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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演算法27號

發布時間:2022-04-27 12:07:30

1.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擔保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七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五)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准備金。
(八)其他。
第八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七)其他。
第九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三)經注冊會計師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准備金提取等)。
(四)擔保業務收費憑證復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申請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材料,同時將以上材料的電子文檔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
第二十二條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准和評價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預算部門(單位)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財政性資金安排支出的績效評價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採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三)分級分類原則。績效評價由各級財政部門、各預算部門根據評價對象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四)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當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系。
第六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四)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准及專業技術規范;
(六)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七)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績效評價的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按照預算級次,可分為本級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八條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包括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應當以項目支出為重點,重點評價一定金額以上、與本部門職能密切相關、具有明顯社會影響和經濟影響的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部門整體支出進行評價。
第九條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重點對貫徹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轉移支付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應當以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支出為重點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十二條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並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六條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並批復,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八條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系,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於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九條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於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准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准。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准。
(二)行業標准。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准。
(三)歷史標准。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准。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標准。
第二十一條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採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對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二十二條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負責擬定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和相應的技術規范,組織、指導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需要對本級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支出實施績效評價或再評價;提出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四條預算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評價規章制度;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范,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確定績效評價工作人員;
(四)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五)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
(六)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七)綜合分析並形成評價結論;
(八)撰寫與提交評價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預算部門年度績效評價對象由預算部門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提出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也可由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等相關原則確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再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序執行。 第二十八條財政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績效報告,績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預算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預決算情況、項目立項依據等;
(二)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
(三)管理措施及組織實施情況;
(四)總結分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五)說明未完成績效目標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及建議。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開展績效評價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准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條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准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績效報告和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表揚或繼續支持。
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第三十四條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三十五條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地區、各預算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號)同時廢止。《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預〔2009〕39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1.財政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略〕
2.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框架(參考)〔略〕
3.財政支出績效報告(參考提綱)〔略〕
4.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略〕
5.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流程圖〔略〕

3. 會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會計法規有《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行政法規包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總會計師條例》。會計部門規章包含《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以及《政府會計准則》。學習之前先來做一個小測試吧點擊測試我合不合適學會計

我國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具體准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准則》,要求符合適用條件的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並鼓勵提前執行。

2012年12月6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施行。該准則對我國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予以規范。

2015年10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施行。

對於想要提高財務知識的學員可以選擇恆企教育,恆企教育誕生於2002年,以「自營為主、加盟為輔」的連鎖經營形式,已累計在全國24個省市、150多個城市開辦了近400家校區,致力於培養各種財務人才。

4. 中國的《預演算法》有幾部,分別在什麼時候頒布並實行的

1、中國預演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5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預演算法的決定,修改後的預演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納入預算」、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債權、實行預算公開制度等成為亮點。法律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點修改內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3)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4)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6)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http://www.kuaiji.com/news/1751900_4
4、新預演算法的修訂,給我國政府的啟示:

(1)堅持對人們負責,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內部監督體系 。

5.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6. 根據新《預演算法》規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哪些收入

《預演算法》第三章規定:第二十七條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6)預演算法27號擴展閱讀

完整的政府預算體系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預演算法》

7. 如何進一步提升財政收入質量

一、進一步提高對財政收入質量重要性的認識。財政收入是政府履職行政的物質基礎,收入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財政收入不實,一方面違反了財經法紀,另一方面很難保持持續增長。各級政府要遵循經濟規律,堅持收入質量至上的原則,努力實現財政收入與經濟發展良性互動,促進財政收入平穩、持續、健康增長。切實增強可用財力的觀念,將財政收入的增長與可用財力的增加有機統一起來,不斷增強財政的調控能力。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收入,堅持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行為,杜絕資金空轉、虛增財政收入現象發生,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切實保證收入質量。
二、進一步強化收入徵收管理力度。由於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今年我市財政形勢較為嚴峻,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工作,確保全年財政收入任務目標完成。收入征管部門要堅定打好收入攻堅戰的決心和信心,密切關注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稅源企業進行全面梳理,強化收入征管措施,做到依法徵收,應收盡收。稅收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主體,增收的重點要放在依法治稅、強化征管上,既要防止有稅不收,又要堅決制止收「過頭稅」,嚴厲打擊各種偷、逃、騙稅行為。非稅收入作為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嚴格按規定征繳,該進公共財政預算的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該進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全面真實反映非稅收入情況。市財政要按月通報縣區財政收支情況,宏觀反映財政經濟形勢。
三、做好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工作。對財政專戶管理的各類非稅收入進行認真清理,全面落實省財政廳《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 ] 1213號)精神,除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外,其他各項收入要嚴格按照規定納入預算管理。認真執行《安徽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09]1593號),將基層醫療衛生經常性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認真審閱2011年以來制發的文件,規范相關表述,對現行資金管理仍使用「預算外」、「預算內」等詞,要立即糾正。現行有效文件中與「預算外資金(收入)」有關的內容如果與規定不符合,也要相應修訂,在今後的工作中,要避免出現與規定不符合的表述。
四、堅決糾正不規范的收入行為。各級收入征管部門要按照規定,對今年以來繳庫的財政收入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立即予以糾正。對今年應繳未繳、不應繳入公共財政預算的繳入公共財政預算等各種違規行為,要自行糾正處理。財政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在全市通報。
五、杜絕財政收入混庫現象。各級收入征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依法依規組織收入,各類收入按照體制規定分級入庫,嚴禁出現收入混庫現象,對違反規定的各類徵收行為和征管部門,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六、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財政收入增長勢頭明顯回落,今年前五個月全市財政收入增幅回落20.9個百分點,可用財力增幅回落52.3個百分點,收入穩高難度加大,剛性支出壓力增加,新增支出多,民生任務重,償債壓力大,全年收支矛盾十分突出。各級政府要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對收入賬、支出賬做到心中有數,壓縮安排支出,有保有壓,厲行節約,突出重點,提高財政管理績效。
財政收入是政府理財的基礎,收入工作是財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前,我市經濟發展中不確定因素仍然較多,財政收支矛盾突出,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在有效增加可用財力前提下,做到保基本、保重點、保法定、保民生。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嚴肅預算紀律,更好地發揮財政職能作用,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財力保障。

8.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記成費用怎麼定性

摘要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 95 )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處理處罰:依[ 2004 ]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三)款"違反規定調整預算」之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9. 財政項目超過概算如何處罰

財政項目超過概算將責令改正,可能會對直接負責人撤職開除。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九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准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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