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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改革的逻辑
作者:周其仁
豆瓣评分:8.3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8
页数:296
内容简介:
十八大之后,对于中国往何处去,改革应该怎样继续,无论是专家学者、舆论,还是大众,众说纷纭。
从改革史上标志性的莫干山会议开始,周其仁教授就与中国每一步改革密不可分,也因此成为政府、媒体和大众关注的改革焦点人物。从“邓小平做对了什么”到“中国还需要做对什么”,从“如何防止改革变成半拉子工程”,到“怎么避免糟糕的政策组合”,应对更激烈的全球竞争,周其仁教授对中国改革的理念、方法和历程进行严密而逻辑清晰的梳理,系统地从产权改革、土地改革、货币改革等各个方面解读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来龙去脉和未来走向,既有对过去的回望和梳理,也有对关键问题的深刻解读,同时对未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周教授长期以来注重实地调研,他对于改革的看法都从实际土壤中产生,是一本非常接地气的改革力作。
文摘
自序
把这些年来作者有关改革的文字集成一本文集出版,是中信出版社编辑的建议。我自己觉得,这些文章在网上都可以找到,其中部分已编入其他文集,再编一本,可有可无。不过,出版社对读者的需要总有更多的了解,那就听她们的吧。书前也没有特别要交代的话,前一段在不同场合发言提及改革,把文字修一修拿来作为序言。
不久前我问过一个问题,为什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讲起改革来还是颇为沉重?再进一步问,为什么我们这个体制,改起来那么难?这里有不少感慨。不是吗?中国这个要改革的体制,从1952年国民经济开始恢复,到1978年,总共也不过就是28年。其实在1958年之前,很多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元素还在,农民要入的是基于土改而成的劳动者私产的合作社,在理论上还可以退社。农户自留地的面积蛮大的,此外尚没有搞政社合一,没有城乡户籍控制,也没有从这个产业到那个产业,这不准、那不准的那一套。
换句话说,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命令体制,应该是在1958年到1978年期间形成的。总计20年时间,搞成了那么一套管得死死的体制。可是要改这套体制呢?从1978年算起,到2013年已经35年了,人们还在呼吁改革、讨论改革、建言改革。这么一个现象里面,必定有一些道理。为什么我们过去形成的那套体制,改起来特别难?
现在一个认识是,维系老体制的既得利益太顽固。这个说法当然有道理。改革以来国民经济壮大了多少倍,所有既得利益也一起壮大了。现在一件事情,背后都是多少亿、多少亿实实在在的利益。即得利益很大、很顽固,于是改革就难了。
但是,哪个国家在哪个历史时代都有既得利益问题。一套体制就是一个即得利益格局,从来如此。改革要改游戏规则,也就是要改变经济竞争的输赢准则。游戏规则改了,原先的赢家不一定继续赢,当然不可能高高兴兴就退出比赛,总还想维系老规则,继续赢下去。这是人之常情,天下都一样。所以要问的,是中国的既得利益为什么显得特别严重?
