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委會拒不執行上級部門意見,不與村民簽訂土地流轉協議怎麼辦
這種情況你們可以繼續往上一級部門去反映,讓上一級部門出面幫你們調解一下,並且上村委會給你們簽訂土地流轉協議。
2. 村委會是行政機關嗎
村民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是群眾性自治組織。具體而言,村委會在如下方面不同於行政機構:
1.行政機構是通過法律、法規、命令、決定等國家強制力 形式,來行使職權;而村委會不能通過強制的方式來運行,而是通 過說服、說理、動員和教育的方式,並且其執行的村民會議或村委 會的決議、規定、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不具有國家強制力。
2.管轄事項不同。行政機構管轄的事項是其管轄區內政治、 經濟、文化等全部事項;而村委會只是對本村群眾公共事務和公益 事業的管理。
3.行政機構有一套自上而下嚴密的組織系統,而村委會沒 有。村委會接受上級鄉鎮政府的指導,但並不是行政機構那樣的上 下隸屬的組織領導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 村委會的上級機關是什麼
村委會的上一級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他是村民的自治機構。
4. 村委會書記不執行上級下達命令這樣的人能選為人大代表嗎
首先必須黨員村黨支部書記職責 1、負責村黨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集支部委員議支部黨員結合本村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黨路線、針、政策級指示、決議黨支部工作重問題及提交支部委員支部黨員討論 2、認真抓黨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做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加強改善黨領導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努力提高黨民群眾威信密切聯系群眾關群眾維護家集體利益組織全體黨員習黨章律規按召民主民主評議代表黨支部本村重問題向村委提意見建議支持村委工作 3、發全體黨員積極完工作、產、習等任務;教育黨員充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4、檢查落實黨支部工作計劃、決議執行情況及向支部黨員級黨組織報告工作掌握黨員思想態檢查工作習情況發現問題及解決 5、堅決嚴治黨抓廉政建設端黨紀黨風促進社風氣根本轉支部副書記協助支部書記工作支部書記公外或請假由支部副書記主持黨支部工
5. 村委會不作為,可以找什麼部門
村委會不作為,可以找鎮上的人民政府反映相關問題。
個人建議:
每個村都有村委會,如果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之中,感覺處理結果有失偏頗的話,也可以選擇向上級領導部門進行報備,只要保證合理合法就可以確保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對於村幹部違規違法行為,也可以向當地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只有人人做好監督職能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們的社會和諧,需要注意的是越權舉報很有可能會影響你的生活,因此一定要嚴格按照流程來進行。如果無法解決的話,也可以選擇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5)村委會執行上級命令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
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都須接受經濟責任審計。農村除由村民投票選出村「兩委」外,還將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制約並監督村幹部處置村集體財產的權力。
設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是《意見》的亮點之一。民政部基層政權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村委監督機構成員由民主推選3至5人,獨立行使監督權,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監督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和落實情況;村務公開以及村集體財產的管理、處置;村委會成員履職任職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意見》鼓勵群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推選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提倡村黨組織成員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但村委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6. 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之間是什麼關系
村民委員會中國農村最基層的政權,鎮政府管理和指導其建設。
憲法規定我國行政區劃的層級為省--縣--鄉三級,鄉級單位包括民族鄉和鎮是我國的基層組織.在我國各級民政部門中設有基層政權建設司、處、科、股,就是專門負責鄉級政權建設的機構,這些機構的工作內容還包括管理、指導村級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建設。
所以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指導建設的關系。
《村委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由此決定了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的關系:
(1)村民委員會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不是上下級領導關系。
鄉鎮政府不得任命、委派、撤換村委會幹部,不得命令村委會干這干那、下達硬性指標,不得隨意撤銷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決議,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2)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要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不能因為不是領導關系,鄉鎮政府就對村委會的工作撒手不管、不聞不問,而應當積極主動地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開展工作,制定指導村委會工作的條例或規則,使指導工作更加法制化、規范化,真正發揮鄉鎮政府的作用。
(3)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在進行自治的同時,還要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尤其是要協助政府完成村民應依法履行的義務,如農業稅收、義務教育、計劃生育、服兵役等任務,決不能因為不是領導關系而不積極組織、動員村民群眾完成任務。
(6)村委會執行上級命令擴展閱讀:
《村委會組織法》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7. 有沒有一個網站或者QQ群什麼的能掌握和了解村裡的動態或者上級對村裡下達的命令,並且還可以向上級村裡
你得要他們加入你的群里
8. 村居委的上級是什麼
村民委員會不是行政機構。我國 鎮、鄉、街辦為最低行政區劃。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9. 有關村委會和黨委會工作分配的問題
1、「有關村委會和黨委會工作分配的問題」:
(1)按規定,黨委會只管全村的黨務工作,包括黨員的管理、黨組織活動的落實等,不能幹涉村委會的工作。
(2)村委會負責全村的日常管理工作,但要接受黨委的「領導」。
2、「今年我們村只進行了村委會的選舉,當時沒有選黨支部書記和委員」:這沒有什麼不當:村委會成員應由村民選舉;但黨委成員卻不能由村民選舉、而應按《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由黨員來選舉。
3、「在選舉過後不久,黨支部書記就主持召開了黨支部會議,安排村委和黨委成員的具體工作,把原來由村委們乾的工作,(例如,會計主任等)換成黨委的人(據說是支書的親信)干,這樣做合法么?」:
(1)當然不合法,村委會成員是村民依法選舉產生,在沒有要過村民大全或是村民代表大會的罷免之前,黨委是無權更換村委會成員的。黨委書記這樣做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權。
(2)村民代表可以向鄉鎮政府反映,也可以找一級黨委或是黨的紀檢部門反映,請求糾正。
4、相關依據:
(1)《黨章》第三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佔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2)《黨章》第29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 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10. 村委會(居委會)接受政府的管理是否符合法理
您好樓主:
看起來你不是大學生村官也一定是村委會成員,你很關心村委會工作,對村委會的理解很確切,從法律角度看應該是你所說,也就是鄉鎮與村委會的關系是指導與服務的關系。
但是,《村委會組織法》從試行到正式頒布實施23年來,在一些地方傳統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多數鄉鎮幹部放不下官架子,總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派村委會完成政府的指令性工作,致使村委會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治,進而產生抱怨。
然而,從鄉鎮與村委會的關繫上不難看出,「指導」具有「導」的成分和意思,也就是指導包含於領導之中,這樣的解釋應該可以理解鄉鎮放不下官架子的原因。
村委會的工作從實踐中看,離不開鄉鎮的領導與指導,連續幾年來的中央1號文件,都是通過鄉鎮一級的具體工作,才把黨的惠民政策落實到農民中去,可想,離開鄉鎮這個層面的村級組織會是怎樣?
在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這是不允許改變的一黨專制,黨的核心領導地位必須加強。黨的組織原則是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村委會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這是法律規定的,各級黨委是本轄區內一切工作的領導核心,從這點來說,村委會服從鄉鎮黨委領導、接受政府工作指導是完全必要的。
村委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這是法律賦予的權益,村委會的一切行為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其決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村委會的自治是有條件的,不是放任的,一切拋開法律范圍的自治都是無效的。比如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村委會必須執行,也必須無條件的接受縣、鄉計劃生育部門的行政檢查,絕不能以自治名義干擾破壞檢查。
最後,村委會協助政府工作是職責范圍的事。當然,對於一些不且實際的攤派、行政干預直接影響村民利益的事,村委會要策略的予以抵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 [2004]17號文件)精神,切實把村級事務管理好,讓村民得實惠,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貢獻力量。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在認識村委會組織方面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