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变更工程价款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在面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情况发生差异导致的工程变更时,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期延误等,都可能使项目成本超出原来的预算成本,需要调整合同价款。关于如何确定变更后的工程价款,以下是基于相关合同范本与标准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规定。在变更价款的确定上,文本强调了合同中已有价格条款的重要性。如果合同中存在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直接按照合同已有价格调整合同价款。其次,如果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参照这些价格调整合同价款。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承包人应提出变更价格,经过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这种做法倾向于利用合同条款中已有或类似的价格作为基准。
而在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变更价款的确定,也遵循了类似的原则。文本明确规定,除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处理原则是:(1)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存在相同项目时,应以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若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认定;(3)若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时,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这种做法进一步细化了在无直接相关合同价款时的处理方式,增加了保护承包人权益的条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中对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也做了明确的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计算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应遵循以下三种情况:(1)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使用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2)虽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不适用于具体变更工作,需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3)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工作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或影响单位成本变动,可能需要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具体计算方法需考虑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的调整,并合理考虑实施该工作的成本和利润。
最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对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在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承包人应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承包人应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B.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哪几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若合同已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或综合单价及费率,则应按合同已有或类似的价格执行,调整原则为调整费用等于投标单价乘以调整量,且确定的单价或费率等均不得高于2008年版天津市相关定额95%的价格。若确定的单价或费率高于上述定额95%的价格,则需按定额下浮5%执行。这些建筑工程的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
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或综合单价及费率,则需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费用费率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执行,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材料单价则按投标时的当地价格水平计算,综合费用及材料价的总价再下浮5%。
对于此类变更或签证价格的确定,在结算时需由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审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审核的价格(单价或总价)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而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变更合同价款的流程和方法需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公平、合理。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计价方法,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变更情况,发包方应尽快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及价款,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承包方也有责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以支持变更价款的确定。
在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同时,应关注市场变化,合理调整计价标准,以适应市场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