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用别人的网站源码侵权,和未经允许修改内部源码,所受到哪些处罚
要是非开源的话,看你从中得到的利益了,利益越大,受罚就越大。
㈡ 买网站源码算是侵权吗
你网站的空间商明显在撒谎。什么网站源码把公安部都给惊动了?还层层下达要求关闭你的网站?要知道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都是数一数二的特大要案。涉案金额动辄千万上亿。你的空间商明显就是找借口删除你的网站,再次向别人出租空间,是一种恶劣的违约行为。租空间还是先要考察空间商的信誉。
收集下网站源码,不管有没有版权登记,都没什么大事。再说人家大网站的网站源码都是保密的,你能随便复制的了的?
我正想建站创业呢,可惜自己学法律的,不懂建站,你能不能帮我装个网站模板啊。一起创业吧
㈢ [法律咨询]关于下载上传网站源码被告了!怎么办
最坏的结果是花钱买它的源码了。
测试和自己研究,这要看它的源码里面有没有说明可以免费给个人使用,比如很多软件会提供个人版的免费版。现在,你可以删除你下载的内容,如果对方没有申请证据保全或其它手段,是无法证明的。
个人感觉这个源码商很可恶,软件本着开源、共享的原则,是欢迎个人试用和测试研究的。你没有任何营利,又是个人使用,在法院上,可以坚持否定侵权。
如果是我,我会不理睬的,空间商是连带责任,但你个人购买,大约你也没有实名制。按说,源码商应该先给你一个警告的,这样直接告上法院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以前在网站工作,经常收到律师信,讲我们发布的信息侵权了谁谁的名誉权,最多我们删除这些信息也就罢了。
也就是,你最多删除他的源码也就罢了。
就想我们天天使用盗版的微软操作系统,怎么也没见微软起诉我们呢。就是起诉,微软也未必胜诉的。原因很简单,我下载个人研究,你不满意我删除就是了。
㈣ 免费版源码用于商业用途是否侵权
源代码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语言,是计算机软件的里的一项,但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哪一种。在实践中源代码侵权的界定需要非常高的技术专业性,需要技术人员辅助界定。
一、 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
源代码侵权的认定,需要首先解决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的问题。实质性相同是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实践中这一界限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实践中,鉴定机构对于送检的两套源代码的对比,大多是通过检测软件来完成的,检测软件运行的原理是首先不考虑程序的内部结构的情况下,选取特定的代码长度为度量单位并对所有的度量单位进行索引排序,索引后判断两组代码相同的比例。
二、 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着作权诉讼案件。
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着作权诉讼案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着作《着作权法》内保护的“作品”而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基础,所以,毫无疑问源代码侵权属于着作权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㈤ 利用网络资源算盗用吗
很长,请耐心看完
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负责便属于违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当然,如果你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一般的转载都是合法的。
侵权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是以下八种,你可以详细看看:
1、网页网站侵权
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化传输成为可能。那么,万维网的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呢?对于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而受着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着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着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着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有必要指出,无论上载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 网络转载侵权
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着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P2P下载侵权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的最伟大的革命,今天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此种方式,自由从网上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而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难怪它引起了不少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它到底是如何侵权的呢?
使用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上载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供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出相关内容的义务。这就为Google、网络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5、网络链接侵权
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权事件也接踵而来。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我国《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着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6、 域名抢注侵权
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7、 网络游戏侵权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着作权的网络游戏。
8、 网络隐私侵权
司法实践中网络隐私侵权惯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权,通常表现在监视、记录、制作、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甚至与第三方共享,构成对隐私的侵犯;第二,对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权限不加说明,或者没有自己的网站隐私政策;第三,电子邮件、网络广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比如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邮件,利用技术措施窃阅他人电子邮件、篡改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第四,网上购物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各种身份盗窃和在线欺诈也蔓延其中。
网络侵权当然远不止上述类型。例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或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情屡见不鲜了。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同业竞争者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公众,而被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也将滋生更多的侵权样态。如何去规制这些侵权行为,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时,也是必须面临的挑战。
㈥ 改源码算侵权吗
算侵权。
此类情况占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80%。侵权人往往认为,只要对源代码修改后使用就不构成侵权,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完全相同,核心内容相同也是侵权。
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着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八、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九、软件着作权人
软件着作权人:对软件享有着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一般情况下,软件着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着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软件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单位。
十、软件着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
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
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着作权的转移或者着作权人的变更。
2、使用许可的种类
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㈦ 制作侵权影视网站的程序,源码,这个怎么判刑
根据你的盈利收入判刑,如果非法收入额度较大,判刑也多
㈧ 网站源码未经网站源码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是什么意思
网上有很多网站源码下载,多半是免费。
这些源码只供学习、研究之用。
如果使用它搭建商业平台,从而获利,那么得经源码作者授权,也就是要付一笔费用。
尤其是用ASP.NET做的网站,后台代码不可见,所以,实际正式使用只能有作者授权。
㈨ 软件着作权有效期几年过期后,别人用我的源码,算侵权吗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用你的源代码进行商业活动就算侵权
㈩ 源代码遭遇侵权,怎么办
此情况无法维权。
首先,你没有证据证明这东西的原创者就是你自己。
其次,你这东西的模仿性非常强,也就是说,有点技术的人稍微借鉴一下你的经验就可以做出很多其他的源码。
最后,就是你申请版权维护和专利也没有的根本原因:别人直接盗取你的作品,你投诉维权了,在维权期间,别人可以照常使用你的作品,维权结束,你胜利了,淘宝或者京东什么的,要求别人把你的作品下架,但是别人不下架你也拿他没办法。而在这个期间,你除了得到“维权成功”4个字外,连奖章都没有的。
现在各种软件程序被盗用的太多了,人家一损失就大几百万,照样拿盗版者没办法。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手中的技术尽快占领市场份额而已。所以,你就别计较那么多了,维这个东西的权一点用都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