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幾個關於法律的問題(司法考試)~~
1、可以
取保候審的對象: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三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判決作出的同時決定的;第二種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管理局決定的;第三種是由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決定的。
對於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即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即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並未發現罪犯應當暫予監外執行,而是監獄在對公安機關送交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時,發現其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拒絕收監。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將罪犯交付執行,監獄不予收監的,公安機關應當提請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監執行的決定。對於決定收監的,應當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對於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看守所將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3、10年
假使中的執行刑期的一半,指的是宣告刑
4、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比准或撤銷權
見《預演算法》13、15條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5、構成挪用公款罪
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分類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范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託而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戶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
6、A構成教唆未遂,教唆未遂犯是指教唆者實施教唆行為後,被教唆人卻並未因被教唆而實施犯罪的情形
7、A構成盜竊珍貴文物罪,B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B雖然在客觀上構成了盜竊珍貴文物,但是主觀上並不是想要盜竊文物的,而是想要盜竊一般的財物,主觀條件上不符合盜竊文物罪,因此定盜竊罪。
8、公證遺囑
遺囑的效力優先性:遺贈撫養協議>公證遺囑 >按時間順序的自書遺囑
9、不能。依據:《律師法》第50條第1款第5項
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雙方代理屬於有利益沖突的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10、《法官法》第16條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任職迴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檢察人員之間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檢察人員之間凡是具有上述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1)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3)[2]同一工作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另外要結合公務員的任職迴避:《公務員法》第68條
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我跟你的理解是一樣的
還有法院這一塊應該要結合公務員法的任職迴避「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你是部隊單位上的么
Ⅱ 司法事務專業是什麼
1、通過司法事物專業考試不一定是律師,做律師的前提是必須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司法事務專業介紹 司法事務系各專業介紹 法律文秘專業法律文秘專業於2005年10月被批准為河北省教學改革試點專業,並於2005年12月開始實施,其隸屬於學院司法事務系。本專業的學歷層次為大學專科,主要是培養熟練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備文秘業務能力的職業專門人才。本專業就業基本方向主要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法律文秘工作,或者在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文秘工作。另外通過參加繼續教育還可在國家司法機關從事審判、檢察工作,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從事律師、公證工作。本專業主要開設的專業課程有:法理、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法律實務、刑事法律實務、法律文書、秘書實務、檔案管理和文書寫作等。 司法鑒定技術專業(管理方向)司法鑒定技術專業(管理方向)是院級重點專業,隸屬於學院司法事務系。本專業的學歷層次為大學專科,主要是培養熟練掌握法律和司法鑒定基本原理,具備管理業務能力的職業專門人才。本專業就業基本方向主要是在國家司法鑒定機構從事鑒定管理工作。另外通過參加繼續教育還可在國家司法機關從事審判、檢察工作,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從事律師、公證工作。