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提高預算執行審計質量(結合預演算法)
一、做到四個明確
(一)要明確審計的目標。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不同於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過程既是財政資金的收支過程,也是國家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過程。因此,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既有微觀性目標,也有宏觀性目標。具體地講,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應實現四個目標。一是要審計部門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情況,促進部門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二是要促進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和提高部門預算約束力。三是要促進部門單位建立和完善內控制度和糾正違法違規問題。四是要促進部門單位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二)要明確審計的范圍。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范圍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審計的時間范圍。針對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對象多,年度審計覆率低,一些單位幾年都審計不了一次的情況,為了履行好審計監督職責,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應實行幾年審一次,一次審幾年的辦法。對一般單位至少三至五年要審計一次,對重點單位一年或二年要審計一次。對幾年審計一次的單位,一次至少要審計近二年或三年的預算執行情況。二是審計的對象范圍。針對部門預算執行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呈現隱蔽性、轉移性的情況,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對象要由一級單位向二、三級單位和部門所屬的社團組織如學會、協會等延伸。三是審計的資金範圍。針對目前一些地方預算管理不夠規范,部門單位資金來源渠道多的情況,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資金範圍應包括基本部門預算資金、項目預算資金、轉移支付資金和其它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三)要明確審計的內容。當前,存在對部門預算審計的內容還不夠明確,甚至存在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就是審計預算數和執行數的差異情況並找出原因的狹窄認識,嚴重影響了部門預算執行審計質量。筆者認為,完整的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十個方面。一是要審計部門單位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和行業法規情況,看部門單位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二是審計預算單位基本情況,通過對預算單位基本情況的掌握和分析,發現審計線索,確定審計重點。三是要審計預算執行差異的情況,找出形成差異的原因,為加強預算和預算執行管理提出建議。四是要審計現金和銀行存款情況,通過審計找出管理上的漏洞,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和線索。五是要審計往來款項情況,重點審計在往來賬戶中是否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收支等問題。六是要審計財產物資管理情況,重點審計財產物資數量的真實性、財產物資增減變動的合法性和財產物資使用的效益性,從中發現侵佔、貪污、行賄、違法購置和損失浪費等問題。七是要審計票據管理情況,通過對財政票據的領、用、繳銷和支出發票的審計,檢查有無違規收費、虛列支出和虛假發票、小金庫等問題。八是要審計收入支出情況,重點是要對收入支出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九是要審計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重點審計有無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和虛列支出等問題。十是要審計預算執行的效益性,通過對支出規模、人均支出水平、增減支出因素、工作任務飽和狀態和完成等情況的審計和對比分析,對預算執行的效益性作出評價。
(四)要明確審計的方法。在運用一般審計技術方法和計算機方法的基礎上,部門預算執行審計要採取盤點庫存現金、核對銀行存款、核實財產物資和查對支出發票等四個方法,這是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揭露問題、發現案件線索的必要方法,必須把這四個方法作為規定動作予以落實。
二、搞好四個結合
(一)審計與調查相結合,從促進宏觀管理上提高部門預算執行審計質量。在加強審計監督的同時,要加大審計調查的力度。要針對財政收支、預算管理、預算執行中的政策、體制、制度以及執行中的實際情況和問題等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為深化財政改革、加強預算管理、規范預算執行提出有價值、有份量的審計建議。
(二)審計與自查相結合,從加強預算執行單位自律上提高部門預算執行審計質量。審計機關在開展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之前,要求被審計單位自查自糾,在審計處理上體現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這是一種理性化審計行為,是文明審計的重要體現。這樣,不僅能引起被審計單位對執行政策法規的重視,而且被審計單位能更加理解審計、接受審計、配合審計。
(三)「陣地戰」與「運動戰」相結合,從改進審計的組織管理上提高部門預算執行審計質量。長期以來,一些基層審計機關形成了以專業科股為單位分兵把守、互不侵犯、各自為戰的陣地戰習慣,這種組織方式使各專業審計形成了一支比較穩定、熟練的審計力量,但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一,這種方式容易使審計幹部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形成固定關系,人情關、關系關是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容易導致審計腐敗,影響審計質量。第二,這種方式使審計幹部固定在一個崗位上,不利於審計幹部向一技多能發展,不利於審計幹部開拓視野,不利於培養和鍛煉幹部開拓創新能力。因此,在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應採取陣地戰與運動戰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以克服分兵把手的缺陷。具體做法是,第一,對科室主要負責人進行定期輪崗,首先把中層幹部從陣地中運動出來。第二,在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打破專業分工界限,相互滲透,交叉分配審計任務。
