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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機車報廢命令

發布時間:2022-07-06 00:10:22

Ⅰ 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的第二章 行車事故分類

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節 特別重大事故構成條件
第2.1.1條 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或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第二節 重大事故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第2.2.1條 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線
1.人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5人及以上。
2.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或延誤本列滿3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
3.客車中途摘車2輛。
4.機車大破1台。
5.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
6.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二、干線
1.人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5人及以上。
2.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或延誤本列滿4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3小時。
3.客車中途摘車2輛。
4.機車大破1台。
5.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
6.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三、其他線路
1.人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5人及以上。
2.行車中斷或延誤本列滿6小時。
3.客車中途摘車2輛。
4.機車大破1台。
5.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
6.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第2.2.2條 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線
1.人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5人及以上。
2.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3小時。
3.機車、車輛脫軌6輛(台)及以上。
4.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二、干線
1.人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5人及以上。
2.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6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
3.機車、車輛脫軌8輛(台)及以上。
4.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三、其他線路
1.人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5人及以上。
2.行車中斷滿8小時。
3.機車、車輛脫軌10輛(台)及以上。
4.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第2.2.3條 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傷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線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3小時;干線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6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其他線路行車中斷滿8小時。
3.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第三節 大事故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第2.3.1條 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大事故。
一、繁忙干線
1.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或延誤本列滿2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
2.客車中途摘車1輛。
3.機車中破1台。
4.客車中破1輛。
5.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
二、干線
1.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或延誤本列滿3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
2.客車中途摘車1輛。
3.機車中破1台。
4.客車中破1輛。
5.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
三、其他線路
1.行車中斷或延誤本列滿4小時。
2.客車中途摘車1輛。
3.機車中破1台。
4.客車中破1輛。
5.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
第2.3.2條 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大事故。
一、繁忙干線
1.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3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
2.機車、車輛脫軌3輛(台)。
3.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
二、干線
1.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3小時。
2.機車、車輛脫軌4輛(台)。
3.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
三、其他線路
1.行車中斷滿6小時。
2.機車、車輛脫軌4輛(台)。
3.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
第2.3.3條 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時:
1.繁忙干線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3小時,雙線中斷滿2小時;干線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中斷滿3小時;其他線路行車中斷滿6小時。
2.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及以上。
第四節 險性事故
第2.4.1條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但損害後果不夠大事故條件的為險性事故:
1.列車沖突。
2.列車脫軌。
3.向佔用區間發出列車。
4.向佔用線接入列車。
5.未准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6.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7.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8.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9.列車中機車、車輛制動梁或下拉桿脫落。
10.列車在區間碰撞輕型車輛、小車、路料及施工機械。
11.列車中機車、車輛、動車、重型軌道車斷軸。
12.接觸網塌網、墜落、倒桿刮上客運列車。
13.關閉折角塞門開出列車。
14.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或貨物墜落損壞行車設備。
15.其他(性質嚴重的列車事故,經鐵路局決定列入本項)。
第五節 一般事故
第2.5.1條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但損害後果不夠大事故及險性事故條件的事故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為A類、B類。
A類一般事故:
A1.調車沖突。
A2.調車脫軌。
A3.擠道岔。
A4.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招致列車停車。
A5.錯誤辦理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A6.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或防護信號。
A7.列車分離。
A8.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A9.行車值班、值乘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A10.列車發生火災或爆炸。
A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A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A13.列車拉鐵鞋開車。
A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命令耽誤列車。
A15.錯誤操縱及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A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A17.其他(經鐵路局、分局決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項)。
B類一般事故:
B1.機車故障耽誤列車。
B2.車輛故障耽誤列車。
(1)車輛燃軸;
(2)其他配件。
B3.線路、橋梁、隧道設備不良耽誤列車。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誤列車。
B5.動車、重型軌道車故障耽誤列車。
B6.信號、通信設備故障耽誤列車。
(1)信號設備;
(2)通信設備。
B7.供電、給水設備故障耽誤列車。
(1)牽引供電設備;
(2)信號供電設備;
(3)給水設備。