本專業主要開設的專業課程有:法理、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證據規則、法律文書、行政管理、法醫實務、司法鑒定和各種司法鑒定實務等。 書記官專業 書記官專業隸屬於學院司法事務系。本專業的學歷層次為大學專科,主要是培養熟練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備微機速錄業務能力的職業專門人才。本專業就業基本方向主要是在國家司法機關從事司法速錄工作,或者在各種社會單位從事微機速錄工作。本專業主要開設的專業課程有:法理、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微機原理與操作、微機速錄實務等。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主要分幾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7、地方各級人民政法組織法
8、人民法院組織法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公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 民法通則 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擔保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繼承法 收養法 婚姻法 民事訴訟法 合夥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三資企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 價格法 審計法 會計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 預演算法 稅收徵收管理法 個人所得稅法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對外貿易法 環境保護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勞動法 公司法 國企破產法 票據法 證券法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保險法 海商法 著作權法 專利法 商標法 國籍法 領海及毗連區法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締結條約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檢察官法 律師法 公證暫行條例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公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 等等
Ⅳ 備戰2011年司法考試
根據你的個人情況給出以下參考:
策略之一:輔導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司法考試的硬體工具是各種輔導資料。主要有教材、法條、真題及其相關資料。
因為司法考試剛剛進行了一屆,只好以律考為主要參照。在指定用書、法條和真題的輔導資料選擇上,下面一些資料比較有參考價值。
司考三大本,在司法考試的前期復習階段,這套書可以幫助理解、加深和鞏固指定用書的考查知識點。並且,該套書也是司法考試命題的題庫來源之一。據不少精通此書的「過來人」講,有一定比例的實考題取材於此。
關於輔導班,如果考生個人自學能力不是很強,參加一個輔導班也未嘗不可。尤其那些在職的考生們,沒有在校生們的那種學習氣氛,參加個輔導班可以使其從工作、家庭的環境中暫時分離出來,進入一種全新的境界,更為專注地投入復習中去。
策略之二:信念篇
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敗。
司法考試絕不僅僅是拼智力、拼體力,非智力性因素在司法考試當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必勝的信念是整個司法考試過程中的一盞指路明燈,有了這個強大精神支柱,以後的許多困難都不在話下。所以,首先要樹立通過司法考試的必勝信心,以「不考則已,一考必中」的昂揚鬥志投入到司法考試復習當中去。
當然,無論下多麼大的功夫,最終結果也不會令人滿意。這時候,我們可以向宋代名相王安石先生學習,「盡吾志而力不達,無悔矣」。
策略之三:時間篇
不要以為復習時間越多越好,用時過久容易把人的精力拖垮,以致精疲力盡,累倒在司法考試的戰場上。
那麼,准備司法考試的時間成本預算是多少呢?一般說來,如果考生沒有法律專業基礎,應當拿出半年到一年的時間集中復習。對於那些科班出身的考生而言,考前集中兩三個月也就差不多了。當然,考慮到個人的智力、精力等相關因素,時間上可以適當調整。
策略之四:法條篇
牽牛要牽牛鼻子。
法條就是司法考試的「牛鼻子」。尤其是後期階段,應以法條為主。
面對厚厚的一大本法條,的確有些令人望而生畏。我們不妨把所有法條分為三大類:第一大類是必須熟記的重點法條,數量在15%左右;第二類是次重點法條,數量在20%左右,考查的幾率也很大,應充分記憶;第三類是次要法條,考分極少,時間來得及,可稍微瀏覽一下或者就大膽放棄。
對於多款多項的法條應格外注意,它們是多項選擇題的絕佳材料,命題人對之很青睞。
有些易得分的法條(多為考點密集型),應誓在必得。比如,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仲裁法等。
就考試而言,以法條為主進行復習的指導方針是可取的。但理論性知識點亦不容忽視。今年的司法考試明顯加強考題的理論性。並且,這也預示著某種命題趨勢。不過,法條背後大多有法理依據。
策略之五:真題篇
以史為鑒,可以知得失。
歷屆實考題應當說是最好的訓練材料,特別是2002年至2010年司法考試真題(司法考試試題與律考試題一脈相承),指導意義更強。
通過做真題,不但可以體味考試重點、難點、常考點,而且能夠把握命題風格、題型及各部門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分值比重。這樣一來,應考能力得到加強,復習方向就會更加明確,大大節省時間。況且,司法考試試題中不乏往屆律考真題,比如,今年司法考試試卷卷三就有大約10%的題目是對往年考點的重復。
策略之六:重點篇
打蛇要打七寸。
司法考試明顯提高了刑法和三大程序法案的考查比重。刑事法律制度「地盤」大增,而民法仍不失其航母地位。所謂「得民法者得天下,得刑法者稱諸侯」。
司法考試難過,記憶量大是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這些數以萬計的法條,考點密集,記憶強度最大。因此,應講究記憶方法。以下幾種方法不妨一試:
