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远期汇票有哪些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主要有:
(1)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银行。
(2)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此外,当汇票进行转让时,还有背书人、受让人及持票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的人;
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在汇票到期后支付汇票款项的人;
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对付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
以上关系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如果汇票不具备以上三个当事人,则汇票不能成立。
出票人和付款人属于票据的债务人。收款人属于债权人。远期汇票是付款人于出票后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付款人承兑后若干天付款;(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3)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4)议付后若干天付款;(5)按指定日期付款等。按国际惯例,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为30天、60天、90天、12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其中以30天、60天约期付款的较多。远期汇票在到期前可以背书转让、流通,使之成为支付工具和流通手段;若持票人在远期汇票到期前急需用款,经过付款人承兑亦可提交贴现公司或银行通过贴现提前取得票款净额。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远期汇票已广泛使用。
‘贰’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有什么区别
一、指代不同
1、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2、付款人: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二、职责不同
1、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付款人: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三、处理方式不同
1、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付款人:付款人名称是汇票或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支票上若未记载付款人名称,该票据将因之无效。因为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和向谁提示付款,而且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人名称,那么出票人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立。
‘叁’ 汇票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是由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的,因此凡使用汇票的结算方式必然是逆汇方式
是的,凡使用汇票的结算方式必然是逆汇方式。
逆汇即托收方式,是指由收款人出票,通过银行委托其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上所列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这种方式的资金流向与信用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称之为“逆汇”。
拓展资料:
一、定义: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二、分类: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签发人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签发人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或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远期汇票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三、关于银行汇票: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汇票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
2、银行承兑汇票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万,其它7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等抵押,企业信誉好的话,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你是收款人的话,收到别人给你的银行汇票的话,可以立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即把相应的款转入你帐户。
如果你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到了上面的期限向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期限之前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会扣除相应的利息),也可以把票支付给你的下家。
‘肆’ 付款人,出票人,承兑人有什么区别
1、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因承兑汇票的各类不同,其相应承兑人可根据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承兑公司。
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2、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名称是汇票或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支票上若未记载付款人名称,该票据将因之无效。因为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和向谁提示付款,而且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人名称,那么出票人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立。
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指出票人、收款人以外单独的第三人,但在一些变式汇票上(例如银行汇票)出票人也可以是付款人,在其它一些变式汇票中,汇票的付款人还可以是收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金融机构。
付款人,指的是在商品成交过程中,为商品成交而提供货款消费的人,可以是购买者本人,也可以是第3方。
3、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通俗讲:A向B打个欠条写明归还时间等重要信息,欠条B保管,这时A就是出票人,B是持票收款人。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
甲方给乙方签一张汇票。甲方是出票人。
乙方要想拿到钱,必须在一个月内先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会做出到汇票到期付款的承诺。银行是承兑人。
乙方在汇票指定的日期到银行去取钱。银行会付钱给乙方,银行是付款人。
当然这之前必须在银行存有钱才行。必须是银行结算账户才行。普通储蓄账户是不行的。这种术语只在票据方面运用。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
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
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承兑的影响
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
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
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伍’ 付款人是什么意思
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