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能出国或入境吗
回国人员在入境口岸被确认为艾滋病感染者可入境,但国境卫生检疫部门会按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通知他(她)户籍所在省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他的医学管理工作。
外国人中,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但按规定不准入境的艾滋病感染者,应当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尽快离境,必要时由我国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安排其离境。
在离开我国国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监护、消毒和隔离措施。
只要所去国家没有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入境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出国就不会受到限制,但要注意自我保护,并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
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可以出国或入境吗
中国现行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准入境。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日前透露,根据现在对艾滋病传播渠道以及感染者对环境危害性的评估来看,我们正在考虑、着手修改现行的有关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法规。
中国考虑取消限制艾滋
病感染者入境既是对国际防艾需求的考虑,也是对国际上对中国关于艾滋病患者限制政策的意见的反馈。不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全球基金会执行主任卡察契肯(Michel
Kazatchkine)的说法,对艾滋病患者的入境限制没有任何公共健康意义。中国修改后的条例将符合全球(出入境)管理。
对艾滋病患者的入境限制是否没有任何公共健康意义?取消限制是否符合全球标准?这个问题其实在全球并没有形成任何国际惯例和标准。基于对本国艾滋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的防治着想,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对艾滋病的管理措施,其本质是,既不能歧视患者,也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控制疾病。
当今世界上约170个国家在移民和入境方面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病人有程度不同的限制。以比较自由、较少限制和典型的移民国家美国为例,对于入境者,美国移民及归化管理局(INS)拒绝非本国国民的艾滋病患者进入美国,而在出入境方面,美国却允许本国的患者自由旅行出入美国,而不管去向国的限制,同时对有关艾滋病的移民欺诈及其他规避相应法律的行为还有一套很严格的惩罚措施。同样,外国人在加拿大申请居留和移民,需要艾滋病检查结果,如果呈阳性,申请将会被拒绝。韩国对于外国的艾滋病感染和患者采取的是断然驱逐出境的强制方法。
③ 国家为什么都不管束艾滋病病人这个群体
由于艾滋病病毒的传染性、特殊感染方式及艾滋病不可治愈的特性,很多时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会遇到相关的羞辱和歧视。
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减少对艾滋病的误解以及大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污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明确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内容也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部分。学习者不仅需要了解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具体表现,还需要了解如何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简介:
对HIV感染者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者均无须隔离治疗。对无症状HIV感染者,仍可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根据具体病情进行抗病毒治疗,并密切监测病情的变化。
对艾滋病前期或已发展为艾滋病的患者,应根据病情注意休息,给予高热量、多维生素饮食。不能进食者,应静脉输液补充营养。加强支持疗法,包括输血及营养支持疗法,维持水及电解质平衡。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艾滋病
④ 艾滋病的传染
摘选:旅游池和公共浴池一般也不会传染艾滋病。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1、同性间的性接触传染
在男性成人艾滋病病人中,同性恋者比例较大,尤其是在美国、欧洲一些国家
和地区,随着同性恋的蔓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人数不断增加,此
种性行为已成为传播艾滋病的最主要方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男子,其精液
子中存在着大量艾滋病病毒,浓度可达107-8/ml精液。另外,男性肛门直肠和
女性阴道的解剖组织结构不同,阴道为复层鳞状上皮,而直肠粘膜是柱状上
皮,其抵抗力较女性阴道脆弱,再有弹性也低于阴道。因此,他们在进行肛交
过程中,极易使薄而脆弱的肛门直肠粘膜表面损伤,形成创面。射精时精液中
的艾滋病病毒通过直肠细微创面进入血液循环系统,使机体感染艾滋病。另
外,组织相溶性抗原不等细胞经破损直肠粘膜过入,受体可发生移植物抗宿主
反应,或宿主抗移植物反应。此二者都可以导致严重的免疫抑制。男性同性恋
者并非单一性伙伴,他们往往与许多性伙件有着频繁的性接触,因此,既有性
主动者通过精液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被动者的,也有因被动者体内有其他人的
