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命令”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
张文显编的《法理学》将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应、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命令显然是由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这里的行政机关是上述法律行为概念中所指的人的范畴,而显然行政命令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所以我认为行政命令是法律行为。
以上论断是我根据张文显老师编的《法理学》作出的,如果与其它文献由出入,请谅解。
㈡ 行政命令不能违法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是国家颁布的,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法律一般在全国对所有的人都有效,行政命令根据行政机关的不同,效力范围不同。两者关系: (1)从原则上看:法律优越,法律在命令之上,违反法律则无效。法律保留,某些事项,仅能以法律规定,不能以命令规定;法律主位,法律为主,命令为辅。 (2)从细目看:补充规定,行政命令是法律的补充规定;解释规定,是对法律的解释规定;程序规定,是对法律实施的程序性规定;例外规定,是对法律原则规定的例外规定。
㈢ 行政命令是否可诉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命令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命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