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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演算法第十五條

發布時間:2022-05-10 21:10:45

A. 有誰能給我《會計法》的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預演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四條預演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五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預演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
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
第九條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預算的部分。
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准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准,設置、徵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第十條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於經濟建設的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
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發展支出」,是指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的支出,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支出、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
第十一條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
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條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並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並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預演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第十八條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結余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結余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四)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五)上解上級的支出;(六)下級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
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預算中,預備費設置的比例由本級政府在預演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二條預演算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度專項結余,應當用於上年度結轉項目的支出;上年度凈結余,應當用於補充預算周轉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預算支出。

B. 繼續教育中預演算法和預演算法二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95)國務院令第186號頒布日期:1995.11.22實施日期:1995.11.2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已經1995年11月22日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總理李鵬199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第三條預演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第四條預演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第五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第六條預演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第八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第九條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預算的部分。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准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准,設置、徵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第十條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於經濟建設的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成投產設基金支出,支持農業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預演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發展支出」,是指用於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工業、交通、商業、農業、林業、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的支串,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農出、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發展支出。第十一條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第十二條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並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預演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並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第三章預算編制第十五條預演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第十六條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四)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第十八條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結余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四)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結余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三)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四)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五)上解上級的支出;(六)下級上解的收入。第二十條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復式預算的編製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預算中,預備費設置的比例由本級政府在預演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幅度內確定。第二十二條預演算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度專項結余,應當用於上年度結轉項目的支出;上年度凈結余,應當用於補充預算周轉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預算支出。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於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門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編制預算草案的原則和要求。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定預算收支科目,報表格式、編報方法,並安排財政收支計劃。第二十五條中央各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提出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的要求,具體布置所屬各單位編制預算草案。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並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於每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後,按照規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應當於下一年1月10日前報財政部。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現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匯編本級總預算時,發現下級政府預算草案不符合國務院和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第三十條中央預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為當年中央預算。財政部應當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中央各部門預算,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為當年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地方各部門應當自本級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批復的預算,為當年部門預算、單位預算。第四章預算執行第三十三條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主要任務是:(一)研究落實財政稅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法;(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各預算繳款單位完成預算收入任務;(四)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季度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管好用好預算資金,節減開支,提高效率;(五)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六)編報、匯總分期的預算收支執行數字,分析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增收節支的建議;(七)協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國庫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第三十四條預演算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預算安排用於各部門、各單位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等必需的支出數額。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各項預算收入的減征、免徵或者緩征,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征、免徵、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第三十六條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項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三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撥款的管理,並遵循下列原則:(一)按照預算撥款,即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即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照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期核撥,不得越級預算撥款;(三)按照進度撥款,即根據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庫款情況撥付資金。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准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九條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管理核算。第四十條國庫是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後,委託有關銀行。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後,委託有關銀行。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第四十一條中央國庫北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對中央財政負責。地方國庫業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對地方財政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務規程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四十二條各級國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准確地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預算收入繳庫的規定,不得延解、占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第四十三條各級國庫必須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的撥款憑證於當日庫款撥付,並將款項及時轉入用款單位的存款帳戶。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不得占壓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第四十四條預演算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所稱「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調撥、周轉、凍結、扣撥、退付已入國庫的庫款。第四十五條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退庫的法,由財政部制定。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的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制定。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者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准。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具體退庫程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預算收入退庫,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第四十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協調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與國庫的業務工作。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作出的決定和規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的,應當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中作出相應安排。在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減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確需制定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增收節支措施。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凡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費項目,罰沒財物處理,企業成本、費用開支標准和范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會計核算以及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標準的,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規定。第四十九條地方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制定的規章和規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不得影響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徵收;違反規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有權拒絕執行,並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財政部報告。第五十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財政部門有關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第五十一條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部門預算收支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免徵、緩征及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第五十二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具體報告內容和方式由本級政府規定。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財政部報告本行政區域預算執行情況:(一)預算收支旬報,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內容編制,於每旬終了後3日內報送財政部;(二)預算收支月報,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內容編制,於每月終了後5日內報送財政部;(三)每月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文字說明材料,於每月終了後10日內報送財政部,每季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全面分析材料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財政部;(四)年報即年度決算的編報事項,依照預演算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和縣級政府的財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政府向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內容和報送期限,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第五十四條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當每月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預算收入計劃執行情況,並附說明材料。第五十五條中央國庫與地方國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入入庫、解庫及庫款撥付情況的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報。第五十六條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國庫,應當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預算收入對帳制度,在預算執行中按月、按年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及庫款撥付情況,保證預算收入的徵收入庫和庫存金額准確無誤。第五十七條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八條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有關預算收支、企業繳款完成情況等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第五十九條政府財政部門對要求追加預算支出、減少預算收入的事項應當嚴格審核,對得要動用預備費的,必須經本級政府批准。第五章預算調整第六十條預算調整方案由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經本級政府審定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第六十一條接受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款項,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政府有關部門以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撥付給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專款,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並預算劃轉手續。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第六十三條年度預算確定後,企業、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的同時,相應預算劃轉。第六章決算第六十四條預演算法第五十九條所稱「決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第六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的部署,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第六十六條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製法。各部門根據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製法。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帳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決算各項數字應當以經核實的基層單位匯總的會計數字為准,不得以估計數字替代,不得弄虛作假。第六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各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字,匯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並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後,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第六十九條各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收入年報及有關資料。第七十條財政部應當根據中央各部門決算草案匯總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匯總編制本級決算草定,報本級政府審定後,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年度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結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第七十一條對於年度預算執行中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時結算。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自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決算。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政府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第七章監督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認真研究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改進預算管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答復。第七十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的監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上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根據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並將執行結果及時上報。第七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的監督檢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預算資料,執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第七十七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第八章附則第七十八條預演算法第七十四條所稱「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一)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不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退庫的;(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將所收稅款和其他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之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經費帳戶和其他帳戶的;(三)經理國庫業務的銀行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動用國庫庫款或者退庫的;(四)經理國庫業務的銀行違反規定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的;(五)不及時收納、留解預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壓國庫庫款的;(六)不及時將預算撥款劃入用款單位帳戶,占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的。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公廳,中央軍委公廳,人大常委會公廳、全國政協公廳,高法院,高檢院。