我的看法,计划命令体制不是从实践中自发建立起来的。她是按照一种理论构想、按照一个理想社会的蓝图构造出来的体制。如把整个国民经济作为一家超级国家公司来处理,那完全超出了所有人的经验。发达国家的市场里是出现过一些大公司,但要让公司大到覆盖国民经济,以至于可以消灭全部市场关系、完全靠“看得见之手”来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那还是要差十万八千里。但是一旦把这么个超级国家公司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唯一形态,谁能随便改一改呢?明明行不通,一改就碰上“主义”的大词汇,碰不得,只好拖来拖去,把毛病越拖越大。
所以恐怕还不是一般的既得利益,而是包上了“大词汇”的既得利益,才特别顽强,特别难触动。谁也碰不得,一碰就成了“反社会主义”——50年代的中国还有一个罪名叫“反苏”——本来是怎样搞经济的问题,非常实际的事情,水路不通就走旱路,高度依赖经验和实践效果。要是意图老也实现不了,不妨考虑改一改方法吧。但是“大词汇”当头,点点滴滴改进的难度骤然变大,一静一动之间好像都触犯了制度底线,既得利益就变得很僵硬。
推进改革,首先就要回到经验的基础上来,也就是确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社会主义的理想要坚持,但究竟怎么在中国一步一步实现,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也要根据实践效果来调整。非要人民公社,非要政社合一,非要搞得种田的人吃不饱饭,才叫“社会主义”?久而久之,人民对那套“大词汇”就不会有信心,也不会有兴趣。
其实世界上各种经济体制,互相比赛一件事情,那就是纠错能力。哪有不出错的制度?资本主义了不起,《共产党宣言》说它创造了超越以往一切时代的革命性的经济成就,但为什么老要闹经济危机呢?还不是那个体制会出错?过去以为搞了计划经济就可以消除了危机,实际上无论在前苏联还是在中国,经济决策同样也会出错,否则为什么隔几年就来一次“调整”?经验证明,出错不可免,问题是纠错能力强不强。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是个优点,但前提是决策要对。决策错,又集中,那错误也大,且纠错比较困难。
改革无非是系统性地纠错。这里存在一个悖论:计划体制本来就是因为纠错能力不够强,非积累起很多问题才需要改革。但打出改革的旗帜,我们体制的纠错能力就自动变强了吗?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个新的偏向,千难万难,改革好不容易取得了一些进展,也因此取得了一些经济成就,有一种舆论就认为我们的体制是全世界最灵光的体制,再不需要改了。
既然改革这么难,那么干脆不改了行不行?干脆宣布中国已经建成了新体制,再也无需改革,行不行?想来想去,答案是不行。因为改了一半不再改,大的麻烦在后面。大体有三个层面。
第一,不继续在一些关键领域推进改革,不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不推进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政治改革,很多社会矛盾会呈现连锁爆发趋势。
浏览最近新闻,刘铁男案、刘志军案、东北四天里的三把大火、还有延安城管的暴力执法,看得心情不能不沉重。当然也可以说,这么大个国家,总有负面新闻,也总有偶发因素、纯个人的因素。不过个人感受,这些新闻事件还是反映出高速经济增长的中国社会机体里,带有令人不安的体制性疾病。中国是比过去富了很多,但富得不很健康,到处可见富态,也可见病态。
以高官贪腐案为例,涉案的金钱数目巨大,本身就够刺激。更要害的地方是,那可不是抢银行得手的巨款,而似乎是“正常工作”的副产品。“利用职权”能带出如此数目巨大的非法收益,不能不判定现行的职权利用体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仅办贪官,不改体制,老虎、苍蝇生生不息,没完没了。
一个国家粮库,一次过火面积就是几万吨存粮。网上议论,向着“天下粮仓”的方向去破案。究竟如何,要看调查结果,是什么就是什么。我不过以过去的经验推断,仓储存粮数目过于巨大,与价格机制被严重干扰总有某种间接的联系。现在财政对粮食的补贴,到每户农民头上的还不算多,但总量已经不小。这对粮食总供求当然有影响。不补贴呢,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似乎都有麻烦——是为两难。出路之一,是适度提高粮食种植经营规模。为此需要进一步厘清土地承包权、发展农地转让权。就是说,需要土地制度方面的进一步改革。延缓地权改革,只靠粮食补贴,财政能力是一个问题,补来的粮食压库,社会成本过大,管理负荷过重,怕是过不长久的。
还有吉林那把大火,工厂里面工人在干活,但车间门被反锁,着火了人也跑不出来,活活烧死!经济发展当然要支持民营经济,但民营企业也一定要保障工人权益。这些不同权利之间的平衡,不可能仅靠各方自觉就可以自动实现,要有政府来充当履行市场合约的第三方。可是平时管东管西、查这查那的很忙,偏偏人命关天的环节就没检查、没监督。说此案暴露“政府缺位”,总不冤枉吧?问题是缺位了怎么着?用什么机制来监管政府,使之不再缺位呢?
