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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原则属于命令性规范吗

发布时间:2022-05-28 20:38:38

‘壹’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可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

(1)职权性规则,是规定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则。国家机关的职权,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既是其权利(职权),也是其义务(职责),必须行使和履行。

(2)权利性规则,是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规则,此种权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2、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1)命令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应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1)回避原则属于命令性规范吗扩展阅读: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国法学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

在中国法学中,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网络-法律规则

‘贰’ 什么是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事务得到公正处理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确定回避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先人为主,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公证;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对公证事项产生怀疑和非议。

公证活动中确立回避原则对于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社会声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回避原则属于命令性规范吗扩展阅读: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者或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已有《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它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合理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符合正当程序和最一般的法律正义要求。

行政合理性涉及到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包括三个方面:种类裁量权、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

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都是行政行为应当同时遵循的原则。从广义上讲,合理行政原则也属于合法行政原则。我们只是在合法行政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合理行政原则,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应当首先要合法,然后再合理。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三种状况:(1)合法、合理。(2)合法、不合理。(3)不合法、不合理。不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状况。

例1: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讲解:本题考点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本案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市”为广州市。广州市出台的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内容是悬赏举报。据此,广州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交通违章者进行奖励,对交通违章者进行处罚和曝光。这就涉及到广州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但是,本题没有标准答案,因为缺少合法性判断的条件。交通新举措是否合乎上位法的规定,题目中并没有予以说明。所以,考生可以自己作出判断。合理性问题同样需要考生的衡量,因为题目中列举了交通新举措的利与弊。如果认为利大于弊,则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所以答案有三种可能性:(1)合法、合理;(2)合法、不合理;(3)不合法、不合理,这些都属于正确答案。但是,不存在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因为只有对合法行为,我们才讨论其合理性问题。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一致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肆’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

‘伍’ 公务员考试回避原则

你好,回避原则主要见公务员法第68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根据你的情况,你和你的阿姨(母亲的妹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你的姨父和你算是近姻亲的关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因为你的姨父是科级干部(据你所称应该是领导职务),当然和你是上下级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是需要回避的,因此你是不能报考市环保局的。
楼上的观点不敢苟同,就算不是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总而言之肯定是要回避的

‘陆’ 浙江师范大学201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重点

第一章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2、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3、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
4、 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
7、 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8、 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二、 法律的分类
1、 国内法和国际法
2、 根本法和普通法
3、 一般法和特别法
4、 实体法和程序法
5、 成文法和习惯法
其它分类:
1、 公法和私法
2、 衡平法和普通法
3、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三、 法律的历史类型
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可分为:
1、 奴隶制类型的法律
2、 封建制类型的法律
3、 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
4、 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前三者为私有制社会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后一类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四、 法系
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
民法系、普通法系
前者是罗马法为基础
后者是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社会主义法系
对世界影响最大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传统

五、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六、 部门法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法律部门是由一个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不会有法律部门。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基本结构
1、 宪法
2、 行政法
3、 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4、 经济法
5、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6、 军事法
7、 环境法
8、 刑法
9、 诉讼程序法
八、法律的特征
1、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
4、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九、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一般分三种情况
1、 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 必须这样,称为命令性规范
3、 不许这样,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分为两种
1、 肯定性法律后果
2、 否定性法律后果

十、法律产生的过程
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成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成成文法。

十一、法律与原始规范的区别
1、 形成
2、 意志的体现和维护的对象
3、 目的
4、 范围
5、 执行方式

十二、法律的本质
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
3、 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的影响
十三、法律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
2、 教育作用
3、 评价作用
4、 预测作用
5、 强制作用
十四、法律与经济
1、 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2、 法律服务经济,法律被制定后,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服务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十五、社会主义法律和党政策的异同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1、 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是国家主张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 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4、 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
5、 法律比较稳定。

十六、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依据,同时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政策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两个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重视政策的作用,也要重视法律的作用,要执行政策也要执行法律。

十七、法律与科技
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1、 科技进步促进法律的发展
2、 法律的发展保障科技的进步

十八、精神文明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体现和保障

十九、道德的概念与特点
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社会力量来保证其存在和起作用。道德具有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等特点。

二十、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异同(简)
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都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双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

二十一、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论述)
P28

二十二、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1、 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
2、 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二十三、法制一词的一般理解
1、 是指法律的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2、 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在内。
3、 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四、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
1、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2、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3、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五、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特点:
1、 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 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十六、法律的溯及力,亦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即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如有则该项法律有溯及力如无则无。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十七、正式解释
又称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由受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我国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二十八、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行为:指人们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精神财富: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二十九、广义的法律监督体系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 社会性的监督
5、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第二章
我国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 选举权的平等性
2、 选举权的普遍性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 秘密投票的原则
5、 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 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我国的经济制度
1、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即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 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分和组成部分。
3、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三、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
公民主要是个法律概念,而人民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可以和外国人和法人相区别,而人民则与敌人对称;公民的范围比人民更广;公民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集合或群体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内涵不同,而公民的内涵相对稳定。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
1、 政治权力和自由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权利
4、 社会经济权力
5、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 特定人的权力
7、 监督权利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的特点
1、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2、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七、 公民应该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 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
2、 不容许滥用权利
3、 要自觉履行义务

八、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 国务院
4、 中央军事委员会
5、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前者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后者是法律监督机关
八、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
1、 政治保障
2、 法律保障
3、 组织保障
4、 群众保障
第三章
一、政法的任务和作用
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越权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二、行政法律的特征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1、 行政立法行为和具体行为
2、 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3、 要式行为和非要是行为
4、 依职权的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

