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命令與法律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要區別
行政命令與法律屬於不同的概念,因此,需要對兩只進行區別。行政命令與法律之間有3點不同,相關介紹具體如下: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行政命令的實質: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
2、法律的實質: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
二、兩者的分類不同:
1、行政命令的分類:包括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作為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出境。另一類是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不作為的命令,稱作為禁(止)令,如因修建馬路禁止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等。
2、法律的分類:法律可以劃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兩者的理解不同:
1、行政命令的理解: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監察、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系,並且相互銜接。
2、法律的理解: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貳』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嗎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法律分析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國務院可以行使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叄』 行政命令的主要含義是什麼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下達的,要求下一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指令。例如國務院就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來依法發布決定和命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條
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肆』 行政法規的名詞解釋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4)行政法規和命令擴展閱讀:
基本含義
法律、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在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外交事務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依照規定的程序行政法規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由於《行政權法》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性和抽象性,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是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主要形式之一。
規則和條例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行政法規是指規范性文件制定的一般術語依照規定程序管轄內的每一個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依法行政職能,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
當地規則的通用術語指規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大城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一般適用於各自領域的行政工作。行政法規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依據,其數量、適用范圍和使用頻率在行政法表現形式中居於首位。
『伍』 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
根據相關規定,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具體如下:
1、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2、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陸』 行政法規是怎麼制定的
法律分析: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它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柒』 誰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7)行政法規和命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捌』 什麼是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法規是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法規是規章,省及政府發布的法規是規章,行政部門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不管是對所有人有約束力的,還是只針對部分人有效力的為決定、命令。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
一、國務院部門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類制定機關可以分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兩大類。
制定部門規章的主體,還因為單行法律的授權規定而出現。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行使部門規章制定權。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部門規章是執行性或者補充性的行政規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規范。
超越一個國務院部門規章制定許可權的,可以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部門規章應當由部門的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本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在部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准文本。原則上,規章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部門規章應當在公布後30日內報國務院備案。規章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機關。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二、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分為兩類。第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的市,以及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規章制定許可權:(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2)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本級人民政府公布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應當及時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准文本。
三、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沒有名稱,通常稱為「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所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制定發布行政決定、命令的機構,可以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有權以發布決定、命令的形式行使其各種職權。國務院除了制定行政法規以外,還發布一些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一定級別的政府在制定規章以外,還可以制定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規章制定主體以下的行政機關,也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以上三種文件,統稱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玖』 行政命令是法律文件嗎能舉個例子嗎,它和行政法規有什麼區別
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文件,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必須怎麼做或者不準做什麼的意思。行政命令具有強制力。如命令納稅、命令某一路段禁止通行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二者之間的區別是,行政法規是行政命令的依據,行政命令是各級政府或部門將行政法規在具體管理活動中的運用實施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