Ⅱ 火車使用年限

機車報廢管理辦法
一、總則

1. 為適應鐵路跨越式發展和裝備現代化的需要,落實《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保障鐵路牽引設備的安全運用,充分發揮固定資產使用效能,促進牽引動力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進一步規范機車報廢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2. 機務部門要加強對機車運用、檢修的管理,充分發揮機車牽引能力,提高機車使用效率,合理延長機車使用壽命。

3. 鐵道部所屬機車的報廢條件、技術狀態鑒定、申請及批准手續、報廢後的處置等,均按照本《辦法》執行。新引進機車的報廢條件另行制定。

4. 本《辦法》也適用於地方、合資鐵路和廠礦企業所屬機車的報廢管理。

5. 鐵路局及地方、合資鐵路和廠礦企業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或企業的機車報廢管理細則和機車主要部件的報廢管理辦法,理順關系,明確責任,加強監督,不斷加強並完善對機車報廢的管理工作。

二、報廢條件

6. 機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以辦理報廢申請手續:

6.1機車使用超過20年,且狀態不良時。

6.2 機車構造特殊,配屬台數少,且無配件來源的。

6.3 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該型機車新車現價60%的。

6.4 機車發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災害,機車主要配件破損嚴重,不能恢復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報廢的。

三、機車報廢的申請與審批

7. 機車報廢的申請由機車配屬機務段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報廢條件提出。

8. 申請報廢的機車應由鐵路局機車報廢鑒定委員會鑒定其技術狀態;審核其運用、檢修和固定資產折舊情況;調查報廢後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並做出結論。

9. 鑒定委員會的組成

主任委員:鐵路局主管副局長;

副主任委員:鐵路局機務、財務處處長;

委員:鐵路局機務處檢修、運用科科長,財務處業務主管,機務段段長、總工程師、檢修副段長、運用副段長,財務科長、技術科長、材料科長、運用車間主任、檢修車間主任、檢修工程師,局駐段驗收室主任。

10. 經鑒定委員會審查符合報廢條件的,由機車報廢申請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附表1),同時由機車產權單位的技術管理部門或業務部門按照《鐵路運輸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鐵財〔2005〕235號)的要求填寫「固定資產拆除、報廢申請單」(財固-8)。

11. 機車報廢申請單位將《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報鐵路局, 鐵路局局長審核同意後,鐵路局將《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一式三份和《報廢機車明細表》(附表2)報鐵道部運輸局。

12. 運輸局經審核並通過的《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報鐵道部主管副部長,經批准後,鐵道部以書面形式通知鐵路局並抄送財務司,同時將批准後的《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一式二份返還鐵路局,鐵路局將其中的一份返還報廢申請單位。

13. 鐵路局接到鐵道部機車報廢批准文件後,應在收文日期後10日內將報廢機車從配屬台賬內取消,並按照財務管理要求辦理機車固定資產報廢手續。

14. 地方、合資鐵路和廠礦企業機車的報廢與審批程序參照鐵道部所屬機車的管理要求,由該公司或企業上一級管理機構審批。

四、報廢機車的處置

15. 機車配屬單位應在機車取消配屬後90天內將報廢機車拆解完畢。部駐局機車驗收室監督報廢機車的拆解執行情況,並在《報廢機車拆解情況表》(附表3)簽章確認。鐵路局有特殊處理意見時,應在《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格式6「鐵路局審核意見」中說明處置建議,按照鐵道部批示辦理。

16. 鐵路局應在機車取消配屬後120天內將《報廢機車拆解情況表》(附表3)報鐵道部備案。

17. 已經批准報廢的機車不準出租、銷售、轉讓,禁止自輪運轉回送。

18. 機車報廢後尚可利用的固定資產部件和經修復尚能使用的配件,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按照鐵道部或鐵路局的有關規定納入管理,對仍屬於固定資產范圍的固定資產部件和經修復尚能使用的配件另立固定資產卡片登記。