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合法性原则
2、 行政合理性原则
3、 行政应急性原则

六、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 两审终审制
5、 公开审判
6、 回避原则
7、 合议制原则
8、 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9、 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特征:
1、 客观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第四章
一、 法的分类
1、 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2、 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性方面的法律
3、 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4、 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

二、 有企业的经营权
1、 生产经营决策权
2、 物资选购权
3、 产品销售权
4、 产品、劳务定价权
5、 人事管理权
6、 留用资金使用权
7、 资产依法处置权
8、 联营兼并权
9、 工资、奖金分配权
10、 进出口权
11、 拒绝摊派权
12、 投资决策权
13、 劳动用工权
14、 机构设置权

三、 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1、 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及其他假冒仿冒行为
2、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3、 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4、 商业贿赂行为
5、 虚假宣传行为
6、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8、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产品的行为
9、 不下当有奖销售行为
10、 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四、 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间、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五、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 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
2、 按劳分配的原则
3、 男女平等原则
4、 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六、劳动者的权力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七、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2、 工作内容
3、 劳动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 环境法
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和总称。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十、 水法
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用水和航运、环境的需要。

第五章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 自愿、公平、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3、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三、民事主体
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四、公民和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有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
2、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通则》规定和条件的民事行为
3、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

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某人依据本有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特点: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八、代理关系的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九、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所有人贪污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十、所有权的取得的两种方式
1、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2、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得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所有权

十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录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 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 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道产权和行为
3、 债权和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行为
4、 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十二、债的发生根据
1、 合同之债
2、 侵权行为之债
3、 不当得利之债
4、 无因管理之债
5、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十三、债的担保
1、 保证、
2、 抵押
3、 定金
4、 留置

十四、人身权的种类
1、 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
2、 身份权,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继承权。

十五、知识产权的特点
1、 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
2、 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3、 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
4、 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
5、 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6、 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十六、专利权的客体
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包括: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十七、遗产的范围
公民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十八、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权利是相等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十九、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和晚辈直系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二十、诉讼为一年的案件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会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二十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十二、禁止结婚的条件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六章
一、我国刑法的任务
其任务是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从而达到:
1、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 犯罪是具有刑法违法性的行为
3、 犯罪是具有刑法惩罚性的行为

四、犯罪的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
1、 为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提供法律标准
2、 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根据
3、 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正当防卫的定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六、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1、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2、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3、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4、 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5、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七、犯罪进行的状态
1、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 犯罪未遂,是利比里亚已经羊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3、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八、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
1、 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必须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3、 必须是两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形式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九、共同犯罪的种类
1、 主犯
2、 从犯
3、 胁从犯
4、 教唆犯

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十、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构成的条件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特别累犯,是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十一、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柒’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主体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回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共采购领域里提出了回避的概念。

回避制度源于司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广泛运用,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未对此做出任何规定。政府采购法在总则这一章节里对回避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乐观。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现行法律未能清楚界定需要回避的采购人员。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项目往往都是由许多工作人员共同来完成的。其中有负责项目和预算审批的,有制作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发布采购信息的,有审核供应商资格和采购文件的,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往往有许多相互联接的环节,知悉采购项目详情的工作人员有很多,法律所规范的"采购人员"是指经手哪些环节的呢?具体又包括哪些人员呢?法律虽然对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罗列,如: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但这种例举立法一方面没有对概念的内涵进行阐述,另一方面没有穷尽必须回避的人员。况且,也仅仅从外延上说明了"相关人员"。让人更为遗憾的是,具体负责操办采购项目,且对采购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的"采购人员",政府采购法无任何内涵和外延的立法解释。我们都知道,完成一次政府采购项目有许多环环相扣的链,参加竞争的往往也有许多供应商,不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一对一进行交易的场合是较少发生的。可见,现行法律没有全部涵盖回避人员。

回避事由中的"利害关系"至今尚无立法解释。众所周知,"利害关系"本身的内涵极其丰富。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现实的社会,始终处于各种利害关系中,离开了这种利害关系,谁都无法生存。因此,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利害关系。比如同学、同乡、师生、战友、校友、同事、血亲、姻亲等社会关系,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可能会发生在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列为回避缘由,如果将所有的利害关系都纳入回避缘由,可能导致采购主体中没有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人员来经办采购项目。

由于法律没有对"利害关系"进行界定,导致许多供应商无法有效提出回避申请。那么如何理解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呢?笔者认为,所谓的利害关系,是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人员。《政府采购法》在对"利害关系"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同时,还应指出"利害关系"的外延,可将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移植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前提条件下,进一步详细列举回避的法定情形。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回避的受理机关和程序。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在三种回避的形式中,由什么样的机关来主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行政规章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回避的受理机关分别有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人员自行回避的受理机关一般不会产生异议,通常为其所在单位。指令回避、相关人员的自行回避、供应商的申请回避,这些回避形式,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决定,回避的复议申请又该向什么样的受理机关提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该明确。此外,笔者认为,法律还应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时,采购主体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回避申请的期间,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间提出回避申请。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主体负责人和主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虽经手、承办具体的采购项目,都能够或多或少影响采购结果,但对于重大事项往往无权决定,对于预中标或成交结果通常不能起决定作用。而享有权力的又不是"采购人员"和所谓的"相关人员",比如采购主体业务部门负责人、行政首长、主管部门的上司等。这些人员虽不具体操作采购项目,但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且都是举足轻重的。从某意义上来说,这些人员的回避相对于采购人员的回避显得更为重要。

此外,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的预中标、成交结果还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审批。审批机关的承办人和负责人不是采购人员,不属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情形,但却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故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非常有必要建立采购主体负责人和主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来源:今日头条 部分内容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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