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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賭博源碼非法獲利多少量刑

發布時間:2022-06-22 08:29:51

❶ 賭博罪量刑標准2021

法律分析:賭博判刑標准202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三人以上的賭博,並以一個人頭累計獲利5000元以上的。組織三人以上賭博,累計賭資5萬元以上的。組織賭博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組織十多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境外賭博,拿回扣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❷ 非法賭博金額量刑標准

法律分析
構成賭博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一)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別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 (二)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三)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犯賭博罪的,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❸ 賭博罪量刑標准

賭博罪的量刑標准: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構成賭博罪需要行為人有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❹ 賭博涉案金額多少構成犯罪

獲利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賭資達到五萬元以上就構成犯罪。依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二十人以上的或者是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都會構成聚眾賭博罪,那麼就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構成本罪要滿足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還有主觀要件。首先是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一定要嚴厲打擊。其次是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是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然後是主體要件,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夠構成本罪。最後是主觀要件,本罪的犯罪分子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一般來說只要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收益達到五千元以上、參賭人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是賭資達到五萬元以上的話就構成犯罪,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具體還要看實際的犯罪情節,來決定最終的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❺ 賣賭博產品違法怎麼判

賣賭博產品涉嫌幫助別人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以賭博出老千屬於詐騙行為。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體,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❻ 做網路賭博代理怎麼量刑

視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出具《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在網路開設賭場的行為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形:

(1)抽頭漁利金額3萬元以下;

(2)累積賭資30萬元以下;

(3)參賭人數120人以下;

(4)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5)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6)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7)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500條以下的。

二、判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九)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100萬元以上的;

(十一)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500條以上的。

三、 開設賭場罪取保候審的問題。

1、以下情況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1) 抽頭漁利3萬元以下;

(2)累計賭資30萬元以下;

(3)參賭人數120人以下;

(4)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在10萬元以下的;

(5)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下或者幫助收取賭資100萬元以下的;

(6)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500條以下的。

❼ 非法經營賭博罪判幾年

非法經營賭博罪判幾年根據情況而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賭博,即為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自己也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於聚眾賭博的情況;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❽ 網路組織賭博罪量刑標准

網路組織賭博罪量刑標准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法律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❾ 賭博罪一般會判多久,賭博罪量刑標准,賭博罪司法解釋

參加賭博構成犯罪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法釋[2005]3號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 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 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賭博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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