管也不能用延安城管那样野蛮的办法。众目睽睽之下,身穿国家制服,跳脚猛踩小商户的脑袋——这样的官民关系,离“官逼民反”不很远就是了。说是“临时工”所为,可事发整整七天之后,延安城管局长才现身道歉。他到底忙什么去了?官员不忙正事,老百姓也奈何他不得,如此官制不改,就不怕国将不国吗?这件事发生在延安,那是共产党夺天下的圣地。要是当年也是这样的官民关系,毛主席能坐进紫禁城吗?
联系到当下的经济形势,总特征是高位下行。老话说,“上山容易下山难”,就是下坡时容易出问题。很多的矛盾在高速增长时被掩盖,但往下行时,平衡的难度就加大了。所以现在论改革,还不是摆开架式做最优的顶层设计,或慢慢摸到石头再过河。很多问题久拖不决,正派生出更多的问题。我写过“接着石头过河”,就是挑战一个接一个飞过来,逼你出手招架。这是第一层次。
第二个层次,更年轻的人群成为社会的主体,他们对体制、政策、以及自己所处环境的评价,有不同于上一代人的新参照系,也有他们对理想社会更高的预期。比如说,对经历过1959-1961年大饥荒,经历过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的这代人来说,看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变化,再怎么说也觉得进步巨大。但是,对80后、90后来说,他们的参照系生来就有所不同。他们生活在较开放的中国,对世界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认为这个世界本来就应该是这样的、那样的,要是不达标,他们就不满意。
现在社会人口的主体,也就是产业结构中最活跃的人口,消费结构中最活跃的人口,文化活动中最活跃的人口,他们的参照系究竟是什么,他们的预期值又是什么?他们对社会公正、对现代文明的标尺是不是比过去更高了一点,对改革不到位带来的负面现象觉得更不可容忍?要看到,中国经济总量已是全球第二位。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自己国家的期望,就比过去更高。我们不能动不动就讲改革前怎么样,更不能讲解放前怎么样,老靠“忆苦思甜”来维系人们的满意度。
一个国家有希望,一定是一代一代对自己社会的期望值更高。所以改革还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要是改得过慢,跟不上年轻一代人对社会的期望,也会出问题,也可能让失望情绪弥漫,那就无从动员一代代人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个层面,现在很多制度性的变量改得过慢,老不到位,正在激发越来越多的法外行为、法外现象。现在很多事情,法律上说一套,本本上说一套,人们实际上另做一套。不少人不在法内的框架里,而在法外的世界里讨生活。
看到这类现象,人们习惯于批评中国人有法不依,没有尊纪守法得好习惯。这个问题存在。但有得情况下,也实在是因为我们不少的法,定的不合理。我举过一个很小的例子,民航客机落地时,广播里一定说请大家不要打开手机。可是前后左右,差不多人人都在开手机。可是搭乘香港国泰或港龙的班机,人家一落地就广播说现在可以打开手机了。我的问题是,要是落地之后开手机没啥不良后果,干嘛不痛痛快快让大家开手机得了?这是说,有的情况下,改一改法或规章,不难做到有法必依。现在不少经济管制,或曰法规或曰政策,根本就很难执行,弄来弄去大家非得不守法,才容易过日子。
不少城市都有“黑车”,为什么?常常是“白车”经营的门槛过高、负担太重。凡白车服务不到的地方,黑车常常应运而生。再看所谓“小产权”,法律上没地位,现实中有市场。单单天子脚下的北京,有多少法外物业?还有早就过时的人口控制政策,催生了多少“黑户”?挺大一个小伙子,交谈几句就告诉你他是被罚了几十万元才来到这个世界的。他们对我们这个社会,会怎么看?金融改革讲“利率市场化”,讨论很热闹。可走近生活,哪种利率模式现实里没有哇?所以,法外世界很热闹,到处都是“中国式过马路”。
讲到这些现象,“小道理”盛行——这个不让碰,那个不让改。但似乎忘了一条大道理,那就是要让绝大多数人的绝大多数行为,在合法的框架里进行。在一个变化很快的社会,改革要提升制度化能力,也就是化解法外行为,把对他人与社会无甚损害的法外活动,尽可能地纳入法内框架。否则,越来越多的人另起炉灶,“不和你玩了”,那才叫最大的制度失败。
改革本来就难。站在当下这个时点,改起来更难。但是拖延改革,不是出路。现实的局面,改革不但要跟腐败或溃败赛跑,还要和越来越年轻的社会主体的期望值赛跑,并有能耐把大量法外世界的活动,吸纳到体制里来。在这三个方向上,要是跑不赢,大麻烦在后面。
这本文集讨论的,就是一个很难改的体制,如何在不改更难的预期下,继续改革的逻辑。是为序。
作者简介:
周其仁
