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怎樣處理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違反領導命令的後果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⑵ 領導下的命令是錯的,好不好執行
不知道你是從事什麼工作,如果在體制內工作,領導的命令不是違法犯罪的基本都要執行,你如果有異議可以事後按照組織程序進行反映,如果領導的命令是嚴重錯誤的,你也不應當執行,否則你也成為了錯誤的執行者,最後被追究責任的時候,你也會收到懲罰。工作中遇到好領導很難得,遇到人品和能力都差的領導,你只能保護好自己,別被帶坑裡了。
⑶ 領導的命令有錯誤,該不該執行這個命令
如果領導的命令有錯誤,那麼我認為我們不該執行這個命令!
原因有以下三點:
第一點,首先,如果領導的命令有錯誤,那麼我們就不該執行這個命令,我們應該及時跟領導反映情況,告訴領導他這個命令是有錯誤的。將會產生哪些結果,我們都要實事求是的告訴領導,讓領導重新下命令,或者讓領導作出決策。這才是我們首先需要做的事情。而不是明知道這個命令是錯的,還硬著頭皮去做,這樣只會給公司帶來損失,給自己帶來麻煩,給領導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如果您的命令有錯誤,我們不應該執行這個命令。
以上就是為什麼領導人命令有錯誤,我們不該執行這個命令的原因。
⑷ 河南2名公務員因執行領導指令獲刑,具體是什麼情況
河南2名公務員因為執行領導錯誤指令獲刑,具體是什麼情況?
這事說來話長,幾年前,河南永城市委為了解決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平衡各方利益,市委領導開會研究決定,允許開發商在樓盤頂部加蓋樓層 ,以增加面積,並以會議紀要形式下發指令。會議紀要下發後,時任中共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黨組書記、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的夏明旭,和時任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用地規劃股股長劉予永,接到會議紀要後,沒有進一步徵求市委意見,直接為開發商違規加蓋樓層辦理了許可證。
大家也許會提出疑問,上級領導指令錯了,下級不照做得罪領導,照做又要背鍋,那下級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條相關規定,公務員執行上級命令,在明知指令錯誤的情況下,可以向上級領導請示確認,如果上級領導不改變決定,執行後果由上級領導承擔。不確認直接執行錯誤命令,執行後果由公務員承擔。其實,不光是公務員可以依據該條款保護自己,職場中,遇到上級錯誤命令,也可以借鑒該條款,請示領導,取得證據,從而保護自己。
⑸ 《公務員法》規定拒不執行上級命令有哪些處分
你說的這個情況規定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第19條的第二項,視情節可以警告、記過、記大過、甚至撤職、開除。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⑹ 上級命令明顯違法時,公務員應當怎樣做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⑺ 河南2名公務員因執行領導指令獲刑,此案件的具體詳情是怎樣的
全國首例公務員因執行領導指示獲刑案件,起因為永城市市政府副市長駱某以及政府黨組成員、市住建局局長梁某受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張某委託針對如何解決永陽花苑地下車庫問題召開會議,會議中並形成了相關的“會議紀要”。
隨後,永陽職業副總經理姚某攜“會議紀要”前往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要求相關領導按照會議精神完成落實工作,時任永城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主任夏明旭與該市城鄉規劃服務中心用地規劃股股長的劉予永在明知“會議紀要”存在違法規定的情況下,當場不僅沒有對此提出異議,而且予以貫徹落實。
第二個問題,面對領導的違法行為,底層公務員應該怎麼做?其實,無論是公務員機構化面試,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都有提及,底層公務員在面對領導違法指令的時候,應當當場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如果領導依舊一意孤行的話,事後所發生的一切後果皆由領導承擔,因此,本案的兩名公務員在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的時候,出現了重大問題。
綜上所述,身為一名基層公務員,不僅要學法,而且還要會用法,面對強權領導的違法指示的時候,應該勇敢地站出來說個“不”字,要不然,河南這兩名公務員就成為了自己未來的真實寫照。
⑻ 如果公務員認為上級決定或者命令明顯違法而不予執行,但後來有權機關判定上級決定或者命令合法,那麼公務
這種情況理論上是要負相關責任的。因為是在執行公務時因個人原因導致某些連帶的相關責任產生。如果造成損失或者損害那必然要由做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單位來承責,單位會對你追責。如果是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後果違法的還要追究你個人的刑事責任。按照你說的首先可以斷定讓你做的事不是大是大非的事情,讓你殺人放火你一眼就能明白。對於領導的命令你沒有執行首先就存在不作為。公務員執行公務不是做出了直接的具體的侵害才算是違法,在應當作為而沒有作為的時候屬於職責范疇的也要對造成的後果負責。比如說,你是一名警察,警隊有行動要抓一個犯罪團伙,在抓捕過程中領導讓你抓一個嫌疑人,可你覺得那個人就是個普通老百姓,不是犯罪嫌疑人,你沒有抓,然後讓那人跑了。後來發現那人是犯罪嫌疑人,那你的行為違反了領導的命令,是屬於不作為,屬於嚴重失職,那你就要負責。這個例子可能說的很直白,幾乎不會出現這種事,我是由簡襯繁。並不是所有的單位,所有的執法行為都是像例子中說的那麼容易理解的。但你的這個行為跟例子中的行為都是一個道理。如果你說的是你自己,那你應該跟你的領導好好談一談,溝通一下。把你真實的想法告訴你的領導,不然遇到較真的領導你可要麻煩了。就算沒有造成不良後果,你也可能會在年終審核中不合格,連續兩年不合格你就得被開除了。如果你是公務員你也應該知道這些的。祝你好運吧!
⑼ 河南2名公務員因執行領導指令被判刑,事情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
兩名公務員因執行領導的指令而被判刑,這種事情在之前從來沒有發生過,這個事件是全國首例。
首先,這兩名公務員是河南永城的兩位公務員,在此次事件中因堅決執行了上級領導的紀要,目前被判處濫用職權罪,即便當事人上訴,但是最後還是維持了原判,被記入了檔案。
這次事件給了我們一個很大的警醒:在當下的法治社會,我們需要依法辦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應該有判斷能力,錯的就是錯的,我們要有糾錯的能力和勇氣,營造好的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