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平無戰事中的許鐵英原型,有此人嗎
北平無戰事》之所以能抓住觀眾的眼球,靠的就是精心構思的劇情以及背後所展現的宏大歷史背景:進入1948年以後,國共內戰逐漸走向全面決戰的勢態,國民黨統治區的經濟也出現全面崩潰的局面……對於這樣一部嚴肅的歷史劇,劇中的許多人物是否有歷史原型,這也無疑是觀眾的興趣所在。
「方孟敖」:其實是兩個人
被「建豐同志」(蔣經國)評價為「能力卓越,唯精唯一」的「方孟敖」是本劇的男主角,他原本是國民黨空軍筧橋航校(即國民黨空軍軍官學校)上校教官,實際是中共地下黨員,因涉嫌通共並「違抗命令」案被送上軍事法庭,後被蔣經國特赦,重新任命為國防部北平運輸飛行大隊兼經濟稽查大隊隊長,奉上級命令於北平解放前夕隨國民黨撤往台灣。
從筧橋航校軍官的出身看,「方孟敖」的原型應來自解放戰爭時期兩位著名的國民黨空軍起義人員。第一位是筧橋航校上尉飛行教官謝派芬。謝派芬1942年被國民黨空軍派往美國進行戰斗訓練。1943年回國後,任中美空軍聯隊一大隊分隊隊長。國共內戰爆發後,他內心十分痛苦,每到單獨執行任務的時候,他就總是將炸彈投擲到荒郊野外。經過筧橋航校中共臨時支部書記呂雲蓀爭取,謝派芬於1948年11月秘密加入中共。1948年底,國民黨准備將筧橋航校遷往台灣。起初,中共地下黨組織決定謝派芬隨學校遷台,但隨後,黨組織改變決定,要求其駕機起義。1949年1月3日,謝派芬、中尉飛行教官蔣聲翰等機組5人駕駛1架美製C-46運輸機從杭州起飛,飛抵解放區的鄭州,受到中共方面的熱烈歡迎。之後,謝派芬加入人民解放軍空軍,並於1949年10月1日國慶大典時駕機飛過天安門接受檢閱。1989年病逝。
第二位原型是國民黨空軍第八大隊中尉飛行員俞渤。俞渤出生於天津一個軍人世家,14歲時,父親因遭日機轟炸而身亡,母親隨後病逝。身懷國仇家恨的他考入國民黨空軍軍官學校,並赴美受訓。回國後,他在第八飛行大隊任飛行員。由於不滿蔣介石的內戰政策,他不願將炸彈投到村莊上空,而是故意投到荒野上。1948年8月,他被中共地下組織秘密發展為中共黨員,並成為第八飛行大隊中共臨時支部的書記。後來俞渤加入人民空軍,曾任空軍第一航校參謀長和副校長,於1974年病逝,年僅48歲。
「馬漢山」:江湖做派,熱愛斂財
「馬漢山」實有其人,是蔣經國反貪劍鋒所指的要害人物。在劇中,馬漢山是北平民食調配委員會副主任,北平市民政局長:軍統出身,江湖做派,熱愛斂財,口頭禪是「混賬王八蛋」,哪怕屢屢在人前吃癟,回轉身來仍是一副「我是你老子」的張狂德性,頗有一塊老牌滾刀肉的勇氣和魄力。同時這也是個受過傷的男人,家門不幸妻離子散,散發出一個混蛋至深的憂傷。馬漢山的原型叫馬漢三,他早年加入馮玉祥的西北軍。後投靠蔣介石,加入軍統組織。歷任軍統局華北實驗區區長,軍統局北平辦事處處長、國民黨北平行轅肅奸委員會主任委員、北平市民政局局長等職。後因與毛人鳳發生矛盾,又違背蔣介石的旨意,支持李宗仁競選副總統,1948年,馬漢三在南京被毛人鳳秘密處死。
「徐鐵英」:北平解放前夕畏罪逃跑
虛偽善變的「徐鐵英」是本劇中重要的反派角色。他本是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黨員通訊局(簡稱黨通局,前身為中統)聯絡處主任,因參加赴北平調查民調會貪污案的五人小組成員而出任北平市警察局局長。
據歷史資料記載,1947年成立的國民黨黨通局在局本部共有6個處,包括了黨派調查處、黨政調查處、特種經濟調查處、統計處、總務處和交通管理處,並沒有劇中出現的「聯絡處」,想必此處是劉和平老師的藝術再創造。所以,從歷史人物里,是很難找出徐鐵英在中統內對應的原型人物。不過,如果從北平警察局的角度來看,倒是有個人物可與之相比,1948年北平市警察局長共有過兩任,7月30日之前為湯永咸,之後為楊清植。楊清植並非出身中統,但曾擔任軍統特務團團長、河北站(設在保定)的站長。從出身特務這一點來說,徐鐵英和楊清植倒是有幾分相似之處:抗戰勝利後,楊清植就在北平保定一帶活動,策劃過不少針對地下黨和進步人士的陰謀,曾經一次就在保定逮捕了20多人,株連近百名進步人士。任北平市警察局長後,曾參與過北平解放前夕針對各學校學生運動領袖的「八一九」大逮捕。1948年12月北平解放前夕,他畏罪逃跑。
「何其滄」:專業不是經濟學
學富五車且性情耿直的「何其滄」是本劇中的重要角色。在劇中,他是燕京大學副校長,也是國民黨政府的經濟顧問,受「建豐同志」的特意委託,和中央銀行北平分行行長「方步亭」一起設計代號為「孔雀東南飛」的幣制改革方案,以挽救國統區的經濟。他鼓勵子女追求自由,同情參加學運的師生,並時常出面保護他們。
從燕京大學副校長的身份看,「何其滄」的原型有可能是當年的燕京大學代理校長陸志韋。燕京大學成立於1919年,校長原為美國人司徒雷登。1929年後,燕大在中國注冊,自此必須遵守國民政府教育部的規定,校長由中國人擔任。這樣,司徒雷登此後出任教務長,而中方校長被稱為「代理校長」,實際上相當於副職。1945年後,陸志韋曾任燕大代理校長。
不過,與劇中「何其滄」不同的是,陸志韋是語言學家、心理學家、教育家和詩人,其專業並不是經濟學,也不可能是國民黨政府的經濟顧問。但是,他主張民主,反對內戰,並親身參加了反對蔣介石政權的民主運動,表現出知識分子的良知和勇氣。北平解放前夕,他堅決拒絕胡適等代表蔣介石政府提出的邀請,不去台灣,而留下來迎接新中國的誕生。1952年燕大被分拆後,他被調入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工作,後來曾任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學部委員。文革期間曾受到沖擊,1970年病逝於北京,終年76歲。
Ⅱ 如果黨員斷定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錯了,是可以不執行的,這句話對��
這句話是錯的。
一名共產黨員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和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決議、指示、命令。
