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提高预算执行审计质量(结合预算法)
一、做到四个明确
(一)要明确审计的目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不同于过去的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过程既是财政资金的收支过程,也是国家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过程。因此,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既有微观性目标,也有宏观性目标。具体地讲,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实现四个目标。一是要审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情况,促进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二是要促进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提高部门预算约束力。三是要促进部门单位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四是要促进部门单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二)要明确审计的范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范围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计的时间范围。针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对象多,年度审计覆率低,一些单位几年都审计不了一次的情况,为了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实行几年审一次,一次审几年的办法。对一般单位至少三至五年要审计一次,对重点单位一年或二年要审计一次。对几年审计一次的单位,一次至少要审计近二年或三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审计的对象范围。针对部门预算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呈现隐蔽性、转移性的情况,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要由一级单位向二、三级单位和部门所属的社团组织如学会、协会等延伸。三是审计的资金范围。针对目前一些地方预算管理不够规范,部门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多的情况,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资金范围应包括基本部门预算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三)要明确审计的内容。当前,存在对部门预算审计的内容还不够明确,甚至存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就是审计预算数和执行数的差异情况并找出原因的狭窄认识,严重影响了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质量。笔者认为,完整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是要审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行业法规情况,看部门单位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二是审计预算单位基本情况,通过对预算单位基本情况的掌握和分析,发现审计线索,确定审计重点。三是要审计预算执行差异的情况,找出形成差异的原因,为加强预算和预算执行管理提出建议。四是要审计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通过审计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五是要审计往来款项情况,重点审计在往来账户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收支等问题。六是要审计财产物资管理情况,重点审计财产物资数量的真实性、财产物资增减变动的合法性和财产物资使用的效益性,从中发现侵占、贪污、行贿、违法购置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七是要审计票据管理情况,通过对财政票据的领、用、缴销和支出发票的审计,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虚列支出和虚假发票、小金库等问题。八是要审计收入支出情况,重点是要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九是要审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审计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和虚列支出等问题。十是要审计预算执行的效益性,通过对支出规模、人均支出水平、增减支出因素、工作任务饱和状态和完成等情况的审计和对比分析,对预算执行的效益性作出评价。
(四)要明确审计的方法。在运用一般审计技术方法和计算机方法的基础上,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要采取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核实财产物资和查对支出发票等四个方法,这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揭露问题、发现案件线索的必要方法,必须把这四个方法作为规定动作予以落实。
二、搞好四个结合
(一)审计与调查相结合,从促进宏观管理上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质量。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要加大审计调查的力度。要针对财政收支、预算管理、预算执行中的政策、体制、制度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等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深化财政改革、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审计建议。
(二)审计与自查相结合,从加强预算执行单位自律上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质量。审计机关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之前,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查自纠,在审计处理上体现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这是一种理性化审计行为,是文明审计的重要体现。这样,不仅能引起被审计单位对执行政策法规的重视,而且被审计单位能更加理解审计、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三)“阵地战”与“运动战”相结合,从改进审计的组织管理上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质量。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形成了以专业科股为单位分兵把守、互不侵犯、各自为战的阵地战习惯,这种组织方式使各专业审计形成了一支比较稳定、熟练的审计力量,但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一,这种方式容易使审计干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形成固定关系,人情关、关系关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容易导致审计腐败,影响审计质量。第二,这种方式使审计干部固定在一个岗位上,不利于审计干部向一技多能发展,不利于审计干部开拓视野,不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开拓创新能力。因此,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应采取阵地战与运动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克服分兵把手的缺陷。具体做法是,第一,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定期轮岗,首先把中层干部从阵地中运动出来。第二,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打破专业分工界限,相互渗透,交叉分配审计任务。
