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下級要服從上級
下級服從上級是起碼的組織原則。
沒有服從就沒有領導,沒有服從就形不成統一的意志和力量。下級作為被領導者,要維護上級的威信,遵守組織原則,服從分配,積極工作。要體諒上級的難處,設身處地為上級分憂,滿腔熱情地幫助上級,補台而不拆台。
上級工作出現差錯時,要提出善意的批評和建議。上級和群眾有矛盾時,應從中做些協調解釋工作。與上級發生矛盾分歧時,要寬宏大度和氣坦率地向上級講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不要針鋒相對、大吵大鬧、激化矛盾。
(1)下級服從上級命令不可抗拒擴展閱讀:
下級服從上級、個人服從組織是組織原則,重大事項必須向組織請示報告是組織紀律,不打折扣地落實組織作出的決定、交給的任務是組織要求。
面對具體問題,黨員有實事求是向組織反映實際情況的義務,有在黨內各抒己見、發表個人觀點的權利,但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黨組織「一下決心,一做出決議」,就必須「立即執行,不受牽扯」。
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發揮好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
『貳』 接受上級的命令是什麼成語
接受上級的命令是什麼成語?——答案:臨危受命、軍令如山、調兵遣將。
1、臨危受命
【拼音】: lín wēi shòu mìng
【解釋】: 在危難之際接受任命。
【出處】: 三國·蜀·諸葛亮《前出師表》:「受任於敗軍之際,奉命於危難之間。」
【舉例造句】:臨危受命於先,哪兒能臨陣脫逃於後? ★夏衍《心防》第三幕
【拼音代碼】: lwsm
【用法】: 作謂語、賓語;指在危難之際接受任命
【英文】: receive an appointment in sight of danger
【故事】: 三國時期,蜀主劉備死後,昏庸無能的阿斗繼位,他只知享樂,不理朝政。諸葛亮一面聯吳伐魏,南征孟獲,積極准備兩次北伐,在出征前夕給阿斗寫《前出師表》說自己臨危受命,為了匡復漢室大業,自己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2、軍令如山
【拼音】: jūn lìng rú shān
【解釋】: 軍事命令象山一樣不可動搖。舊時形容軍隊中上級發布的命令,下級必須執行,不得違抗。
【出處】: 明·羅貫中《三國演義》第49回:「雲長曰:『願依軍法。』孔明曰:『如此,立下文書。』雲長便與了軍令狀。」
【舉例造句】: 汝等只知刁明忠來襄陽原為探母,情有可原,卻忘記軍令如山,凡不聽約束者斬無赦。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22章
【拼音代碼】: jlrs
【近義詞】:巋然不動
【用法】: 作謂語、狀語;用於軍事
【英文】: Military orders are like a mountain.
3、調兵遣將
【拼音】: diào bīng qiǎn jiàng
【解釋】: 調動兵力,派遣將領。泛指調動安排人力。
【出處】: 明·施耐庵《水滸全傳》第六十七回:「寫書教太師知道,早早調兵遣將,剿除賊寇報仇。」
【拼音代碼】: dbqj
【近義詞】:興師動眾、招兵買馬
【反義詞】:鳴金收兵、班師回朝
【燈謎】: 大戰前
【用法】: 作謂語、定語;指調動安排人事
【英文】: move troops
『叄』 上級的命令和指示都必須要服從嗎
在一個團隊裡面,有組織就必須有分工,有分工就有紀律,有紀律就必須講服從。小局服從大局,個人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服從的本質,就是無條件地遵從上級的指示。在有些人的觀念里,服從就是「對的就服從,不對的就不服從」。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如果上司的指令要經過你的判斷才能執行下去,那豈不是說,你的判斷比上司更有權威!所以服從者必須放棄個人的主見,一心一意地服從所屬企業的價值理念和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執行。當然,我們所說的服從絕對不是不動腦子的盲從,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合適場所和時間,並通過適當的方式向上級領導提出或反映,在上司未採納你的意見之前不得中止或影響執行。如何服從有四個標准: 首先,服從沒有面子可言。面對你的上級,應該借口少一點,行動多一點。對上司的指令,要積極反應:「好,我知道了,保證完成任務」。不要牢騷滿腹,推三阻四;也不要不聲不響,不置可否。 其次,服從應該直截了當。沒有「顧忌」,沒有「煩瑣」,無須「協調」,無須「磨合」,全力而迅速地執行任務。 第三,先接受後溝通。主管作出的任何一個決策都不是一拍腦門就決定的,他的工作是系列化的,你的某一項任務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不要因為你的這一環節影響到主管整個工作的進程,之所以他將任務分配給你,包含了他個人的判斷,而你認為「不可行」那隻是你的判斷。你可以先接受任務,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再去和主管多溝通。你不應該馬上推辭,並列出一堆理由來說明你的困難,這是最不受領導歡迎的,切記這一點。 第四,隨命令而動。立即行動是一種服從的精神,不能有一時一刻的拖延,並養成一種習慣。
『肆』 有關下級對上級決定和命令如何執行在公務員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一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系,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這里的「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以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即與法律(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的明文規定相沖突和矛盾。