带有艾滋病病毒的精液,而把病毒传染给性主动者的。 这就更加大了艾滋病
病毒的传播机会。
2、异性间的性接触传染
男女间异性恋的性接触也可以传播艾滋病,男对女的传染主要的两性间传染途
径,即男子精液中的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交传播给女子。最初认为感染了艾滋病
病毒的妇女通过性交把病毒传播给男子的危险性较小。总的看来,异性恋的传
染危险性较同性恋小。但近几年发现通过异性接触而传染的病人增多,如在某
些发展中国家,艾滋病主要是通过异性间性接触传播的,其男女比例为1:1,
其中,妓女、暗娼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卖淫等丑恶现象是
取缔不了的,因而也不能真正解决异性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问题。
3、血液传播
在实验室已从病人的血液、唾液、眼泪、乳汁、尿液和脑脊液中分离了艾滋病
病毒,但从流行病学证据只证明血液和精液有传播作用。目前通过输血传播艾
滋病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一些非洲国家和地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几
乎大部分非洲国家,主要以非志愿献血为主,他们大多是青壮年,都处在性活
动高潮的年龄段,这意味着他们所提供的血液很可能具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机
会。将这些血及血液制品输给其它病人,便可能感染艾滋病。如血友病是一种
遗传性出血性疫病,该病由于缺乏体内不可少的凝血因子VM或IX引起,血友病
治疗主要是定期注射血浆冻干浓缩制剂或冷沉淀制剂。每一批号浓缩制剂来自
2000-5000名不同供血者的血浆,只要其中任何一份供血者中有艾滋病病毒,
制剂就会被污染,接受治疗的血友病人也就随这被感染。我国发现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中,有4例就是由于输入了外国进口的血液制品而被感染。有资料表
明,美国制备的浓缩凝血因子VM或IX在艾滋病传播中曾一度起重要作用,在该
国接受凝血因子治疗的血友病病人,艾滋病发生率比欧洲高,可能与美国制备
的血液制品污染程度较高有关。
4、污染而未消毒的注射器和针头
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注射器及针头是通过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重要媒介。在西方
国家,静脉注射毒物成隐者是仅次于同性恋者的第二最大艾滋病危险人群,尤
其女性艾滋病病人中的静脉药瘾者达半数以上。许多静脉注射毒物成瘾者往往
共用一个注射器和针头,如果有一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针头或注射器就会被
污染,也就在他们之间造成了相互感染的机会。目前普遍认为,未经消毒的公
用针头,传播艾滋病病毒模式与乙型肝炎相似。在非洲一些国家,使有未经消
毒洗涤的注射器、注射针头,是该地区艾滋病高发的原因之一。
5、母婴传播
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可通过胎盘将艾滋病病毒直接传染给胎
儿子,另外还能够在产前、产程中(出生时通过产道)和产后(通过哺乳)感
染新生儿。有资料表明,艾滋病婴儿的父母一方约73%为艾滋病病人或是艾滋
病的高危人群;所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婴儿其母亲均是血清学试验阳性的病
毒携带者;而在父亲带有病毒,母亲不带病毒的家庭中,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
过艾滋病婴儿。这说明:婴儿艾滋病病毒感染总是来自母亲而不是父亲。在多
数情况下,往往是父亲先受感染,然后传染给母亲,既而又传染给了婴儿。
6、其它途径
如使用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器官作移植术的同时,也将艾滋病病毒植入体内。
另外在人工肥精过程中,接受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精液也同样造成了感染艾滋
病的机会。
在与艾滋病病人接触的职业人员(如医务人员、警察、理发师、监狱看守、殡
葬人员),如果皮肤有破损时,接触艾滋病病毒,则可能被感染。
尽管艾滋病病人的唾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但至今,还未普曾发现通过唾液或
共用口杯而发生艾滋病的传播病例,这可能是唾液中含有防止艾滋病病毒感染
因子,可以阻止艾滋病病毒的侵犯,因此,接吻可能不是艾滋病的传播的途径。
1988年7月《美国医学协会杂志》刊登了有关艾滋病传播途经的报告,该报告指
出,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艾滋病病毒是通过唾液、泪液、尿液、餐具、疫菌
偶然的接触或昆虫传播的,说明艾滋病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而传染。艾
滋病病毒也不会通过空气、饮水、食品、以及未消费的餐具、衣服被褥、货币
等物品而传染。一般也不必担心与艾滋病病人握手、轻吻或共用电话、马桶、
桌椅等而被感染。旅游池和公共浴池一般也不会传染艾滋病。各种家养动物不
可能携带艾滋病病毒,因此,艾滋病也不能通过动物的咬伤,抓伤而传播。
⑤ 我国鼓励有性行为的MSM定期接受艾滋病检测,建议每()个月接受一次检测
1.同性婚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合法化。√
2.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比艾滋病病毒感染更广泛,因此可以暂时忽略后者的防治。×
3.艾滋病病人的家属不能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权益。×
4.如果必须输血时,有权了解血液是否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5.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一定是生活不检点的人。×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故意传播病毒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7.性病治疗只要治疗患病一方,不需要双方同时接受诊治。×
8.安全套只要没有损坏就可以重复使用。×
9.艾滋病毒仍然属于一项全球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10.HIV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在全世界范围内,性接触是HIV最主要的传播途径。√