北京大学国家经济研究院教授,曾获孙冶方经济学奖、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名经济人物、2011年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公共经济学家等荣誉。
早年在黑龙江下乡,其中在完达山狩猎七年半。
1978年从农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工作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在杜润生先生指导下从事农村改革发展的调查研究。
1989年5月后在英国牛津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访问学习。1991年秋进入UCLA,后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96年春季起,回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并应邀为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和长江商学院开设课程。
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产权与合约、经济史、经济制度变迁理论、企业与市场组织、垄断、管制与管制改革等等。自1996年以来,相继开设了有关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课程。
着作有《城乡中国》、《改革的逻辑》、《竞争与繁荣》、《货币的教训》、《中国做对了什么》、《病有所医当问谁》、《世事胜棋局》、《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挑灯看剑》、《产权与制度变迁》等。
推荐
(周)其仁不厌其烦地讲述中国改革的故事,用意在于提醒读者关注和思考中国社会未来可能涌现的改革图景。通过其仁的叙述,读者很容易理解,符合改革逻辑的中国未来改革图景,必须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我喜欢更直接的表述:妨碍中国经济继续增长的关键环节将主要是政治的而不再主要是经济的。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汪丁丁
懂得经济学真谛并能用以剖析现实的学者不多,兼具思辨力、洞察力和凌云健笔的学者更少见;具有全球视野又能持续关注本土现实的学者不多,不疏空、不褊狭的学者更少见,周其仁则是其中难得的佼佼者。藉长期孜孜不倦探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周其仁近年来多有精辟的经济论说问世,这里呈现的是其精选。读这本书,帮你理解中国改革的逻辑,也帮你了解周其仁的方法论。
——财新传媒总编辑、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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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立法者的法理学
作者:强世功
豆瓣评分:8.2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年份:2007-9
页数:402
内容简介:
序言 法理学与民族命运
致谢
第一编
第一章 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
一、问题的提出
二、没有国家的法律观
三、法律人的法理学
四、国家与法律
五、立法者的法理学
结论
第二章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宪审查”还是“司法判断”
三、“宪法缺场”的话语悖论
四、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
五、国家转型与法学家伦理
第二编
第三章 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
一、问题与方法
二、“受教育权”的侵权法解释及其限度
三、宪法的结构解释:原旨与文本
四、人民为什么要受教育?
结论
第四章 谁来解释宪法?
一、问题与方法
二、宪法解释权:排他性的专属权
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
四、“审判权”与宪法解释权
五、法律选择权:隐含的违宪审查权
六、二元违宪审查体制
结论
第五章 共和政体下的“个案监督”
第六章 司法审查的谜雾
第七章 自然权利与领土主权
第三编
第八章 文明的终结?