『伍』 「將在外軍令有所不受」和「下級必須服從上級」矛盾嗎 你怎麼理解
當然不矛盾了。前者說的是古時候將軍在外面找仗,當時信息傳達起來很慢,可能會因為時間耽誤了軍情。下面說我們的天職就是服從。聽領導的安排。是兩回事。現在工作起來,如果出現了不能及時和領導聯繫上,而且時機難得,就必須自己做主,如果能聯繫上當然聽領導的了。重要的原則就是以公司的利益為重。。
『陸』 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 那麼比如說命令是錯的 軍人有不服從的權利么
沒有。當對命令有疑問時,在堅決執行命令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申訴權)。
《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6)下級服從上級命令不可抗拒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三十九條在武器裝備管理中,實施技術革新提高效能、節約成本,或者及時發現重大質量問題、避免事故發生,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第四十條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促進部隊安全發展,正確處置突發情況,有效預防事故、案件,有效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發生或者減輕事故、案件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
其他從事高風險工作的人員多年安全無事故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柒』 怎樣讓下屬無條件地服從命令
下屬服從上司的命令,上司的工作才能進展順利。那麼,究竟怎樣讓下屬無條件地服從上司的命令呢?1、平時要多表揚、獎勵下屬。表揚和獎勵能夠激起下屬的工作熱情。在獎勵下屬的時候,要公開獎勵的標准,並讓其他下屬了解到每個人獲得獎勵的原因。獎勵要具有即時性,要獎勵剛剛做出貢獻或成績的人,而不是他或者同時過去的功績,否則會降低獎勵的影響力。
為什麼朱由檢那麼努力上進,結果還是沒辦法挽留住明朝呢?就是因為下屬不聽他的話,他自己很努力沒有用,需要所有人團結一心,所以一個在公司里,領導讓下屬無條件服從命令有多重要,關乎這個公司的生死。
『捌』 下級必須服從上級,誰不聽弄誰這就叫權威
你的理解太消極,而且用語粗俗,把它改一改:
下級必須服從上級,這叫服從命令聽指揮。也叫民主集中制。
誰不聽指揮,這就叫與上級步調不一致,不聽領導安排工作。
『玖』 在酒店的組織管理中為什麼下級要服從上級的命令
在什麼組織中下級都要服從上級的命令,這樣才能有效的統一的完成一件事,而不是各干各的,沒有目的和方向。
『拾』 公務員應該如何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公務員必須堅決嚴格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這是公共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存在的歷史使命所決定,但同時這也要求公務員在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之前,對之進行合法性的鑒別。
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原則,不服從上級的違法命令是權利。
從國外立法的通例看,公務員對上級命令的服從不是絕對的。如果對上級長官命令的合法性有懷疑,公務員有權不服從。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0)下級服從上級命令不可抗拒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必須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序合法。因此對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合法性的審查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應從以上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是主體違法,即決定和命令的發布者不具備法定的資格,主要表現為沒有法定的職權和超越法定職權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二是依據違法,即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必須依據法律做出,超越法律、沒有法律依據做出決定和命令都是不允許的,這是維護法制統一性、權威性所必需的;第三是程序性違法,實體與程序並重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都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唯此才能保證公務活動的公正和高效。
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只要符合上訴三項中的一項,就可判定為違法,下級公務員就應當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