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級對下級的命令屬於什麼行政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的「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以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即與法律(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
B. 依職權行政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需行政相對人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也稱主動行政行為和積極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不待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主動為之的行為。依職權行政行為的種類很多,包括行政規劃、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C. 中國的軍人以什麼為天職........
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
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軍人的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二)刻苦訓練,熟練掌握各種技術
(三)努力學習政治,不斷提高思想覺悟。
(四)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五)艱苦奮斗,厲行節約,愛護部隊聲譽。
(六)積極學習科學文化,提高文化素質。
(七)遵守安全規定,保守軍事秘密。
(3)依命令行為擴展閱讀:
中國軍人的軍職:
1、班,由若干名士兵編成的軍隊最基層一級組織。通常隸屬於排,設班長,由軍士擔任。一般在排的編成內遂行任務。班的編制人數,根據所擔負的任務、配備的武器裝備和便於管理、指揮的原則確定。
2、排,由若干個班編成的軍隊一級組織。通常隸屬於連。為戰術小分隊。
設排長,由軍官或士官充任。一般在連的編制內遂行任務。依任務、裝備和編成,區分為步兵排、坦克排、炮兵排、工兵排、偵察排、雷達排、通信排、修理排、汽車排、勤務排等。
3、連,由若干個排(或班)編成的軍隊一級組織。通常隸屬於營。
為基本戰術分隊。一般在營的編成內遂行任務。直屬團以上單位的連稱獨立連,多擔負技術和勤務保障任務。依任務、裝備和編成可分為步兵連 、坦克連、炮兵連、導彈連、工兵連、通信連、防化連、偵察連、雷達連、電子對抗連、汽車連等。
4、營,由若干個連編成的軍隊一級組織。
通常隸屬於團和旅。為高級戰術分隊。一般在團或旅編成內遂行戰斗任務。直接隸屬於師以上單位的營稱獨立營,多遂行戰斗勤務、技術勤務和後勤保障任務。按任務、裝備和編成。
分為步兵營、坦克營、炮兵營、導彈營、空降兵營、電子對抗營、工兵營、通信營、雷達營、防化營、汽車營等。戰斗營通常轄3-5個戰斗連及戰斗、勤務保障分隊。設有營部,有的國家軍隊的營設司令部,編有參謀長和參謀。
5、團,由若干個營(或連)編成的軍隊一級組織。通常隸屬於師(或旅)。直屬於軍(集團軍)以上單位的稱獨立團。為基本戰術部隊,是具有一定職能和許可權的教育訓練、行政管理單位。設有領導機關,編有戰斗勤務保障分隊。
6、旅,由若干個營(或團)編成的軍隊一級組織。通常隸屬於師或集團軍(軍)。為戰術兵團。設有領導機關,編有戰斗、勤務保障分隊。一般在上級編成內遂行作戰任務,亦可獨立作戰。
依任務裝備和編成,分為步兵旅、坦克旅(裝甲旅)、炮兵旅、反坦克旅、高炮旅、防空旅(防空混成旅)、戰術火箭旅(導彈旅)、空降旅(傘兵旅)、工兵旅、舟橋旅、海軍陸戰旅、航空兵旅、雷達旅等。
7、師,由若干個團(或旅)編成的軍隊一級組織。
設有領導指揮機關,編有戰斗、勤務保障部隊、分隊。通常隸屬於集團軍或軍。為基本戰術兵團。一般在上級編成內遂行作戰任務,亦可獨立作戰。
按任務、裝備和編成,可區分為步兵師、坦克師、炮兵師、高射炮兵師、防空師、空降師(空降兵師)、航空兵師、空中突擊師、海軍陸戰師(海軍步兵師)等;
按戰備程度的不同,有滿員師、簡編師、架子師、動員師等。師是構成戰略戰役軍團的基礎,也是計算戰略戰役力量對比的基本單位,其數量和質量是衡量軍隊作戰實力的主要標志。
8、軍,由若干個師(或旅)編成的軍隊一級組織。通常隸屬於軍區、方面軍。設有領導指揮機關,編有戰斗、勤務保障部隊、分隊。為戰役戰術兵團。
一般在上級編成內遂行作戰任務,亦可獨立作戰。依任務、裝備和編成,分為陸軍軍(步兵軍)、坦克軍、空軍軍、空降軍等。
D. 公務員應該如何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公務員必須堅決嚴格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這是公共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存在的歷史使命所決定,但同時這也要求公務員在執行雀塵上級決定和命令之前,對之進行合法性的鑒別。
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原則,不服從上級的違法命令是權利。
從國外立法的通例看,公務員對上級命令的服從不是絕對的。如果對上級長官命令的合法性有懷疑,公務員有權不服從。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頃啟禪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4)依命令行為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必須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因此對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合法性的審查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應從以上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是主體違法,即決定和命令的發布者不具備法定的資格,主要表現為沒有法定的職權和超越法定職權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二是依據違法,即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必須依據法律做出,超越旁敬法律、沒有法律依據做出決定和命令都是不允許的,這是維護法制統一性、權威性所必需的;第三是程序性違法,實體與程序並重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都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唯此才能保證公務活動的公正和高效。
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只要符合上訴三項中的一項,就可判定為違法,下級公務員就應當不予執行。
E. 人民警察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何規定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5)依命令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