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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改革的邏輯
作者:周其仁
豆瓣評分:8.3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頁數:296
內容簡介:
十八大之後,對於中國往何處去,改革應該怎樣繼續,無論是專家學者、輿論,還是大眾,眾說紛紜。
從改革史上標志性的莫干山會議開始,周其仁教授就與中國每一步改革密不可分,也因此成為政府、媒體和大眾關注的改革焦點人物。從「鄧小平做對了什麼」到「中國還需要做對什麼」,從「如何防止改革變成半拉子工程」,到「怎麼避免糟糕的政策組合」,應對更激烈的全球競爭,周其仁教授對中國改革的理念、方法和歷程進行嚴密而邏輯清晰的梳理,系統地從產權改革、土地改革、貨幣改革等各個方面解讀了中國經濟改革的來龍去脈和未來走向,既有對過去的回望和梳理,也有對關鍵問題的深刻解讀,同時對未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周教授長期以來注重實地調研,他對於改革的看法都從實際土壤中產生,是一本非常接地氣的改革力作。
文摘
自序
把這些年來作者有關改革的文字集成一本文集出版,是中信出版社編輯的建議。我自己覺得,這些文章在網上都可以找到,其中部分已編入其他文集,再編一本,可有可無。不過,出版社對讀者的需要總有更多的了解,那就聽她們的吧。書前也沒有特別要交代的話,前一段在不同場合發言提及改革,把文字修一修拿來作為序言。
不久前我問過一個問題,為什麼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了,講起改革來還是頗為沉重?再進一步問,為什麼我們這個體制,改起來那麼難?這里有不少感慨。不是嗎?中國這個要改革的體制,從1952年國民經濟開始恢復,到1978年,總共也不過就是28年。其實在1958年之前,很多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元素還在,農民要入的是基於土改而成的勞動者私產的合作社,在理論上還可以退社。農戶自留地的面積蠻大的,此外尚沒有搞政社合一,沒有城鄉戶籍控制,也沒有從這個產業到那個產業,這不準、那不準的那一套。
換句話說,權力高度集中的計劃命令體制,應該是在1958年到1978年期間形成的。總計20年時間,搞成了那麼一套管得死死的體制。可是要改這套體制呢?從1978年算起,到2013年已經35年了,人們還在呼籲改革、討論改革、建言改革。這么一個現象裡面,必定有一些道理。為什麼我們過去形成的那套體制,改起來特別難?
現在一個認識是,維系老體制的既得利益太頑固。這個說法當然有道理。改革以來國民經濟壯大了多少倍,所有既得利益也一起壯大了。現在一件事情,背後都是多少億、多少億實實在在的利益。即得利益很大、很頑固,於是改革就難了。
但是,哪個國家在哪個歷史時代都有既得利益問題。一套體制就是一個即得利益格局,從來如此。改革要改游戲規則,也就是要改變經濟競爭的輸贏准則。游戲規則改了,原先的贏家不一定繼續贏,當然不可能高高興興就退出比賽,總還想維系老規則,繼續贏下去。這是人之常情,天下都一樣。所以要問的,是中國的既得利益為什麼顯得特別嚴重?
