳动,不领取薪酬的人员(可以领取补贴)。“志愿劳动时间”是指本年度志愿者为社会团体志愿劳动的累计时间(以小时计算)。
26.“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二)内部建设情况4.机构设置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① “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②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③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
④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管理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的管理机构。
⑤ “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27.“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28.“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29.“举办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支出”“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反映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相关活动的情况。(填写的数量应与(四)业务活动情况填写的内容保持一致)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内部建设情况
“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名称、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批准时间”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复的时间。(无需手动填写,可通过登记系统自动提取)
“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
如社会团体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方式进行换届或开会的,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
“会议召开方式”,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20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30.“内部制度情况”,对照社会团体内部制度建设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如实填写。
31.“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含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际数量,每个机构分别填写一张表格。
①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方式、设立时间、负责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②“机构类型”,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在本栏中选择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③“设立方式”,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指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前经民政部门登记且发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情形)、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如果不属于以上三个选项,在“其他”一栏中填写具体设立方式,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
④“负责人”中相关信息,按照负责人的实际自然情况如实填写。负责人任职程序包括社会团体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聘用,自主选举,自主聘用。
⑤“财务管理”,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活动情况。
⑥“财务核算”,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收支的核算情况,包括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无财务收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汇入社会团体财务报表的,属于“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
⑦“专项基金”,是指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时的专项基金数额和2019年末的余额,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须填写。
32.“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办事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
33.“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实体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实体机构的情况。“持股比例”,是指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该实体机构的股份比例。
34.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情况、党组织书记情况、党员队伍情况、明确党建联络员、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情况、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等事项。
①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名称”:是指申报年检单位的社会组织名称、或与其它社会组织联合组建的共同名称;
②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成立时间”:是指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批复文件中的最后落实日期;
③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隶属关系”:是指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最后落款名称;
④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类型”:是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⑤党组织情况中“党组织组建形式”:是指社会组织单独建、联合组建;
⑥党员队伍情况中“已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党员所在社会组织经批准成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内的党员人数;
⑦党员队伍情况中“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数”:是指专兼职党员所在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未入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名下的党员人数;
⑧明确党建联络员:是指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联络员,按相应内容填报;
⑨建立工青妇群团组织情况中“未建党组织原因”:包括符合单独建立条件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单独建立条件也无法联合组建、无党员;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是指社会组织中有党员,但未建立党组织或建立党组织后,党员组织关系未转入本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参加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
⑩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选派明确党建指导员”,是指从业人员中有党员,未达到建立条件,选派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指导员;“选派明确党建联络员”,是指从业人员中无党员,兼职人员中有党员,未达到建立条件,选派明确1名党员为党建联络员,按相应内容填报。
35.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落实党建经费、落实活动场所、开展党建活动、未建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无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①落实党建经费中“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组织划拨、党费结余、社会组织行政经费列支。
②落实活动场所:包括“达到六有标准”、“党建规范建设”等内容;
③开展党建活动:包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建工作总结”,分别按提示上传500字以内;
④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是指党建指导员和党建联络员积极参加所在党组织活动,或在社会组织中引导党员、群众开展党建学习宣传、教育管理、报告党员信息等工作照片、简讯PDF上传;
⑤无中共党员的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情况,是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负责监管、组织社会组织中的群众开展党建学习宣传情况。
36.党建工作情况中“上级同意成立党组织批复文件”:是指社会组织选填已建立党组织的,报送提供成立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批复文件(扫描件);
37.党建工作情况中“开展党建学习宣传”、“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分别按提示上传照片、简讯PDF。
38.提供核查社会组织章程:是指各社会组织提供上传本社会组织章程的电子版(word2007版),核查各社会组织的“党建入章”事项。
三、财务会计报告
39.“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40. 财务会计报告,请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
41.按要求需提交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42.在提交的纸质材料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需要社会团体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资产负债表”中年初数由去年年检所报年末数自动生成,更改需向社管局作财务审核说明。
四、业务活动情况
43.“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是简要总结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以及2021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
44.“相关收支、职能和本年度举办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具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以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
(1)“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情况”的“会议名称”是指最近一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
①“原会费情况”是指未按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修改之前的会费情况。
②“调整后的会费标准情况”,主要反映的社会团体按照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要求调整会费的情况
i、“调整后会费标准与原会费标准比较情况”,“提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一档或者几档比原标准高,“降低”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比原会费标准低,或者其中几档比原标准低(或取消)、其余档次与原标准一致,“不变”是指调整后会费标准的每一档都与原会费标准一致。
ii、“召开会议的名称、时间及表决方式”是指社会团体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时间。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
③“规范调整以产销量、企业规范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情况”,如社会团体不是以这种方式收取会费的,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i、“已调整会费计征方式”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而以别的方式收取会费。