即使斷定上級黨組織的決策、決議、指示、命令是錯誤的,一名共產黨員也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和首先堅決執行。黨員有權利通過正常的組織渠道向上一級黨組織直至黨中央進行反映,也允許保留個人意見。但絕不能以此為借口、為理由拒不執行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決議、指示、命令,這是黨的組織制度和黨的紀律決定的。
Ⅲ 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應如何舉報
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網路、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託他人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Ⅳ 黨員違紀檢討書怎麼寫
領導幹部犯錯誤檢查
尊敬的XXX:
幾天來輾轉反側的愧疚與自問,促使我的內心感到極大的悔恨和自責,愧疚的是辜負了上級對我的殷切期望和諄諄教導,辜負了領導平時對我苦口婆心的良語諍言;我悔恨,悔恨的是在當前年終歲尾局工作頭緒多、任務重,自己卻牽扯了領導的精力;悔恨的是在全縣上下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形勢一片大好,各項工作蒸蒸日上,自己卻頂風違紀,彈出了一個極不和諧的音符。作為深受黨的教育多年的同志,問題反映出的政治敏感性、黨性鍛煉和工作能力的強弱是否符合當前的新形勢、新要求?作為一名主要領導,自己是否具備了在其位、謀其政、負其責的信心與能力?答案是肯定的:忽視政治學習的重要,放鬆思想蔓延滋生,漸漸偏離正確世界觀、忽視迴避積重難返的問題、心存僥幸不積極不主動的工作態度……錯誤的出現看似一時,但暴露出來的問題卻是發人深思,觸目驚心的。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14年X月X號XX召開XX傳達會議,深入學習了《》等會議精神,XX人進行了特別的強調,XX還專門下發了XXX文件,我局還專開了會議進行了再部署再學習。我本人也學習了文件精神,對照自己的情況進行梳理,知道辦公用房超標的問題,當時感覺,辦公室是以前就建好的,現在如果改建裝修,麻煩不說,還浪費錢財。所以就沒把這個事當做急事進行急辦。XX日紀委來我局來專項檢查核實,我才感到事情的嚴重性,XX日我就按照要求進行騰出。
現在回想事情發生的經過,本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平時自身要求不嚴,以致在關鍵時候沒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事後經過上級領導的批評教育、同志們的幫助和自己的深刻反省,我更進一步地認識到這一違紀事件的嚴重性。這件事情的發生,看似偶然,實屬必然,這與平時自身要求不嚴,作風鬆散,紀律鬆懈休威相關。痛定思痛,為了以後更好地工作,樹立領導幹部良好形象,我認真地剖析了所犯錯誤的原因:
一是平時不注重學習,政治敏感性差
我今天所犯的錯誤,我感到,主要就是平時對上級的指示精神學習不夠、理解不深造成的。正如古書上有句話說的好:「貧學者,不空也泛,行必繆」。講的就是一個人如果平時不善於學習,腦子里空空如野,也只能是泛泛而談。其行為必將失之毫釐,繆以千里。再回想自己平時對待學習的態度,總感到當領導多年,又經過組織的培養,什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雖談不上了如指掌,但對於每一項規定要求說上個八九不離十還是不成問題的,自己認為上級的指示精神年年差不多,沒有必要再浪費時間去學習了,逐漸放鬆了平時對自身的嚴格要求,錯失了學習新規定,適應新形勢的良機,以致各種錯誤的思想趁機而入占據了頭腦,影響了心態,放寬了言行,從而造成了在自己身上發生了本不應該發生的問題。
二是存在僥幸心理作怪,企圖矇混過關
記得韓非子曾經說過「僥者,學必廢,戰必敗,經必衰,」說的就是一個存在僥幸心理的人,學業必然枉廢,作戰必然失敗,
經商必然衰敗。而僥幸心理,說到底說是一種賭徒的心態,賭徒偶爾也許會贏上一把,但更多的是輸得血本無歸。再對照自己所犯的錯誤,感覺年年提超標超占這個問題,年年也沒見真刀實槍的干過;總認為,以前有很多類似的情況,也沒見有幾個受到紀律的處罰;總認為,自己是身居領導的幹部,上下關系都很熟悉,沒人會在這個件事情上較真;總認為,雖然現在要求越來嚴,標准越來越高,騰出房子有一個過程,先等一等看一看再說;還認為,這么多單位,這么多領導,不可能就檢查到自己頭上吧,殊不知紀網恢恢,疏而不漏。 「要想人莫知,除非已莫為」,僥幸的心態本身就意味著可怕的後果。
三是組織紀律觀念淡薄,自由主義思想嚴重
以前在基層工作的時候,我都能遵守紀律規定,工作兢兢業業,做事謙虛謹慎,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和職務的升遷,自己逐漸的放鬆了以自己的要求,認為遵章守紀是基層的事,是職工的事,自己作為領導幹部,平時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適當放鬆一下要求、適當自由一點也算不了什麼大事,自己能把握住,殊不知潛移默化中自由主義思想抬頭,造成我這次出現問題,就是在這種錯誤思想的驅使下,對上級指示精神視而不見,對領導講話充耳不聞,總覺得違章違紀的事與自己無關、跟自己無緣,從而對自己放鬆要求,事實證明,放鬆必然導致放縱。放縱也必然與會紀律格格不入,與紀律格格不入的自由也必然受到紀律的懲罰。
四是集體榮譽感不強,個人主義思想嚴重
「責任重於泰山,榮譽高於生命」,這是作為領導幹部最起碼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現在細細分析自己所犯的錯誤,在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在有損於榮譽感方面犯下了以下四個方面的錯誤:一是執行規定不嚴格,落實指示不堅決,影響了集體正常工作秩序。縣里辦公用房是有明文規定的,領導幹部本應模範帶頭、嚴格執行,但我卻以個人利益為重,臵縣里規章制度而不顧,頂風違紀,影響了局裡一些正常工作的開展。二是損害了領導幹部的形象,單位的集體榮譽感不強。XXX局負責XXXX,工作是大量的,也是謹慎細致的,在執行命令、嚴守規定上,應該為基層作出的模範表率,但我卻為XX摸了黑;三是職責意識淡化,牽涉了領導精力。