我的看法,計劃命令體制不是從實踐中自發建立起來的。她是按照一種理論構想、按照一個理想社會的藍圖構造出來的體制。如把整個國民經濟作為一家超級國家公司來處理,那完全超出了所有人的經驗。發達國家的市場里是出現過一些大公司,但要讓公司大到覆蓋國民經濟,以至於可以消滅全部市場關系、完全靠「看得見之手」來配置一個國家的經濟資源,那還是要差十萬八千里。但是一旦把這么個超級國家公司說成是「社會主義」的唯一形態,誰能隨便改一改呢?明明行不通,一改就碰上「主義」的大詞彙,碰不得,只好拖來拖去,把毛病越拖越大。
所以恐怕還不是一般的既得利益,而是包上了「大詞彙」的既得利益,才特別頑強,特別難觸動。誰也碰不得,一碰就成了「反社會主義」——50年代的中國還有一個罪名叫「反蘇」——本來是怎樣搞經濟的問題,非常實際的事情,水路不通就走旱路,高度依賴經驗和實踐效果。要是意圖老也實現不了,不妨考慮改一改方法吧。但是「大詞彙」當頭,點點滴滴改進的難度驟然變大,一靜一動之間好像都觸犯了制度底線,既得利益就變得很僵硬。
推進改革,首先就要回到經驗的基礎上來,也就是確立「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社會主義的理想要堅持,但究竟怎麼在中國一步一步實現,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也要根據實踐效果來調整。非要人民公社,非要政社合一,非要搞得種田的人吃不飽飯,才叫「社會主義」?久而久之,人民對那套「大詞彙」就不會有信心,也不會有興趣。
其實世界上各種經濟體制,互相比賽一件事情,那就是糾錯能力。哪有不出錯的制度?資本主義了不起,《共產黨宣言》說它創造了超越以往一切時代的革命性的經濟成就,但為什麼老要鬧經濟危機呢?還不是那個體制會出錯?過去以為搞了計劃經濟就可以消除了危機,實際上無論在前蘇聯還是在中國,經濟決策同樣也會出錯,否則為什麼隔幾年就來一次「調整」?經驗證明,出錯不可免,問題是糾錯能力強不強。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是個優點,但前提是決策要對。決策錯,又集中,那錯誤也大,且糾錯比較困難。
改革無非是系統性地糾錯。這里存在一個悖論:計劃體制本來就是因為糾錯能力不夠強,非積累起很多問題才需要改革。但打出改革的旗幟,我們體制的糾錯能力就自動變強了嗎?實踐中還出現了一個新的偏向,千難萬難,改革好不容易取得了一些進展,也因此取得了一些經濟成就,有一種輿論就認為我們的體制是全世界最靈光的體制,再不需要改了。
既然改革這么難,那麼乾脆不改了行不行?乾脆宣布中國已經建成了新體制,再也無需改革,行不行?想來想去,答案是不行。因為改了一半不再改,大的麻煩在後面。大體有三個層面。
第一,不繼續在一些關鍵領域推進改革,不繼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向的改革,不推進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政治改革,很多社會矛盾會呈現連鎖爆發趨勢。
瀏覽最近新聞,劉鐵男案、劉志軍案、東北四天里的三把大火、還有延安城管的暴力執法,看得心情不能不沉重。當然也可以說,這么大個國家,總有負面新聞,也總有偶發因素、純個人的因素。不過個人感受,這些新聞事件還是反映出高速經濟增長的中國社會機體里,帶有令人不安的體制性疾病。中國是比過去富了很多,但富得不很健康,到處可見富態,也可見病態。
以高官貪腐案為例,涉案的金錢數目巨大,本身就夠刺激。更要害的地方是,那可不是搶銀行得手的巨款,而似乎是「正常工作」的副產品。「利用職權」能帶出如此數目巨大的非法收益,不能不判定現行的職權利用體制存在著巨大的漏洞。僅辦貪官,不改體制,老虎、蒼蠅生生不息,沒完沒了。
一個國家糧庫,一次過火面積就是幾萬噸存糧。網上議論,向著「天下糧倉」的方向去破案。究竟如何,要看調查結果,是什麼就是什麼。我不過以過去的經驗推斷,倉儲存糧數目過於巨大,與價格機制被嚴重干擾總有某種間接的聯系。現在財政對糧食的補貼,到每戶農民頭上的還不算多,但總量已經不小。這對糧食總供求當然有影響。不補貼呢,糧食生產和農民收入似乎都有麻煩——是為兩難。出路之一,是適度提高糧食種植經營規模。為此需要進一步釐清土地承包權、發展農地轉讓權。就是說,需要土地制度方面的進一步改革。延緩地權改革,只靠糧食補貼,財政能力是一個問題,補來的糧食壓庫,社會成本過大,管理負荷過重,怕是過不長久的。
還有吉林那把大火,工廠裡面工人在幹活,但車間門被反鎖,著火了人也跑不出來,活活燒死!經濟發展當然要支持民營經濟,但民營企業也一定要保障工人權益。這些不同權利之間的平衡,不可能僅靠各方自覺就可以自動實現,要有政府來充當履行市場合約的第三方。可是平時管東管西、查這查那的很忙,偏偏人命關天的環節就沒檢查、沒監督。說此案暴露「政府缺位」,總不冤枉吧?問題是缺位了怎麼著?用什麼機制來監管政府,使之不再缺位呢?