ii、“按产销量、企业规范等方式确定会费档次,规定每一档次会费金额”是指,调整后社会团体仍以产销量、企业规模为基数收取会费,但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且明确规定每一档次会费的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④“取消分支(代表)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情况”,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没有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⑤“调整会费档次情况”,如社会团体没有调整会费档次数,可直接选择“不涉及此项”。
⑥“会费基本服务项目情况”是指社会团体调整后的会费标准中,是否明确了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⑦“通过调节会费标准,预计2020年可减轻企业负担数”,社会团体可根据会费标准调整情况,自行测算2020年减轻企业负担金额。
⑧“调整后的会费标准(含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社会团体需详细列出调整后每一档次会费标准,以及会费提供的基本服务。
(2)“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主要反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以及社会团体近4年的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①“公益活动”是指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i、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i、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iii、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vi、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②公益活动“主要服务方式”包括资金资助,技术,信息,专家人才,培训,生产销售,咨询,其他。
公益活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扶助某领域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③“公益活动支出”是指社会团体开展以上公益活动产生的支出。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的运行费用。
④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9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2020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
①“职能”,描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由本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
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准确名称。
③“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履行职能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事项由本会具体操作,某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进行监督。
(4)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
①“事项”,描述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本社会团体承担的各类事项。
②“依据”,具体的政策文件、合同等名称。
③“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承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行政机关委托本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⑼ 跪求山东省13年公务员招考简章及职位查询
您好,现在山东省13年的公务员招考简章已经发布,您可以登陆下面的链接进行详细查询http://sd.offcn.com/html/2013/03/35644.html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以及从在我省基层工作的选调生中考选部分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五)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7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2年3月15日以后出生);
(六)招录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安系统招考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读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公务员不能报考。
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续聘)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选派和续聘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考录公务员政策。
市直机关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0年3月15日以后出生),2010年(含)以前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的报考条件为:(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为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2年3月15日至1990年3月15日期间出生);(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全市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和从在我省基层工作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从选调生中考选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在基层工作表现,择优推荐人选。人选确定后,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专业和工作经历,组织选调生参加网上报名,直接填报选调生职位。
报名时间:2013年3月15日9:00-3月19日16:00。
查询时间:2013年3月16日9:00-3月20日16:00。
报名网址:http://taks.tars.gov.cn(泰安人事考试网)。
具体办法是: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泰安人事考试网,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单位初审: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含节假日)及时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13年3月16日9:00-3月21日16:00登陆泰安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缴费成功后,务必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资格审查时使用),并于2013年4月9日9:00-4月12日16:00登陆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由招录机关进行初审,并核对名单。根据招录机关审核要求,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下载填写的《定向考录职位考生资格审查登记表》,于报名期内到相关市直招考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具体地址见招考职位表),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办理现场资格审查手续时,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要出具个人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l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我市各类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其他职位。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报名办法另行通知。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于3月16日上午9:00至3月21日上午11:00到泰安市市政大楼C701会议室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手续。提供的证明材料见《2013年泰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附件3)。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招录机关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内容见附件3)。
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入面试的,应出具现场审核时要求的材料。
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招录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出现的职位上的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各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申论考试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在机关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C类试卷。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4月13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以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我市同级机关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最低成绩。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考察人员确定后,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体检,并会同招录机关进行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录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并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除特殊情况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省垂直管理部门市以下机关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管理。
市直机关及直属单位从选调生中考选的被录取人员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命职务;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六、招考公务员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具体计划及招考职位见附件1和附件2。
七、其他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指定或出版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违规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简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泰安市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0538-6992955。
1、2013年泰安市各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表.xls
2、2013年泰安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表.xls
3、2013年泰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pdf
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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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电子版,可以到网络文库 网络等知识平台查找一下,每次的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中也会有公务员法的电子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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