(四)“战斗”和“战役”相结合,从扩大审计工作的影响上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质量。这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的关系。当前,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一般都是以重点审计为主,即每年只对重点单位或多年未审计的单位进行审计。就审计的规模而言,重点审计属于战斗型审计,采取这种方法符合审计力量不足的实际。但是,这种方法规模小,不易产生较强的审计影响和宏观作用,而且一些非重点单位长时间得不到审计监督,容易产生隐患。因此,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把战斗与战役结合起来。这里的战役就是要开展全面审计。显然,就目前审计机关的力量而言每年都搞全面审计是办不到的,但每隔3至5年时间集中力量搞一次全面审计是有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其作用主要有二,第一,有利于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单位带有共性的问题,从而有利于审计机关从机制、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能更好地服务宏观管理。第二,这种方法声势大,如果再辅以必要的舆论宣传,有利于增强审计的影响力,对违法违规问题有震慑作用。
㈡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
一、我国政府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法律关于预算草案编制的一些规定不科学,影响预算编制的质量。
1.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但《预算法实施条例》又规定预算年度开始的1月份才要求省、市、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级总预算草案,预算经人大审批通过的时间一般都是在3月中。下旬,从理论上讲,经过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案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还处在编制和审批中,待预算获得正式批准后,预算执行差不多已过去三、四个月,在有些地方已过去半年。财政在较长时间里的无预算运行,形成先执行、后编制、再审批的局面,使预算从立法上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客观上限制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一旦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就缺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法律依据。虽然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但这一规定本身,使编制出的预算案的1一3月的内容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和意义,与此同时,在此期间政府预算对实际预算收支的指导作用是缺位的。
2.“法与法打架”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法律、法规对预算规定了“法定支出”任务,如农业法、教育法等都规定预算对这些部门的投入应达到财政收入的某一比例标准,这些规定对于《预算法》的规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较少,给预算的编制造成了一定难度,影响了预算的整体性、统一性。据调查,上级各项法律、政策、配套等新增支出,在有些地方是当年可用财力增加额的200%以上。在一些省每年仅教育、农业、科技三项按法律要求安排的支出增长就要占当年新增财力的一半以上。财政部门对这些财政支出需求,没有办法安排,处于两难境地。若执行《预算法》,坚持收支平衡,无法满足一些部门的法律、政策规定的支出要求;若执行其他法律、政策,收支平衡又不能保证,《预算法》的要求不能落实。
(二)编制内容不够科学,不利于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1.预算编制内容粗糙。
预算编制内容细化是预算管理的基础。然而,一方面,我国的预算收支科目的设计不合理,预算收支科目十分粗糙。目前,我国的预算收支表中,类级科目只有100多条,而且是在单式预算的基础上演化而来,其科目不能适应复式预算的编制需要,例如“基本建设支出”和“企业亏损补贴”两个科目,在编制复式预算时采取一分为二的方式,冠之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定语分别用于两部分预算中,显然不能满足预算编制的需要。另一方面,收支科目的粗糙,造成我国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太粗略,项目不细,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组次太少,所列内容太粗,透明度太低。而且,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预算草案科目只列到“类”一级,还有很多地区编制的预算连“类”级也列不全,只列20来个大类,更没有“款”、“项”、“目”的具体内容;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内容虽稍细一些,但也只到“款”级科目,没有具体的“项”和“目”,甚至许多资金不作预算,随用随批,“暗箱操作”,起不到预算的作用。由于预算编制得过于简单。笼统,透明度低,其内容是否科学、合理难以审查监督,审计也没有依据,造成人大代表审议时对预算内容了解模糊,看不明白,也就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这种粗糙的预算到了执行环节,也无法严格执行,预算资金可以在各个细目之间随意流用,预算执行的弹性大,无法追究责任,因而也就谈不上缺乏约束力。编制方面的粗糙,是造成我国预算对支出控制力弱化的重要根源。
2.内容不完整。
在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块,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案一般仅反映预算内资金的分配情况,而对于数额庞大的预算外资金不予反映,这样,政府手中的财政资金只有一部分在预算中得以反映,编制的预算从内容上看是不完整的。由于政府预算内容不完整,导致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人大的监督之外,狭窄的预算收支范围既弱化了应有的预算监督,亦削弱了政府预算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预算的编制形式不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影响预算的规范性和《预算法》的严肃性。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并且 1995年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预算法之所以规定按复式预算编制预算,是因为复式预算有利于体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较之单式预算,它能够反映不同性质的预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并采取不同的办法管理性质不同的预算资金,从而更加有效地管理预算资金。预算法颁布以来,中央政府虽然从1992年开始编制复式预算,但具体形式一直处于多变状态之中。从1992—1996年编制的预算分为经常预算和建设预算;1997年以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取而代之;1998年至今又以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债务预算收支的形式编制。目前这种三部分预算收支在形式上既不同于单式预算,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复式预算。很明显的一点,无论是将政府预算编成经常预算和建设预算,还是将政府预算概括为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债务预算收支,都与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界定相距甚远。而且,按照常规,复式预算是依据性质的不同划分预算收支的,但一般预算收支和基金预算收支,却在性质上相互交叉,以致其区分的界限模糊不清。至于地方政府编制的预算,则更是与预算法过顶的形式相去甚远。
(四)预算收支的测算方法过于简单,缺乏科学论证,导致财政收支的测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我国多数地方沿用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办法测算预算收支,即在上年收支基数上加本年增、减因素,以此确定本年各项预算收支。在收入预算的编制上,往往存在较多的人为因素和长官意志,或者是国家已经确定了当年财政收人的增长比率,地方就是一个执行的问题。在支出预算编制上,细化项目、量化分析和科学论证做得还很不够。“基数法”实施的后果,使各预算单位对“基数”重视有余,而对资金使用效益却过问甚少,而且,也易于形成支出刚性,不利于预算支出总量与结构的调整。
(五)编制、审批时间仓促,造成代编预算盛行,预算脱离实际,审批流于形式。
