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教,请大家给我解释一下康德的“绝对命令”这个概念
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比如做善事是因为在做善事之后会得到嘉奖及名誉,这是假言命令,而定言命令则是指做善事的原因就是觉得这是对的事情,这是人性的准则。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在这里,康德比较推荐定言命令。康德还推出一条实践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2. 康德“绝对命令”是什么意思
绝对命令是指德国哲学家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又译定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其经典表述为,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该行动。
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2)康德定言命令扩展阅读
康德哲学是从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开始的,不同的是他并不怀疑普遍必然性原则存在,他认为自己要做的是为已有的科学知识寻求其可能性条件,并划定科学知识的范围,从而为科学重新奠定牢固的基础。为了说明这一点,康德主张“调和”经验论和唯理论。
他一方面赞同经验论的观点,即世人的一切知识都是经验知识,离开经验世人没有任何知识;另一方面,也赞同唯理论对经验论的批评:对科学知识来说仅有经验是不够的,它们的普遍必然性只能是先天的。
3. .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他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
德国哲学家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又译直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康德的绝对命令学说对于这种全球伦理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他用意志自律来达到了两者的统一。人的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自由是人的本质,人有了自由才使道德成为可能。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康德还推出一条实践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4. 怎么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和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指总是按照那些同时可以成为普遍规律的规则行事。绝对命令是善良意志的自律,绝对命令是针对假言命令而言的,假言命令以经验为基础,是有条件的,而真正的道德命令是绝对的。这一命令适用于所有人,绝对命令无须涉及其他目的,其自身就是必然的一个行动。
(4)康德定言命令扩展阅读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的意义:
1、功利主义首先是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通过两个要素,快乐和痛苦去判断。边沁: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他们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
2、人的行为是遵循一个苦乐原则的,这也是人本性的一种倾向—追求快乐,逃避痛苦。边沁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他的功利主义学说,他的功利主义本质就是一种快乐主义。
3、功利主义的的这个功利是一种功效,是对快乐和幸福功效的追求,对痛苦功效的逃避。
4、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但归宿是社会。
5. 康德所说的道德定律指的是什么
您好: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以下,我参照一些资料进行简要的说明。
1、普遍的行为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后来康德又对此准则做了一点延伸,即“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一经过变化了的定言命令,在突出行为准则需具备普遍性的同时,强调了如何实现准则向法则转变的关键在于人自身的意志,法则体现着对意志的命令,准则则体现着意志的选择,那么当我们回忆起定言命令表达着的是自身即为意图目的,而不是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时,我们知道了与这个道德律令相关联的意志就只能是我们的善良意志了。因为“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
2、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该律令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正因为人是最终的自在目的,人类的善良意志是自在的善,这才促使我们将道德律令看作是行为的直接决定者,道德毕竟是人性中的道德,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3、意志自律——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例外。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只有在其准则可能是普遍立法的条件下才是行动的意志,才是人们可能的理想意志,才是固有的尊重对象。人类的尊严正在让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从的规律。
6. 康德对人性的定言命令有什么
康德认为,所有理性者都天生具有价值,而且在目的王国(Kingdom of Ends )中 没有人是别人为了达到目的而利用的手段。在人类事物中我们所做和所为都是可以 定价的,但在目的王国中没有定价,只有人类高贵的尊严。需要说明的是,康德在对这 条道德公式的描述中提出了 “人性” 一词,“人性”在这里特指“与道德相符的人性”, 也就是涤除了欲望爱好的人性,康德认为这种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我们再 来看那几个例子,自杀是为了解除烦恼,撒谎是为了获得利益,这里便是把人(自己或 者他人)仅仅看作实现目的的手段了;而有才华不去施展、有能力不去帮助他人,这又 是违背我们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的。换言之,就是不要利用别人
7. 康德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第一条: 我所要做的能否成为世界的普遍的行为准则。
如果我去救她,那么其他人也要去救。
康德是一个世界主义者,所有不会将定言命令局限于某部分人。
8. 康德的四种责任观浅析
康德就阐述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许多从各方面看来是善的、并且甚至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东西,都要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否则就有可能变为极大的恶。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却绝对是最高的善,它作为实践能力去规范或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强调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认为在我们的行为中,“责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为的条件。
康德认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这些限制和阻碍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不能为人之所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这也就是说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要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通过三个命题来阐述责任这一概念。
(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动机命题。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区分被其他的爱好所驱使的合乎责任的行为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并不难,难的是怎样辨别那些既合乎责任而同时又由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康德在这里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人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这四个例子分别是以下几个。
1.卖主童叟无欺
康德认为商人采取童叟无欺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诚实的,而实际上只是为了自利的意图,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认为出于本能和爱好维持生命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无乐趣可言困境之下,还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难作斗争,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责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内容的。
3.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康德认为为了使别人因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满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为与对荣誉的爱好一样都是出于爱好而不是出于责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内容的,如果一个人厌恶一件事却仍然选择做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证个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这里只是人为的社会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种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却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证个人的幸福是责任(最起码是间接责任),只有那些“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9. 康德“绝对命令”是什么意思
德国哲学家康德,I.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又译直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康德还推出一条实践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