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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付款人

發布時間:2022-07-08 19:59:26

『壹』 遠期匯票有哪些當事人

匯票的當事人主要有:
(1)出票人: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銀行。
(2)受票人:又稱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人或指定的銀行。
(3)受款人:即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此外,當匯票進行轉讓時,還有背書人、受讓人及持票人。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簽發匯票,並交付匯票的人;
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託,在匯票到期後支付匯票款項的人;
收款人,是指從出票人處接受匯票,對付款人享有付款請求權的人。
以上關系人,是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如果匯票不具備以上三個當事人,則匯票不能成立。
出票人和付款人屬於票據的債務人。收款人屬於債權人。遠期匯票是付款人於出票後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付款日期的確定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1)付款人承兌後若干天付款;(2)出票後若干天付款;(3)提單日期後若干天付款;(4)議付後若干天付款;(5)按指定日期付款等。按國際慣例,遠期匯票的付款期限,一般為30天、60天、90天、12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其中以30天、60天約期付款的較多。遠期匯票在到期前可以背書轉讓、流通,使之成為支付工具和流通手段;若持票人在遠期匯票到期前急需用款,經過付款人承兌亦可提交貼現公司或銀行通過貼現提前取得票款凈額。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遠期匯票已廣泛使用。

『貳』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有什麼區別

一、指代不同

1、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2、付款人: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以後,才成為票據的債務人。

二、職責不同

1、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付款人: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委託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並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託即成為當然的票據債務人,而是必須經其承兌,才能成為票據債務人。付款人一經承兌後,即成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三、處理方式不同

1、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中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2、付款人:付款人名稱是匯票或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匯票和支票上若未記載付款人名稱,該票據將因之無效。因為持票人將不知道向誰提示承兌和向誰提示付款,而且匯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證券,不記載付款人名稱,那麼出票人的委託付款關系不可能成立。

『叄』 匯票是無條件的付款命令,是由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的,因此凡使用匯票的結算方式必然是逆匯方式

是的,凡使用匯票的結算方式必然是逆匯方式。
逆匯即托收方式,是指由收款人出票,通過銀行委託其國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匯票上所列款項的一種支付方式。這種方式的資金流向與信用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反,稱之為「逆匯」。

拓展資料:

一、定義: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二、分類:
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付款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簽發人為銀行,付款人為其他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簽發人為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的匯票,又稱見票或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遠期匯票按承兌人分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三、關於銀行匯票:
匯票有多種,就銀行匯票而言也有常見的兩種,一般企業間用的較多的是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1、銀行匯票是要企業在銀行有全款才能申請開出相應金額的匯票(即如果你要在開戶行開100萬元的銀行匯票,你在該行帳戶上必須要有100萬元以上的存款才行)
2、銀行承兌匯票要看銀行給企業的授信額度,一般情況是企業向銀行交一部分保證金,余額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開100萬銀行承兌匯票,企業向銀行交30%保證金30萬,其它70萬企業可以用土地、廠房、貨物倉單等抵押,企業信譽好的話,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證金就可以開出全額)你是收款人的話,收到別人給你的銀行匯票的話,可以立即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即把相應的款轉入你帳戶。

如果你收到的是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到了上面的期限向銀行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期限之前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會扣除相應的利息),也可以把票支付給你的下家。

『肆』 付款人,出票人,承兌人有什麼區別

1、承兌人是指在承兌匯票上承諾並記載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付款人,也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因承兌匯票的各類不同,其相應承兌人可根據匯票的種類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出票銀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商業承兌公司。

不論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還是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都是匯票的付款人。

匯票付款人一經承兌,即上升為匯票主債務人。此時,承兌人就應該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和最終的追索責任。

2、付款人(或稱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以後,他才成為票據的債務人。付款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

付款人名稱是匯票或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匯票和支票上若未記載付款人名稱,該票據將因之無效。因為持票人將不知道向誰提示承兌和向誰提示付款,而且匯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證券,不記載付款人名稱,那麼出票人的委託付款關系不可能成立。

匯票的付款人一般是指出票人、收款人以外單獨的第三人,但在一些變式匯票上(例如銀行匯票)出票人也可以是付款人,在其它一些變式匯票中,匯票的付款人還可以是收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和金融機構。

付款人,指的是在商品成交過程中,為商品成交而提供貨款消費的人,可以是購買者本人,也可以是第3方。

3、出票人是開立票據並將其交付給他人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付款或承兌時必須付款或者承兌的保證責任。

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通俗講:A向B打個欠條寫明歸還時間等重要信息,欠條B保管,這時A就是出票人,B是持票收款人。

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中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

甲方給乙方簽一張匯票。甲方是出票人。

乙方要想拿到錢,必須在一個月內先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會做出到匯票到期付款的承諾。銀行是承兌人。

乙方在匯票指定的日期到銀行去取錢。銀行會付錢給乙方,銀行是付款人。

當然這之前必須在銀行存有錢才行。必須是銀行結算賬戶才行。普通儲蓄賬戶是不行的。這種術語只在票據方面運用。

票據關系是因為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保證等形成的以金錢利益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票據關系是財產關系,具有私法上財產關系的基本特點,理應受私法調整。

然而,票據關系又具備私法上物權關系、一般債權關系所不能有的特點,難以用物權法、債權法加以規范。

為有效保障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保護票據關系當事人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國家制定票據法專門調整票據關系。

(4)命令付款人擴展閱讀:

承兌(Acceptance)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為。

承兌的影響

1、承兌人成為主義務人。

2、出票人變成從義務人。

3、持票人增強了收款保障。

承兌行為是針對匯票而言的,並且只是遠期匯票才可能承兌。本票,支票和即期匯票都不可能發生承兌。

我國《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是各國票據法都確認的。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第52條第1款,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54條,日本《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還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8條第1款中也規定「付款人承兌後,應負到期付款之責」。

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有兩層含義:

第一,承兌人的付款責任相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責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應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只有當向其請求付款未獲成功時,才可以以此為理由轉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請求付款。

第二,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是絕對的付款責任,即便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並不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承兌人也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來對抗持票人。

這意味著承兌人即使未從出票人處獲得任何利益,也必須應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給付匯票金額。承兌作為一種票據行為,具有一般票據行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生票據效力,不受匯票資金關系的影響。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於回頭背書而成為最後持票人請求承兌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額資金,此時承兌人可以基於票據基礎關系提出抗辯,以此來對抗出票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伍』 付款人是什麼意思

付款人(或稱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據款項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確認付款責任(如承兌)以後,他才成為票據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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