19. 機車報廢的有關文件、記錄、證件等,由有關部門按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20. 鐵道部於每年4月和10月集中辦理機車的報廢。

21.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Ⅲ 鐵道部關於蒸汽機車報廢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1條鐵道部所屬標准軌、寬軌、窄軌蒸汽機車的報廢條件、申請、審批及處理等手續,均按本辦法處理。第2條機車報廢應組成專門委員會,鑒定技術狀況,使用情況,並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結論。鑒定單位負責編制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及機車報廢清理記錄等。
委員會組成:
1、鐵路局所屬機車在機務段報廢時:
主任委員鐵路局機務處處長
委員機務段段長、段總工程師、總會計師或財務主任、技術主任、材料主任、駐段驗收主任、檢修工程師、鍋爐工程師或技術員。
2、鐵路局所屬機車在承擔修理報廢時:
主任委員鐵路局機務處處長
副主任委員工廠總工程師
委員工廠檢驗科科長、鍋爐車間主任、機車車間主任、駐廠機車驗收室主任、工廠總會計師、機務段段長或總工程師。
3、鐵路工廠所屬機車報廢時:
主任委員工廠廠長
委員總工程師、總會計師、檢查科長、鍋爐車間主任、機車車間主任、駐廠機車驗收室主任、財務、材料科長。第3條機車報廢應由固定資產配屬單位的局長、廠長提出申請報鐵道部,經鐵道部機務局及有關業務局審核報部長批准。第4條機車報廢之批准權屬於鐵道部部長。機車報廢後屬於固定資產的部件應按鐵道部指示處理。第5條鐵路局、承擔修理工廠等單位辦理機車報廢申請及清理工作,須經有關財務部門的負責人簽署意見。第6條機車報廢有關文件、證件、記錄等保管問題,由各有關單位按規定妥善保管。第二章報廢條件第7條凡機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即可辦理報廢申請手續,並作為考核報廢的依據。
1、車型台數少、使用年限接近或超過四十年、構造特殊、長期待修,沒有修復和使用價值時;
2、機車發生重大事故後鍋爐、車架、汽缸、輪對等主要部件損壞嚴重,需要更換新鍋爐或車架時;
機車部件和零件破損,其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下列情形時:
(1)主型機車相當於類似國產車型造價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時;
(2)一般型機車相當於類似國產車型造價的百分之六十或以上時;
(3)雜型機車相當於類似國產車型造價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時。
3、機車使用年限達到或超過四十年,鍋爐根據鑒定確屬材質衰老,需更換整個外火箱時;
4、列為國家批准淘汰的車型除以上三項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亦可辦理申請報廢手續。
(1)發生事故或修理時發現:鍋爐或車架、汽缸等部分破損嚴重,沒有拼修或修理之可能時;
(2)鍋爐需要切換鍋胴時。
5、其它原因需要報廢時。第三章機車報廢的申請、審批及處理第8條鐵路局、工程局、鐵路工廠等單位申請機車報廢時,應按本辦法附件(一)規定格式填寫「蒸汽機車報廢申請核准書」連同有關證件、照片、資料以及該機車履歷簿等一並報鐵道部。第9條各承擔修理機車工廠或機務段,在檢修過程中如發現機車有合乎報廢條件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配屬的局、段、廠按本辦法第2條的規定組織委員會進行有關工作。第10條承擔修理工廠或機務段在檢修非鐵道部配屬的機車,發現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廢條件時,應及時提出報廢意見通知委託單位同時報鐵道部。第11條鐵道部有關業務局接到機車報廢申請後在文件內簽注意見送機務局復核後報部長批示。第12條機車報廢申請單位接到鐵道部批復文件後,即時轉達到基層廠、段,廠、段由接到通知時即刻由現有配屬台數內取消,並根據批示內容,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解體處理,並按本辦法附件(二)格式填寫蒸汽機車報廢清理記錄。第13條報廢機車殘存各主要部件、配件的計價,由機車所屬單位和承修工廠材料部門按財辦錢(62)字第2848號部令附件「材料核算辦法」辦理。
承擔修理工廠或機務段,對能用配件及有色金屬應由機車配屬單位的材料部門折價收回。其中轉向架、帶有軸箱的整套輪對或單個輪對,狀態良好者應作為備用輪對,折價轉列固定資產,由申請報廢單位(即機車配屬單位)收回列帳,其餘配件按廢品處理。第14條報廢機車的殘值核算、列帳、資金上繳,財產注銷等均按鐵道部有關固定資產管理及核算辦法辦理。第15條本蒸汽機車報廢辦法的解釋權屬於鐵道部。