管也不能用延安城管那樣野蠻的辦法。眾目睽睽之下,身穿國家制服,跳腳猛踩小商戶的腦袋——這樣的官民關系,離「官逼民反」不很遠就是了。說是「臨時工」所為,可事發整整七天之後,延安城管局長才現身道歉。他到底忙什麼去了?官員不忙正事,老百姓也奈何他不得,如此官制不改,就不怕國將不國嗎?這件事發生在延安,那是共產黨奪天下的聖地。要是當年也是這樣的官民關系,毛主席能坐進紫禁城嗎?
聯繫到當下的經濟形勢,總特徵是高位下行。老話說,「上山容易下山難」,就是下坡時容易出問題。很多的矛盾在高速增長時被掩蓋,但往下行時,平衡的難度就加大了。所以現在論改革,還不是擺開架式做最優的頂層設計,或慢慢摸到石頭再過河。很多問題久拖不決,正派生出更多的問題。我寫過「接著石頭過河」,就是挑戰一個接一個飛過來,逼你出手招架。這是第一層次。
第二個層次,更年輕的人群成為社會的主體,他們對體制、政策、以及自己所處環境的評價,有不同於上一代人的新參照系,也有他們對理想社會更高的預期。比如說,對經歷過1959-1961年大飢荒,經歷過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的這代人來說,看中國改革開放之後的變化,再怎麼說也覺得進步巨大。但是,對80後、90後來說,他們的參照系生來就有所不同。他們生活在較開放的中國,對世界的情況有更多的了解,認為這個世界本來就應該是這樣的、那樣的,要是不達標,他們就不滿意。
現在社會人口的主體,也就是產業結構中最活躍的人口,消費結構中最活躍的人口,文化活動中最活躍的人口,他們的參照系究竟是什麼,他們的預期值又是什麼?他們對社會公正、對現代文明的標尺是不是比過去更高了一點,對改革不到位帶來的負面現象覺得更不可容忍?要看到,中國經濟總量已是全球第二位。也正因為如此,人們對自己國家的期望,就比過去更高。我們不能動不動就講改革前怎麼樣,更不能講解放前怎麼樣,老靠「憶苦思甜」來維系人們的滿意度。
一個國家有希望,一定是一代一代對自己社會的期望值更高。所以改革還要和正在成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要是改得過慢,跟不上年輕一代人對社會的期望,也會出問題,也可能讓失望情緒彌漫,那就無從動員一代代人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第三個層面,現在很多制度性的變數改得過慢,老不到位,正在激發越來越多的法外行為、法外現象。現在很多事情,法律上說一套,本本上說一套,人們實際上另做一套。不少人不在法內的框架里,而在法外的世界裡討生活。
看到這類現象,人們習慣於批評中國人有法不依,沒有尊紀守法得好習慣。這個問題存在。但有得情況下,也實在是因為我們不少的法,定的不合理。我舉過一個很小的例子,民航客機落地時,廣播里一定說請大家不要打開手機。可是前後左右,差不多人人都在開手機。可是搭乘香港國泰或港龍的班機,人家一落地就廣播說現在可以打開手機了。我的問題是,要是落地之後開手機沒啥不良後果,幹嘛不痛痛快快讓大家開手機得了?這是說,有的情況下,改一改法或規章,不難做到有法必依。現在不少經濟管制,或曰法規或曰政策,根本就很難執行,弄來弄去大家非得不守法,才容易過日子。
不少城市都有「黑車」,為什麼?常常是「白車」經營的門檻過高、負擔太重。凡白車服務不到的地方,黑車常常應運而生。再看所謂「小產權」,法律上沒地位,現實中有市場。單單天子腳下的北京,有多少法外物業?還有早就過時的人口控制政策,催生了多少「黑戶」?挺大一個小夥子,交談幾句就告訴你他是被罰了幾十萬元才來到這個世界的。他們對我們這個社會,會怎麼看?金融改革講「利率市場化」,討論很熱鬧。可走近生活,哪種利率模式現實里沒有哇?所以,法外世界很熱鬧,到處都是「中國式過馬路」。
講到這些現象,「小道理」盛行——這個不讓碰,那個不讓改。但似乎忘了一條大道理,那就是要讓絕大多數人的絕大多數行為,在合法的框架里進行。在一個變化很快的社會,改革要提升制度化能力,也就是化解法外行為,把對他人與社會無甚損害的法外活動,盡可能地納入法內框架。否則,越來越多的人另起爐灶,「不和你玩了」,那才叫最大的制度失敗。
