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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预算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1 16:17:04

1.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经财政部发布或批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三条人民银行的预算是中央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部财务收支经财政部批准后,按收支净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人员、业务发展及基建状况等,对人民银行实行按因素全额测算收支预算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银行实行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一、二级分行机关及县支行机关。其中: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在系统预算内实行单列。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总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分行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分行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事业单位有:金融研究所、总行研究生部、金融工会、钱币学会(钱币博物馆)、清算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学会、金融会计学会、金融稽核监督研究会、金融职工教育研究会、行属院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事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属中央级企业,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税率为33%)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中国金币总公司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单独报财政部审批;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其财务体制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总行确定,财务计划经总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年度决算由人民银行审核汇总后连同各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于分行及以下所属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省分行审核后,报省级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其它企业有:金融音像出版社、金融时报社(含金融早报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系统非上述所列企业单位,由各地专员办按本规定管理。第六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制定的货币政策和业务计划及资产负债计划,结合中央银行的机构改革及人员变动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额测算,编制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机关及全系统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第七条人民银行编制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全部收入(含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内,各职能部门不得在系统预算之外设立财务收支帐户,不得隐瞒、少列收入;禁止向所属或被监管单位集资、摊派费用等;编制支出预算,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行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第八条在财政部另行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前,人民银行系统的预算编制暂按本规定和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为了保证预算的时效性,人民银行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对下年度的收支预算进行测算,并将初步测算结果上报财政部;在当年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正式报送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财政部于4月底以前予以正式批复。第十条在财政部批复人民银行年度预算之前,除利息收支据实列支外,每季度各项费用开支暂按上年度财政部批复预算中相应支出的1/4的80%控制。第十一条人民银行总行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后(含预算调整方案的批复),应该根据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在两个月内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省级分行,同时将系统预算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备案,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下达所辖分支机构预算指标,应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2. 市财政局贯彻落实2021年国发5号的措施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30

3.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认真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财政部门在学好用好新预算法的同时,还要大力做好新预算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把该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除专门组织新预算法培训外,其他业务培训中也要安排这方面的内容。财政部在“六五”普法验收中要把各地贯彻执行新预算法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同时,各地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新预算法,让社会公众了解掌握预算法律知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对一些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但一时还难以具体规定的问题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预算管理所面临的环境和条件不同,预算管理的水平差别也较大。

因此,本着从实际出发、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层面还需要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还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预算法

4.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委托,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第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财经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
财经委员会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第十二条 市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税收计划;
(六)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强化省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第三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第四条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财政厅在审核汇总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当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第五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六条财政厅应当在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45日内,将省级预算支出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预算支出资金。第七条省级预算收入中的亏损退库和所得税退税,应当按照规定和预算安排的退库、退税指标执行。
省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提高职工工资标准或者津、补贴标准的,必须经财政厅会签,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等难以预见的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正常经费或者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预算中追加支出的,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财政厅提出申请,由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3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
(二)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审批,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备案;
(三)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并报省长备案;
(四)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由省长或者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召集的省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本条前款规定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季度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研究一次。第十一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二条财政厅应当加强对省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省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省级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第十三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导语: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欢迎参考。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但从近期审计署对中央本级和部分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中央层面展开、也要在地方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2013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地方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七)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九)编制三年滚动预算。从2015年起,在财政部编制全国三年财政规划、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财政部要加大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支出进度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并研究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的监控,防止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形成流动性波动。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7.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健全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对市级预算调整和市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合法、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制度完善相结合,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依法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成立市人大财经代表小组,参与财经委员会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预算监督顾问,参加财经委员会相关的预算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监督检查市级预算、部门预算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经营利用、财政政策的制定等重点事项开展绩效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行政监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问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决算审批、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九条预算的初步审查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财经委员会按照法定、规范、有效的原则,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相关审查活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督促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修改和完善市级预算草案的制度。第十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市总预算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初步审查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听取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及本市下一年度财政支出政策要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本条例中的重点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重点工作或者重点事项在市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以上的项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固定投资总额排序前10位的项目。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预算的初步审查。重点就预算安排中相关领域的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财经委员会汇总研究,纳入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确定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前,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应当选取部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五)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分别按预算科目列示的清单,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预期税收收入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专项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和分项目支出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计执行数、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的比率。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类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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