作為XX幹部,本應以對單位、對領導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職責,高標准完成好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為己任,但我卻以一時的糊塗,以自己愚蠢的行為,圖自己方便,不顧事情的嚴重後果,為領導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煩,這是典型的對領導不負責的表現;四是擺位不正,自律意識不強,對自己成長進步不負責。「大河無水小河干、大河有水小河滿」闡述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自己身為機關的一員,加強責任心,增強榮譽感在平時雖然也曾掛在嘴上記在心裡,但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的關鍵時刻,卻當責任如耳旁風,視榮譽如草芥,以自己的小利益凌駕於整體利益之上,這既是對單位不負責的表現,更重要的是對自己不負責。
著名哲學家黑格爾曾說過「對於你自己造成的恥辱,除了面對,別無它法」,後悔一次可貴,後悔二次可諒,後悔三次可悲,我深知,面對這次所犯錯誤,光有後悔是遠遠解決不了問題的,因此我決心本著從哪兒跌到從哪兒爬起來的原則,放下包袱、輕裝上陣,見微知著、防微杜漸。從頭做起、從小事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我保證在下一步工作中堅決做到:
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修養
理論是行為的向導,修養是理論的升華,反省這次事情經過,無不與自己的理論水平底,自身修養差有著直接的聯系,我決心在下一步學習工作中,本著學習是為了武裝自己的頭腦而不是武裝自己的嘴巴原則,向書本學,向他人學,向實踐學,堅決做到理論與實踐並重,技能與智能並重,做人與做事並重。努力做一個讓縣委領導放心,讓基層滿意的合格人員。
二、培養誠信的品質
誠信是立身之本,在以後做人做事過程中,我一定誠字當頭,做老實人,干老實事,不弄虛作假,不欺下瞞上,不斷修正自己的人生坐標,樹立正確的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正確處理好兩個利益的關系,時刻把精力用在工作上,在工作中不斷增強戰勝自我的意志,團結同志,同甘共苦,用自身的實際行動,在當前全縣各項發展蒸蒸日上的關鍵時期,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認真落實法律法規,做遵章守紀模範
在學習領會上級指示精神實質基礎上,我一定以法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做遵章守紀的模範。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任何一個崗位上都體現著黨的價值,維護黨的良好形象。能力弱一點可以趕上來,形象差了可就沒法改過來了,通過嚴格的自律和約束,把「形象重於生命」牢牢記在心
頭。每一名黨員都是一面旗臶,看你舉的是紅旗、黑旗還是白旗,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在盯著你,在效仿著你。要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影響和帶動身邊的同志,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忠實的履行好上級賦予的權力,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隨時防止私慾膨脹和工作的急躁暴躁,按照職責要求把本職工作干好。
四、強化責任心,提升榮譽感
一個沒有責任心和榮譽感的人至少可以說不是一個完整的人。因此在以後工作中,加強自己的責任心和榮譽感,讓自己的言行舉止永遠臵於集體之下、群眾之中。
請縣委和同志們看我的行動吧!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的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軍隊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違犯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依照《關於軍隊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處理規定(試行)》和《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條公開發表反對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四條在軍隊中進行策反或者組織、參加危害國家、軍隊安全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條在軍隊中擅自成立軍隊條令條例規定以外的團體、組織或者擅自參加社會團體、組織及其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成立或者參加軍隊禁止性組織及其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六條編造或者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參與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所等方式支持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
組織社會上的遊行、示威、靜坐、請願、串聯上訪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條參與宗教、迷信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組織宗教、迷信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九條擅自出國、出境的;超過六個月不歸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條弄虛作假,騙取不正當利益的
