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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令和命令

發布時間:2022-05-31 12:46:54

⑴ 強制性級別最高的公文文種是

強制性級別最高的公文文種是命令,《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三款「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⑵ 強令冒險作業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法律分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造成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⑶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什麼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3)強令和命令擴展閱讀:

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著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⑷ 強令之為道也中的為作什麼解釋為好

摘要 親,強令之為道也,這句話的意思是「強制命令的這種做法」。為字應該理解為:變成,成

⑸ 「強令」一詞中「強」怎麼發音

「強令」一詞中「強」發音:qiáng lìng
(強制命令 上級強令取消該計劃)

強拼音:qiáng、qiǎng、jiàng

強(qiáng)
1、健壯,有力,與「弱」相對。~壯;~健;~人;~力;~大;~勁;剛~;富~;列~;~弩之末;年富力~;強~。

強(qiǎng)
1、硬要,迫使,盡力。~使;~迫;~逼;~辯;勉~;~人所難;~詞奪理。

強(jiàng)
固執,強硬不屈。~嘴;倔~。

⑹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法院如何判

法律分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碗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屆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⑺ 行政處罰、行政命令、行政強制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是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終的處理行為。行政處罰則是對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人的最終處理結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或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成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處罰的目的是通過對相對方實施一定的懲戒,使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後果不同。行政強制的適用是為了保障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其本身不給相對方課以或增加義務。行政處罰是為了最終制裁相對方的行政違法行為,因而在處罰內容上主要表現為課以或增加相對方的義務。
(4)適用的頻率不同。行政強制可以適用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同一相對方持續適用。行政處罰則應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
(5)訴訟結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強制是羈束的行政行為,訴訟中對違法或適用不當的,人民法院只能判決撤銷或確認為違法,而不能作出變更判決。部分行政處罰行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對其中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⑻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法律分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指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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