11.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有明显的季节性。×
12.各国应明令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出入境。×
13.公众艾滋病知识缺乏和社会歧视是造成我国艾滋病流行的原因之一。√
14.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有效性是1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入丙类传染病。×
16.艾滋病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感染必须强制隔离患者。×
17.为保证足够的热量、蛋白质和维生素的摄入,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需要食用营养丰富的食物。√
18.艾滋病病毒具有像流感病毒那样的传染性。×
19.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区别是严重程度不同。×
20.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21.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知道了自己的感染状况并进行有效抗病毒治疗,她们就能预防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并诞下健康的婴儿。√
22.保护HIV/AIDS患者的合法权益,是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重要内容之一。√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年龄是年满18周岁以上成人。×
24.患有性病的人更容易感染艾滋病。√
25.每个人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性。√
26.不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是预防艾滋病的有效途径之一。√
27.避孕药能预防艾滋病。×
28.高等院校不应该录取HIV感染者或艾滋病人。×
29.检测机构和医生必须为艾滋病人保密。如果泄密,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30.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31.没有症状的HIV感染者可以将病毒传给他人。√
32.患者是成年人,医疗机构可以将其感染HIV的事实告知其父母。×
33.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可以减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
34.抗病毒治疗主要是抑制病毒在体内复制,目前不主张联合用药。×
35.HIV可以通过母亲遗传给婴儿。×
36.正因为性教育是确保儿童和青少年获得必要艾滋病预防知识的重要途径,我们才更应该关注性教育。√
37.每次发生性行为时都正确使用男用或女用安全套,可降低通过性行为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
38.世界避孕日是每年的9月26日。√
39.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40.HIV入侵人体后,破坏人的免疫功能,使人体立即发生多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
41.应到正规的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艾滋病检测。√
42.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4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44.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会立即死亡。×
45.艾滋病是同性恋才会得的病。×
46.艾滋病患者也可以献血。×
47.艾滋病患者不能和任何人结婚。×
48.接触到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人的汗水极有可能感染。×
49.男性包皮环切术可将女性向男性通过性行为传播艾滋病毒的风险降低约50%。×
50.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是《传染病防治法》。×
51.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工作机制是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52.未经受检者明确同意,艾滋病检测服务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之间的讨论内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3.“红丝带”象征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心和帮助,象征着对生命的热爱,象征着用心来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54.外表健康的人决不会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55.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56.消除艾滋病歧视,人人有责。√
57.输入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手术、注射、针灸、拔牙、美容等进入人体的器械,都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
58.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策略是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实行综合治理。√
59.梅毒是我国重点防治和监测的性病之一。√
60.艾滋病的鸡尾酒疗法是指喝鸡尾酒治疗艾滋病。×
单选题
1.世界献血者日是(C)。
A.4月16日 B.5月14日 C.6月14日 D.7月16日