瞞報、謊報案件、事故或者其他按照規定應當上報的重要情況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戰時瞞報、謊報軍情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貽誤戰機或者造成作戰失利等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條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執行作戰、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等任務中,違抗或者消極執行上級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授意、指使部屬違法違紀的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由於上級授意、指使,致使部屬違法違紀的,對部屬依照第一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事先進行抵制或者及時報告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予處分。
第十四條隱瞞、截留戰利品、慰問金、慰問品的,
私分戰利品、慰問金、慰問品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五條插手部隊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報廢裝備器材處理,以及轉讓、出賣、租賃軍隊房地產等,為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利用職權把親友調離參戰部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六條用公款吃喝、送禮,經批評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用黨費或者專項業務經費吃喝、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違反財經紀律設立「小金庫」
第十八條在徵兵工作中失職、瀆職,接送不合格兵員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在徵兵工作中收受錢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武器裝備使用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武器裝備,擅自出賣、轉讓、出借、私存裝備器材,或者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不良後果。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出租、出賣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規定出借軍隊房地產或者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的,
擅自出租、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使用軍隊印章,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使用軍隊印章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群眾紀律,侵犯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戰時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四條虐待俘虜,
以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同時違犯黨紀、軍紀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處理。其中,受到開除軍籍或者除名處分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受到行政降職(級)、撤職處分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對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如本人因同一行為已經受到行政記大過(含)以下處分,也可以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其他黨內法規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軍隊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本規定以及其他黨內法規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應當由軍級單位或者軍區級單位黨委、紀委批準的,報中央軍委紀委批准;應當由師、旅級單位黨委、紀委批準的,報軍區級單位紀委批准;應當由團級單位黨委、紀委批準的,報軍級單位紀委批准。各級紀委批準的比照處理案件,報中央軍委紀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央軍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2000年2月18日中央軍委發布的《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Ⅵ 很多黨員都能做到服從命令但內心不一定能做到什麼自信