C. 試述公共預算決策的經濟分析是從哪幾個方面進行的

試述公共預算決策的經濟分析的方面:
1、地區生產總值;
2、工業增加值;
3、固定資產投資;
4、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
5、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支出;
6、對外貿易(海關進出口總額);
7、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
8、消費物價指數(CPI);
9、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農牧民人均現金收入;
11、外商直接投資(FDI);
12、外匯儲備;
13、貨幣存量或流通量。
一般預算收入,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有計劃有組織並由國家支配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一般預算收入是與原來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中的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概念。1997年6月頒布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取消預算內、預算外收支界限後,財政總預算的收支體系也隨之變化,將一部分原來屬於預算外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預演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預演算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轉移支付;
(二)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財力補助;
(三)其他一般性轉移支付。

第十條 預演算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並由下級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評估後的專項轉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可以繼續執行;
(二)設立的有關要求變更,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管理不夠完善的,應當予以調整;
(三)設立依據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予以取消。


D. 預演算法條文數從79到100,哪些細則被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二十、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二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徵求各方面意見後,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准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十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三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三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准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三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三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三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三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三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四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政府預算」修改為「預算」。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四十七、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四十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四十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五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五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五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

「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十三、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改為:「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五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五十六、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五十七、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五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E. 新舊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對比

法律分析: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比如四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具體變動需要結合條例查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預演算法第十五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並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F. 中國的《預演算法》有幾部,分別在什麼時候頒布並實行的

1、中國預演算法有一部,是1995年11月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5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的。
2、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預演算法的決定,修改後的預演算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納入預算」、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債權、實行預算公開制度等成為亮點。法律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點修改內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3)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4)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6)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http://www.kuaiji.com/news/1751900_4
4、新預演算法的修訂,給我國政府的啟示:

(1)堅持對人們負責,依法行政。
(2)健全和完善行政內部監督體系 。

G. 根據《預演算法》的規定,什麼負責對批准後的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備案

C。
《預演算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H. 會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會計法規有《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行政法規包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總會計師條例》。會計部門規章包含《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准則》以及《政府會計准則》。學習之前先來做一個小測試吧點擊測試我合不合適學會計

我國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具體准則、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其他企業執行。

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准則》,要求符合適用條件的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並鼓勵提前執行。

2012年12月6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施行。該准則對我國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予以規范。

2015年10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施行。

對於想要提高財務知識的學員可以選擇恆企教育,恆企教育誕生於2002年,以「自營為主、加盟為輔」的連鎖經營形式,已累計在全國24個省市、150多個城市開辦了近400家校區,致力於培養各種財務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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