Ⅳ 韶山9型電力機車的事故

2004年11月19日晚上22時32分,配屬沈陽鐵路局沈陽機務段的韶山9型0004號機車牽引由佳木斯開往北京的K340次旅客列車,由於哈爾濱站的調車人員違章作業,導致8輛貨車從哈西專用線溜出、顛覆後侵入長濱鐵路上行線,K340次列車於哈爾濱站顧鄉場117號道岔處(K239+865M)與這列貨車發生側面沖突,造成K340次機車和機車後第一輛行李車、第二輛硬座車脫軌 。事故後機車報廢,由於此次事故責任方為哈爾濱鐵路局,故哈局決定扣除全局職工當月安全獎金,並賠償一台韶山9型機車予沈陽鐵路局。2005年,一台新造韶山9改進型機車交付沈陽鐵路局,機車車號沿用0004號。而事故後報廢的原0004號機車殘骸保存在蘇家屯機務段。
2005年7月31日晚上19時52分,配屬沈陽鐵路局沈陽機務段的韶山9型0089號機車牽引由西安開往長春的K127次旅客列車,運行至長大鐵路新城子站至新檯子站間,因一處鐵路信號電纜盒被盜,造成某區段信號機非正常顯示,K127次列車的機車乘務員涉違章作業,未及時採取停車措施,盲目解鎖監控裝置,致使列車與前行的33219次貨物列車發生追尾沖突,造成K127次機車及機車後第一輛行李車、第二輛硬卧車顛覆,第三至第五輛硬卧車脫軌 。事故後機車報廢。
2008年4月28日凌晨,配屬北京鐵路局北京機務段的韶山9型0182號機車牽引由北京開往青島的T195次列車,由於濟南鐵路局的區段限速命令未有送達T195次列車,導致列車運行至膠濟鐵路濟南至淄博間超速,使其列車後部脫軌,並與隨後經由上行線運行至該路段的5034次列車發生沖突,事故造成至少72人遇難,416人受傷,但T195次列車的本務機車並未出軌或損壞。(參看2008年膠濟鐵路列車相撞事故)

Ⅳ 火車的使用壽命是多少年

很多很多年吶。

火車機車車架比汽車更結實,只要動力和控制系統正常可以一直用。72年從羅馬尼亞進口的ND2機車運行了30年,退役後又返回羅馬尼亞經過升級改造,現在還在運行。上海鐵路局合肥機務段,還有大量的上世紀80年代美國進口的ND-5內燃機車,奔跑在大江南北。

機車車輛的報廢是有嚴格規定的,基本使用在二十年左右。但也有使用年限較長的,如我國從阿爾斯通進口的8K電力機車是1987年開始裝備的,共進口150台,最早的由於事故等原因,在1989年就有報廢的,但最後一台,直到2016年才退役。車輛也是如此。

Ⅵ 如何申請鐵路報廢

要向鐵路主管部門,城建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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