言行是否一致,也是孔子判斷一個人是否合格人才的標准之一。
這類言行不一的黨員若不及時辨別出來,清除出去,不僅助長自行其是、弄虛作假之風,導致工作中形式主義泛濫,貫徹上級政策虛浮表面,使政令落空,政策走樣,而且極易把因做表面文章而延誤黨的事業,啃噬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損害幹部形象、影響黨群關系。
是否擔得起一名黨員的稱號,行動便是試金石。新時代的發展大潮正在涌動,只有知行合一、有擔當作為的黨員,才能擔得起重任,以奮斗者的姿態,當好新時代的開創者和建設者。
黨的紀律很多,但最基本的一條就是要服從組織,絕不能與黨講價錢,只要黨組織需要,黨員就要無條件服從,否則,你就不配做共產黨員。
Ⅶ 當兵期間違反了任務的命令,遲到10分鍾。本應是預備黨員,接受處罰後預備黨員是否取消
這可不一定,事情還得你的多方周旋,事在人為嗎?
Ⅷ 論述題:社區黨員幹部應當如何遵守紀律
10月16日,中央在相關案件通報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周本順「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潘逸陽「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
「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餘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謝春濤認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將使黨員在突破法律「底線」前先觸碰到黨紀「底線」,跌倒後就不會摔大跟頭,本質上體現了對廣大黨員的愛護。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於『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傳遞一個明確信號——黨內法規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心上
立德向善,立規懲惡,准則和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下一步關鍵是要落到實處。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通過兩項法規時明確提出,各級黨委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各級紀委要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把紀律和各項黨內法規執行到位。
高波認為,貫徹落實好准則和條例,關鍵要做到「學、思、踐、悟」四個字。「學」就是既學習法規文本,又領會其中深意;「思」就是將現階段工作實際與兩大法規「對表」,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踐」就是要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悟」就是在「學、思、踐」中形成共識,並用來進一步指導實踐。
「兩項法規的修訂,堅持以黨章為遵循,是黨章關於廉潔自律與紀律要求的具體化。」謝春濤認為,應以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為契機,喚醒廣大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樹立起黨章的權威,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指出,准則和條例作為黨內法規,都是「帶電的高壓線」,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執行起來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於擔當、敢於較真、敢於斗爭。
Ⅸ 怎麼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舉報
可以向當地紀檢委辦公室投遞舉報信,也可以上網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舉報內容發到紀檢委的郵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受理信訪范圍是:對黨員、黨組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或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其他涉及黨紀黨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Ⅹ 方孟敖的歷史原型
方孟敖的原型應來自解放戰爭時期兩位著名的國民黨空軍起義人員。
一、謝派芬
第一位是筧橋航校上尉飛行教官謝派芬。謝派芬1942年被國民黨空軍派往美國進行戰斗訓練。1943年回國後,任中美空軍聯隊一大隊分隊隊長。國共內戰爆發後,他內心十分痛苦,每到單獨執行任務的時候,他就總是將炸彈投擲到荒郊野外。
之後,謝派芬加入人民解放軍空軍,並於1949年10月1日國慶大典時駕機飛過天安門接受檢閱。1989年病逝。
二、俞渤
第二位原型是國民黨空軍第八大隊中尉飛行員俞渤。身懷國仇家恨的他考入國民黨空軍軍官學校,並赴美受訓。回國後,他在第八飛行大隊任飛行員。
由於不滿蔣介石的內戰政策,他不願將炸彈投到村莊上空,而是故意投到荒野上。後來俞渤加入人民空軍,曾任空軍第一航校參謀長和副校長,於1974年病逝,年僅48歲。
方孟敖,他原本是國民黨空軍筧橋航校(即國民黨空軍軍官學校)上校教官,實際是中共地下黨員,因涉嫌通共並「違抗命令」案被送上軍事法庭。
後被蔣經國特赦,重新任命為國防部北平運輸飛行大隊兼經濟稽查大隊隊長,奉上級命令於北平解放前夕隨國民黨撤往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