及時記憶法。遺忘規律是先快後慢,因此,復習頻率應是先密後疏,並盡量縮短復習周期。
交叉記憶法。適時變換復習內容,如實體法與程序法、民法與刑法的間隔復習,上午看教材,下午做題。
早晚記憶法。早醒無前攝抑制(先記知識對後記知識的干擾),睡前無後攝抑制,從而使記憶效果達到最佳。
策略之七:沖刺篇
行百里者半九十。
司法考試的最後一兩個月,時間利用價值極其珍貴。如果說前期階段以理解為主,那麼後期階段便以強化記憶為主。同時應做個三五套模擬題,培養臨考經驗。
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此時應緊緊抓住重點法條、理論強的部分教材不放,不可搞題海戰術。
司法考試復習腦力消耗量大,應注意勞逸結合。同時也應加強營養,多吃一些能增強記憶的食物,如蛋類、奶類、豆類製品及各種新鮮蔬菜和瘦肉等。
這也只是我個人的建議,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
Ⅳ 司法考試
目前比較常用的復習資料包括以下幾種:
(1)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
俗稱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試前三卷的考試內容進行編排。原為司法部組織編寫的司考官方教材。後在《行政許可法》頒布之後,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稱謂,但是,作為司法部組織編寫的唯一司考專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質疑的。因此,作為考生,也應當對其有足夠的重視。當某些教材或者復習資料對某個觀點存在爭議時,我們應當以輔導用書的觀點為准。當然,三大本中的內容是相當豐富的,不少內容似乎對於司法考試的作用並不是很大,我們在復習時也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
(2)講座系列教材
此類教材一般為各高校、法學研究機構或者司考輔導機構編寫的「民間教材」,比如萬國編寫的系列講座。此類教材的特點是重點突出、高度歸納,考生在復習的時候可以省去很多概括知識點的精力。 我認為在復習的時候可以將其與司法部的輔導用書穿插起來使用,效果會好一些。
(3)法律匯編
各法律出版社每年都會出版一些司考用的法律、發規匯編,此外,還會有一些重點法條導讀。對於重點法條,我們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據統計,雖然司考范圍內的法條總共有一萬多條,但每年實際考核的只有600條左右,而從2002年司法考試至今,考核過的法條不超過3000餘條。對於其它的「休眠」法條,一方面是因為其重要性相對次要,另一方面,是因為一些法條不具有可考性。這也體現了「重者恆重」的定律。
因此,對重點法條進行重點復習、全面掌握就顯得尤為重要。它是司法考試的主要得分點。對於其它法條,也要有所了解,能夠結合運用。
(4)常規教材
所謂常規教材,指的是一些普通的教科書。之所以看這些書,主要是與命題人有關。比如,往年的司考刑法部分的命題人一般為張明楷和陳興良,那麼,很多考生就會去看他們編寫的刑法學方面的教材。從中除了可以了解他們對於一些爭議問題所持的觀點,把握答題脈絡,還可以對他們的出題思路進行大膽的預測。
不過,本人認為,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復習並不適合於大部分考生。因為這種方式有助於考生深入掌握知識點,但難以面面俱到,難免顧此失彼,反而得不償失。因此,對於那些基礎掌握比較扎實,有充足時間復習的考生來說,可以適當顧及這類教材。
(5)歷年真題
對於司法考試而言,歷年真題的作用是相當突出的,我們必須對它要有足夠的認識——善待真題。應該說,歷年真題是司法考試的精華所在,它將司法考試范圍內的知識點以題目的形式展現出來,這也是命題專家智慧的結晶。
如何用好真題是關鍵問題。曾經有位考生僅通過看重點法條和做真題通過了司考,由此可見一斑。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對於真題必須反復的做,並且要不僅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夠真正搞懂每一道真題,而並非單純的記住答案。在制訂復習計劃的時候,應當把真題練習單獨列出來,穿插在每一輪的復習過程中。我的建議是,真題至少做兩到三次。希望每次都會有不同的收獲,每次對題目的內涵都能夠有更深刻的認識。
(6)流傳於網路中的文字和音頻資料
互聯網給我們的學習帶來了許多的便利,也方便了我們的交流。目前,網上有不少專門針對司法考試的網站和論壇,很多考生都會將自己學習的體會和經驗發表於此,此外,也會有很多復習的資料能從那裡淘到。這些資料主要是考生自己整理和總結出來的要點、難點,以及大家從各個司考輔導班中整理出來的講義和講座的音頻資料。應該說,這些資料的作用還是很大的,有時能給大家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獲。
Ⅵ 參加司法考試一定要報培訓班嗎培訓班有什麼好處現在這么多司考培訓機構
司法考試不一定要報班,我當年就沒報班。是否報班取決於以下因素:(1)你自己的基礎如何,(2)你是否夠自律,(3)你自己的復習時間是否能保障,(4)你對司法考試是否有明確的了解,(5)你自己的經濟能力如何。如果你自己的基礎一般,自律性一般,不能每天保障一定的時間去學習的,經濟條件又可以支撐的情況下,建議你報班,報班是強制你自己學習。但如果你的基礎非常好,對司法考試有明確的計劃,又非常自律的,可以不報班。
Ⅶ 司法考試到底有多難
你問我司法考試有多難?我沒考過司法考試,我當然不知道了。你問我沒考過幹嘛來回答這個問題?沒吃過豬肉難道還沒見過豬跑嗎?我身邊就有一位曾經的初中同學在去年通過了司法考試。先說說我這位同學,初中的時候就是大學霸,奧英奧數競賽拿全國獎的那種,高中去了全省最好的高中,大學考進了西南財經大學,剛開始因為志願報的不好,學的是英語專業,於是在大二以年級第一的身份轉專業去了金融學,這還不夠,她還同時申請了雙學位,那就是法學。在大學期間一直拿著每年國家八千的的獎學金,這個獎學金可是每一屆的每個院系都只有一個人可以拿!所有專業在一起競爭啊!西南財經大學啊!對於我們這種凡人簡直不敢想像。就是這樣一個牛逼閃閃的人物,卻在臨近大學畢業准備司法考試的時候被逼成了一條傻狗,每天都在跟我們吐槽司法考試有多難,不想學了,不想考了……光這么說可能還不夠形象,我是一個學會計的,提起注冊會計師,大家應該知道,會計的巔峰,全中國也就十來萬的注冊會計師,特別高大尚的樣子,但是我們的大觸老師(注冊會計師同時通過了司法考試)輕描淡寫的告訴我們,注會算什麼,司法考試比注會難多了……難……多了……難……多……了……以前總抱怨自己上的專業太苦太坑爹, 跟法律專業一比,這都不叫事!