(四)「戰斗」和「戰役」相結合,從擴大審計工作的影響上提高部門預算執行審計質量。這實際上就是要處理好全面審計與重點審計的關系。當前,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一般都是以重點審計為主,即每年只對重點單位或多年未審計的單位進行審計。就審計的規模而言,重點審計屬於戰斗型審計,採取這種方法符合審計力量不足的實際。但是,這種方法規模小,不易產生較強的審計影響和宏觀作用,而且一些非重點單位長時間得不到審計監督,容易產生隱患。因此,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應把戰斗與戰役結合起來。這里的戰役就是要開展全面審計。顯然,就目前審計機關的力量而言每年都搞全面審計是辦不到的,但每隔3至5年時間集中力量搞一次全面審計是有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其作用主要有二,第一,有利於及時發現預算執行單位帶有共性的問題,從而有利於審計機關從機制、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議,能更好地服務宏觀管理。第二,這種方法聲勢大,如果再輔以必要的輿論宣傳,有利於增強審計的影響力,對違法違規問題有震懾作用。
㈡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辦法
一、我國政府預算編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影響
(-)法律關於預算草案編制的一些規定不科學,影響預算編制的質量。
1.我國《預演算法》規定預算年度從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但《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又規定預算年度開始的1月份才要求省、市、自治區政府財政部門匯總上報本級總預算草案,預算經人大審批通過的時間一般都是在3月中。下旬,從理論上講,經過人大審批通過的預算案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還處在編制和審批中,待預算獲得正式批准後,預算執行差不多已過去三、四個月,在有些地方已過去半年。財政在較長時間里的無預算運行,形成先執行、後編制、再審批的局面,使預算從立法上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客觀上限制了預算的法律約束力。一旦預算執行中出現問題,就缺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法律依據。雖然預演算法規定「各級政府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本級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但這一規定本身,使編制出的預算案的1一3月的內容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和意義,與此同時,在此期間政府預算對實際預算收支的指導作用是缺位的。
2.「法與法打架」的現象較為普遍。一些法律、法規對預算規定了「法定支出」任務,如農業法、教育法等都規定預算對這些部門的投入應達到財政收入的某一比例標准,這些規定對於《預演算法》的規定和財政的承受能力考慮較少,給預算的編製造成了一定難度,影響了預算的整體性、統一性。據調查,上級各項法律、政策、配套等新增支出,在有些地方是當年可用財力增加額的200%以上。在一些省每年僅教育、農業、科技三項按法律要求安排的支出增長就要佔當年新增財力的一半以上。財政部門對這些財政支出需求,沒有辦法安排,處於兩難境地。若執行《預演算法》,堅持收支平衡,無法滿足一些部門的法律、政策規定的支出要求;若執行其他法律、政策,收支平衡又不能保證,《預演算法》的要求不能落實。
(二)編制內容不夠科學,不利於預算的執行和監督。
1.預算編制內容粗糙。
預算編制內容細化是預算管理的基礎。然而,一方面,我國的預算收支科目的設計不合理,預算收支科目十分粗糙。目前,我國的預算收支表中,類級科目只有100多條,而且是在單式預算的基礎上演化而來,其科目不能適應復式預算的編制需要,例如「基本建設支出」和「企業虧損補貼」兩個科目,在編制復式預算時採取一分為二的方式,冠之以「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定語分別用於兩部分預算中,顯然不能滿足預算編制的需要。另一方面,收支科目的粗糙,造成我國財政部門編制的預算草案太粗略,項目不細,預算報表所列科目組次太少,所列內容太粗,透明度太低。而且,大多數地方財政部門預算草案科目只列到「類」一級,還有很多地區編制的預算連「類」級也列不全,只列20來個大類,更沒有「款」、「項」、「目」的具體內容;有的地方財政部門編制的預算內容雖稍細一些,但也只到「款」級科目,沒有具體的「項」和「目」,甚至許多資金不作預算,隨用隨批,「暗箱操作」,起不到預算的作用。由於預算編製得過於簡單。籠統,透明度低,其內容是否科學、合理難以審查監督,審計也沒有依據,造成人大代表審議時對預算內容了解模糊,看不明白,也就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修改建議;這種粗糙的預算到了執行環節,也無法嚴格執行,預算資金可以在各個細目之間隨意流用,預算執行的彈性大,無法追究責任,因而也就談不上缺乏約束力。編制方面的粗糙,是造成我國預算對支出控制力弱化的重要根源。
2.內容不完整。
在我國,政府的財政收入分為預算內和預算外兩塊,各級財政部門編制的預算案一般僅反映預算內資金的分配情況,而對於數額龐大的預算外資金不予反映,這樣,政府手中的財政資金只有一部分在預算中得以反映,編制的預算從內容上看是不完整的。由於政府預算內容不完整,導致大量財政資金游離於人大的監督之外,狹窄的預算收支范圍既弱化了應有的預算監督,亦削弱了政府預算的宏觀調控能力。
(三)預算的編制形式不符合《預演算法》的規定,影響預算的規范性和《預演算法》的嚴肅性。
按照預演算法的規定,「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並且 1995年在《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預演算法之所以規定按復式預算編制預算,是因為復式預算有利於體現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的原則,較之單式預算,它能夠反映不同性質的預算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增強預算的透明度,並採取不同的辦法管理性質不同的預算資金,從而更加有效地管理預算資金。預演算法頒布以來,中央政府雖然從1992年開始編制復式預算,但具體形式一直處於多變狀態之中。從1992—1996年編制的預算分為經常預算和建設預算;1997年以一般預算收支、基金預算收支取而代之;1998年至今又以一般預算收支、基金預算收支和債務預算收支的形式編制。目前這種三部分預算收支在形式上既不同於單式預算,也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復式預算。很明顯的一點,無論是將政府預算編成經常預算和建設預算,還是將政府預算概括為一般預算收支、基金預算收支和債務預算收支,都與預演算法和《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的界定相距甚遠。而且,按照常規,復式預算是依據性質的不同劃分預算收支的,但一般預算收支和基金預算收支,卻在性質上相互交叉,以致其區分的界限模糊不清。至於地方政府編制的預算,則更是與預演算法過頂的形式相去甚遠。
(四)預算收支的測算方法過於簡單,缺乏科學論證,導致財政收支的測算結果與實際情況相去甚遠。
我國多數地方沿用傳統的「基數加增長」的辦法測算預算收支,即在上年收支基數上加本年增、減因素,以此確定本年各項預算收支。在收入預算的編制上,往往存在較多的人為因素和長官意志,或者是國家已經確定了當年財政收人的增長比率,地方就是一個執行的問題。在支出預算編制上,細化項目、量化分析和科學論證做得還很不夠。「基數法」實施的後果,使各預算單位對「基數」重視有餘,而對資金使用效益卻過問甚少,而且,也易於形成支出剛性,不利於預算支出總量與結構的調整。
(五)編制、審批時間倉促,造成代編預算盛行,預算脫離實際,審批流於形式。
