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问题上,只有检察长的选举或罢免需要向上级报请批准,出于什么考虑使得做出这个规定呢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问题上,只有检察长的选举或罢免需要向上级报请批准,主要是出于“保证检察长产生的公信力;保证检察长依法独立履行职责,防止地方干涉与检察长受制于地方干扰因素影响司法监督权的实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监督和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正确施行。检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是国家公权力,不应受制于地方,但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形成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格局。
为确保选好、用好检察长,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结合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检察长产生的公信力;保证检察长依法独立履行职责,防止地方干涉”。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长的任免分4种情况: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由其主管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下一级人大的选举不能生效。如果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不予任命或该级人大常委会不予批准,则下一级人大的选举无效。4.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适用特别程序,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为了保证检察长等检察官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特别赋予上级检察院监督纠正权,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B. 为什么宪法规定省级检察长需要全国人大任命而法院院长就不用
你说的并不确切,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打个比方,最高检好比国务院总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好比是国务院部委首长,应对国务院总理(最高检察长)负责,国务院部委首长是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省检察长由同级选举报最高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此例虽不十分恰当,但类比尚属贴切。希望对你理解有帮助。
附摘录的宪法及组织法条文供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