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規程的文件內容
第一條 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范圍:
(一)省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等;
(三)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有解釋權的機關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作出的解釋。
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條 前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在該文件公布或者通過後三十日內,提出備案報告,經本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規范性文件文本及相關材料一式十份,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備案報告為上報公文,其格式由版頭、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時間、印章等部分組成。
一個備案報告報備一件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書面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文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存檔,並按照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職責分工提出辦理意見後,報常委會分管副秘書長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研究。
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自收到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該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超越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的。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知該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派員說明情況,並根據情況,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後,向文件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六條 報送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需要聯合審查的,或者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與法制委員會聯合審查的,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後,可以聯合進行審查。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有關專家、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自收到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書面反饋是否修改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予以修改的意見不當的,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報告,並進一步與該文件制定機關溝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依法提出建議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查認為武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法定不適當情形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可以交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並在三個月內,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下級人大常委會認為有關規范性文件不適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參照本規程有關備案審查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前條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研究;必要時,報常委會秘書長同意後,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將研究或者審查的意見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發現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文件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見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後,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並回復結果;發現本行政區域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文件有不適當情形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辦理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辦理結果及相關材料交文書處存檔。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常委會工作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核報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設立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處負責相關的日常聯系、綜合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聯系、協調省人大常委會機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指導下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相關工作;
(三)對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有關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研究意見;
(四)每半年收集、匯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開展相關綜合信息的收集、研究、交流;
(五)承辦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相關的其他日常工作。
B. 武漢政府發布防汛命令是怎樣的
1954年6月27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發布了抗洪搶險命令。
命令說:入夏以來,長江中游霪雨成災,截至6月27日止,武漢關水位已達26點47公尺,本市堤防開始吃緊。同時由於江河水位較高,未能排水,市郊廣大地區已積水成災。根據長江歷年規律,7月又為高水位時期,江水仍將繼續上漲。種種跡象說明今年有很大可能出現1931年的最高洪水位。全市人民與駐在武漢市的所有機關、部隊、團體、學校,應立即動員起來,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洪水災害,為確保武漢市人民的安全,確保國家建設的安全而斗爭。
為此特發布以下命令:
一、全市人民與所有機關、部隊、團體、企業、學校,必須認識洪水威脅的嚴重情況,克服麻痹思想,立即動員起來,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參加防汛、搶險、排積救災工作,為確保國家建設事業和武漢市人民的安全而斗爭。我們相信,依靠著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與支持,依靠著廣大軍民的共同努力,即便出現1931年的大洪水,我們也有充分把握戰勝它。切勿自相驚擾。
二、為了統一防汛工作的領導,以保證與洪水斗爭的勝利,必須加強武漢市防汛指揮部。決定以王任重為總指揮,宋侃夫、李爾重、潘正道、宋烈、張海峰、張德、張雪濤、閻鈞、唐適宇、方敬之為副總指揮,建立與加強分區防汛指揮部和強有力的辦事機構,並令上述所有工作人員立即到職。
三、所有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公私企業以及全市人民都必須嚴格服從防汛指揮部有關防汛的各項規定和命令。
四、所有機關、部隊、團體以及公私企業的交通工具,和防汛所需之各種器材,防汛指揮部有權征購或臨時徵用,不得延誤。
五、為了鞏固堤防與縮小受災面積,立即組織強大的排水機隊,限期把張公堤內各水排出。
六、對被災市民,進行急救,發放救濟糧款必須及時。市區居民及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公私企業,要盡量擠出房屋,借給災民臨時居住;發揚階級友愛精神,盡可能給災民以各種幫助。
七、衛生機關、醫務人員要緊急動員起來,組織醫療隊、衛生站,及時給防汛工作幹部、部隊、群眾以及災民醫治疾病,並加強預防工作,防止傳染病發生。
八、戰勝洪水確保國家建設事業和武漢人民的安全,是當前全市人民的最高利益。對於一切破壞防汛工作,或製造謠言擾亂人心的行為,必須及時予以鎮壓。
面對百年不遇的汛情,武漢市委、市政府領導多次深入各區縣檢查指導防汛抗洪,主要領導親自抓防汛工作,分管領導坐鎮前線指揮,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黨政領導抓防汛落實,為防汛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證。
早在6月21、22日,水位25、7米、25、8米時。中南行政委員會、中共武漢市委就分別發布《關於加強防汛工作的緊急指示》。
市人民政府發布命令,動員全市人民立即行動起來,參加防汛搶險排漬救災工作。決定擴大市防汛總指揮部,統一領導武漢防汛工作。
7月2日水位27、04米,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緊急動員起來,全力做好防汛救災工作的指示》。
7月4日水位27、37米,市委發出《關於大力加強工廠防汛工作,確保安全生產的緊急通知》。
7月5日水位27、46米,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防汛搶險的緊急命令》。市委發出《關於動員全市人力、物力,支援防汛工作的通知》。
7月7日水位27、61米,市委發布《關於加強防汛工作中黨的政治工作的決定》,成立防汛總黨委和分黨委。7月10日水位27、84米,市委決定加強防汛隊伍的政治工作,實行一長負責制,嚴格實行包守、包修、包搶的「三包責任制。
7月16日水位28、05米,省委、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再接再厲繼續加強防汛斗爭的再次指示》。
7月18日水位28、24米,市防汛總指揮部發出《關於增強防汛信心,克服右傾情緒的通報》。
7月26日水位28、30米,市防汛總指揮部成立搶險總隊,加強對防汛搶險工作的領導。
7月31日水位28、72米,市人民政府發布命令,要求採取具體措施「確保安全」、「准備萬一」。
市委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及全體黨員,以堅強意志和模範行動,保證執行這一命令。防汛總黨委、市工會也發出相應通知,貫徹市府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