從編制時間來看.法律規定預算編制時限是:11月10日國務院向省級政府和中央各部門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編制預算草案的原則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級總預算草案並報財政部門,其間僅有兩個月的時間。盡管2000年開始,將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標的時間提前到9月份,比以前提前了兩個月,但在這4個月中,預算草案的編制需經歷以下環節:各級政府層層下達指示部署;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預算;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匯總下一級總預算;各級政府審定;報上一級政府審核並聽取意見。在這段時間中,預算編制的許多基礎性工作難以完成,預算編制的一些政策性、技術性工作也很難做到細致調詳。此外,根據預演算法的規定,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我國法律對各級人代會召開的時間沒有規定,全國人代會一般在3月召開,省級人代會一般在1月或2月召開,省以下各級人代會召開的時間各地不同,但一般都在3月以後,由於市、縣人代會尚未對預算進行審批,省級人代會只能將代編的預算報中央匯總。由於是代編預算,所以很難做到准確。這種預算安排上的先天不足,沖擊了預算的正常執行。
從審批的時間來看,《預演算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人大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在人大開會期間,通常也只有較短的時間用於審查預算案。而且,在實際工作中政府報送人大審批的主要是預算報告,所附的「預算草案」只是大類的數字。在人代會期間,雖然有預算委員會,常委會每年也安排一次會議審議預算執行情況,但由於內容很粗,科目不細,人大代表在審議預算報告時看到的只是20多個「類級」收支總數,而具體體現其使用的300多個「款級」、500多個「項級」的財政資金,則完全由政府主導支配,人大根本無法接觸細致的數字,連一些部門究竟有多少編制、需要多少經費都無法知曉,因而也就無法對預算案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導致人大的審查流於形式。
二、改進我國政府預算編制的思路
上述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財政資金的浪費性使用,也為一部分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提供了有利之機,嚴重影響了政府預算的法律嚴肅性,必須加以克服和改進。
(一)完善《預演算法》及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加強有關法律、法規與《預演算法》的銜接。協調。
1.修訂《預演算法》。
鑒於目前財政年度有較長時間無預算運行的狀況,可考慮對財政年度進行調整,將預算年度由目前的歷年制改為跨年制,以消除時間差。具體來說可考
2006年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的基本原則
為科學、合理地編制部門預算,中央部門在編制2006年部門預算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部門預算的編制要符合《預演算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充分體現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並在法律賦予部門的職能范圍內編制。具體來講:一是收入要合法合規。組織基金收入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要按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測算等。二是各項支出要符合財政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遵守現行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支出預算要結合本部門的事業發展計劃、職責和任務測算;對預算年度收支增減因素的預測要充分體現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一致性,要與經濟增長速度相匹配;項目和投資支出方向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支出的安排要體現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勤儉辦事的方針;人員經費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和社會保障的有關政策、規定及開支標准;日常公用經費支出要按國家、部門或單位規定的支出標准測算;部門預算需求不得超出法律賦予部門的職能。
二、真實性原則
部門預算收支的預測必須以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和履行部門職能的需要為依據,對每一收支項目的數字指標應認真測算,力求各項收支數據真實准確。機構、編制、人員、資產等基礎數據資料要按實際情況填報;各項收入預算要結合近幾年實際取得的收入並考慮增收減收因素測算,不能隨意誇大或隱瞞收入;支出要按規定的標准,結合近幾年實際支出情況測算,不得隨意虛增或虛列支出;各項收支要符合部門的實際情況,測算時要有真實可靠的依據,不能憑主觀印象或人為提高開支標准編制預算。
三、完善性原則
部門預算編制要體現綜合預算的思想。各種預算外資金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改變預算內外資金「兩張皮」的狀況,取消收支掛鉤的預算核定方法,對單位的預算內、外各項財政資金和其他收入,統一管理,統籌安排,統一編制綜合財政預算。編制預算時,要將部門依法取得的包括所有財政性資金在內的各項收入以及相應的支出作為一個有機整體進行管理,對各項收入、支出預算的編製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部門預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項目。
四、科學性原則
部門預算編制要具有科學性,具體主要體現在:(1)預算收入的預測和安排預算支出的方向要科學,要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要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2)預算編制的程序設置要科學,合理安排預算編制每個階段的時間,既以充裕的時間保證預算編制的質量,出要注重提高預算編制的效率;(3)預算編制的方法要科學,預算的編制要制定科學規范的方法,測算的過程要有理有據;(4)預算的核定要科學,基本支出預算定額要依照科學的方法制定,項目支出預算編制中要對項目進行遴選,分輕重緩急排序,科學合理地選擇項目。
五、穩妥性原則
部門預算的編制要做到穩妥可靠,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收入預算要留有餘地,沒有把握的收入項目和數額,不要列入預算,以免收入不能實現時,造成收小於支;預算要先保證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和日常辦公經費等基本支出,以免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斷調整預算。項目預算的編制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錢辦多少事。
六、重點性原則
部門預算編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項資金,本著「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在兼顧一般的同時,優先保證重點支出。根據重點性原則,要先保證基本支出,後安排項目支出;先重點、急需項目,後一般項目。基本支出是維持部門正常運轉所必須的開支,如:人員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津貼、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保證機構正常運行所必須的公用經費支出以及完成部門職責任務所必須的其他支出,因此要優先安排預算,不能留有缺口;項目支出根據財力情況,按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事項,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符合國家財政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項目。