改革本來就難。站在當下這個時點,改起來更難。但是拖延改革,不是出路。現實的局面,改革不但要跟腐敗或潰敗賽跑,還要和越來越年輕的社會主體的期望值賽跑,並有能耐把大量法外世界的活動,吸納到體制里來。在這三個方向上,要是跑不贏,大麻煩在後面。
這本文集討論的,就是一個很難改的體制,如何在不改更難的預期下,繼續改革的邏輯。是為序。
作者簡介:
周其仁
北京大學國家經濟研究院教授,曾獲孫冶方經濟學獎、中國改革開放30年30名經濟人物、2011年第一財經金融價值榜年度公共經濟學家等榮譽。
早年在黑龍江下鄉,其中在完達山狩獵七年半。
1978年從農村考入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畢業後工作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研究所和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發展研究所,在杜潤生先生指導下從事農村改革發展的調查研究。
1989年5月後在英國牛津大學、美國科羅拉多大學和芝加哥大學訪問學習。1991年秋進入UCLA,後獲碩士和博士學位。1996年春季起,回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任教,並應邀為中歐國際工商管理學院、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和長江商學院開設課程。
研究范圍主要包括:產權與合約、經濟史、經濟制度變遷理論、企業與市場組織、壟斷、管制與管制改革等等。自1996年以來,相繼開設了有關經濟組織和經濟制度、發展經濟學、新制度經濟學等課程。
著作有《城鄉中國》、《改革的邏輯》、《競爭與繁榮》、《貨幣的教訓》、《中國做對了什麼》、《病有所醫當問誰》、《世事勝棋局》、《真實世界的經濟學》、《挑燈看劍》、《產權與制度變遷》等。
推薦
(周)其仁不厭其煩地講述中國改革的故事,用意在於提醒讀者關注和思考中國社會未來可能涌現的改革圖景。通過其仁的敘述,讀者很容易理解,符合改革邏輯的中國未來改革圖景,必須涉及政治體制改革。我喜歡更直接的表述:妨礙中國經濟繼續增長的關鍵環節將主要是政治的而不再主要是經濟的。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汪丁丁
懂得經濟學真諦並能用以剖析現實的學者不多,兼具思辨力、洞察力和凌雲健筆的學者更少見;具有全球視野又能持續關注本土現實的學者不多,不疏空、不褊狹的學者更少見,周其仁則是其中難得的佼佼者。藉長期孜孜不倦探究「真實世界的經濟學」,周其仁近年來多有精闢的經濟論說問世,這里呈現的是其精選。讀這本書,幫你理解中國改革的邏輯,也幫你了解周其仁的方法論。
——財新傳媒總編輯、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院長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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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立法者的法理學
作者:強世功
豆瓣評分:8.2
出版社: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出版年份:2007-9
頁數:402
內容簡介:
序言 法理學與民族命運
致謝
第一編
第一章 邁向立法者的法理學
一、問題的提出
二、沒有國家的法律觀
三、法律人的法理學
四、國家與法律
五、立法者的法理學
結論
第二章 「憲法司法化」的悖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違憲審查」還是「司法判斷」
三、「憲法缺場」的話語悖論
四、國家轉型的憲政悖論
五、國家轉型與法學家倫理
第二編
第三章 基本權利的憲法解釋
一、問題與方法
二、「受教育權」的侵權法解釋及其限度
三、憲法的結構解釋:原旨與文本
四、人民為什麼要受教育?
