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規范性文件主要什麼文件,比如實施方案,實施意見等屬於嗎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實施方案,實施意見等不屬於規范性文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
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1)方案算不演算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
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⑵ 實施方案屬於規范性文件嗎
各區、縣衛生計生局,市直醫療衛生單位:
現將《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參考意見》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認定、審查和備案工作。
眉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3月5日
行政規范性文件認定參考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市衛生計生系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188-1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規范性文件的認定提出以下參考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的定義
《規定》第二條對規范性文件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指本省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等依據法定許可權,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除規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者義務,公開發布並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認定規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點
(一)制定主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應當是具有法定職權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制定機關)。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據。制定機關應該按照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為實施行政管理制定規范性文件。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得與其不一致或相抵觸。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三)制定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等有關要求,在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論證的基礎上廣泛徵求意見,由制定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等方式集體討論決定。
(四)調整對象。宜從文件調整對象是否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方面把握。調整對象不是指規范性文件的主送機關,而是指規范性文件中管理內容涉及的對象。
(五)調整內容。一是直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禁止性、允許性、強制性、收益性規定。二是規定製定機關的工作任務、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等,但執行的過程結果會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六)文件效力。宜從「反復適用」和「普遍約束力」等方面把握。「反復適用」是指文件作出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對同類事項可多次適用;「普遍約束力」是指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適用於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七)公開發布。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相對固定、便於查閱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讓公眾知曉,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規范性文件的信息公開選項必須為「主動公開」,不得採取「不與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方式發布。
三、下列文件不屬於規范性文件
(一)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規定(「三定」規定)以及內設機構職責調整的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類文件,如工作規則、勞動紀律、人事任免、表彰獎勵、財務物資管理、廉潔建設等文件。
(三)對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的人事、工資、績效、福利等方面監督管理的文件。
(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工作規劃、計劃、安排、要點、考核、監督檢查、總結、綜述等文件。
(五)會議類文件,包括會議通知、會議紀要及講話材料等。
(六)對上級機關的請示或報告。
(七)商洽類工作函,包括制定機關之間協調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等。
(八)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
(九)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的通報、通知、批復,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等。
(十)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十一)各類應急預案。
(十二)行業技術標准和技術操作規程類文件。
(十三)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類文書。
(十四)財政部門僅對格式文本、報表、會計准則、會計核算制度等技術事項進行規定的文件以及下達預算、分配資金、批復項目的文件。
(十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文件。
(十六)文件內容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反復適用性,但行政主體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並非基於行政管理關系產生的文件。
(十七)涉密文件。
(十八)其他不符合《規定》第二條要求的文件。
四、注意下列文件的認定
(一)原文轉發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不屬於轉發機關的規范性文件;但轉發的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並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則屬於轉發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二)行政機關對存在裁量空間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權力進行細化、量化的規定,是規范性文件。
(三)為落實上級要求、開展專項行動、完成特定任務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實施方案,不是規范性文件;但如果此類方案的內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是規范性文件。
(四)指導意見原則上不是規范性文件,但文件內容涉及管理職權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是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黨委與政府聯合制定以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部門與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於黨內規范性文件,按照黨內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文件公文種類和標題一般不作為認定規范性文件的標准。但在實踐中,《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的十五種公文種類里,規范性文件較常使用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等文種。標題多採用「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知」等,個別採用「公告」「方案」「規范」「規程」「規則」「制度」和「指南」等。
(三)以「會議紀要」「批復」「函」等文件形式制定的文件的內容若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需要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及時制定規范性文件對外發布。
⑶ 規范、細則、方案、辦法的區別
1、含義的區別
規范意指符合邏輯,客觀、真實、全面、完整、准確、及時,達標。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准。
細則是指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
方案是指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
辦法是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2、作用特點的區別
規范指對於某一工程作業或者行為進行定性的信息規定。主要是因為無法精準定量而形成的標准,所以,被稱為規范。
細則指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有規范性,補充性和輔助性。
方案指一般有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
辦法指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
3、概念的區別
規范的概念指約定、規定的標准或合乎規范。例如:口語的語言有時不規范。(作謂語)
細則的概念指對法律法規的規范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方案的概念指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
辦法的概念指辦事或處理問題的方法。
⑷ 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 屬於行政法規嗎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不包括其下屬各部委,行政法規的通常表現形式為「條例」等。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或聯合制定的法規,通常表現形式為「辦法」、「方案」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是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制定的,屬於部門規章范疇。
⑸ 方案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方案在不違反法律條規的情況下,民事合同文書雙方經認定,簽字有效。也可以經公證處確認,具有法律效力。違反社會道德,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⑹ 中辦國辦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屬於什麼性質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這個方案屬於規范性文件。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才叫法律。
國務院制定的,才叫行政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以部令形式制定的,才叫部門規章。
⑺ 省高院發布的實施方案屬於什麼
不屬於法律法規,屬於指導性意見
⑻ 方案,意見等屬於規章制度是錯,是對
方案是行事前的計劃,只有合理不合理一說,只要目的明確,合理合法,就沒有錯。
意見是未採納的提議,意見被採納後才會成為定數或規制。
規章制度是約束行為的確切參考,是確定的東西。
所以方案,意見不屬於規章制度。
⑼ 由衛生部等七部委出台的《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是屬於行政法規嗎
不屬於,應該屬於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無權制定行政法規,它可制定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只有國務院有權制定。
⑽ 預算公開實施方案屬於規章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