七、透明性原則
部門預算要體現公開、透明原則。對於單位的經常性支出,要通過建立科學的定員定額體系,以實現預算分配的標准化。對於部門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而發生的各類項目支出,要通過填報項目文本、建立項目庫、科學論證,採用擇優排序的方法確定必保項目和備選項目,結合當年的財力狀況與財政支出重點,優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項目,從而減少預算分配中存在的主觀隨意性與「暗箱操作」使預算分配更加規范、透明。
八、績效性原則
部門預算應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對預算的執行過程和完成結果實行全面的追蹤問效,不斷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在項目申報階段,要對申報項目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以保障項目確實必需、可行;在項目執行階段,要建立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和重大項目建設成果報告制度,以對項目進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階段性成果進行考核評價;在項目完成階段,項目單位要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並將項目完成情況報中央部門,中央部門要項目完成情況匯總報財政部。中央部門和財政部要將項目完成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分別記入中央部門項目庫和財政部項目庫,並作為財政部以後年度審批立項的參考依據,以強化對部門預算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和使用效益的考核分析,促使預算資金的安排由「重分配」向「重管理」轉變。
㈢ 沒有納入財政預算的行政開支有效嗎
沒有納入預算的行政開支為無效支出,應該按照《預演算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預演算法》第四條提到:「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十三條提到:「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提到:「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第九十三條提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第九十五條提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㈣ 截留財政專戶款違反什麼規定
預演算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第五十六條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六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第九十三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http://www.mof.gov.cn/mofhome/fujian/lanmuhang/zhengcefagui/201501/t20150108_1177747.html
㈤ 虛列支出的原因對策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是目前我國有些財經法規還不夠合理,需進一步完善。]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仍有一些方面不合理,如財政總預算是以收付實現制原則來衡量,但這種會計核算原則不能合理地反映政府當年的支出,但因為制度如此,實際工作就必須按照相關制度完成。
二是各級政府為了完成一定的財政收支規模,實現各項經濟指標的增長,授意財政部門在財政支出方面弄虛作假;
三是我區經濟欠發達,各級政府的財力狀況都比較困難,主要靠上級補助收入。許多財政部門通過虛列支出擴大財政赤字,爭取上級補助資金;
四是財政及預算部門、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弄虛作假。
為些,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是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應轉變思路,積極發展經濟,通過發展經濟,從根本上解決虛列支出問題;
二是各級財政及預算部門、單位,應加強依法理財的觀念,摒棄不合理、不合規的做法,按照現有財務制度,如實反映預算支出,保證總預算會計核算的真實性;
三是相關部門應加大監督處罰的力度。針對我國現階段財政總預算管理的現狀,財政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監督和處罰的力度,有效遏制財政總預算虛列支出的問題。
㈥ 審計發現問題 可以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嗎
審計發現可以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審計發現問題,紀律處分條例和我國相關審計發揮其監督處罰制度,讓審計人員更好得提高警惕,做好審計工作,當然,審計發現問題不是已記錄處分條例定型為主,主要以我國制定的會計相關法律法規處分條例定性,其中,比較常見的審計問題,定型依據條例如下:
1.審計發現問題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財預字[1998]49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戶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2.審計發現問題擠占預算內支出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3.審計發現問題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准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審計發現問題應繳未繳預算收入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5.審計發現問題違規調整預算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6.審計發現問題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賬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
7.審計發現問題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和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8.審計發現問題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國發〔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財政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完善對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隱瞞財政收入,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財綜字(1996)104號《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按違反財經紀律或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9.審計發現問題虛報冒領財政撥款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10.審計發現問題白條進賬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1993〕財政部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㈦ 行政事業單位暫存款無依據轉收入違反什麼法規