結論
第四章 誰來解釋憲法?
一、問題與方法
二、憲法解釋權:排他性的專屬權
三、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手段
四、「審判權」與憲法解釋權
五、法律選擇權:隱含的違憲審查權
六、二元違憲審查體制
結論
第五章 共和政體下的「個案監督」
第六章 司法審查的謎霧
第七章 自然權利與領土主權
第三編
第八章 文明的終結?
第九章 大國崛起與文明復興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強世功,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目前借調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從事研究工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1990年),北京大學法學碩士(1996的)和法學博士(1999年)。《北大法律評論》創刊主編(1999-2000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2001.8-2002.6)。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和憲法學,著有《法制與治理:國家轉型中的法律》、《法律人的城邦》、《法律的現代性劇場:哈特與福勒論戰》和《超越法學的視界》。譯著有《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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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五版)》pdf下載在線閱讀,求百度網盤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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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法律篇
作者:柏拉圖
譯者:何勤華
豆瓣評分:8.3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1-07-01
頁數:428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最晚出版的一本著作。在這部著作中,柏拉圖以對話的形式,闡述了法律產生的條件、必要性、怎樣制定法律和如何執行法規等。內容還涉及城邦的建立、階層的劃分、制度的設立、罪犯的懲罰以及婚姻、繼承、道德、教育、文藝、宗教、地位等各種問題,讀者從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學等早期的發展與形成。
作者簡介:
柏拉圖生於公元前427年,死於公元前347年。「柏拉圖」大概是個雅號,古希臘文中的意思是「身體粗壯、結實」。他本名亞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圖出身於雅典一個古老的名門貴族家庭,遠祖是雅典最後一個皇帝科德拉斯,他的母親派里克廷是梭倫的後裔。梭倫在歐洲法律史上是位大名人。他是雅典的執政官,屬工商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派,在執政期間進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動,史稱「梭倫立法」。這些立法推動了雅典的奴隸主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商品市場經濟的繁榮。柏拉圖的父親亞里斯頓是個民主派,在柏拉圖幼小的時候就去世了。柏拉圖有兩個哥哥、一個姐姐、一個同母異父弟弟。
柏拉圖青少年時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過騎兵軍事訓練,喜愛運動,能繪畫,諳音律,寫過史詩和劇本。他的這些才能後來都充分顯現在他的全部著作中。
由於出身顯貴門庭,所以柏拉圖年輕時企望從事政治活動。雅典是古希臘哲學思想的搖籃,學派紛呈,名家輩出。在這種哲學氛圍中,柏拉圖無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哲學動物」,耽於抽象思維。他在哲學上受到赫拉克利特、畢達哥拉斯派和蘇格拉底的影響。
石匠蘇格拉底是柏拉圖家的老友。他是個偉大的哲學家,後世人稱他作「西方的孔子」。他的哲學使柏拉圖傾倒、拜服。蘇格拉底對雅典的民主派不滿,民主派就通過法庭判蘇格拉底死刑。蘇格拉底是公民,公民處死的辦法是服毒自盡。蘇格拉底接受了這種死法。蘇格拉底之死傷透了柏拉圖的心。他再也不想從政。他要繼承蘇格拉底的遺志,傳布蘇格拉底的思想。有人說,柏拉圖的初期著作都是記述蘇格拉底的見解。
約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圖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學園,這所學園世稱柏拉圖學園。他在學園里從事教學和寫作活動,寫出了一系列對話錄。
其樂融融的學園生活只維持了5年,一場戰爭結束,敘拉古國王又邀請了柏拉圖。不久,國王和柏拉圖兩人又起了沖突。柏拉圖被關在御花園里達一年之久。最後柏拉圖被釋放。
柏拉圖回雅典後,重度教學、寫作生涯。80歲那年,有一天他參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個角落裡,默默地坐了下來,當人們再看到他時,他已離開了塵世。
柏拉圖一生留下了23篇對話和3件書札,其他以他的名義傳下來的作品或是偽作,或是可靠性不大。為什麼柏拉圖的著作都用「對話」這一體裁呢?一方面,對話是種辯論法即辯證法,通過揭露對談者話中的矛盾,來推求真理。辯論在當時希臘學者間蔚然成風,從而形成了「百家爭鳴」的局面。另一方面,對話是一種文藝體裁,是一個很有文藝才華的人才能寫得出來,而柏拉圖在青少年時代就具有了這種才華。
柏拉圖的對話總共約150萬字,其中最長的就是本書,即《法律篇》,約30萬字。
柏拉圖關於政治、法律的對話,主要依次有這樣三篇:《理想國》(《國家篇》)一《政治家篇》一《法律篇》。這三篇對話反映了柏拉圖從「人治」過渡到「法治」的認識。「人治」即「哲學王之治」,但在林林總總的希臘城邦中,何處有所謂的、道德高超的「哲學王」?顯然只有依靠「法治」。柏拉圖從天上回到了人間。
據西方研究柏拉圖的專家考證,《法律篇》是柏拉圖的晚期作品。柏拉圖在74歲高齡時才著手寫《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圖在去世時並沒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隻是有一個初稿。現在人們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圖死後由他的學生、奧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後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時加進了自己的東西,但限於水平,整理後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圖的幽默,並且有些句子邏輯不夠嚴密。
《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諾米》也劃了進去,變成了13卷,但一般都認為是12卷。
《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臘,特別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結構、選舉制度等情況。對話內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歷史、哲學、藝術、倫理、外交、貿易、家庭、婚姻、技藝、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討論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須具有的素養和條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別論述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