2.我国对无偿献血者的健康检查中要求男性体重不低于多少公斤,女性不低于多少公斤。(A)
A.50;45 B.55;45 C.50;40 D.55;50
3.男男性行为者易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因为(D)。
A.性取向与异性不同 B.有些人吸食合成毒品
C.输入带有病毒的血液 D.阴茎和肛门性交而易损伤黏膜
4.(C)是指针对个体与群体的、与HIV感染有关的危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采取一系列促使干预对象改变、减少和避免危险行为发生,保持低危或安全行为的措施和行动。
A.艾滋病人为干预
B.艾滋病检测干预
C.艾滋病行为干预
D.艾滋病行为干涉
5.下列哪个不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C)
A.性接触
B.血、血制品、器官移植和污染的注射器
C.蚊虫叮咬
D.母婴垂直传播
6.WHO建议具有HIV高危行为的人群至少多久进行一次HIV检测?(C)
A.至少2年1次 B.至少1年1次 C.至少半年1次 D.至少3年1次
7.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说法不正确的是(D)。
A.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B.需要得到政府重视
C.改进性病的医疗服务是国际社会控制艾滋病流行的成功经验之一
D.应尽量不和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接触
8.艾滋病病毒,是一种能生存于人的血液中并攻击(A)的病毒。
A.免疫系统
B.神经系统
C.骨酪系统
D.肌肉系统
9.以下哪种情况会感染艾滋病(C)
A.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餐饮具,共同进餐
B.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上班
C.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
D.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游泳
10.下列哪项是预防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的有效措施(A)
A.坚持正确使用安全套
B.拒绝毒品
C.到正规医院拔牙
D.不与人共用牙刷
11.本届全国大学生预防艾滋病知识竞赛的宣传品之一——安全套,是由全球知名的两性健康品牌(B)赞助。
A.冈本 B.杜蕾斯C.杰士邦 D.多乐士
12.下例哪项预防艾滋病的方法是不正确的?(D)
A.性关系专一
B.对被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血液污染的物品及时消毒
C.感染的妇女不怀孕可防止后代感染
D.将艾滋病人隔离起来保护大家
1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会通过什么途径将病毒传染给婴儿(D)
A.妊娠,分娩,亲吻
B.哺乳,亲吻,妊娠
C.搂抱,亲吻,呼吸
D.妊娠,分娩,哺乳
14.预防艾滋病在青少年中传播的最有效的方法为:(D)
A.教育他们克制性欲,不发生婚前性行为 B.教育他们远离艾滋病毒携带者
C.教育他们不要发生同性恋 D.教育他们发生性行为时正确使用避孕套
15.被监管人员接受艾滋病防治相关内容的授课时间在入监所教育中不少于()课时,在出监所教育中不少于()课时,在常规教育中不少于()课时。(D)
A.4;3;7 B.5;4;7 C.3;4;10 D.5;3;10
16.儿童恩科3岁时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没有输血史,他最可能的感染途径是(D)。
A.密切接触途径
B.血液途径
C.性途径
D.母婴途径
17.《艾滋病防治条例》于何时开始实施?(C)
A.2005.01.01
B.2006.01.01
C.2006.03.01
18.艾滋病疫情由(B)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县、区级
19.下列哪种途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效率最高?(C)
共用注射器吸毒
B.母婴传播
C.输入被污染的血液
D.无保护的性交
20.如果你的朋友和邻居感染了艾滋病,你会(A)
A.经常去看望
B.减少去看望
C.告诉朋友不要去他们家
21.我国现阶段预防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病毒的主要措施是:(C)
A.打击卖淫嫖娼 B.禁止同性恋 C.对捐献的血液进行HIV检测 D.应用疫苗
22.下列哪类人群不属于艾滋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D)
A.同性恋者
B.性乱交者
C.静脉吸毒者
D.医护人员
23.世界艾滋病日是每年的何月何日(D)
A.6月1日
B.8月1日
C.11月1日
D.12月1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年龄是(B)。
A.15岁至55岁 B.18岁至55岁 C.18岁至50岁 D.20岁至60岁
25.艾滋病病毒主要侵犯人体的何种细胞(D)
A.红细胞
B.白细胞
C.巨噬细胞
D.淋巴细胞
26.为预防艾滋病,男性同性恋之间的性问题应如何正确处理?(A)
A.固定一个性伴侣,每次性行为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套
B.如果对方看起来很健康,外生殖器见不到明显病变,就不必用安全套
C.既然是高危人群,防不胜防,不防也罢
27.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哪项规定是正确的。(D)
A.免收咨询费,按规定收检验费
B.适当收取咨询费,免收检验费
C.按规定收取咨询费和检验费
D.按规定免收咨询费和检验费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入哪类传染病。(B)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丁类
29.1981年,哪个国家首先报道世界上第一例艾滋病。(C)
A.中国
B.泰国
C.美国
D.南非
30.下列哪类人群不属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B)
A.同性恋者 B.无偿献血人员C.静脉吸毒者D.性乱交者
⑥ 传染艾滋病的问题
不会,你放心,艾滋病毒只能在血液中存活,在其他环境下很快会死掉,并且其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浓度,你放心吧,如果如你想的,中国人人都有艾滋病了...