一、違反預算執行、管理和決算方面的存在問題
1、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處理處罰依據:《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二)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及第六條內容。
2、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和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條「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三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3、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賬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十六條。
4、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准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第八條第六部分「對擅自將財政預算撥款挪作他用或轉為有償使用的,其資金一律追回上繳上一級財政,並相應核減以後年度的財政預算撥款,同時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處分。」《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七十五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上一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戶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財法字〔1987〕52號)第十六條。
處理處罰依據:《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七條「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或者補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不足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的20%的,對單位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下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2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前款違反財政法規款額佔全年應撥款額或者應補貼額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處以相當於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並可處以相當於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9、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依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行政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盡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十條;《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三部分「事業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盡量清理完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三條。
此外,隱瞞的收入屬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的,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納稅處理。
10、決算報表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未納入決算報表編制范圍;決算報表反映的收支數額、收支科(項)目不準確、完整。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制度》(財統〔2001〕4號)第二十條「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收入、支出,並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會計決算報告。(一)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各級財政對單位預算的批復文件,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各項收支應按規定要求進行年終結賬。凡屬本年的各項收入應及時入賬,本年的各項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如實列報。(二)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會計核算資料編制會計決算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正確、內容完整、賬表相符、表表相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單位年終結賬後發生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調整或變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結余的,凡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直接通過「事業基金」科目進行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上加以註明。
借:其他應付款—***
貸: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第三條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條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第五條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第八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第九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條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十四條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