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费税中复合税率如何计算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应纳税额的计算。当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是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情况应除外)。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⑵ 复合计税
呵呵,你最开始的公式是对的,后面就错了。是这样子的。
你再看看公式: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税额+比例税额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1-定额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定额税率)
明白了吧
⑶ 我国消费税的税率为多少
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
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⑷ 复合计征消费税有哪些
复合计征消费税有白酒,卷烟等。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消费税比例税率+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进口环节复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的复合计税针对的是应税消费品,而不是纳税环节,委托加工卷烟、白酒时,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样实行复合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⑸ 消费税的税率怎么计算
1.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1)多数税目适用比例税率;
(2)成品油税目和啤酒、黄酒适用定额税率;
(3)卷烟和白酒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解释1】成品油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
【解释2】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解释3】从价定率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4】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⑹ 消费税的征收率,从价,从量和复合征收率有什么规律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有效地促使消费税税基,对卷烟和白酒,则采取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的形式。
如下图中,14类应税消费品中用百分比表示的是比例税率,用单位金额表示的是定额税率,同时标明两种的是复合税率。
消费税采取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表,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会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请参看表后的说明。
⑺ 复合税率是指
复合税率是指同一种消费品同时适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的一种特殊税率形式。
⑻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适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额。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按组成计税价格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可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
二、复合计税方式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2001年5月、6月起,对酒类产品和卷烟的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从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通知》对复合计税方式下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进行了说明,同时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按《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酒类和卷烟产品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消费税额=应税(移送使用、加工收回、进口)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通知》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如何确定,给税收征纳工作造成了不便。在实践工作中,分别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从价定率计征部分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发生变化,即组成计税价格中不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第二种观点,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从价定率计征部分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即: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第三种观点是,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沿用《条例》原有的计算方法不变,而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支持第三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利润是按全国平均利润计算的,而全国平均利润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在1993年确定的,当时尚未对烟、酒产品采用复合税率,而消费税是价内税,可以设想目前的消费税定额税部分在当时已经考虑包含在平均利润率中,现在只是从利润中分离出一部分成为定额消费税,并且成本利润率一直延续使用至今尚未进行变更。因此,在成本利润率未重新计算以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不应加入定额消费税。与之相对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由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未涉及成本利润率,则应该在组成计税价格中考虑加入消费税定额税。
笔者不支持上述两种观点。首先,认为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而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在复合计税方式下,从量计征消费税定额税的计算结果是应纳消费税额的组成部分之一,而消费税是价内税,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其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已包含有消费税定额税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设计容易使用人误解税负的增长会减少当期利润,即在价格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税负增加会使用利润减少相应的份额。但消费税归属于流转税类,作为价内税的同时也是间接税,间接税的一大特征就是可以转嫁税负,在商品流转的过程中价格是变化的因素,可以根据税负的增长变化随时通过调节价格因素来转嫁税收负担,从理论上说,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是消费税而不是企业。因此,只能是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有消费税定额税,而不能认为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已包含消费税定额税。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即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后,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计征部分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应包含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定额税。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消费税价内税的设计原理。价内税的税款是作为征税对象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组成计税价格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一种特殊形式,理应包含征收的全部的消费税额,而不仅是从价定率征收的部分。二是有利于增强消费税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加入应征的消费税定额税,使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时税基扩大,纳税人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同时增加,并且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进而影响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起到调节我国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规模和方向、诱导消费行为的作用,更有利于增强消费税的经济调控能力和作用。三是统一了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口径。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定额税,即: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虽然目前尚未有相应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否应加计消费税定额税,但“对进口产品不得征收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是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精神,从这个角度来看,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与进口应税消费品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确定上也应做到内外统一、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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