我們兩位譯者是根據英、俄、日文的譯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譯本)來迄譯這部體大思精的古典名著的。為使譯文准確地表達出柏拉圖的思想、觀點,我們常常翻閱數種外文原版書,以求最精當的表述。在整部譯稿中,誤譯、欠順之處望讀者不吝指正。
最後,我們在寫這篇短序時,參考了幾位國內專家寫的介紹柏拉圖生平、思想和《法律篇》的論著,在此謹致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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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法
開放分類: 法律、建築、房地產
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法律的形式,把城市規劃的制定、目的、任務、方針、原則和各項工作要求加以規范化、使之成為具有高度權威的國家法律。城市規劃法是我國在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設和發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它對於我們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不斷改善城市的投資環境和勞動、生活環境,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城市規劃是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而制定的。它是城市建設的「龍頭」。規劃、建設、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職責。為此,必須牢固地樹立城市規劃法律意識,嚴格依照《城市規劃法》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城市。
內容簡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常委會通過,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46條。①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城市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②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③本法所稱城市指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④城市規劃的編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城市總體規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⑤城市規劃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別組織編制。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⑥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條件,並避開地下礦藏和地下文物古跡。⑦在城市規劃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必須持國家批准文件,由城市規劃部門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⑧任何個人和單位必須服從根據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進行建設。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⑨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
(1998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國家實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
中等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
第五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我國國情,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
第六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施。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 國家鼓勵城市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准、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採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礎資料。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准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市或者縣的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
第二十條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的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地段各項的具體用地范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級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
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四條 城市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
港口建設應當兼顧城市岸線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線用地。
第二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第二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布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並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經批准後,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
開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發布的《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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