一、性接触传染:无论同性和异性性接触都可发生传染,特别是性乱和同性恋者发病率最高,据调查,同性性接触者,其发病率高达70%左右。因为人受到艾滋病毒感染后不会立即发病,这就使性交者有可能隐蔽地传播艾滋病毒。
二、注射器和针头传染。艾滋病毒携带者用过的针头和注射器都带有艾滋病毒,未经严格消毒再与他人使用,即可传染。
三、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传染:艾滋病毒携带者的血液中含有病毒,输入这种血液即会传染。为防止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我国,目前,我国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进口血液制品。
四、母乳传染:受艾滋病毒感染的孕妇,其病毒可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出生后,吮吸其母的乳汁也可传播。
五、接吻传染艾滋病毒:与受艾滋病染毒者情恋而深吻者,常会感染致病。因病毒携带者的唾液是传染病毒的传媒,故不可与情况不明的人“深吻”,青年人尤应当心,不要乐极生悲啊!
⑦ 联合国在2015年发布了"千年报告",设定了在以下哪一年消灭艾滋病
2030年,预计和设计目标能够消灭艾滋病
⑧ 艾滋病的防治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着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可以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理出入境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定。
依照前款规定进出口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span="">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⑨ 外国家对艾滋病怎么进行管控
艾滋病是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即HIV)而引起的一种传染性疾病,且其危害性极大。当艾滋病毒入侵人体后会大量的破坏免疫系统的T细胞,从而导致感染者的免疫力出现严重下降的情况。故其容易感染各种疾病,乃至恶性肿瘤。同时艾滋病毒的潜伏期较长,一般为八年到十年,乃至更久。
艾滋病的症状
1、一般情况下,艾滋病患者会出现持续发烧、盗汗、淋巴结肿大以及消瘦等不良症状。
2、同时会出现呼吸道、消化道、神经系统、皮肤和黏膜等一系列不良症状,严重时可出现恶性肿瘤。
艾滋病的治疗
1、在目前医学领域里,暂时没有可以完全根治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有效方法。但现今的治疗主要是为了免疫功能重建和维持免疫功能、最大限度及持久的降低病毒载量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等。
2、艾滋病主要强调综合治疗。其中包括一般治疗、抗病毒治疗、恢复或改善免疫功能的治疗以及机会性感染和恶性肿瘤的治疗。
3、一般治疗即不需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仍可工作和交流。而对于艾滋病前期或者是已发展为艾滋病的患者,应注意适当的休息,并补充高热量、多维生素等营养物质。若其无法进食,则应当通过静脉输液来补充营养。
4、抗病毒治疗为艾滋病治疗的主要措施。高效抗逆转录病毒联合疗法的应用,能够帮助提高抗艾滋病毒的治疗效率。抗病毒治疗则需根据患者的具体的病情,从而进行相关治疗,并且应当密切地关注病情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