从编制时间来看.法律规定预算编制时限是: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门,其间仅有两个月的时间。尽管2000年开始,将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标的时间提前到9月份,比以前提前了两个月,但在这4个月中,预算草案的编制需经历以下环节:各级政府层层下达指示部署;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预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下一级总预算;各级政府审定;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并听取意见。在这段时间中,预算编制的许多基础性工作难以完成,预算编制的一些政策性、技术性工作也很难做到细致调详。此外,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我国法律对各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没有规定,全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召开,省级人代会一般在1月或2月召开,省以下各级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各地不同,但一般都在3月以后,由于市、县人代会尚未对预算进行审批,省级人代会只能将代编的预算报中央汇总。由于是代编预算,所以很难做到准确。这种预算安排上的先天不足,冲击了预算的正常执行。
从审批的时间来看,《预算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在人大开会期间,通常也只有较短的时间用于审查预算案。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报送人大审批的主要是预算报告,所附的“预算草案”只是大类的数字。在人代会期间,虽然有预算委员会,常委会每年也安排一次会议审议预算执行情况,但由于内容很粗,科目不细,人大代表在审议预算报告时看到的只是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而具体体现其使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人大根本无法接触细致的数字,连一些部门究竟有多少编制、需要多少经费都无法知晓,因而也就无法对预算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导致人大的审查流于形式。
二、改进我国政府预算编制的思路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性使用,也为一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利之机,严重影响了政府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必须加以克服和改进。
(一)完善《预算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加强有关法律、法规与《预算法》的衔接。协调。
1.修订《预算法》。
鉴于目前财政年度有较长时间无预算运行的状况,可考虑对财政年度进行调整,将预算年度由目前的历年制改为跨年制,以消除时间差。具体来说可考
2006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为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中央部门在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具体来讲:一是收入要合法合规。组织基金收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测算等。二是各项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遵守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支出预算要结合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计划、职责和任务测算;对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的预测要充分体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致性,要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项目和投资支出方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出的安排要体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的方针;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开支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要按国家、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部门预算需求不得超出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应认真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数据资料要按实际情况填报;各项收入预算要结合近几年实际取得的收入并考虑增收减收因素测算,不能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支出要按规定的标准,结合近几年实际支出情况测算,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各项收支要符合部门的实际情况,测算时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不能凭主观印象或人为提高开支标准编制预算。
三、完善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各种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改变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的状况,取消收支挂钩的预算核定方法,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时,要将部门依法取得的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在内的各项收入以及相应的支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管理,对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四、科学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具有科学性,具体主要体现在:(1)预算收入的预测和安排预算支出的方向要科学,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2)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要科学,合理安排预算编制每个阶段的时间,既以充裕的时间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出要注重提高预算编制的效率;(3)预算编制的方法要科学,预算的编制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方法,测算的过程要有理有据;(4)预算的核定要科学,基本支出预算定额要依照科学的方法制定,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中要对项目进行遴选,分轻重缓急排序,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
五、稳妥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要列入预算,以免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收小于支;预算要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免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断调整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
六、重点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根据重点性原则,要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基本支出是维持部门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如: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保证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完成部门职责任务所必须的其他支出,因此要优先安排预算,不能留有缺口;项目支出根据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事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财政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七、透明性原则