Ⅷ CPA中的稅法和經濟法同國家司法考試中的稅法和經濟法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內容其實都差不多,只是注冊會計師的強調綜合。
發點經驗給你(本人原創的。)
能考,一門一門的准備,今年才考完,現在是備考2010年注冊會計師的最好時間。
我跟你說說所需要的底子,可能會對你好一些。
會計,需要有中級會計實務,成本會計,財務管理,財務報表分析的底子。
審計,要會計學得好,審計才容易懂,這本書枯燥,比會計花的時間還要多。
財管,需要有財務報表分析,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成本會計的知識。
經濟法,沒基礎,也可以學。
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的知識。
風險管理,我沒考過,我是考老制度。
現在注冊會計師剛考完不到一個月,應該是說最好預習明年的注冊會計師的時間,考注冊會計師,切忌不可貪多,不可高估自己活著低估注冊會計師的難度。
現在最好不要把6本書買全,因為教材肯定會變動,尤其是稅法明年變動會很大,我建議你一科一科的准備,准備好一本書,再買一本書准備,准備到明年4月,看你的准備情況,再決定考幾科,以我個人的看法,我絕對你報考三科最為合適,經濟法,稅法,風險管理,這幾科與會計聯系不是很大,與會計稍微聯系大點的是稅法。輔導書不一定要買,最好報個班,現在報2010年的班,是送2009年的,建議你最好報考網校,跟著學,效果會比較不錯的。
另外在准備的過程中,切忌莫放過大題,因為考試如果一道大題沒做,及格的可能性就很小,一道大題都差不多18分左右,如果以道沒錯,就是80分往下起平,也就是說,正確率要達到80%才有希望及格,但正確率達到80%的,一般都能把題目做完,寧願平常多錯一點,也不要放過大題。
關於搭配的問題:
1.會計審計(+稅法):這樣搭配無可厚非,有人說先考這個,考了這個等於注冊會計師考了一半,這種說法本身沒什麼錯誤,但是這么搭配是因人而異的,本身會計的難度最大,審計花費的時間比會計還要長,所以這樣的搭配適合底子非常好,並且有時間比較,愛鑽研大題的那種。如果你現在准備的話,可以試試,建議最好試聽網校的輔導班,有10節免費的,其中包括第二章,如果第二章都聽不懂的,建議不要准備。
2.會計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樣搭配比第1種搭配要少花3個月的適合,這種報法適合大三的學生,專業課即將學完,並且沒有其他考試,只考注冊會計師的,這樣如果考上,對畢業找工作相對好點。
3.稅法經濟法(+風險管理):這種適合考試經驗不足的,歸納能力不強的,適合先從這個考起。
4.財管經濟法(+風險管理/+稅法):這個搭配是最省時間的,但特別針對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學的不錯,並且學過金融的朋友,因為財管的期權股價是最難的章節,其次是企業整體價值評估,數學學得好,有金融底子的,會省時省力。害怕數學的不適合這一條。
注意:這個《會計》與注冊會計師的每一門都有聯系,其中與審計稅法聯系最大。這個《會計》並不是基礎,更不是《會計基礎》,很多學會計的,考這一科,考10多分,20多分都是正常的,大題一個不會的很多。所以最好有點心理准備,這個《會計》需要財管,成本會計的底子,第二章金融資產中,就涉及年金(資金時間價值)的知識。
《經濟法》《稅法》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經濟法的公司法,證券法,就要判斷現金流量,凈利率問題,一點會計基礎都沒有,肯定不行的。另外票據問題,如果是非會計專業,也不好理解,肯定要多費時間。《稅法》更加需要有《會計基礎》知識,企業所得稅,財務報表,各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增值稅,這樣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可以不用去考。
下面是如何學習的問題,風險管理我沒有考過,也不需要考了,所以我不好回答,審計我也是沒掌握方法,所以也不回答,其他4科我來告訴你:
其實很多人說考經濟法,稅法不需要會計基礎,是個錯誤。
首先是財管:並不像別人說的掌握公式就很容易考過,財管加客觀題,要計算的是80分以上,學財管的底子是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其中成本計算肯定是年年都有的,這個是屬於容易的題目,所以一定要會算。其次,通過歷年的試卷看,財管的計算類型這么幾個,容易的是財務報表分析,可持續增長率計算,最佳存貨,最佳現金持有量,銷售預算,風險計算,屬於難的有期權股價,這個也是年年考,二叉樹,斯科爾斯模型,肯定要知道,然後融資租賃,企業整體價值評估。10種類型的計算都要會,最基礎的章節是年金,凡事考慮年限的,無非肯定是用到年金和風險的,其中數學最好是學過概率,你像風險計算中的標准差,方差,相關系數,全部是概率到財管的具體運用。
經濟法:
經濟法有點雜,歸納的東西多,歸納完之後,還有其他零散的.