第九章 大国崛起与文明复兴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借调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从事研究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1990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6的)和法学博士(1999年)。《北大法律评论》创刊主编(1999-200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8-2002.6)。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和宪法学,着有《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法律人的城邦》、《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福勒论战》和《超越法学的视界》。译着有《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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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律篇
作者:柏拉图
译者:何勤华
豆瓣评分:8.3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份:2001-07-01
页数:428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最晚出版的一本着作。在这部着作中,柏拉图以对话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产生的条件、必要性、怎样制定法律和如何执行法规等。内容还涉及城邦的建立、阶层的划分、制度的设立、罪犯的惩罚以及婚姻、继承、道德、教育、文艺、宗教、地位等各种问题,读者从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学等早期的发展与形成。
作者简介:
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亚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远祖是雅典最后一个皇帝科德拉斯,他的母亲派里克廷是梭伦的后裔。梭伦在欧洲法律史上是位大名人。他是雅典的执政官,属工商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派,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称“梭伦立法”。这些立法推动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柏拉图的父亲亚里斯顿是个民主派,在柏拉图幼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柏拉图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同母异父弟弟。
柏拉图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着作中。
由于出身显贵门庭,所以柏拉图年轻时企望从事政治活动。雅典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摇篮,学派纷呈,名家辈出。在这种哲学氛围中,柏拉图无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哲学动物”,耽于抽象思维。他在哲学上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
石匠苏格拉底是柏拉图家的老友。他是个伟大的哲学家,后世人称他作“西方的孔子”。他的哲学使柏拉图倾倒、拜服。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派不满,民主派就通过法庭判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是公民,公民处死的办法是服毒自尽。苏格拉底接受了这种死法。苏格拉底之死伤透了柏拉图的心。他再也不想从政。他要继承苏格拉底的遗志,传布苏格拉底的思想。有人说,柏拉图的初期着作都是记述苏格拉底的见解。
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学园,这所学园世称柏拉图学园。他在学园里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写出了一系列对话录。
其乐融融的学园生活只维持了5年,一场战争结束,叙拉古国王又邀请了柏拉图。不久,国王和柏拉图两人又起了冲突。柏拉图被关在御花园里达一年之久。最后柏拉图被释放。
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有一天他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
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为什么柏拉图的着作都用“对话”这一体裁呢?一方面,对话是种辩论法即辩证法,通过揭露对谈者话中的矛盾,来推求真理。辩论在当时希腊学者间蔚然成风,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另一方面,对话是一种文艺体裁,是一个很有文艺才华的人才能写得出来,而柏拉图在青少年时代就具有了这种才华。
柏拉图的对话总共约150万字,其中最长的就是本书,即《法律篇》,约30万字。
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一《政治家篇》一《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认识。“人治”即“哲学王之治”,但在林林总总的希腊城邦中,何处有所谓的、道德高超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
《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诺米》也划了进去,变成了13卷,但一般都认为是12卷。
《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
我们两位译者是根据英、俄、日文的译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译本)来迄译这部体大思精的古典名着的。为使译文准确地表达出柏拉图的思想、观点,我们常常翻阅数种外文原版书,以求最精当的表述。在整部译稿中,误译、欠顺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
最后,我们在写这篇短序时,参考了几位国内专家写的介绍柏拉图生平、思想和《法律篇》的论着,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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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
开放分类: 法律、建筑、房地产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城市规划的制定、目的、任务、方针、原则和各项工作要求加以规范化、使之成为具有高度权威的国家法律。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涉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全局的一部基本法,它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劳动、生活环境,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城市规划是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它是城市建设的“龙头”。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为此,必须牢固地树立城市规划法律意识,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城市。
内容简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共6章46条。①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③本法所称城市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④城市规划的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⑤城市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⑥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条件,并避开地下矿藏和地下文物古迹。⑦在城市规划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持国家批准文件,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其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⑧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服从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⑨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1998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的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级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
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布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
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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