部门预算要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对于单位的经常性支出,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体系,以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对于部门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要通过填报项目文本、建立项目库、科学论证,采用择优排序的方法确定必保项目和备选项目,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与财政支出重点,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从而减少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主观随意性与“暗箱操作”使预算分配更加规范、透明。
八、绩效性原则
部门预算应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项目申报阶段,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以保障项目确实必需、可行;在项目执行阶段,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果报告制度,以对项目进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在项目完成阶段,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中央部门,中央部门要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财政部。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并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以强化对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使用效益的考核分析,促使预算资金的安排由“重分配”向“重管理”转变。
㈢ 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开支有效吗
没有纳入预算的行政开支为无效支出,应该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预算法》第四条提到:“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十三条提到:“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提到:“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第九十三条提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第九十五条提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㈣ 截留财政专户款违反什么规定
预算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http://www.mof.gov.cn/mofhome/fujian/lanmuhang/zhengcefagui/201501/t20150108_1177747.html
㈤ 虚列支出的原因对策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目前我国有些财经法规还不够合理,需进一步完善。]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仍有一些方面不合理,如财政总预算是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来衡量,但这种会计核算原则不能合理地反映政府当年的支出,但因为制度如此,实际工作就必须按照相关制度完成。
二是各级政府为了完成一定的财政收支规模,实现各项经济指标的增长,授意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出方面弄虚作假;
三是我区经济欠发达,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都比较困难,主要靠上级补助收入。许多财政部门通过虚列支出扩大财政赤字,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四是财政及预算部门、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弄虚作假。
为些,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转变思路,积极发展经济,通过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解决虚列支出问题;
二是各级财政及预算部门、单位,应加强依法理财的观念,摒弃不合理、不合规的做法,按照现有财务制度,如实反映预算支出,保证总预算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三是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处罚的力度。针对我国现阶段财政总预算管理的现状,财政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督和处罚的力度,有效遏制财政总预算虚列支出的问题。
㈥ 审计发现问题 可以用纪律处分条例定性吗
审计发现可以用纪律处分条例定性。审计发现问题,纪律处分条例和我国相关审计发挥其监督处罚制度,让审计人员更好得提高警惕,做好审计工作,当然,审计发现问题不是已记录处分条例定型为主,主要以我国制定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处分条例定性,其中,比较常见的审计问题,定型依据条例如下:
1.审计发现问题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财预字[1998]4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2.审计发现问题挤占预算内支出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3.审计发现问题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审计发现问题应缴未缴预算收入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5.审计发现问题违规调整预算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6.审计发现问题虚列预算支出(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7.审计发现问题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8.审计发现问题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财综字(1996)104号《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9.审计发现问题虚报冒领财政拨款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0.审计发现问题白条进账处分条例定型依据
定性依据:违反了〔1993〕财政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㈦ 行政事业单位暂存款无依据转收入违反什么法规
一、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和决算方面的存在问题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及第六条内容。
2、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
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
4、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6、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
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
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第十六条。
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9、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
此外,隐瞒的收入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的,还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1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未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决算报表反映的收支数额、收支科(项)目不准确、完整。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1〕4号)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借:其他应付款—***
贷: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十四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