1.歸納時間,這個是第一章,訴訟期限,肯定會考。還有比如多少日登記,多少日見報,多少日發出公告,等等,破產法,公司法合並分立會提及。
2.歸納表決方式,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3.歸納組織形式,比如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的,這些合夥企業法,外商法,公司法,破產法,物權法都會有。
4.歸納人事任免制度,比如公司法獨立董事,比如破產法管理人,都會有。
5.歸納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個物權法有。
6.歸納其他數字,這個很重要的。
重點章節往往是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破產法,物權法。這些章節也容易結合。
稅法:
而稅法不同.
因為你看稅法,出題就有很對性,計算題都是出稅種,叫你算多少稅,分值比例較高,所以你如果計算做得好,考80分都容易,我這么告訴你幾點,你回去好好看看稅法.
稅法從增值稅,除了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外,書上黑體字,都是按照這么一個順序.
1.各個稅的概念
2.征稅對象,納稅義務人.
3.計稅基礎,這個是計算的關鍵,哪些要計稅,哪些要剔除,哪些算組價,你列一張表.
4.納稅時間,地點,稅收優惠.
你按照這4樣,再歸納第5個.
5.與房子有關的稅,你看歷年試卷,年年都會考到.
你這么一歸納,稅法頂多歸納出30頁4A的紙,肯定能過了.
會計:會計我一直頭疼,把最難得看了,但是今年放水,考些不看的地方,但是會計也要有財管的基礎,第二章金融資產就需要財管,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學會計必須有底子,有中級財務會計的底子,有財務報表分析,稅務的知識。
學會計我的歸納不到家,但是還是必須說,各個章節的聯系,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都是有著聯系,所以這幾章要學好。
然後財務報表,合並財務報表,所得稅會計是難點。
歸納有以下這么幾點:
因為會計其實是考你的會計准則問題,很詳細的,所以首先要
1.歸納會計科目核算內容
2.歸納以什麼價值核算,你比如歷史成本,公允價值,到底是什麼價值。
3.歸納相同點,比如哪些要提減值准備,哪些可以沖回,哪些不可以沖回。
4.對比,資產對比負債,對比所有者權益。
5.共性,資產裡面的,比如金融資產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資產,共同與差異,金融資產與投資性房地產的共性。
審計我沒學好。
備考中注意這么幾點:
1.不能因為沒有2010年的教材而不預習,用09年的教材預習,最好不要買輔導,報個班比較穩妥,因為你如果面輔導,有以下兩個方面不好,如果你考得多,會感到預習時間不夠,再就是萬一教材改變大,做成了一個印象反倒不好。還不如報個班,把習題班學會就好了。等新書一下來,就趕緊做題。
2.心態放穩,不是很難的考試,只是到了那裡,會有兩個想法,一是題目不難,但是不會,二是感覺一整本書都是重點。
3.最怕的是高估自己,低估注冊會計師,很多考過初級,中級,盲目覺得自己的自學能力不錯。
4.要堅持做大題,最怕的就是看到大題,就腦袋裡面思考一下,不動筆,而直接去看答案。
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懂的問題,可以網路搜索一下「會計考友論壇」或者加我網路HI,或者語音聊聊。
最後祝你考試順利,工作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